Ⅰ 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是哪一年開始制定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日期:2004-10-01頒布機關:交通部效力等級:國務院部門規章法規類別:交通建設市場管理公示類別: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行政管理主要執法依據具體內容:(2004年交通部令第3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運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活動。
第三條 公路工程應按本辦法進行竣(交)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條 公路工程驗收分為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交工驗收是檢查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評價工程質量是否符合技術標准及設計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階段施工或是否滿足通車要求,對各參建單位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竣工驗收是綜合評價工程建設成果,對工程質量、參建單位和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的依據是:
(一)批準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批準的工程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變更設計文件;
(三)批準的招標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批復、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技術標准、規范、規程及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負責。
竣工驗收由交通主管部門按項目管理許可權負責。交通部負責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獨立特大型橋梁和特長隧道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相應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竣工驗收工作。
第七條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工作應當做到公正、真實和科學。
第二章 交工驗收
第八條 公路工程(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已完成;
(二)施工單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
(三)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的評定合格;
(四)質量監督機構按交通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必要時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檢測任務),並出具檢測意見;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編制完成;
(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總結。
第九條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驗收條件後,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由施工單位向項目法人提出申請,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對該合同段進行交工驗收。
第十條 交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檢查合同執行情況;
(二)檢查施工自檢報告、施工總結報告及施工資料;
(三)檢查監理單位獨立抽檢資料、監理工作報告及質量評定資料;
(四)檢查工程實體,審查有關資料,包括主要產品質量的抽(檢)測報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數量是否與批準的設計文件相符,是否與工程計量數量一致;
(六)對合同是否全面執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按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簽署合同段交工驗收證書;
(七)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工作進行初步評價。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參加交工驗收。擬交付使用的工程,應邀請運營、養護管理單位參加。參加驗收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各合同段參建單位完成交工驗收工作的各項內容,總結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經驗,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作出結論;
設計單位負責檢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與設計相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監理單位負責完成監理資料的匯總、整理,協助項目法人檢查施工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核對工程數量,科學公正地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竣工資料,完成交工驗收准備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組織監理單位按《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的要求對各合同段的工程質量進行評定。
監理單位根據獨立抽檢資料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定,當監理按規定完成的獨立抽檢資料不能滿足評定要求時,可以採用經監理確認的施工自檢資料。
項目法人根據對工程質量的檢查及平時掌握的情況,對監理單位所做的工程質量評定進行審定。
第十三條 各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採用所含各單位工程質量評分的加權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驗收結束後,由項目法人對整個工程項目進行工程質量評定,工程質量評分採用各合同段工程質量評分的加權平均值。即:
工程質量等級評定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質量評分值大於等於75分的為合格,小於75分的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驗收合格後,項目法人應按交通部規定的要求及時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獨立特大型橋梁和特長隧道工程向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相應的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驗收合格後,質量監督機構應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的檢測報告。交通主管部門在15天內未對備案的項目交工驗收報告提出異議,項目法人可開放交通進入試運營期。試運營期不得超過3年。
第十五條 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由施工單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 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公路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車試運營2年後;
(二)交工驗收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等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並經項目法人驗收合格;
(三)工程決算已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編制完成,竣工決算已經審計,並經交通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認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完成;
(五)對需進行檔案、環保等單項驗收的項目,已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六)各參建單位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內容完成各自的工作報告;
(七)質量監督機構已按交通部規定的公路工程質量鑒定辦法對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合格,並形成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後,項目法人應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及時向交通主管部門申請驗收。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於不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回並告知理由;對於符合驗收條件的,應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竣工驗收的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 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
(二)聽取項目法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工作報告;
(三)聽取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報告及工程質量鑒定報告;
(四)檢查工程實體質量、審查有關資料;
(五)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並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六)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
(七)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
(八)形成並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
第十九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質量監督機構、造價管理機構等單位代表組成。大中型項目及技術復雜工程,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國防公路應邀請軍隊代表參加。
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接管養護等單位參加竣工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 參加竣工驗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職責是:
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建設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工程質量進行評分,對各參建單位進行綜合評價,對建設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確定工程質量和建設項目等級,形成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項目法人負責提交項目執行報告及驗收所需資料,協助竣工驗收委員會開展工作;
設計單位負責提交設計工作報告,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監理單位負責提交監理工作報告,提供工程監理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施工單位負責提交施工總結報告,提供各種資料,配合竣工驗收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工程質量評分採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交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2,質量監督機構工程質量鑒定得分權值為0.6,竣工驗收委員會對工程質量評定得分權值為0.2。
工程質量評定得分大於等於90分為優良,小於90分且大於等於75分為合格,小於75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按交通部規定的辦法對參建單位的工作進行綜合評價。
評定得分大於等於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好,大於等於75分為中,小於75分為差。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綜合評分採取加權平均法計算,其中竣工驗收工程質量得分權值為0.7,參建單位工作評價得分權值為0.3(項目法人佔0.15,設計、施工、監理各佔0.05)。
評定得分大於等於90分且工程質量等級優良的為優良,大於等於75分為合格,小於75分為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負責組織竣工驗收的交通主管部門對通過驗收的建設項目按交通部規定的要求簽發《公路工程竣工驗收鑒定書》。
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由質量監督機構依據竣工驗收結論,按照交通部規定的格式對各參建單位簽發工作綜合評價等級證書。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具備交工驗收條件的公路工程組織交工驗收,交工驗收無效,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未備案的工程開放交通進行試運營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並予以警告處罰。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對試運營期超過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責令改正後仍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運營。
第二十八條 質量監督機構人員在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建成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法人應負責編制工程竣工文件、圖表、資料,並裝訂成冊,其編制費用分別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法人承擔。
各合同段交工驗收工作所需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整個建設項目竣(交)工驗收期間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所需的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
第三十條 對通過驗收的工程,由項目法人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向檔案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接管養護單位辦理有關檔案資料和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對於規模較小、等級較低的小型項目,可將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並進行。規模較小、等級較低的小型項目的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訂。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頒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公路發[1995]1081號)同時廢止。
Ⅱ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站報考,懂的進很需要你們的幫助!
質監站很難進的,不是考試就可以的,大專學歷不找關系我看費勁!
Ⅲ 質量監督手續辦理流程
一、質量監督手續辦理流程:
1、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經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辦理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監督登記手續。
2、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在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完成後,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應攜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手續,填寫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並按規定交納工程質量監督費用。
3、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登記時,應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有關資料。
4、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由監督機構發給《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書》和《工程質量監督計劃》。
5、建設單位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
二、質量監督提交的資料:
1、規劃許可證。
2、施工、監理中標通知書。
3、施工、監理合同及其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4、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5、其他規定需要的文件資料。
質量監督特點:
1、質量監督是一種質量分析和評價活動。監督的對象是產品、服務、質量體系、生產條件、有關的質量文件和記錄等。
2、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各種質量法規和產品技術標准。
3、質量監督的范圍包括從生產、運輸、貯存到銷售流通的整個過程。
4、質量監督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社會和國家的利益不受侵害,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質量監督-網路
Ⅳ 高速公路機電工程監理如何取費急
一般為整個機電安裝工程的千分之2.3-2.5
Ⅳ 公路工程質量等級評定 舉例說明
⒈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⑴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方法
了解:單位、分部、分項工程的概念及劃分方法;關鍵項目、規定極值等概念。
熟悉:檢評程序;分項工程質量檢驗內容;工程質量評分方法;工程質量等級評定。
掌握:《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的目的和適用范圍;分項工程計分規定。
⑵路基土石方工程質量檢查項目
了解:土方路基、石方路基、軟土地基處治、土工合成材料處治層的基本要求;土方路基、石方路基的外觀鑒定;軟土地基處治、土工合成材料處治層的實測項目;管節預制、管道基礎及管節安裝、檢查(雨水)井砌築、土溝、漿砌排水溝、盲溝的基本要求和外觀鑒定;擋土牆和砌石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外觀鑒定;其他分項工程的基本要求。
熟悉:一般規定;土方路基、石方路基實測項目;軟土地基處治、土工合成材料處治層的實測關鍵項目;排水工程的一般規定;管節預制、管道基礎及管節安裝、檢查(雨水)井砌築、土溝、漿砌排水溝、盲溝的實測項目;牆背填土的基本要求;擋土牆和砌石工程的實測項目;其他工程的關鍵實測項目。
掌握:土方路基、石方路基實測關鍵項目;管節預制、管道基礎及管節安裝、檢查(雨水)井砌築、土溝、漿砌排水溝、盲溝的實測關鍵項目;擋土牆、牆背填土和砌石工程的實測關鍵項目。
⑶路面面層工程質量檢驗評定
了解:水泥混凝土面層、瀝青混凝土面層的外觀鑒定;瀝青貫入式面層、瀝青表面處治面層的基本要求、實測項目;路緣石、路肩的基本要求、實測項目和外觀鑒定。
熟悉:一般規定;水泥混凝土面層、瀝青混凝土面層的實測項目和基本要求。
掌握:水泥混凝土面層、瀝青混凝土面層的實測關鍵項目;壓實度、厚度、彎沉、抗滑性能等的檢查和評定方法。
⒉瀝青混合料與水泥混凝土
了解:瀝青混合料類型及其特點;瀝青混合料高溫穩定性、低溫抗裂性、水穩定性的概念;瀝青混合料各項技術指標概念及所代表的含義。
熟悉:空隙率大小對混合料性能影響;瀝青混合料中瀝青用量表示方法,瀝青含量和油石比的概念及二者之間的換算方法;馬歇爾試件不同密度定義,常用密度檢測方法;車轍試驗的目的及操作步驟;針對不同粒徑礦料與瀝青的兩種黏附性試驗方法;水泥混凝土原材料要求;影響水泥混凝土強度和工作性的因素;水泥混凝土凝結時間測試。
掌握:馬歇爾試件成型方法,影響試件制備的關鍵因素;確定一個標准馬歇爾試件混合料用量計算方法;馬歇爾試件毛體積密度、表觀密度及最大相對理論密度試驗操作過程;馬歇爾穩定度試驗操作及注意事項;水煮法和水侵法操作步驟;幾種常用瀝青含量檢測方法;瀝青混合料配合比設計內容;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要點;水泥混凝土強度試驗;水泥混凝土工作性試驗。
⒊路面基層與基層材料
⑴路面基層
了解:基層的一般規定、分類、外觀鑒定;基層的類型、級配要求、適用范圍;石灰工業廢碴類材料的石灰、粉煤灰、土等技術要求。
熟悉:基層的基本要求、實測項目;混合料組成設計的目的和要點。
掌握:基層的實測關鍵項目;壓實度、強度等的檢查和評定方法。
⑵路面基層材料的試驗檢測
了解:理論計演算法確定半剛性基層材料的最大幹密度;頂面法測定室內抗壓回彈模量的試件製作與准備。
熟悉:EDTA滴定法的目的和適用范圍;石灰或水泥劑量的測定方法;石灰、粉煤灰無機結合料的試驗方法;烘乾法測定含水量的試驗目的、適用范圍;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方法;劈裂試驗方法;承載比(CBR)試驗方法;確定最大幹密度的試驗方法;柔性基層材料標准密度試驗方法。
掌握:EDTA滴定法的測定方法;烘乾法測定無機結合料穩定土含水量試驗步驟;無機結合料穩定土的擊實試驗步驟、要點與計算;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試件的制備和養生、強度要求;劈裂試驗試件的制備與養生;頂面法測定室內抗壓回彈模量的試驗步驟;有效氧化鈣和氧化鎂含量測試的操作步驟。
⒋路基路面現場試驗檢測
⑴路基、路面壓實度檢測
熟悉:現場密度試驗檢測方法與適用范圍;灌砂法、環刀法試驗注意的問題;核子密度儀試驗的適用范圍與試驗要點。
掌握:壓實度概念;灌砂法標定筒下部圓錐體內砂的質量的步驟與要點;灌砂法標定量砂的單位質量的測定步驟與要點灌砂法測定現場密度的試驗步驟與要點,密度計算;環刀法測定現場密度的試驗步驟與要點,密度計算;核子密度儀試驗的試驗步驟;鑽芯法測定瀝青面層密度的試驗步驟與要點。
⑵彎沉檢測方法
了解:彎沉值的概念。
熟悉:貝克曼梁法測試彎沉的目的與適用范圍;彎沉測試車軸載的要求;貝克曼梁彎沉儀組成。
掌握:貝克曼梁法測試彎沉的步驟與計算。
⑶回彈模量試驗檢測方法
了解:貝克曼梁法測試回彈模量的目的、適用范圍與試驗步驟;承載板法測試回彈模量的目的與適用范圍。
熟悉:回彈模量的常用測試方法。
掌握:承載板法測試回彈模量的步驟與要點。
⑷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樣劈裂強度試驗方法
熟悉: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樣劈裂強度試驗步驟與要點。
掌握: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樣檢查內容。
⑸平整度試驗檢測方法
了解:顛簸累積儀(VBI)與國際平整度指數(IRI)相關關系的建立;車載式顛簸累積儀法的適用范圍、儀器設備、試驗結果處理及注意事項。
熟悉:平整度的概念、常用檢測設備及指標;3m直尺測定法、連續式平整度儀法的適用范圍、儀器設備、試驗結果處理及注意事項。
掌握:3m直尺測定法、連續式平整度儀法的測試步驟。
⑹路面抗滑性能試驗檢測方法
了解:路面抗滑性能的概念及其影響因素;路面抗滑性能的測試方法與原理;橫向力系數測定車的適用范圍、設備要求、測定步驟及其測試數據處理。
熟悉:手工鋪砂法、擺式儀法的適用范圍;擺式儀測定擺值的溫度修正;路面抗滑性能檢測中應注意的問題。
掌握:手工鋪砂法的試驗與計算;擺式儀測試中橡膠片的要求;擺式儀測試的試驗步驟與要點。
⑺路面結構層厚度試驗檢測方法
了解:常用路面結構層厚度檢測方法及其適用范圍。
熟悉:挖坑法、鑽芯取樣法檢測厚度的要點。
掌握:挖坑、鑽孔的填補要點。
⑻瀝青路面滲水性能檢測方法
了解:瀝青路面滲水系數概念。
熟悉:瀝青路面滲水試驗的目的和適用范圍。
掌握:瀝青路面滲水試驗步驟與要點。
⑼CBR值現場檢測技術
了解:路基填料CBR值要求;長桿貫入CBR間接推演算法。
熟悉:土基現場CBR值測試方法。
⑽彎沉檢測新技術
了解:自動彎沉儀和落錘式彎沉儀的工作原理。
⑾路面平整度、抗滑性能檢測新技術與路面雷達測試系統
了解:激光路面平整儀;摩擦系數測定設備;激光構造深度儀;路面雷達測試系統。
Ⅵ 淺談如何做好公路工程監理工作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對公路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公路工程從業單位依法承擔公路工程質量責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前款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試驗檢測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轉情況;
(三)勘察、設計質量情況,工程質量情況,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情況;
(四)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情況;
(五)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合法性情況; (六)從業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
第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責主要是:
(一)監督檢查從業單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
(二)監督檢查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和監理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針對性、嚴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單位質量保證體系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
(三)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要求,設計文件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編制要求;
(四)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監理和供應設備、材料;
(五)監督檢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和現場質量控制情況,以及對公路工程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旁站情況、對各施工工序的質量檢查情況;
(六)監督檢查試驗檢測設備是否合格,試驗方法是否規范,試驗數據是否准確,試驗檢測頻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監督檢查材料采購、進場和使用等環節的質量情況,並公布抽查樣品的質量檢測結果,檢查關鍵設備的性能情況; (八)對公路工程質量情況進行抽檢,分析主要質量指標的變化情況,評估總體質量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質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性意見,定期發布質量動態信息;
(九)對完工項目進行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
第八條 交通部、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未設置專職質監機構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有專職或者兼職質量監督人員,並接受上一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
質監機構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委託事項的范圍內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九條 質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其數量不少於職工總數的70%;
(二)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行政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專業工作經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和組織管理制度;
(六)經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在完成開工前各項准備工作之後,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到質監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辦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當向公路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質監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包括公路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建設單位、聯系方式、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的申請等;
(二)公路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項目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多個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可集中統一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 質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公路工程項目,出具質量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並告知原因,同時向本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完善基本建設程序。
公路工程項目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後,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申請。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公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質量薄弱環節和涉及結構強度及穩定性的重要指標。
第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報有關單位。對一般質量管理問題和一般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修;對違法的質量行為依法予以糾正。 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返修,並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現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交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前,質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意見。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並出具質量鑒定報告。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質監機構對質量鑒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質監機構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委託具備資格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對國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質量鑒定中的檢測工作,交通部可以委託質監機構跨地區選擇試驗檢測機構進行。 試驗檢測單位對所檢測的數據負責。
第二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質監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項目質量監督費。 質量監督費應當由質監機構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銀行開設專戶,單獨立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質監機構因工作需要對工程實體進行非常規試驗檢測和交工、竣工驗收檢測依法發生的試驗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路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質監機構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特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質量監督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與被監督對 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質監機構的監督管理。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質監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路工程的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以及質監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行為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質監機構在委託事項的許可權內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未經工程質量檢測或者質量檢測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發生重大公路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質監機構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及意見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質監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質監機構不按照本規定履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承擔質量監督責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整改或者給予警告。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交公路發[1992]443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Ⅶ 監理服務費怎麼計算。
監理服務費的計算方法主要有:按建設工程投資的百分比計演算法、固定價格計演算法、工資加一定比例的其他費用計演算法、按時計演算法,你上面的計算表只能算作一個取費清單,也可以做第三種演算法,主要有直接費、間接成本、稅金和利潤,人員工資,管理費,稅收,利潤都有一定的標准范圍,這中算出來的也就是所謂的取費合理依據,都是套用,實際投標中還是先有百分比,再反算回去,這只是作為一個你報價合理的條件!
Ⅷ 公路工程監理費用有沒質量保證金
監理費是沒有質量保證金的,因為監理是服務合同,與施工的建設合同性質不同。
Ⅸ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工程質量監督局的機構職能
、承擔主管監督項目的交工質量檢驗和竣工質量鑒定,參加交竣工驗收。 5、組織工程質量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定期發布工程質量動態。 6、受理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社會舉報;組織一般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重大工程(產品)質量事故調查處理,督促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情況。 7、組織本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程監理和試驗檢測工作經驗交流。 8、參與優秀勘察設計、優質工程的評審工作,負責對申報省(部)、國家級優質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核定。 9、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 10、指導全省工程質量監督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制定年度創建計劃,組織評比和推薦工程質量監督行業的文明(先進)單位、集體、個人;指導全省工程質量監督行業職工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對工程質量監督行業風氣建設進行檢查、監督。 11、承辦浙江省交通廳交辦的其它工作。 工程造價管理站主要職責: 1、承擔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的行業管理,負責造價咨詢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資格審報工作。 2、監督、審查省管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標底和中標價的合理性。 3、承擔工程實施階段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處理,並督促整改。 4、定期發布材料價格信息、造價信息和工程結算期調價系數,積累造價資料,建立造價資料庫。 5、組織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補充定額測定和編制,修訂補充計價依據、辦法和規定,上報批准後實施。 6、按規定具體承擔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的執業資格管理工作。 7、調解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造價和經濟糾紛。 8、承擔省管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預算審查,參與省管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審查工作。 9、參與主管監督公路水運建設項目交、竣工工程決算的核審和交、竣工驗收。 10、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定額測定編制管理費。 11、指導全省工程定額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制定年度創建計劃,組織評比和推薦工程定額行業的文明(先進)單位、集體、個人;指導全省工程定額行業職工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對工程定額行業風氣建設進行檢查、監督。 12、承辦浙江省交通廳交辦的其它工作。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工程質量監督局地址郵編:杭州市蕭山區寧圍鎮利華路899號,3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