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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措施費不對怎麼調

發布時間:2021-08-17 10:03:15

① 清單工程量有偏差,措施費是否可調

針對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偏差而引發的措施項目費用調整是發承包雙方結算時經常產生爭議的一個焦點。在清單計價模式下,當施工過程中措施項目費的調整缺乏依據時,承發包雙方首先應該根據事項確認責任主體,其次根據措施項目的技術性質來確定調整條件和調整方法。
通過識別工程量偏差的風險因素,判斷不同風險事項下的風險責任承擔者,在發包人作為風險責任承擔者的情況下,措施費用才有調整的可能性。此外,鑒於工程項目的特殊性、減低爭議的產生,發承包雙方在擬訂合同條款時應結合項目特點、施工難易度、政策環境等因素,合理擬定措施費調整原則,以便為措施費調整提供最直接有效的依據。

② 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有變化措施費怎麼調整

依照合同的計價原則來呀,安裝工程的措施費是根據工程量的綜合工日來取的,一般情況下是可以依照原清單的計價原則來取的。前提是合同沒對此進行一些特定的約定。

③ 因工程量發生變化措施費是否可以調整

4.7.4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

建設工程措施費調整,以下解答有矛盾啊,請高手解答,謝謝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措施項目費應按下列原則調整:「措施項目表一」中的措施費仍按投標時費率進行調整;「措施項目表二」中的措施費發生關聯變化時,按2004年江蘇省計價表規定組價的措施項目按原組價方法調整,未按2004年江蘇省計價表規定組價的措施項目按投標時價格折算成費率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要求,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⑤ 怎樣調整由工程變更引起的措施項目費

以下供參:
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並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並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後執行,並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1) 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不得浮動。(2) 採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照前述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的規定確定單價。(3) 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上述兩式得出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⑥ 清單工程量有偏差,措施費是否可調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設計原則是承包商承擔價格風險,發包方承擔工程量的風險,這一點在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里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畢竟不是法律,發包方往往藉助市場優勢把工程量的風險推給承包方,本案就是這樣的例證。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或少計部分屬承包范圍內不予另行計價」,這就要求承包方在報價時要仔細核實工程量,凡屬漏項、缺項、錯項均視為包含在工程量清單報價中。這樣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或少計算的,結算時要求調整一般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盡管,《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第4.5.3條規定「工程計量時,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屬於強制性規范。但是該規定是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法》規范下的強制性標准還有待商榷,即使是《標准化法》規范下的強制性規范,也還要考慮《招標投標法》第46條的規定,如果將漏項、計算偏差都據實結算,必將構成對合同條件實質性的變更,因違反《招標投標法》強制性的規定而無效。
一般情況下,增加的項目是必須要增加費用的。發包方為承包方規定了嚴格的簽證程序,如果你們沒有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去行使權利的話,按照合同約定就等於放棄了對增加項目計價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建議以後再簽訂合同時,盡量不要讓對方對你們的權利作出過多的限制,如果不得已接受了合同相對方的不平等條件,使自己處於不利地位的話,一定要及時主張權利,否則,承包方會陷入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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