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二章 項目法人職責
第八條 項目法人應對承包單位提出的分包內容和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對分包內容不符合已簽訂的承包合同要求或分包單位不具備的相應資質條件的,不予批准。
第九條 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分包單位再分包。
第十條 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僱用勞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不合格勞務進入建設工地及變相分包。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可根據工程分包管理的需要,委託監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中相應的職責,但須將委託內容通知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
② 水利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責任制有具體的實施管理文件嗎
【答案】B
【答案解析】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簡稱「三項」制度。
③ 項目法人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水利部1995年4月頒布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水利部水建[1995]129號)文件的規定,項目法人的主要管理職責有:①負責籌集建設資金,落實所需外部配套條件,做好各項前期工作;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查或審定工程設計、概算、集資計劃和用款計劃;③負責組織工程設計、監理、設備采購和施工的招標工作,審定招標方案;④審定項目年度投資和建設計劃,審定項目財務預算、決算;⑤按國家有關規定,審定項目(法人)機構編制、勞動用工及職工工資福利方案等;⑥建立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水利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建設情況;⑦項目投產前,要組織運行管理班子,培訓管理人員,做好各項生產准備工作;⑧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內容建成後,要及時組織驗收和辦理竣工決算。C選項的內容是工程監理的職責。
④ 水利項目法人能否成為瀆職犯罪主體
是依據《公司法》成立的從事項目開發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項目法人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其法定代表人通常為董事長。
在實踐中,通常的水利工程中的項目法人,不太可能成為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三峽總公司
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或者受委託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⑤ 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必要性
1.公益性項目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必要性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項目法人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項目籌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保值增值等,實行全過程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大部分的項目法人只是國家投資項目某一階段的管理主體,一般只負責建設階段的管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大多由一些臨時性的機構承擔,如「工程指揮部、建設處」等,其人員多是臨時拼湊,技術人員少,行政領導多,實施一個項目臨時組建一個管理班子,使管理者往往只有一次經驗而缺乏二次經驗,客觀上造成了經驗資源的浪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轉換項目建設的經營體制,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有利於提高投資效益,實現建管模式與國際接軌。
2.公益性水利建設項目法人的形式
《水利產業政策》指出,公益性項目多為發揮社會效益為主的項目,國務院[2000]20號文件指出,「中央項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負責組建項目法人,地方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組建項目法人,其中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大型項目,由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建項目法人。但項目法人採用什麼形式沒有明確的要求,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作者認為有以下幾種形式可以參考:
(1)培育專業性的項目建設管理公司(項目代理機構),通過委託或招標方式承擔項目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2)以工程建成後的管理單位為項目法人。
(3)改建、加固、擴建工程以現有管理機構為項目法人。
上面幾種形式有利有弊。由於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建設管理公司只負責建設階段的管理,很難參於工程的運營。從現狀看,現有實施項目的項目法人大都只對建設階段進行管理。項目代建機構不參於工程的運營,不負責工程的保值,就難以要求代建機構在工程前期(初步設計階段)提出或要求一些能為工程保值的資源和設施、條件等,更不用說增值了。
一般來說,公益性項目的運營能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就不錯了,這就為管理機構帶來了很大的困難,不利於項目的正常運營,造成「重建設,輕管理」的普遍現象。以管理單位作為項目法人會在工程前期階段或實施階段提出可行的保值措施,有利於工程的運行,但因其技術力量不足,很難承擔建設任務。作者認為,宜推行建管合一的項目法人。
3.規范項目法人責任制
項目法人責任制是一種現代企業制度,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徵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公益性項目的投資人是國家,政府負責項目的前期工作(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項目法人負責建設管理,公益性項目的這種特殊性,制約了公益性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推行。公益性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核心和本質均還不明確。由於公益性項目投資人是國家,作者認為,項目法人的本質在於落實責任制,明確「責、權、利」和以下2種責任。
(1)明確項目法人對項目投資人應負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2)明確項目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盡職盡責應取得的獎勵和玩忽職守應受的懲罰。
在管理上存在以下4個問題需要解決:
(1)缺乏個人利益的界定和保護。
(2)缺乏高效競爭機制的引入。
(3)利潤較低且缺乏保障。
在我國現階段,要加強對項目法人的監管,確保投資效益的發揮,應建立項目法人資格和資質的認證制度,嚴格市場准入。項自法人單位要具有基本的專業素質和必備的基本條件;項目法定代表人要具備相應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組織能力,具備項目管理的實踐經驗;法人單位的人員素質、內部組織機構能滿足工程管理的技術要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不同規模的公益性項目應有不同資質的項目法人承擔。
4.建立考核和獎罰制度
為規范項目法人市場,政府主管部分要對項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及項目管理層進行考核。考核可分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及目標考核等,為此,主管部門應制定出具體的考核內容和考核標准。根據考核結果結合日常管理情況,對考核對象予以獎懲,同時制定具體的獎懲措施和辦法來確保考核工作落到實處。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應結合公益性項目的特點推進。
⑥ 水利工程中的項目法人指的什麼
項目法人是指以項目建設為目的,從事項目建設管理活動的法人,即責任主體,要搞清項目法人的概念,必須先要明確「法人」的法律內涵。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與自然人不同,它不是以生命存在為特徵的個人,而是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建立起來並取得法規上人格的組織。
但它同自然人一樣,可以廣泛地參加民事活動。因此,法人也是我國重要的民事主體。《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一個組織要成為法人,必須具備4個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 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3)有 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我國實行法人制度較晚,從1981年《經濟合同法》中才開始出現「法人」的稱謂。
(6)水利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擴展閱讀
目前我國的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兩大類,主要包括四種類型:
1、企業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濟活動,並實行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依法經工商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即取得了法人資格。
2、機關法人。指依據法律、法規、決議、命令等成立,主要從事國家管理或行使國家權力,以國家預算撥款作為獨立活動經費,主要包括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從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
3、事業單位法人(事業法人)。指以社會利益為目的,從事社會各項事業,擁有獨立經費和財產的各種社會組織。他們依照法律、法規或經政府(或授權的主管部門)批准成立,即取得法人資格,有的需要辦理核准登記手續,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取得法人資格。
4、社會團體法人。指從事營利性經濟活動和行政管理活動以外的其他社會活動,由若干成員為了相同目的而自願結合組成的社會組織。一般經 民政部門注冊登記後,即取得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