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條件有哪些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 7 號)
第七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項目法人已經確定,並符合項目法人資格標准要求。 第八條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標項目、進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標的項目法人。
(備註:《公路建設市場准入規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6號)
⑵ 公路工程標准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版(上、下冊) word
區別主要在合同條款上。
03版是獨立的《範本》,其合同條款就是「通用合同條款」,根據各工程性質再編制「專用合同條款」,在合同條款上有二層關系。
09版以國家九部委聯合編制的《標准施工招標文件》合同條款為「通用合同條款」,09版的合同條款屬於公路行業「專用合同條款」,根據各工程性質再編制「項目專用合同條款」,在合同條款上有三層關系。
⑶ 是不是必須強制執行公路工程標准施工招標文件
《公路工程標准文件》的使用原則
適用范圍
《公路工程標准文件》適用於各等級公路和橋梁、隧道建設項目,且設計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擔的工程施工招標。必須進行招標的二級及以上公路工程應當使用《公路工程標准文件》,二級以下公路項目可參照執行。
使用原則
在編制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項目招標文件時,不能修改《公路工程標准文件》(與九部委2007版《文件》一致),但可在前附表中對「申請人須知」、「資格審查辦法」、「投標人須知」和「評標辦法」進行補充、細化,補充和細化的內容不得與正文內容相抵觸。
編制項目招標文件中的「項目專用合同條款」時,可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對「通用合同條款」及「公路工程專用合同條款」進行補充、細化,除「通用合同條款」明確「專用合同條款」可作出不同約定外,補充和細化的內容不得與「通用合同條款」及「公路工程專用合同條款」強制性規定相抵觸。
《公路工程標准文件》規定了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兩種資格審查方法,以及合理低價法、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三種評標方法,可根據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使用。「資格審查辦法」前附表和「評標辦法」前附表應列明全部評審因素和評審標准,以醒目的方式標明不能通過審查的全部條款。
⑷ 公路工程標准施工招標文件 2018年版
此文件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資料下載處文件下載。
⑸ 求公路工程施工標准招標文件2018版,謝謝
建議通過交通運輸部的官網了解相關的公路工程施工標准招標文件。另外國家發改委曾經聯合八部委共同發布過五個標准招標文件的法律法規,建議通過網路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