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路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認證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規范公路工程計價行為,提高公路工程造價人員的素質,保證公路工程造價工作質量,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從事公路工程造價計價(包括估算、概算、預算的編審),經濟評價,編制招標標底、投標報價,造價監理,招標代理,辦理工程結算、決算,承擔工程造價咨詢和調解工程造價糾紛等工程造價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經交通部統一資格考試合格,通過資格認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否則,不得獨立承擔公路工程造價業務。
第三條資格證書分甲、乙兩個資格等級。
持有甲級資格證書的公路工程造價人員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事高速公路以及以下各等級公路和獨立特大橋梁、長大隧道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業務。
持有乙級資格證書的公路工程造價人員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一般二級公路及以下各等級公路和獨立大橋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業務。
第四條《公路工程造價資格證書》由交通部統一印製。
㈡ 誰有《交通部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公設字 [1996]098 號文,請分享我一下,謝謝!
吉林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路基本建設及養護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按照「合理確定投資,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原則,依據交通部《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公設字
[1996]098 號)的規定,結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新建、改建、養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管理、監理、咨詢等工程造價均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造價是指基本建設及養護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具、器具及傢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及預留費用。
第四條
工程造價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公路工程計價、定價、控制和監督、檢查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為公路基本建設的各個階段制定合理、科學的計價依據;監督和檢查有關工程造價的規定、各類計價依據的執行及建設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標底、工程決算;管理工程造價編制、審查、咨詢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質;建立信息網路,收集、整理發布有關工程造價信息;制定工程造價管理長遠規劃,研究工程造價發展趨勢。
第五條
工程造價管理應貫穿於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責任期)的全過程,遵循經濟規律,合理地確定工程所需的費用,對工程造價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吉林省交通廳是我省公路建設及養護工程造價管理的主管部門,省、市(州)公路工程定額站(造價管理站)具體負責我省公路建設及養護工程的造價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交通部門有關規定和各類計價依據,對工程造價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造價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省定額站(造價站)負責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及省定額投資的國道、省道新改建及養護工程項目造價管理工作;市(州)定額站(造價站)負責地方自行投資及縣道(含縣道)以下公路工程新改建及養護工程項目造價管理工作。省、市(州)定額站(造價站)為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隸屬同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業務上受上一級造價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八條
各級造價站管理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熟悉公路工程設計、施工和項目管理,懂經濟並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省、市(州)定額站(造價站)中直接從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該站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其中業務骨幹應具有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所有工程造價管理人員均須經交通部門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九條 省定額站(造價站)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有關工程建設和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有關計價依據的執行情況,制定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報交通廳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報交通部備案。
(二)、參加交通部組織的全國統一的公路基本建設各階段計價依據的編制和修訂。按交通部的要求,負責編制、修訂本省的補充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報交通廳批准後並組織實施,同時報交通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三)、組織本省勞動定額的測定,編制修訂本省公路工程施工定額,報省交通廳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報交通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四)、受省交通廳的委託,負責審查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決算,以作為上級審批或上報的依據。
(五)、承擔或參與公路建設招標項目的評定標工作,負責標底的審查,監督檢查招投標的合理性,以維護建設各方的利益,保護平等競爭。
(六)、組織由省批準的公路基本建設項目在建設工程中投資執行情況及工程結算情況的抽查,對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省交通廳處理。
(七)、根據交通部的有關規定,負責制定本省的人工費單價、取費標准,及發布材料價格信息並組織實施。
(八)、參與公路建設工程調概、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查。
(九)、參與本省公路基本建設項目的交(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審核工程竣工決算,出據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報告書。
(十)、組織本省公路工程造價人員的執業培訓、考核工作,審查申報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資格。
(十一)、參加本省行業優秀勘察、優秀設計的評審工作,對申請省(部)國家級的優秀勘察、優秀設計的經濟性進行質量鑒定。
(十二)、負責本省公路工程造價資料積累工作,建立工程造價信息資料庫,並定期向交通部工程造價信息資料庫提供信息。
(十三)、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相關任務。
第十條 各市(州)定額站(造價站)的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交通廳有關工程建設和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加省站組織的各項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的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二)、負責本地區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及工程決算的審查工作。
(三)、承擔或參與本地區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投標、評定標工作,負責標底的審查,監督檢查中標價的合理性,以維護建設各方的利益,保護平等競爭。
(四)、參加本地區公路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工程竣工決算審核,並出據工程竣工決算報告。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任務。
第十一條
省、市(州)定額站(造價站)的經費,依據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規定收取勞動定額測定費和定額編制管理費,收取的經費應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核算,不得挪用。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計價、定價與控制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計價依據執行國家及交通部頒發的定額、指標、計價辦法和省交通廳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省定額站(造價站)應根據公路基本建設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發展情況及時編制補充計價依據。將其計算數據及有關原始資料報省交通廳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報交通部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在我省境內參加交通建設的各施工企業應編制本企業的施工定額,並向省造價站提供施工定額的各項基礎資料和工程決算資料,不實行定額管理的單位,不得參加優質工程的評選。
第十五條
投資估算應根據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和交通部頒發的投資估算計價依據等,結合本省的有關規定,以估算編制時的價格進行編制。並應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地預測估算編制年至竣工期工程的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確保投資估算的編制質量。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概算應根據已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優化設計的基礎上以概算編制期相應的計價依據等進行編制,並應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地預測編制年至竣工期工程價格、利率、匯率的動態因素,並嚴格控制在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估算的允許范圍內。總概算突破批準的投資估算允許范圍時,應報請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部門重新審批。初步設計概算一經主管部門批准,即做為建設項目總造價的控制限額,不得任意突破。
第十七條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施工圖設計圖紙及有關規范和確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按照建設階段的計價依據進行編制。施工圖預算的總造價應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范圍內。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報送審查時,應提供設計文件、工程造價甲、乙組文件,拷貝的數據文件和單價文件軟盤。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編制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階段編制的概算、施工圖設計階段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經造價管理部門審查後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
第十九條
工程招標的標底,由招標單位或委託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以初步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為基礎進行編制。其標底的總造價應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相應項目的范圍內。
第二十條
招標工程的標底,須經造價管理部門審查認定,其中標價可在標底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浮動幅度。以指導承發包雙方合理簽訂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價。應防止不合理的壓價或抬價。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投標報價可依據企業的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優勢自行確定標價。施工企業應制定本企業的報價定額,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凡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以中標價為依據來確定合同價格,按有關造價管理政策,明確造價調整范圍和方式,由承包方和發包方協商確定後報省造價站備案。
第二十三條
凡在承包合同中規定因價格及計價依據變動在工程結算時可調整合同價的項目,應根據國家及我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和發布的調價辦法和調價系數進行調價,以維護承發包雙方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 工程結算以承包合同價為依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經合法的審核程序審核後確定。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按照設計要求和合同規定正確地計價,建設單位可以對違反合同條款的計價拒絕支付;施工單位對違反合同條款的計價和支付行為可以要求按合同條款的規定支付。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後,建設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編制竣工工程決算及有關工程造價資料,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及時辦理移交,並按規定認真做好建設項目後評價工作。
第二十七條
凡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審查、管理的單位(包括設計、咨詢單位),應持有國家和交通部頒發的資格證書,按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的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正確編審工程造價文件,並對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八條
凡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審查、管理人員,應持有國家和交通部頒發的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並應在所編、審的造價文件上簽名(簽章),對所編、審的造價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各級定額站(造價站)對建設項目概、預算及合同價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超過建設標準的工程及違反計價依據的行為予以制止,並督促建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控制。
第四章 獎懲
第三十條
從事工程造價編制與管理的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有關建設工程的法規和規章,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地按公路工程建設各階段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規定編審工程造價,堅持原則,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財經紀律行為勇於抵制;廉潔奉公,秉公辦事。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工程造價管理站對成績突出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和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等違法亂紀或因工作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或建議原發證機關收回造價人員資格證。
一、不執行有關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粗製濫造或弄虛作假,有意少算,高估多算,編審質量低劣,使工程造價失真,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在工程招標投標和簽訂承包合同中,違反有關規定,泄露標底,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無證編審工程造價或偽造、出賣、轉用工程造價資格證書的。
四、沒有申辦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或不具備咨詢資格,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五、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