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村書記虛報A工程量付B工程的工程款是犯法嗎
村書記的這種做法,當然屬於犯法。村書記弄虛作假,故意冒付工程款,侵犯了村的集體利益,個人得到好處。屬於變相貪污,即犯了貪污罪。供你參考。
B. 虛增工程量,套取工程款,犯法嗎
是欺詐行為
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犯罪。
C. 總包方虛增工程量套取國家資金怎麼舉報
方法一:
從資金運動變化入手,順藤摸瓜,核查專項資金有沒有被擠占挪用。實際工作中可以到項目實施單位調查核實專項資金的收支余等情況。
首先,到項目實施單位核實專項資金有沒有收到,收到的專項資金數額是不是與被審計單位實際安排的資金數額相等。如筆者在一專項資金審計時發現,被審計單位通過匯票形式將專項資金轉給了施工單位,但當我們到施工單位核實時,卻未發現上述款項入賬,在確鑿的證據面前,被審計單位只好承認通過匯票背書將專項資金又轉回下屬單位掛往來的事實;
其次,核實項目資金支出的真實性,看是否存在以虛假支出套取專項資金轉被審計單位及其主管單位或所屬單位,或被審計單位直接從項目資金中收取管理費的現象;
再次,核實實施項目的利潤率,如果利潤空間超出正常范圍比較大,就可以肯定其中一定存在「貓膩」,審計人員可以對項目實施單位的支出和往來進行核查,看是否存在施工單位通過支出或往來將項目資金返還給被審計單位的現象。
上述方法主要適用於需審計的項目不多,和雖然需審計的項目比較多,但在眾多的項目中,可以按照重要性原則選取幾個資金量比較大的項目作為重點抽查對象的專項資金審計。
方法二:
充分發揮假想在審計中的作用。如果需要審計的項目較多,且各個項目的資金量都差不多,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不可能對每個項目進行資金的跟蹤審計,這個時候我們可以假設自己如果是被審計單位,會將擠占挪用的項目資金存放於何處?答案主要有以下三個:一是存放於單位的賬上;二是存放於主管單位或所屬單位賬面;三是存放於賬外。實際工作中,審計人員可以充分利用現場審計實施系統對被審計單位及其主管單位、所屬單位的電子數據進行分析,從中尋找審計的突破口。
一是核查被審計單位及其主管單位和所屬單位收入的真實性,看是否存在將套取的專項資金作「收入」入賬的現象。如在某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時,筆者發現該單位工會賬面收取某企業工會費數額較大,經過調查取證查出了該單位通過虛增工程量套取專項資金轉工會賬的事實;
二是核查主管單位「對附屬單位補助」和被審計單位「上級補助收入」科目發生額是否相等,看是否存在將擠占挪用的專項資金轉主管單位記往來,在收到主管單位轉來往來時記「上級補助收入」的現象;
三是核查被審計單位「附屬單位繳款」和所屬單位「上繳上級支出」科目發生額是否相等,看是否存在將擠占挪用的專項資金轉所屬單位記往來,在收到所屬單位轉來往來時記「附屬單位繳款」的現象;
四是核查被審計單位與其主管單位、所屬單位之間往來是否相等,看是否存在將擠占挪用的專項資金轉主管單位或所屬單位掛往來列收列支的現象。如筆者在某專項資金審計中,通過核對被審計單位與上級主管部門往來時,發現往來數額相差很大,通過核對查出了該單位將擠占挪用的專項資金轉主管局掛往來的事實;
五是利用現場審計實施系統強大的查詢分析功能,分析被審計單位及其主管單位和所屬單位連續幾年來支出的變化趨勢,核實其支出的完整性,從而尋找審計的突破口。如果發現支出較往年明顯減少,一方面看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將擠占挪用的專項資金直接用於沖減支出,另一方面,排查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將擠占挪用的專項資金存於賬外列收列支的現象。如在某局審計中,筆者利用AO的圖表查看功能對該局2005年至2008年的支出進行分析發現,四年的支出呈U型變化趨勢,非常反常,後通過內查外調,最終查出了該局將通過虛假支出套取的專項資金存於賬外,用於列支單位部分日常支出和人員福利的違紀事實。
D. 施工單位虛報工程量,按照有關法律如何處理
施工單位虛報工程量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4)虛報工程量套取工程款擴展閱讀:
虛報工程量主要有3種情況:
一是上報項目審批時虛報工程量,目的是騙取上級部門或財政更多的工程撥款;
二是建設單位人員和施工企業負責人互相勾結虛報工程量,由施工企業套取工程款後雙方私分;
三是施工企業鑽建設單位把關不嚴的空子虛報工程量,套取工程款。
由於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地上馬的工程非常多,審批、監督或審計部門不可能對每個工程都進行實地測算、核實,這就給「蛀蟲」們以可乘之機。有些膽大妄為者虛報的工程量比實際工程量多很多,套取的專項補助資金或財政撥款數目驚人。
E. 個體施工隊在施工過程中虛報工程量,騙取施工費是什麼行為
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如果合同中沒有對此做什麼約定,那什麼行為也不算,因為,你在支付工程費用之前,監理和甲方應該進行審核的,如果你已經支付了這筆工程費用,那表示你對施工單位所虛報的工作量是默認的,既然這樣那又有什麼好說的呢?可見,在工程量的審核上監理和甲方代表的工作是多麼的重要。
F. 建設單位虛開工程量套取資金
你違心不違心誰也不知道,只知道事實在,你會受到嚴格處分的,這就是套取國家資金。
1、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 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等
G. 虛構工程基礎超深騙取國家工程款應定什麼罪
什麼罪也不是。民事糾紛處理。
一、先舉一個十分典型的案例:1999年的四川纂江彩虹橋垮塌案。
這是驚動中南海、轟動全國、引起國內司法界和法學界高度關注的案子,被告人費上利以不合國家標準的鋼材用以建設,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混凝土灌注施工中出現多處漏灌和空洞,多處砂漿灌注不密實,造成嚴重的質量隱患,是一典型的「豆腐渣」工程。
1999年1月4日下午6點,彩虹橋整體垮塌,橋上行人和武警戰士落水,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傷,死者有22名武警戰士,18名市民,直接經濟損失高達600多萬。
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費上利有期徒刑10年,罰款50萬。這是《刑法》137條規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最重的刑罰。
很顯然,費上利的偷工減料絕對不會低於1萬元,僅其行賄數額就高達11萬元。如在完成的建築工程里偷工減料,虛構工程量,後在決算時卻故意多計工程款的行為是合同詐騙的話,彩虹橋的垮塌一案中,費上利應是竟合犯,其行為同時觸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合同詐騙罪。對竟合犯擇重而處是不可置疑的。費上利偷工減料留下安全隱患導致彩虹橋垮塌、死40人、傷14人、直接經濟損失高達600多萬的犯罪情節已經夠特別嚴重的程度了,而且是大大的特別嚴重,以合同詐騙罪判其無期徒刑應在情理之中。可重慶中院卻在全國人民和法律界的高度注視下,以輕刑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費上利十年有期徒刑,這是為什麼?不就是因為這種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嗎?!
二、涉及工程,如果犯罪,也應當是單位犯罪
「單位實施合同詐騙往往是團伙性犯罪,必屬事前有預謀犯罪,必有犯罪預備行為,並必定存在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而形成合同關系的犯罪過程。在其客觀方面,除《刑法》第224條規定的4種具體情形外,應當還具有法律尚未概括在內的其他表現形式,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刑法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判定該罪的關鍵。
據刑法理論和實踐,對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一、行為人是否有履約能力;二、行為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是否具有欺詐行為;三、合同簽訂後是否實際履行了合同;四、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另外,工程建設肯定有監理,監理應當常駐工地,虛構工程,必然要得知監理的認可,甲方對方也不是擺設,即使工程量有虛假成分,甲方代表應是明知的,最後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他們簽字認可,也是他們的失職,也不是工程建議一方所造成,監理、甲方代表也應對其簽字認可的工程簽證負責。
難道施工方,監理方、甲方代表,這三方都一起參與的通謀?!有這種可能嗎,如果確實通謀了,則構成犯罪,如沒有,則屬於民事糾紛。
H. 這屬於虛報工程量套取資金,還是違規套取財政資金(甲方是屬於事業單位)
不是違規,這是違法行為。雖然這個現象屬於普遍現象。但這明顯是法定非法約定中標的行為。
I. 工程已結算但工程量虛報會構成犯罪行為
虛報工程量屬於詐騙,詐騙數額達到幾千元(數額較大)就涉嫌詐騙罪。涉及到「工程」問題,錢少不了。
《刑法》對詐騙罪的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J. 開曼群島、索羅門群島如何防止鄉鎮幹部夥同村幹部虛報工程量,套取工程款據為己有
我以前是搞工程的,套取工程量的現象不常見,但是土石方工程用國家不超載的預算拿錢,然後利用嚴重超載一年從一輛車上撈取上百萬的外儈,還不用上稅,由司機承擔超載和安全成本,到安監局,運管局,交警和以前的紀委效能辦等部門舉報都沒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