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當前「結建」工程維管仍存在三個突出的問題,集中表現為「三無」。即:「無維管責任主體、無維管監管制度、無維管專項資金」。綜合分析導致「三無」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工程產權不清楚,致使維管主體不明---「無法問責」。由於國家尚未在法律層面對人防「結建」工程所有權有明確主張,當前對於「結建」工程產權的爭議較多,集中表現為三種觀點。
(二)維管制度不完善,致使監管督導不力---「無法可依」。
維管和監管制度不完善也是導致結建工程維管不力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資金保障不到位,致使維管經費不足---「無米可炊」。結建工程維管的資金保障,既區別於自建工程,也不同於單位工程,其「特殊性」體現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工程項目結束後一般將該小區中的人防工程移交給物業公司管理,但小區工程的維護資金保障卻沒有落實。
Ⅱ 如何做好早期人防工程的維護與管理
一、現狀與問題
近十多年來,我國城市建設高速發展,各地結建人防工程快速增加,在結建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和維護管理的方式上,大體有以下三種模式:
1、「建設(平時使用+維護管理)」模式
這種模式以早期人防工程為主,在2003年以前,房地產開發項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尚未成為人防工程建設的主要形式,那時的人防工程以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結建的居多,人防工程戰時設備設施平時安裝到位要求不高,平戰轉換的工作量大。這時,人防工程建成後平時開發利用的經濟效益不大,建成後即由建設單位平時使用,或作為倉儲用房,或作為活動場所,或作為員工食堂。在平時使用中,建設單位不關注人防工程的產權區分問題;在維護管理上,建設單位更注重平時使用功能和設施的維護保養,戰時設備設施由於到位情況差,維護保養的工作量相對也輕,戰時設備設施的保養基本上就是除銹和刷漆。
這種模式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是:《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和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2008年修訂的《江蘇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時維護管理實行分類負責……單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國家規定由單位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第六條「有關部門的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和有關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作,由工程隸屬單位負責」
2、建設→申請平時開發利用(維護管理)模式
2004年以後,房地產項目同步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逐漸成為人防工程結建的主要形式。2006年11月,江蘇省人防辦下放了《江蘇省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暫行規定》,平戰轉換工作量得到最大限度的控制,人防工程戰時設備設施平時安裝到位的要求明顯提高。在此階段,我國居民私家車需求開始出現快速增長,小區居民的停車需求不斷增加,小區除配建人防工程外還修建了大量的普通地下室用於停車,人防工程的平時功能設計也以汽車停車庫居多。這時,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的經濟效益開始顯現,房產開發企業在出售產權地下車位的同時,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在2013年新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出台之前,以20年一次性出租等形式向業主租賃人防車位,人防主管部門在許可房產開發企業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的同時,與房產開發企業簽訂協議,由房產開發企業落實人防工程平時、戰時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防主管部門加強維護管理的監管。
Ⅲ 人防設備維護管理辦法
地下人防工程設備是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用於戰時保障人員與物資掩蔽的防護工程設備,按照人民防空實行「長期准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和人防工程設備使用「平戰結合,以用促管」的原則,為確保工程設備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國人民防空法」管理制度如下:
一、地下人防工程設備管理由XX隊負責,工程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人民防空法」的管理使用規定和公司有關人防工程設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牢固樹立國防觀念和居安思危的思想,增強工作責任感,不斷提高管理維護水平,切實做好人防工程設備的管理維護工作。
二、定期對工程設備配置的排煙、排風、通風、照明、供電等設備進行運行,對工程設備防護設施進行檢修潤滑除銹、維護,做到工程設備內無水滲漏,金屬部件無銹蝕,木質部件無腐爛,隨時保障各種設施、風、水、電系統的正常運行和密閉設施啟動靈活,密閉可靠。
三、人防工事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嚴格禁止任何人向工程設備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和使用明火,不準亂拉、亂接電線和隨意安置電器插頭。
四、認真落實停車場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人防工程設備轉為車庫的管理使用,責任到人,統一規劃停車泊位,增加安全防範設施和消防滅火器材的配備,完善場內交通安全標志、標牌、車位線和照明設施,對進出場車輛實行統一管理,做到車輛停放排列整齊,進出秩序井然,認真落實「三防」工作,防止車輛被盜案件的發生。
五、人防工程設備的管理人員隨時對場內的清潔衛生進行打掃,清除場內的廢紙雜物(含進出口通道),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無關人員不準隨意進入人防工事。
六、做好人防工程設備資料管理工作,按照工事建設項目分類,健全各項技術資料,做到統一建檔,統一管理,專人負責,保證人防工事各項技術資料的完整。
七、每月定期檢查人防工事內的防火、防洪、排水、通風電源線路等設備的安全使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對違反人防工程設備管理制度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人民防空法」報請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處理。
Ⅳ 公用人防工程由什麼負責維護管理
人防工程是「人民防空工程」的簡稱,它是指國家為了應對戰爭,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的需要,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及其設備設施。人防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人防工程包括兩種類型,一是單建人防工程,它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醫療救護、人防指揮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二是結建人防工程,它是指結合地面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一、歸誰所有 單建的人防工程投資者比較明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其投資主體是國家。所以,國家享有該類人防工程的所有權。結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比較難以認定,《人民防空法》第22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修建人防工程。但該法並沒有明確此類人防工程歸誰所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37條的規定,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而人防工程亦屬於國防資產,因此,結建的人防工程所有權應歸國家所有。 二、由誰使用 關於人防工程的使用權,《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應當堅持有償使用、用管結合的原則,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51條規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依據上述規定,小區內的人防工程是由建設單位(即開發商)按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建設的,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應由開發商使用管理並享受收益。 有觀點認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因為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雖由開發商投資建設,但開發商已將該費用列入開發成本,並最終體現在房價中,所以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實際投資人應是全體業主。這種觀點值得商榷,按照《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9條規定,人防工程面積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可以看出,人防工程建設成本雖對房價產生一定的影響,但購房者購房款中並未直接包含人防工程建設費用。因此,小區內建設的人防工程的投資人應為開發商,而非全體業主。 綜上我們得出一個結論,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歸國家享有,開發商雖然是投資人也無權出售作為國家財產的人防工程的,但作為投資人其有權按規定使用管理人防地下室,並享受收益。
Ⅳ 人防工程的維護和管理的資料是指什麼
人防工程的維護和管理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狀態,做到戰時能防空襲,平時能防災並為經濟和人民生活服務,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室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是指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修、保養、保護的計劃、組織、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登記的各類人民聯防空工程及與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要求、分工負責、定期維護、保障使用、損壞賠償、拆除補建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維護
第六條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 人民防空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二) 有關部門的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和有關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由工程隸屬單位負責;
(三) 公用或者單位(個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工程隸屬單位(個人)負責;
(四) 平時已開發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防護設備設施,評述主要風、水、電、暖、通信和消防系統,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其餘設備設施如裝修、照明等,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七條人民防空工程隸屬關系發生變動時,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工程檔案資料等同時移交,並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隸屬關系變動後,其維護管理責任隨之轉移。
第八條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崗位負責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情況,規定領導成員、管理人員、維護人員的維護管理工作崗位及其相應的責任,明確維修保養任務和內容。
(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應針對不同類型的工程,規定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的次數、時間和內容,並列入單位和個人年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三)消防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實際情況,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加強消防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經常組織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火災隱患,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火災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維修保養檔案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維修保養檔案,對人民防空工程維修保養的時間和內容進行記錄。使用單位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修保養時,應當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
第九條維修保養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必須達到下列標准:
(一)工程結構完好
(二)工程內部整潔、無滲漏水,空氣和飲水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
(三)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好
(四)風、水、電、暖、通信、消防系統工作正常
(五) 金屬、木質部件,孔口偽裝及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六) 進出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及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七) 防汛設施安全可靠。
第十條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應當根據工程的不同類別和特點區別進行:
(一)平戰結合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制定工程平戰功能轉換技術措施方案,平時要按照維修保養制度,對平戰轉換構件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熟悉平戰轉換技術措施,保證戰時在規定轉換時限內達到防護標准。
(二)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加強對主要設備設施的檢查、維修和保養。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煙等消防系統,必須達到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進風、排風等通風空調系統,必須達到設計風速和有關技術標准,滿足換氣次數,保證工程內部空氣質量。
(三)早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有開發利用價值的,應當盡量開發利用,以用促管平時無開發利用價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築和交通安全隱患的可以封堵,視情啟封檢查、維護、保養平時開發利用價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築和交通安全的,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保證安全。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檢查評定標准》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十二條國家保護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佔人民防空工程設施。
對損害和破壞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有權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檢舉。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參與編制和組織實施城市建設規劃時,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注意保護人民防空工程設施,保證其結構安全和出入順。
第十四條保護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組織和個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內部和孔口附近排泄水、氣,傾倒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人民防空無關的其它建築
(二) 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
(三)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
(四) 禁止擅自佔用、改造和損壞人民防空工程設施
(五) 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圍內採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修建在地面工程設施。
第十五條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時必須採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人民防空工程進行改造時,不得降低防護能力和影響其防空效能,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設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維護和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土地按公用設施用地規定辦理。
第四章 拆除和報廢
第十八條嚴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時必須按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 經國家批准建設的工程,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二) 300平方米(含)以上5級工程、4級(含)以上工程、指揮工程和散幹道工程,經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三) 5級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級工程和散支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經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確定的位置,由所提出的拆除單位限期予以補建。
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抗力等級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拆除等級人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不低於原抗力標準的等級人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級人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6B級以上抗力標準的人民防空工程。
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積不得小於原工程拆除面積。
補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積不得代替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
第二十條經批准拆除補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質條件復雜、拆除面積小等原因以補建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可不予補建,但必須按應補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建設。
第二十一條報廢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從嚴掌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許可權批准後,可以報廢:
(一) 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地面建築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 工程滲漏水嚴重,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 由於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變形,己無法使用的。
經批准報廢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隸屬單位予以回填處理。
第二十二條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制定拆除方案,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隊伍拆除,確保拆除安全報廢人民防空工程,應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得留下隱患。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經費按下列辦法解決
(一)人民防空指揮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散幹道工程的維護管理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從人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費中列支;
(二)單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經費,由工程隸屬單位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列支;
(三)防空地下室的維護管理經費,由工程隸屬單位(個人)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列支;
(四)平時己開發利用的公用人民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從平時使用收支列支。
第二十五條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報廢處理所需經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中列支,其它人民防空工程報廢處理所需經費由工程隸屬單位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列支。
第二十六條凡為平時使用而進行的工程改造和裝修所經費,由使用單位(個人)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八章的有關規定,由縣級發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單位和當事人給予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Ⅵ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應達到什麼標准
防工程維護管理內容
第章總則
第條加強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使保持良狀態做戰能防空襲平能防災並經濟民服務確保民防空工程戰備效益經濟效益根據《華民共民防空》家關規制定本辦
第二條本辦所稱民防空工程包括保障戰員與物資掩蔽、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單獨修建室防護建築及結合面建築修建戰用於防空室
本辦所稱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指民防空工程進行維修、保養、保護計劃、組織、指導監督工作
第三條本辦適用於經縣級各級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門登記各類民聯防空工程及與工程配套面附屬設施維護管理
第四條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應遵循統要求、工負責、定期維護、保障使用、損壞賠償、拆除補建原則
第五條家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全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軍區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縣級各級民政府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央家機關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央家機關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維護
第六條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按列規定劃:
() 民防空工程、公用員掩蔽工程疏散幹道工程由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二) 關部門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關單位員與物資掩蔽工程由工程隸屬單位負責;
(三) 公用或者單位()防空室由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工程隸屬單位()負責;
(四) 平已發利用公用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防護設備設施評述主要風、水、電、暖、通信消防系統由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其餘設備設施裝修、照明等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七條民防空工程隸屬關系發變應辦理交接手續工程檔案資料等同移交並報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隸屬關系變其維護管理責任隨轉移
第八條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行列工作制度:
()崗位負責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關單位應根據民防空工程情況規定領導員、管理員、維護員維護管理工作崗位及其相應責任明確維修保養任務內容
(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關單位應針同類型工程規定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數、間內容並列入單位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三)消防管理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關單位應根據民防空工程實際情況按照消防律、規加強消防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經組織防火檢查及發現整改火災隱患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火災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維修保養檔案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門關單位應建立民防空工程維修保養檔案民防空工程維修保養間內容進行記錄使用單位民防空工程進行維修保養應通知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關單位
第九條維修保養民防空工程應按照家關技術規范進行必須達列標准:
()工程結構完
(二)工程內部整潔、滲漏水空氣飲水符合家關衛標准
(三)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
(四)風、水、電、暖、通信、消防系統工作
(五) 金屬、木質部件孔口偽裝及面附屬設施完
(六) 進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及面附屬設施完
(七) 防汛設施安全靠
第十條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應根據工程同類別特點區別進行:
()平戰結合民防空工程應制定工程平戰功能轉換技術措施案平要按照維修保養制度平戰轉換構件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熟悉平戰轉換技術措施保證戰規定轉換限內達防護標准
(二)平使用民防空工程應加強主要設備設施檢查、維修保養火災自報警、自噴水滅火、防煙等消防系統必須達家關消防技術標准規定進風、排風等通風空調系統必須達設計風速關技術標准滿足換氣數保證工程內部空氣質量
(三)早期民防空工程平發利用價值應盡量發利用用促管平發利用價值且存危及面建築交通安全隱患封堵視情啟封檢查、維護、保養平發利用價值且能危及面建築交通安全應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保證安全
第十條縣級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辦《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檢查評定標准》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十二條家保護民防空工程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破壞、侵佔民防空工程設施
損害破壞民防空工程行任何組織或都權制止向民防空主管部門檢舉
第十三條縣級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編制組織實施城市建設規劃應主與關部門進行協調注意保護民防空工程設施保證其結構安全入順
第十四條保護民防空工程切組織應盡責任義務必須遵守列規定:
() 禁止向民防空工程內部孔口附近排泄水、氣傾倒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民防空關其建築
(二) 禁止任何形式阻塞通往民防空工程口部道路
(三) 禁止民防空工程內產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四) 禁止擅自佔用、改造損壞民防空工程設施
(五) 禁止危及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圍內採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修建面工程設施
第十五條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民防空工程安全必須採取保障民防空工程安全技術措施經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第十六條民防空工程進行改造降低防護能力影響其防空效能並按關規定進行設計經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第十七條維護改造民防空工程所需土按公用設施用規定辦理
第四章 拆除報廢
第十八條嚴禁擅自拆除民防空工程城市建設確需拆除必須按列許可權審批:
() 經家批准建設工程由軍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報家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二) 300平米(含)5級工程、4級(含)工程、指揮工程散幹道工程經民防空重點城市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三) 5級工程、300平米5級工程散支幹道工程由民防空重點城市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經批准拆除民防空工程必須按民防空主管部門城市規劃部門確定位置由所提拆除單位限期予補建
補建民防空工程抗力等級按列規定確定:
()拆除等級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低於原抗力標准等級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級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6B級抗力標准民防空工程
補建民防空工程面積於原工程拆除面積
補建民防空工程面積代替應建防空室面積
第二十條經批准拆除補建民防空工程質條件復雜、拆除面積等原補建經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予補建必須按應補建民防空工程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建設費由民防空主管部門統建設
第二十條報廢民防空工程應嚴掌握符合列條件民防空工程經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本辦第十八條規定許可權批准報廢:
() 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面建築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
(二) 工程滲漏水嚴重坍塌危險沒使用價值
(三) 由於質條件差工程基礎沉結構斷裂、變形使用
經批准報廢民防空工程由其隸屬單位予填處理
第二十二條拆除民防空工程應制定拆除案並由具相應資質隊伍拆除確保拆除安全報廢民防空工程應消除安全素留隱患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經費按列辦解決
()民防空指揮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由本級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公用員掩蔽工程散幹道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由民防空主管部門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費列支;
(二)單位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由工程隸屬單位按家關財務管理規定列支;
(三)防空室維護管理經費由工程隸屬單位()按家關財務管理規定列支;
(四)平發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平使用收支列支
第二十五條公用民防空工程報廢處理所需經費由民防空主管部門民防空工程建設費列支其民防空工程報廢處理所需經費由工程隸屬單位按家關財務管理規定列支
第二十六條凡平使用進行工程改造裝修所經費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行依照《華民共民防空》第八章關規定由縣級發各級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門單位事給予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央家機關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本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由家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自發布起施行
Ⅶ 怎樣做好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想要更好的做好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工作,必須要對它所涉及到的主要內容以及具體的流程有一個深入的了解和把控針對性的實施規范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