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公司工程管理部的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圖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基建工程施工管理,使基建工程管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單位工程開工報告審批。單位工程正式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提交書面開工報告在工程管理部審核後,報領導批准。凡是未經批准開工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否則後果自負。
第三條 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單位應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時組織進駐施工現場。進場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公司規劃提出臨時設施申請報告,經公司審批後,施工單位應按照臨時設施申請報告批准內容執行,不得隨意增加內容和數量。若確實需要增加臨時設施的內容和數量,需提出申請報告報批。
第四條 施工組織設計審核。施工單位承建工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一式五份),報工程部、監理、甲方代表及相關部門審查批准後執行。如有較大問題,應返回施工單位重新編報,時間限制在三天之內完成。
第五條 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進行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由工程部負責組織使用部門、設計院、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相關部門,召開設計交底和施工圖會審會議。解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管理人員提出的問題,設計單位對所有問題必須給出書面答復。
第六條 工程協調會制度。為保證工程中有關問題得到及時協調和解決,由工程管理部(土建)門組織,定時召開工程協調會。協調和解決設計、施工中存在的問題;施工介面及交叉作業的有關問題;工程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問題;總平面布臵及其它涉及工程的有關問題。
第七條 工程質量管理。實行工程質量全方位、全過程、全員管理制,必須按照合同和國家建築質量法規執行。工程部、設計院、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供應單位均對工程質量負有責任和義務。各有關單位必須做到「組織機構、規章制度和責任制」三落實,防止任何質量事故發生。一旦發生質量事故必須申報,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工程開工前,中標單位必須辦理質量監督手續,遵守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章制度。
第八條 對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檢測。凡是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均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質量抽檢。中標單位必須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對建築工程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質量進行檢測,建立質量檢測檔案,檢測方法按照質量監督站的規定執行。施工現場監理人員必須嚴格進行質量檢查,無合格證和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準使用,並及時清除出場。
第九條 工程變更的審批。設計變更,需經建設單位、甲方代表、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協商同意後,報領導審批,並辦理設計變更手續方可施工(詳見《設計變更、變更設計、預算外簽證審批管理辦法》)。
第十條 工序交接及隱蔽工程驗收簽認。上道工序和隱蔽工程完工後,先由施工單位進行自檢,合格後填報驗收申請,報公司施工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進行驗收簽證認可。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擅自進入下道工序,驗收合格簽證認可後方可進入下道工序,否則將嚴肅查處。
第十一條 施工計劃月報。施工單位每月20日前提交下個月施工計劃報告(一式五份),經工程部和監理單位審核同意後,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施工單位必須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完成批准後的月度施工計劃,不得無故拖延工期。施工單位按照審核確認的已完成工程形象進度和工程量如實填寫工程進度款結算單,報財務部辦理進度款結算手續。
第十二條 現場安全文明施工。中標單位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建設部最近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健全組織機構,設臵標語及告示牌,落實領導值班責任制及現場值班員責任制,制訂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和措施,切實搞好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確保實現「工期、質量、投資」三大目標。特別應當做好防止交通、洪水、粉塵、雷電和高空墜物等事故發生,注意保護環境和防止擾民施工。中標單位必須接受建設單位安環部和現場監理人員監察,遵守公司及相關的安全文明監察規章制度。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必須申報,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
第十三條 施工臨時電源管理。現場施工單位用電時,辦理用電申請,同時提供用電負荷、用電設備清單及施工現場用電設備平面布臵圖。建設單位負責提供施工臨時電源接入點,並對臨時電源的使用負管理、監督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工程竣工指按照工程設計施工圖紙和施工合同的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內容,經甲乙雙方、設計、和質量監督部門按照國家規范驗收合格的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分:竣工驗收准備、初步驗收、正式驗收三步(詳見:大唐呼倫貝爾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