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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虛構

發布時間:2021-06-19 07:24:18

1. 個體施工隊在施工過程中虛報工程量,騙取施工費是什麼行為

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如果合同中沒有對此做什麼約定,那什麼行為也不算,因為,你在支付工程費用之前,監理和甲方應該進行審核的,如果你已經支付了這筆工程費用,那表示你對施工單位所虛報的工作量是默認的,既然這樣那又有什麼好說的呢?可見,在工程量的審核上監理和甲方代表的工作是多麼的重要。

2. 如何防止虛構工程量(長度、數量、質量)

需要對工程內容足夠熟悉,成本清單要詳細。對於上報來的工程量,先確定是否做到這些,其次再看成本單中相應的內容有多少,做好對比,明確差距。

3. 虛報工程量是否犯合同詐騙罪!急急

你朋友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 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4. 項羽火燒阿房宮可能是虛構,這個千古謎案是怎樣的

秦始皇統一華夏後,修長城、開靈渠、通驛道,確實為國家的統治起著關鍵作用,也為後世留下了寶貴的歷史遺產,有的甚至一直被沿用到今天,這些秦始皇功不可沒!但秦始皇修建阿房宮這項巨大工程,則是實實在在勞民傷財,為秦二世覆滅埋下伏筆。阿房宮的工程量巨大,古今中外都極其罕見,阿房宮遺址,更是被聯合國列為世界上面積最大的古代宮殿遺址!

嬴政滅六國後,取六國宮殿優點,於秦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在秦都城咸陽渭河之岸,以舉國之力,修建“天下第一宮”阿房宮。司馬遷《史記》有載:

阿房殿東西五百步,南北五十丈,納萬人。”

杜牧詩中也有雲:

五步一樓,十步一閣,廊腰縵回。

然據史料記載,這座巨大的宮殿最後卻毀於一把大火,公元前206年,項羽大軍入咸陽,火燒阿房宮,大火三月不滅。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反觀項羽在其戰爭生涯中,確實破城即屠,且大肆斂財毀物跡,或許也是因為這樣的性格,後世才會給項羽按上了“火燒阿房宮”的罪名吧,因為人們願意相信,項羽就是這樣一個人。

5. 工程結算方面的問題,主要是工程量變更過大。分少幫幫忙、急!

1,變更大是什麼原因造成的,是原設計有欠缺。還是其他原因造成;
2,變更的項目是否屬實,有沒有虛構現象,變更手續是否齊全,相關人員是否認可;
3,變更後的項目與原來的項目重疊後,原來的項目是否減掉;
4,變更後的單價是否與原來的投標時的單價一致;
5,變更項目的取費、材料價差的確定是否合規;
上述項目都是事實,建設單位那就無話可說,就是給錢!

6. 誰能來幫幫我揚州京華城如此合同讓我傾家盪產,家破。。。

大的合同應該請一個律師參與,你需要一個法律顧問。

7. 別人以搞工程的名義向我借款,實際上也有工程在干,但是誇大工程量,虛構事實

當然可以報案,但是最後是否是詐騙需要公安偵查決定;

8. 什麼是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代理人簽訂合約後採用隱藏行為,由於代理人和委託人信息不對稱,給委託人帶來損失。保險市場上的道德風險是指投保人在投保後,降低對所投保標的的預防措施,從而使損失發生的概率上升,給保險公司帶來損失的同時降低了保險市場的效率。

基於理性人假設,個人努力追求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由於任何預防性措施的採取都有代價,同時保險公司承擔了保險的全部風險,所以理性的投保人不會在預防措施上投資,這樣增加了風險發生的可能,給保險公司帶來了損失。更為極端的是個人會促使損失的發生,從而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保險公司預計到投保人投保後的這種行為,就會要求投保人交納更多的保險金,這樣降低了保險市場的效率。投保人相對於採取預防措施下的收益也會降低。此外,保險公司為了激勵投保人採取預防措施,可以採用設置免賠額,並且要求投保者也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利益,能夠收到一定的效果。

一、什麼是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並不等同於道德敗壞。道德風險是80年代西方經濟學家提出的一個經濟哲學范疇的概念,即「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進自身效用的同時做出不利於他人的行動。」 或者說是:當簽約一方不完全承擔風險後果時所採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為。

在經濟活動中,道德風險問題相當普遍。獲2001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斯蒂格里茨在研究保險市場時,發現了一個經典的例子:美國一所大學學生自行車被盜比率約為10%,有幾個有經營頭腦的學生發起了一個對自行車的保險,保費為保險標的15%。按常理,這幾個有經營頭腦的學生應獲得5%左右的利潤。但該保險運作一段時間後,這幾個學生發現自行車被盜比率迅速提高到15%以上。何以如此?這是因為自行車投保後學生們對自行車安全防範措施明顯減少。在這個例子中,投保的學生由於不完全承擔自行車被盜的風險後果,因而採取了對自行車安全防範的不作為行為。而這種不作為的行為,就是道德風險。可以說,只要市場經濟存在,道德風險就不可避免。

二、商業銀行道德風險的主要例證

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資金的贏利性企業。在經營貨幣資金過程中,商業銀行與儲戶(社會公眾和企業)、與貸款戶(個人和企業,主要是企業)、與它的上級管理部門形成了一連串的資金使用上的委託代理關系。在委託代理過程中,由於擁有不同的信息導致博弈雙方不作為的道德風險。下表列出了商業銀行在上述三對委託代理關系中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

商業銀行的地位

商業銀行可能的道德風險行為

商業銀行與儲戶的委託代理關系

代理方

損害儲戶利益的行為

1、存款過程中拒絕接收零幣、殘破幣,不為小額存款戶辦理存款

2、低於或變相低於國家規定利率向儲戶支付利息

商業銀行與貸款戶的委託代理關系

委託方

損害貸款戶利益的行為

1、高於或變相高於國家規定利率向貸款戶發放貸款

2、為了減少貸款風險減少(變相減少)甚至不向社會公眾和企業發放貸款

商業銀行與上級管理部門的委託代理關系

代理方

與上級管理部門目標不一致行為

1、貸款發放過程中的以貸謀私行為;

2、經營管理活動中謀求政績(如高息攬存行為、機構資產盲目擴張等);

3、不良貸款處置過程中的不作為或無效作為

商業銀行向博弈對手轉嫁風險後果的程度,決定了商業銀行道德風險在不同的委託代理關系中有不同的現實表現。在與儲戶的博弈中,商業銀行無法向儲戶轉嫁風險後果,因而在這一類委託代理關系中產生道德風險的機率極低;在與貸款戶的博弈中,盡管兩者都存在著嚴重的軟約束,但一旦其中一方可以將其風險外部化時,道德風險就無孔不入,這正是部分企業高息都不能貸到款(商業銀行角度的道德風險)和部分企業有錢都不還貸款(貸款戶角度的道德風險)的共同原因;在具體經辦人員與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下級機構與上級管理部門的博弈中,由於委託方的制度軟約束(特別嚴重的是國有資產出資人的不明導致的委託方缺位),致使代理方隨時隨地都有轉嫁自身行為風險後果的沖動和可能,道德風險不可避免地大量發生,並不斷強化前兩類委託代理關系的道德風險。比如在貸款發放過程中,有的貸款經辦人員並不以商業銀行利潤最大化和資產的保值增值為目的,而是以追求資產規模的最大化為目的而盲目進行貸款擴張,或是以逃避貸款責任追究為目的而「慎貸」「惜貸」。

三、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道德風險的監管

透過上面的分析,我認為,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道德風險的監管,必須注重以下幾點: 1、對商業銀行道德風險的監管,核心在於監管商業銀行(包括商業銀行經辦人員)轉嫁自身風險的行為。而要監管風險轉嫁行為,必須強化對商業銀行(尤其是商業銀行經辦人員)的制度約束。 2、在商業銀行三類委託代理關系中,重點做好具體經辦人員與商業銀行、商業銀行下級機構與上級管理部門之間道德風險的監管。在這一類道德風險監管中,督促商業銀行健全完善內控制度,形成上下級機構、單位與部門、單位與個人共同一致的目標驅動體系,是重中之重。 3、監管當局要嚴防商業銀行第四類道德風險的產生,即在監管和被監管過程中商業銀行為了逃避監管當局的監管而採取的不合作或隱瞞重要事實、虛報相關數據等行為的發生。

9. 施工單位虛報工程量,按照有關法律如何處理

施工單位虛報工程量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9)工程量虛構擴展閱讀:

虛報工程量主要有3種情況:

一是上報項目審批時虛報工程量,目的是騙取上級部門或財政更多的工程撥款;

二是建設單位人員和施工企業負責人互相勾結虛報工程量,由施工企業套取工程款後雙方私分;

三是施工企業鑽建設單位把關不嚴的空子虛報工程量,套取工程款。

由於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各地上馬的工程非常多,審批、監督或審計部門不可能對每個工程都進行實地測算、核實,這就給「蛀蟲」們以可乘之機。有些膽大妄為者虛報的工程量比實際工程量多很多,套取的專項補助資金或財政撥款數目驚人。

10. 虛構工程基礎超深騙取國家工程款應定什麼罪

什麼罪也不是。民事糾紛處理。

一、先舉一個十分典型的案例:1999年的四川纂江彩虹橋垮塌案。

這是驚動中南海、轟動全國、引起國內司法界和法學界高度關注的案子,被告人費上利以不合國家標準的鋼材用以建設,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混凝土灌注施工中出現多處漏灌和空洞,多處砂漿灌注不密實,造成嚴重的質量隱患,是一典型的「豆腐渣」工程。

1999年1月4日下午6點,彩虹橋整體垮塌,橋上行人和武警戰士落水,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傷,死者有22名武警戰士,18名市民,直接經濟損失高達600多萬。

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費上利有期徒刑10年,罰款50萬。這是《刑法》137條規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最重的刑罰。

很顯然,費上利的偷工減料絕對不會低於1萬元,僅其行賄數額就高達11萬元。如在完成的建築工程里偷工減料,虛構工程量,後在決算時卻故意多計工程款的行為是合同詐騙的話,彩虹橋的垮塌一案中,費上利應是竟合犯,其行為同時觸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合同詐騙罪。對竟合犯擇重而處是不可置疑的。費上利偷工減料留下安全隱患導致彩虹橋垮塌、死40人、傷14人、直接經濟損失高達600多萬的犯罪情節已經夠特別嚴重的程度了,而且是大大的特別嚴重,以合同詐騙罪判其無期徒刑應在情理之中。可重慶中院卻在全國人民和法律界的高度注視下,以輕刑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費上利十年有期徒刑,這是為什麼?不就是因為這種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嗎?!

二、涉及工程,如果犯罪,也應當是單位犯罪

「單位實施合同詐騙往往是團伙性犯罪,必屬事前有預謀犯罪,必有犯罪預備行為,並必定存在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而形成合同關系的犯罪過程。在其客觀方面,除《刑法》第224條規定的4種具體情形外,應當還具有法律尚未概括在內的其他表現形式,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刑法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判定該罪的關鍵。

據刑法理論和實踐,對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一、行為人是否有履約能力;二、行為人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是否具有欺詐行為;三、合同簽訂後是否實際履行了合同;四、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另外,工程建設肯定有監理,監理應當常駐工地,虛構工程,必然要得知監理的認可,甲方對方也不是擺設,即使工程量有虛假成分,甲方代表應是明知的,最後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他們簽字認可,也是他們的失職,也不是工程建議一方所造成,監理、甲方代表也應對其簽字認可的工程簽證負責。

難道施工方,監理方、甲方代表,這三方都一起參與的通謀?!有這種可能嗎,如果確實通謀了,則構成犯罪,如沒有,則屬於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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