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及驗收有什麼規范
一般來說水利各個單項工程都有獨立的施工規范。
比如預應力錨索施工規范、錨噴施工規范等。
驗收一般用水利水電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其它施工規范給你個目錄自己看看吧類別 序號 發布日期或標准號 規程、規范、標准名稱 備注國家標准 01 GB8564-88 01 水輪發電機組安裝技術規范 02 GB50203-2002 02。
從低到高(即從工序到單位工程以至整個工程項目)涉及到三個規范:
1、工序、單元工程級別的標准--《水利水電基本建設工程單元工程質量等級評定標准》(原SDJ249、SL38等,現已更新為SL631~638)
2、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級別的評定方法--《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7)
3、分部工程、單位工程以至竣工驗收程序性的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
❷ 與水利工程管理有關的規范,標准有哪些
以下法律、法規及規范均適用於水利工程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招標投標法》
《合同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
《水利工程工程量計價規范》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農田排水工程技術規范》、
《灌溉與排水工程技術管理規程》SL/T246-1999
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民辦公助」專項資金管理試點辦法》
水庫工程管理通則
水閘工程管理通則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則
灌區管理暫行辦法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編制定員試行標准》
《關於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職責劃分的若干規定》。
《關於修好管好小型水庫的幾項規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水辦〔2005〕480號)
國家檔案局、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的《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檔發〔2006〕2號)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管理辦法》水辦〔2008〕366號。
❸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管理和資源審查是如何規定的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質量振興綱要(1996年~2010年)》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為加強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確保工程安全,發揮投資效益,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在我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和城鎮供水、灘塗圍墾等工程(以下簡稱水利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均必須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四條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
(一)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准;
(三)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
第五條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驗。未經工程質量等級核驗或者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報優秀設計、優秀施工、優質工程項目時,必須有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簽署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
第二章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水利部主管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總站、中心站、站三級設置。
(一)水利部設置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辦事機構設在建設司。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管理局設置水利工程設計質量監督分站,各流域機構設置流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分站作為總站的派出機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設置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電)局設置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隸屬於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指導。
第七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是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的派出單位。
第八條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站長一般應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工程建設的領導兼任,有條件的可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副站長。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正副站長由其主管部門任命,並報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各級質量監督機構應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質量監督員。質量監督員的數量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專業配套的原則確定。
第十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工程師職稱,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有五年以上從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或建設管理工作的經歷;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執法,責任心強;
(三)經過培訓並通過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
第十一條質量監督機構可聘任符合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工程項目的兼職質量監督員。為保證質量監督工作的公正性、權威性,凡從事該工程監理、設計、施工、設備製造的人員不得擔任該工程的兼職質量監督員。
第十二條各質量監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質量監督員必須經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考核、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從事質量監督工作。質量監督機構資質每四年復核一次,質量監督員證有效期為四年。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合格證書」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由水利部統一印製。
第三章機構職責
第十四條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
(二)制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有關規定和辦法,並監督實施;
(三)歸口管理全國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指導各分站、中心站的質量監督工作;
(四)對部直屬重點工程組織實施質量監督。參加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監督有爭議的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六)掌握全國水利工程質量運態,組織交流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經驗,組織培訓質量監督人員。開展全國水利工程質量檢查活動。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設計質量監督分站受總站委託承擔的主要任務:
(一)歸口管理全國水利工程的設計質量監督工作;
(二)負責設計全面質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國水利工程的設計質量動態,定期向總站報告設計質量監督情況。
第十六條各流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分站的主要職責:
(一)對本流域內下列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
1.總站委託監督的部屬水利工程;
2.中央與地方合資項目,監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協商確定;
3.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及國際邊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二)監督受監督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三)參加受監督水利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四)掌握本流域內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及時上報質量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開展水利工程質量檢查活動,組織交流本流域內的質量監督工作經驗。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
(二)管理轄區內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指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市(地)質量監督站工作;
(三)對轄區內除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實施質量監督;協助配合由部總站和流域分站組織監督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四)參加受監督水利工程的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監督受監督水利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六)掌握轄區內水利工程質量動態和質量監督工作情況,定期向總站報告,同時抄送流域分站;組織培訓質量監督人員,開展水利工程質量檢查活動,組織交流質量監督工作經驗。
第十八條市(地)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職責,由各中心站根據本規定製訂。
第四章質量監督
第十九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方式以抽查為主。大型水利工程應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據需要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或進行巡迴監督。
第二十條從工程開工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始,到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監督期(含合同質量保修期)。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到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簽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書》,並按規定繳納質量監督費,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項目建設審批文件;
(二)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與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副本;
(三)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工程質量管理組織情況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受監督工程的規模、重要性等,制訂質量監督計劃,確定質量監督的組織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據本規定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
第二十三條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和有關產品製作單位的資質進行復核;
(二)對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等實施監督檢查;
(三)對工程項目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單元工程的劃分進行監督檢查;
(四)監督檢查技術規程、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五)檢查施工單位和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檢驗和質量評定情況;
(六)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對工程質量進行等級核定,編制工程質量評定報告,並向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提出工程質量等級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工程質量監督許可權如下:
(一)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資質等級、經營范圍進行核查,發現越級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改正,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質量監督人員需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進入施工現場執行質量監督。對工程有關部位進行檢查,調閱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檢測試驗成果、檢查記錄和施工記錄;
(三)對違反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准或設計文件的施工單位,通知建設、監理單位採取糾正措施。問題嚴重時,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頓的建議;
(四)對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等,責成建設單位採取措施糾正;
(五)提請有關部門獎勵先進質量管理單位及個人;
(六)提請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經濟、刑事責任。
第五章質量檢測
第二十五條工程質量檢測是工程質量監督和質量檢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並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授權,方可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工作,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以下主要任務:
(一)核查受監督工程參建單位的試驗室裝備、人員資質、試驗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據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樣檢測,提出檢測報告;
(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和研究處理方案;
(四)質量監督機構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七條質量檢測單位所出具的檢測鑒定報告必須實事求是,數據准確可靠,並對出具的數據和報告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工程質量檢測實行有償服務,檢測費用由委託方支付,收費標准按有關規定確定。在處理工程質量爭端時,發生的一切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六章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二十九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向質量監督機構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屬事業性收費。工程質量監督收費,根據國家計委等部門的有關文件規定,收費標准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確定。原則上,大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築安裝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築安裝工作質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監工程建築安裝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區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費標准適當提高。
第三十條工程質量監督費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繳納。大中型工程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確定繳納計劃,每年按年度投資計劃,年初一次結算清年度工程質量監督費。中小型水利工程在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的50%,余額由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程進度收繳。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繳清全部的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三十一條質量監督費應用於質量監督工作的正常經費開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圍主要為:工程質量監督、檢測開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費開支等。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二條項目法人(或建設單位)未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要求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正或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檢測結論的,視情節輕重,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質量監督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質量監督機構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在工程質量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質量管理部門或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並報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核備。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水利部發布日期:1997年08月25日實施日期:1997年08月25日(中央法規)
❹ 水電工程驗收標準是什麼流程怎麼樣
你好,1、負責工程項目基礎、主體結構、裝飾裝修等分項工程及市政、園林等本專業技術管理工作,負責對本專業工程項目進行有效的質量、進度、投資控制、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作;2、施工管理工作內容包括施工准備階段、施工階段、保修階段,負責對圖紙會審、設計交底、設計變更、施工隱蔽驗收、過程式控制制中的技術和質量問題處理及施工組織協調工作;3、審查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負責控制水電工程項目的現場施工進度,確保水電工程項目進度計劃的完成;4、根據合同的約定、設計圖紙及相關規范規程的要求,嚴格監督水電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參加水電工程檢查驗收,參加水電工程材料設備進場檢查驗收,對水電工程質量負責任;5、根據公司批準的水電工程項目施工預算書,嚴格監督控制水電工程項目施工成本,參加水電工程現場的經濟簽證、技術核定單、認質單、認價單的審查確認,確保水電工程項目成本控制目標的實現,依據項目工程的驗收、交付標准,了解市場相關成品配套材料的品種與做法,在滿足規范和有關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對本專業的具體做法進行全程優化和細化,達到明確細部做法、減小投資和控製成本的目的;6、參加現場水電工程合同管理,嚴格執行水電工程合同規定,確保水電工程合同履約完成,協助處理水電工程合同實施執行過程中的糾紛、索賠等事宜;7、參加現場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水電工程承包商之間的信息交流、信息傳遞和信息處理的管理事宜;8、協助解決水電工程項目施工中的設計、施工問題以及現場的水電工程涉外關系;9、負責現場水電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其他專業工程師的現場配合工作,完成現場水電工程施工日誌的准確記錄,填寫周報,如實填寫一周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以及下周工作計劃等,提交直接領導;10、負責水電工程項目竣工至保修期滿時間段內的工程保修管理和協調工作;11、參加每周的現場施工協調會議,審查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相關專業會議紀要、水電工程管理報告和其他文件資料。
❺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依據是什麼
水利水電工程這都是由國家出資修建的,一般都是針對那些交通比較不便的偏遠山谷地區,通過水利水電工程可以滿足當地居民的用水用電,因此大多數的水利水電工程修建造價成本都是比較高的,對於工程質量的要求也是一貫秉承著非常嚴格的態度。那麼,水利水電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依據是什麼?
一、水利水電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依據是什麼?
1、檢驗批的合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查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檢查記錄。
2、水利分項工程的合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
(2)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3、水利分部工程的合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分部工程(子分部)所含的分項工程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
(4)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4、水利單位工程的合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單位工程(子單位)所含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單位工程(子單位)所含的分部工程有關工程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
(4)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5)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二、水利工程驗收的程序是怎樣的?
1、檢驗批和分項工程應該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2、分部工程應該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d
3、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並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4、建設單位接到工程驗收報告後,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設計,監理等單位負責人進行單位工程驗收。
5、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15天)將竣工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實際上,水利水電工程質量驗收規范這是一門專業知識非常強的學科,小編在以上資料當中給大家整理的針對水利水電工程的質量驗收只是一些比較皮毛的知識。比如說針對水利工程的分部工程,主控項目,觀感質感等這些全部進行驗收,但是水利水電工程的一些技術上的要求,這得專門的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有一定了解的技術人員來驗收的。
延伸閱讀:
常見的建築工程分包勞務糾紛有哪些?
裝修工程質保金比例是多少?
拖欠工程款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❻ 水利水電建築工程驗收規程規定,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什麼條件
所有單元工程全部完工。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就可以分部工程驗收了。
❼ 關於建築水電工程的安裝規范
房屋建築施工水電安裝規范
房屋建築施工電路安裝:
一、定位:首先要根據你對電的用途進行電路定位,比如,那裡要開關、那裡要插座、那裡要燈等要求,電工會根據你的要求進行定位。
二、開槽:定位完成後,電工根據定位和 電路走向,開布線槽,線路槽很有講究,要橫平豎直,不過,規范的做法,不允許開橫槽,因為會影響牆的承受力。
三、布線:布線一般採用線管暗埋的方式。 線管有冷彎管和PVC管兩種,冷彎管可以彎曲而不斷裂,是布線的最好選擇,因為它的轉角是有弧度的,線可以隨時更換,而不用開牆。
四、彎管:冷彎管要用彎管工具,弧度應該是線管直徑的10倍,這樣穿線或拆線,才能順利。
房屋建築施工水路安裝:
一、水管管路開槽:施工方法、先彈線,再開槽。管路開槽按要求必須是平行線與垂直線(如有水電施工圖的對照施工圖更好)。須平行走線的管路一律控制在60-90厘米高(從地面算起),有水龍頭的管路必須垂直。深度控制在4厘米。線槽開好後施工負責人記好開槽管路尺寸、位置。方便以後潔具安裝時知道管路的位置。
二、水路管道安裝:用材要求、PPR管、鋁塑管。三年前大多數用戶買鋁塑管,這兩年用PPR管用戶的比較多。管道又分冷水管與熱水管專用。暗藏管道杜絕使用鍍鋅鐵管。
首先,通過施工圖施工人員與業主商量水域位置與使用功能。安排水電師傅排放安裝好所有的水龍頭及用水位置。如有施工圖可根據施工圖安排放置。施工圖水路功能久缺不到位的,和業主溝通增加水路使用功能。
三、水路管道檢查:水路管道檢查至關重要,這相關以後的水路安全隱患問題。我們通常用試壓的方法做管道檢查。試壓是管道檢查滲漏的方法之一,先用賭頭將所有內絲賭死。用壓力表打壓(家裝一般12個壓)試水。打壓之後檢查所有管道所有接頭。第二種方法就是上了賭頭之後,打開水閘二天二夜,第三天檢查所有接頭。
四、二次防水:水路管道安裝之後,用水泥沙子混合封好衛生間所有線槽。等線槽和地面填渣干後,再次清洗地面與牆面,牆地面水份幹了即可做防水,牆面防水最好作一米高。如果廚衛牆背面有傢具的牆面,必須做滿牆。起到傢具防潮作用。地面須填渣的,必須做好防水後填渣。填渣10厘米以上的用水泥沙子干混填渣。
做二次防水地面和牆面要一起做。(在此肯定有朋友要問我,地面進場時已做了一次防水,為什麼現在又要做一次)。地面做的在水在水電施工時防水錶皮已遭破壞,所以必須和牆面一起再做一次。進場第一次做防水是為了能夠確定地面不會漏水。管道安裝好之後牆地面再做一次,使地面和牆面能夠更有效的防水保障。
(7)水電工程驗收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設技術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標准規范的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標准規范的水平,充分發揮標准規范在建設中的作用,對保證和提高工程質量,加快建設速度,節約原材料,合理使用建設資金,推廣科學技術成果,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勞動生產率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制訂或修訂標准規范,必須貫徹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密切結合自然條件,合理利用資源,充分考慮使用和維修的要求,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
標准規范既要保持相對穩定,又要根據生產、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適時組織修訂原標准或制訂新標准。標準的修訂,原則上每隔2~3年進行一次局部修訂;每隔5年左右進行一次復審、修訂。
❽ 有關大壩、水工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人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水電工程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國經貿電力[1999]72號)
水電建設工程安全鑒定規定(電綜[1998]219號)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電監會3號令)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電監會4號令)
水電站大壩安全注冊辦法(電監安全[2005]24號)
水電站大壩安全定期檢查辦法(電監安全[2005]24號)
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信息報送辦法(電監安全[2006]38號)
水電站大壩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規定(電綜[1997]500號)
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規程(DL/T5123-2000)
水電廠水工建築物評級標准(水電部(76)電生字第69號文)
防洪標准(GB50201-94)
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安全標准(DL5180-2003)
大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DL/T5211-2005)
混凝土大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DL/T5178-2003)
混凝土壩安全監測資料整編規程(DL/TS5029-2005)
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SL60-94)
❾ 水利水電工程水土保持技術規范 SL 575-20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行業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行業標准
SL 223—2008
替代SL 223—1999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
Acceptance code of practice on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2008–03–03發布 2008–06–03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關於批准發布水利行業標準的公告
2008年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批准《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為水利行業標准,現予以公布。
序號 標准名稱 標准編號 替代標准號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1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 SL 223—2008 SL 223—1999
2008.03.03 2008.06.03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前 言
依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等有關文件,按照《水利技術標准編寫規定》(SL 1— 2002)的要求,對《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 1999)進行修訂。
本規程共9章15節145條和23個附錄,主要內容有:
——驗收工作的分類;
——驗收工作的組織和程序;
——驗收應具備的條件和驗收成果性文件;
——驗收所需報告和資料的制備;
——驗收後工程的移交和驗收遺留問題處理。
對SL 223—1999進行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對驗收工作的名稱重新進行劃分和歸類;
——對規程結構進行調整;
——增加工程驗收的監督管理章節;
——調整單位工程驗收內容;
——增加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內容;
——調整階段驗收內容,增加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驗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
——調整竣工驗收內容,取消初步驗收,增加竣工驗收自查、工程質量抽樣檢測、竣工驗收技術鑒定以及竣工技術預驗收;
——增加工程移交以及遺留問題處理章節。
本標准所替代標準的歷次版本為:
——SL 184—86
——SL 223—1999
本標准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本標准主持機構: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
本標准解釋單位: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
本標准主編單位: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規劃設計研究院)
本標准參編單位:水利部水利建設與管理總站
中水淮河安徽恆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員會水利水電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四川省紫坪鋪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本標准出版、發行單位: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唐 濤 韋志立 司毅軍 伍宛生
江瑞勇 何建新 宋崇能 王韶華
宋彥剛 鄧良勝 張忠生
本標准審查會議技術負責人:何文垣
本標准體例格式審查人:竇以松
目 次
1 總 則 1
2 工程驗收監督管理 4
3 分部工程驗收 6
4 單位工程驗收 8
5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 10
6 階 段 驗 收 12
6.1 一 般 規 定 12
6.2 樞紐工程導(截)流驗收 13
6.3 水庫下閘蓄水驗收 14
6.4 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驗收 15
6.5 水電站(泵站)機組啟動驗收 15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 18
7 專 項 驗 收 20
8 竣 工 驗 收 21
8.1 一 般 規 定 21
8.2 竣工驗收自查 22
8.3 工程質量抽樣檢測 23
8.4 竣工技術預驗收 24
8.5 竣 工 驗 收 25
9 工程移交及遺留問題處理 26
9.1 工 程 交 接 26
9.2 工 程 移 交 26
9.3 驗收遺留問題及尾工處理 27
9.4 工程竣工證書頒發 27
附錄A 驗收應提供的資料清單 29
附錄B 驗收應准備的備查檔案資料清單 30
附錄C 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內容要求 32
附錄D 法人驗收申請報告內容要求 33
附錄E 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格式 34
附錄F 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格式 36
附錄G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鑒定書格式 39
附錄H 階段驗收申請報告內容要求 42
附錄I 階段驗收鑒定書格式 43
附錄J 機組啟動驗收鑒定書格式 46
附錄K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驗收鑒定書格式 49
附錄L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內容要求 52
附錄M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自檢工作報告格式 53
附錄N 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報告格式 56
附錄O 竣工驗收主要工作報告內容格式 58
附錄P 堤防工程質量抽檢要求 64
附錄Q 竣工技術預驗收工作報告格式 66
附錄R 竣工驗收鑒定書格式 69
附錄S 工程質量保修書格式 72
附錄T 合同工程完工證書格式 74
附錄U 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格式 77
附錄V 工程竣工證書格式(正本) 79
附錄W 工程竣工證書格式(副本) 80
標准用詞說明 83
條文說明………………………………………………………85
1 總 則
1.0.1 為加強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管理,使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制度化、規范化,保證工程驗收質量,特製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於由中央、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含1級、2級、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其他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驗收可參照執行。
1.0.3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可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
法人驗收應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水電站(泵站)中間機組啟動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等;政府驗收應包括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驗收主持單位可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增設驗收的類別和具體要求。
1.0.4 工程驗收應以下列文件為主要依據:
1 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
2 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3 經批準的工程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
4 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文件;
5 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6 法人驗收還應以施工合同為依據。
1.0.5 工程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檢查工程是否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建設;
2 檢查已完工程在設計、施工、設備製造安裝等方面的質量及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情況;
3 檢查工程是否具備運行或進行下一階段建設的條件;
4 檢查工程投資控制和資金使用情況;
5 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6 對工程建設做出評價和結論。
1.0.6 政府驗收應由驗收主持單位組織成立的驗收委員會負責;法人驗收應由項目法人組織成立的驗收工作組負責。驗收委員會(工作組)由有關單位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
驗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驗收鑒定書,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應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鑒定書上明確記載並簽字。
1.0.7 工程驗收結論應經2/3以上驗收委員會(工作組)成員同意。
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應由驗收委員會(工作組)協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若1/2以上的委員(組員)不同意裁決意見時,法人驗收應報請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決定;政府驗收應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
1.0.8 工程項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業管理的工程,驗收工作宜同時參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1.0.9 當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應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進行後續工程施工。驗收工作應相互銜接,不應重復進行。
1.0.10 工程驗收應在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的基礎上,對工程質量提出明確結論意見。
1.0.11 驗收資料制備由項目法人統一組織,有關單位應按要求及時完成並提交。項目法人應對提交的驗收資料進行完整性、規范性檢查。
1.0.12 驗收資料分為應提供的資料和需備查的資料。有關單位應保證其提交資料的真實性並承擔相應責任。驗收資料清單分別見附錄A和附錄B。
1.0.13 工程驗收的圖紙、資料和成果性文件應按竣工驗收資料要求制備。除圖紙外,驗收資料的規格宜為國際標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應加蓋單位印章且不得採用復印件。
1.0.14 工程驗收所需費用應進入工程造價,由項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約定列支。
1.0.15 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驗收除應遵守本規程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工程驗收監督管理
2.0.1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2.0.2 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應對工程的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建項目法人的,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是本工程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由地方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的,該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工程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
2.0.3 工程驗收監督管理的方式應包括現場檢查、參加驗收活動、對驗收工作計劃與驗收成果性文件進行備案等。
2.0.4 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以及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到工程現場檢查工程建設情況、驗收工作開展情況以及對接到的舉報進行調查處理等。
2.0.5 工程驗收監督管理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驗收工作是否及時;
2 驗收條件是否具備;
3 驗收人員組成是否符合規定;
4 驗收程序是否規范;
5 驗收資料是否齊全;
6 驗收結論是否明確。
2.0.6 當發現工程驗收不符合有關規定時,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應及時要求驗收主持單位予以糾正,必要時可要求暫停驗收或重新驗收並同時報告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2.0.7 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應對收到的驗收備案文件進行檢查,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備案文件應要求有關單位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2.0.8 項目法人應在開工報告批准後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當工程建設計劃進行調整時,法人驗收工作計劃也應相應地進行調整並重新備案。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內容要求見附錄C。
2.0.9 法人驗收過程中發現的技術性問題原則上應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按國家或行業技術標准規定處理。當國家或行業技術標准暫無規定時,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負責協調解決。
3 分部工程驗收
3.0.1 分部工程驗收應由項目法人(或委託監理單位)主持。驗收工作組應由項目法人、勘測、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製造(供應)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運行管理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參加。
質量監督機構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樞紐工程主要建築物的分部工程驗收會議。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其他工程的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或執業資格。參加分部工程驗收的每個單位代表人數不宜超過2名。
3.0.3 分部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提交驗收申請報告,其內容要求見附錄D。項目法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3.0.4 分部工程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所有單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單元工程施工質量經評定全部合格,有關質量缺陷已處理完畢或有監理機構批準的處理意見;
3 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3.0.5 分部工程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檢查工程是否達到設計標准或合同約定標準的要求;
2 評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
3 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3.0.6 分部工程驗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 聽取施工單位工程建設和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情況的匯報;
2 現場檢查工程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
3 檢查單元工程質量評定及相關檔案資料;
4 討論並通過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
3.0.7 項目法人應在分部工程驗收通過之日後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備。大型樞紐工程主要建築物分部工程的驗收質量結論應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
3.0.8 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驗收質量結論之日後20個工作日內,將核備(定)意見書面反饋項目法人。
3.0.9 當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質量結論有異議時,項目法人應組織參加驗收單位進一步研究,並將研究意見報質量監督機構。當雙方對質量結論仍然有分歧意見時,應報上一級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解決。
3.0.10 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應有書面記錄並有相關責任單位代表簽字,書面記錄應隨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一並歸檔。
3.0.11 分部工程驗收鑒定書格式見附錄E。正本數量可按參加驗收單位、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各1份以及歸檔所需要的份數確定。自驗收鑒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項目法人發送有關單位,並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4 單位工程驗收
4.0.1 單位工程驗收應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應由項目法人、勘測、設計、監理、施工、主要設備製造(供應)商、運行管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上述單位以外的專家參加。
4.0.2 單位工程驗收工作組成員應具有中級及其以上技術職稱或相應執業資格,每個單位代表人數不宜超過3名。
4.0.3 單位工程完工並具備驗收條件時,施工單位應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報告,其內容要求見附錄D。項目法人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4.0.4 項目法人組織單位工程驗收時,應提前通知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主要建築物單位工程驗收應通知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可視情況決定是否列席驗收會議,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應派員列席驗收會議。
4.0.5 單位工程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1 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並驗收合格;
2 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並通過驗收,未處理的遺留問題不影響單位工程質量評定並有處理意見;
3 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4.0.6 單位工程驗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檢查工程是否按批準的設計內容完成;
2 評定工程施工質量等級;
3 檢查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處理情況及相關記錄;
4 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4.0.7 單位工程驗收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 聽取工程參建單位工程建設有關情況的匯報;
2 現場檢查工程完成情況和工程質量;
3 檢查分部工程驗收有關文件及相關檔案資料;
4 討論並通過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單位工程應進行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應由項目法人主持,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也可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託的單位主持。
4.0.9 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除應滿足4.0.5的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 工程投入使用後,不影響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響該單位工程安全運行;
2 已經初步具備運行管理條件,需移交運行管理單位的,項目法人與運行管理單位已簽訂提前使用協議書。
4.0.10 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內容外,還應對工程是否具備安全運行條件進行檢查。
4.0.11 項目法人應在單位工程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質量結論和相關資料報質量監督機構核定。
4.0.12 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驗收質量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核定意見反饋項目法人。
4.0.13 當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質量結論有異議時,應按3.0.9的規定執行。
4.0.14 單位工程驗收鑒定書格式見附錄F。正本數量可按參加驗收單位、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各1份以及歸檔所需要的份數確定。自驗收鑒定書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項目法人發送有關單位並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還有不少內容,請寫個郵箱,我發個完整的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