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南昌市水利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南昌市城市防洪條例》、《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條例》、《南昌市城市湖泊保護條例》、《南昌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南昌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起草水務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里有關水行政的工作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水資源、防洪排澇、供水、排水、節水、水土保持、污水處理及回用等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組織全市水資源的監督和調查評估;擬定全市水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和城市水源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制定全市各行業用水定額;負責城市湖泊水系保護監督和管理調度;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含辦理開采礦泉水、地熱水取水許可證)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工作,擬定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准;組織、承擔和監督全市計劃用水;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並向環保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負責全市水務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水務行業的特許經營管理,依法監管供水企業的資質,組織審核相關的水價格,負責全市供排水水質日常監測和監管工作。
(七)主管全市河道、堤防、水庫、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河口灘塗等水域及其岸線,負責全市重要河道的綜合治理、開發和保護;編制、審查中小型水務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負責水工程的建設管理;對政府投資的水務資金進行宏觀調節和監督管理;負責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負責市管涉河建設項目審查和河道采砂規劃及審批管理。
(八)承擔南昌市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組織制訂市內主要江河湖泊防禦洪水預案;組織制訂全市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組織制訂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對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全市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九)組織、指導水政、水保監督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區間的水事糾紛。
(十)負責全市防洪、排澇、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負責排水許可管理;負責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工作;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及預防監督工作;歸口管理農村「四荒」資源的開發治理;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農村水利工作和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農業節水灌溉和鄉鎮供水以及農村飲水工作。
(十三)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務行業的經營工作;負責水務固定資產的監管;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財務政策、信貸、價格等經濟調節意見,並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全市水工程質量監督,組織監督國家和部、省頒發的水務行業質量標准和工程規程規范的實施,主管全市水務建築市場。
(十五)組織、指導全市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全市水工程登記、安全鑒定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區的重要水工程;組織指導水工程的安全監管。
(十六)組織水務科技研究和技術推廣,負責管理全市水科技、教育、對外合作事項,指導和管理全市水務隊伍建設。
(十七)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八)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㈡ 湖南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內設機構職能
(1)協助辦領導組織辦公室日常工作,綜合、協調各處室有關工作;
(2)歸口防汛抗災工作的對外宣傳;
(3)承擔公文收發、流轉、歸檔;
(4)管理指揮部和辦公室印章,負責保密、安全工作;
(5)組織、協調防汛、抗旱業務培訓;
(6)承擔辦公室公務接待、會務組織工作;
(7)歸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協調、銜接等工作;
(8)負責辦公室財務管理和後勤服務;
(9)負責防汛搶險部隊的調度聯系;
(10)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編制全省大型和重點中型水庫汛期運用方案;監督實施大型水庫的防洪調度,參與實施大型水庫的抗旱調度、應急調水;
(2)組織制定、編發省內主要江河湖泊防禦洪水預案;負責分蓄洪區安全設施的調度和運用,省內主要江河湖泊、防洪排澇工程實時防洪、排澇調度;
(3)負責各類防汛安全檢查的組織發動,督促處理險工隱患;
(4)參與全省防洪規劃的編制,全省河道、湖泊、河口、灘地等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工作;負責防洪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和技術設計的審查工作;
(5)協調參與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的建設;負責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平台的日常維護和管理;
(6)負責防汛值班室和防汛會商室的管理;
(7)為主提出應急除險水利建設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監督使用落實情況;
(8)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城市防洪工作;
(2)負責重大險情的上報,督促重大險情的及時處理和重點水毀水利工程的及時修復;
(3)負責洪澇災害統計、防洪效益分析、防汛工作評價及災害評估工作;歸口管理防汛抗旱報表系統的運用和更新;
(4)負責全省防汛物資器材調度;
(5)為主提出特大防汛經費分配建議方案,聯系防汛抗旱各項經費的申報和下達並監督使用落實情況;
(6)負責防汛專用車輛申報、購置工作;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抗旱准備的組織和督查;
(2)負責推廣抗旱新技術、新措施以及抗旱先進經驗;
(3)負責收集、整理、分析旱情和災情;負責督促和指導全省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管理工作;
(4)掌握、分析全省重點城市、重點生態乾旱監測區旱情、災情;提出抗旱決策部署和調度意見,指導、監督、落實城市和生態抗旱措施。
(5)負責全省乾旱影響評價工作;
(6)為主提出特大抗旱經費安排建議方案,並監督使用落實情況;
(7)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全省山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
(2)負責督促建立健全防汛組織機構、防汛責任制和搶險隊伍;
(3)負責小型水庫的防汛工作;
(4)負責省水利廳反恐辦日常工作;
(5)負責省水利廳應急辦日常工作
(6)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負責沅江基地管理工作;
(2)負責省級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
(3)組織所屬專業搶險隊伍的日常培訓、管理,隨時做好參與搶險的准備;
(4)負責所屬搶險設備的日常管理;
(5)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㈢ 防洪評價報告審查要點(共篇)
防洪評價報告審批要點:
一、法律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准、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三十三條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禦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在蓄滯洪區內建設的油田、鐵路、公路、礦山、電廠、電信設施和管道,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建設單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時,其防洪工程設施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在蓄滯洪區內建造房屋應當採用平頂式結構。
2.【部門規章】《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 》(1992年4月3日,國務院批准,水利部、國家計委發布)第五條 建設單位編制立項文件時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1)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3)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佔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及該建設項目防禦洪澇的設防標准與措施;
(5)說明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採取的補救措施。
對於重要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編制更詳盡的防洪評價報告。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未列入國家基建計劃的各種建築物,應在申辦建設許可證前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3.【水利部規范性文件】《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編制導則》(試行)(辦建管[2004]109號)
二、許可條件
(一)符合相關區域防洪規劃、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規劃、山洪災害防治規劃、河流治理規劃等規劃要求;
(二)符合洪水調度安排,滿足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和相關防洪應急預案等要求;
(三)符合建設項目防洪安全等級等與防洪有關的技術標准等要求;
(四)對河流岸線、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沖刷淤積、行洪排澇等無不利影響,或者雖有影響但採取措施後可以達到防洪要求;
(五)對防洪排澇工程體系的整體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滯洪區的運用以及防汛搶險等無不利影響,或者雖有影響但採取措施後可以達到防洪要求;
(六)建設項目應對洪水的淹沒、沖刷等影響以及長期維修養護的措施能夠滿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七)洪水影響評價技術路線、評價方法正確,消除或者減輕洪水影響的措施合理可行;
(八)滿足當地具體條件的防洪減災其他規定和要求。
三、申辦資料
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查申請書(原件3份加紙質版)
《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原件6份)
四、辦理程序
受理:
審核受理材料是否齊全
審查:
對受理事項進行審查
審批:
對通過審查的事項進行審批
辦結:
校對批文,通知領取
㈣ 梧州市防洪排澇工程管理處的英文怎麼寫
Wuzhou city flood control and Drainage Project Management Office
梧州市防洪排澇工程管理處
㈤ 想知道: 南昌沙洲渠在哪
南昌航空工業城位於南昌高新區麻丘鎮,地處贛江 ( 南支 ) 與撫河 ( 故道 ) 入湖尾閭河道之間的沖積平原,地形平坦低窪,水網豐富,南昌市總投資 50 億余元建設航空城防洪排澇一期項目。該工程於 2015 年 12 月開始建設,分為兩個標段,一標段主要為新建楊家灘泵閘,二標工程內容為:新建吉南閘、何家閘及南流閘;拆除重建沙洲閘;對沙洲渠全段 3.28km、南流閘閘上游 1.1km 的南流河進行整治;新建沙洲橋與毛江口橋。
㈥ 桂林是五江四湖,還是四湖五江
兩江四湖
分別是:灕江,桃花江
榕湖,桂湖,杉湖,木龍湖
我是桂林人,哈哈。
㈦ 防洪排澇工程主要是做什麼呢
工程的主要是作用就是防洪(水)和排澇(積水)。
㈧ 水務局是做什麼的
水務局原名水利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等,在職責區域內,負責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部分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水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調水);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水資源中長期和年度供求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農民安全飲水工作;負責水文管理工作。
3、負責本市供水、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排水許可制度;擬訂供水、排水行業的技術標准、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
4、負責本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准,並監督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簡介:
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水利部作為國務院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統一的用水管理機構。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我國已按七大流域設立了流域管理機構。
有長江水利委員會、黃河水利委員會、海河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珠江水利委員會、松遼水利委員會、太湖流域管理局。七大江河湖泊的流域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水利部的授權在所管轄的范圍內對水資源進行管理與監督。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水務局、網路-水行政主管部門
㈨ 防洪排澇工程
在已經發生地面沉降的地區,尤其是已發生地面沉降的城市,常因地面沉降而造成雨季排洪系統的失效,地表積水,引起洪澇災害。為防止洪澇災害的發生,必須實施防洪排澇工程。
1.洪澇災害的危害
(1)降低城市排水系統的排水能力,影響城市正常運轉
地面沉降導致雨季地面積水量增大,增加城市排水系統的負擔,並且由於地面沉降造成了地下排水管道的破壞,也影響了城市的排洪能力,使積水不能及時排走。天津市中心城區在1959~2003年累計地面沉降量的最大值達到了2.89m,使得市區每到雨季就會產生不同程度的積水,2003年雨季的集中降水,造成城區大范圍積水,眾多商鋪遭到浸淹,城市交通不能正常運行,嚴重影響了城市運轉。
(2)降低河道防洪和航運能力
地面沉降能夠降低城市河道堤防的防洪標准,使河道汛期泄洪能力下降,使市區產生內澇,排污能力下降,城市防洪區面積擴大,增加防汛牆、排澇泵站、河口擋潮閘等防洪工程建設的資金投入。
海河是天津市重要防洪、泄洪、蓄水、航運、旅遊等綜合利用的河道,對天津市防汛安全、生態環境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於持續多年的地面沉降,海河幹流泄洪能力由1200m3/s減少到不足250m3/s,雖經多年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治理,現已超過800m3/s,但仍未恢復到原設計能力。
此外,由於地面沉降引起河床下沉,導致河道防洪排澇能力降低,造成橋下凈空變小,從而影響到泄洪和航運。
(3)抗禦台風的能力下降
濱海地區由於地面沉降及海平面上升,抗禦風暴潮的能力降低,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據統計,20世紀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天津沿海曾經發生過兩次風暴潮,即8509號和9216號風暴潮。這兩次風暴潮並不是最大的,但是給天津沿海帶來的損失達到了歷史上最嚴重的水平,尤其是天津新港和塘沽等沿海地區。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天津市濱海地區因過量開采地下水而引起的地面沉降,並且由於海平面的上升,使得防潮工程設施的地表標高損失,抵禦風暴潮的能力下降等。
2.防洪排澇工程
實施防洪排澇工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或防止因地面沉降而引起的洪澇災害。
(1)加強市政建設、完善給排水設施
在地面沉降地區的市政工程建設中,應充分考慮預留沉降量,使市政工程盡量不受到地面沉降的破壞。同時,完善給排水設施,使排水管網與城市的發展相適應,以便及時排水。也可以利用城市地下空間修建調節水池,將雨水暫時儲存在調節水池,既可以防洪,又可以在旱季的時候作為供水水源。
另外,可以在城市建設過程中,採用一些新技術、新材料,增大地面的滲透性,使降水入滲量增大,減少滯留在地表的水量,達到防洪排澇的目的,同時也起到人工回灌的作用。
日本東京都的神田川自1970年以來,採取地下水分水渠、多用途滯洪區、調節池等工程措施,使洪澇災害得以控制。大阪和名古屋市也利用調節池來控制洪澇災害,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2)沿岸堤防工程
地面沉降造成河道防洪能力降低。在沿海地區,由於高程嚴重損失,加劇了風暴潮災害的發生。因此,沿岸修砌防汛牆工程是防災的一種有效措施。修建堤防工程,可提高防洪標准,防止洪澇災害。上海市是我國地面沉降比較嚴重的地區之一,由於地面沉降,自20世紀20年代以來,在黃浦江兩岸3次加高防汛牆,將防汛標准由不足100年一遇提高到1000年一遇的水平,形成了抵禦台風、暴雨、天文高潮位和來自太湖流域洪水侵襲的屏障。
(3)地面墊高工程
對於因地面沉降而造成內澇的城市來說,可以通過地面墊土,增加標高的方法來進行治理。我國蘇州市在城市規劃中,要求建築基礎高於海拔標高315m。由於該市多年平均沉降量在1m左右,為達到城市規劃要求,新建區要進行墊土增加標高工程,按規劃其墊土面積達50km2,按墊高500mm估算,工程費用達31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