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設部關於工程按實結算,不準片面壓低工程造價影響工程質量相關內容在哪部法律法規中有規定
可參考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4]369號);《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
⑵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支付規定
發布背景: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4]36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財政部、建設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約定調整:
第六條: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財建〔2004〕369號。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內容包含價款結算、協商依據、結算規定、支付規定、爭議處理、解決辦法、價款結算。
發布時間:2004年10月20日
條目:6章29條
目的: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
⑶ 關於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
單獨看,這兩會計科目屬成本類,但鑒於施工企業的特殊性,財政部2003年9月頒布的《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規定了「工程施工」與「工程結算」科目余額間差額通過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或「預收帳款」列示,而利潤表中的成本是通過「工程結算成本」會計科目列示的。
從統計角度解釋,資產負債表列示時點數,利潤表列示時期數。
通俗地說,施工企業確認收入數大於與業主結算數時,其差額作為「存貨」,而施工企業確認收入數小於與業主結算數時其差額則作為「預收賬款」,但此核算辦法在同行中是有爭義的,理由是確認的存貨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存貨》定義,有待完善中~
附上施工企業相關會計分錄供樓主更好地理解「工程施工」與「工程結算」會計科目:
1.施工企業按合同規定收到業主預付的工程款或備料時,
借:銀行存款(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貸:預收賬款——××(業主)。
借:原材料(按實際收到材料調撥金額);
貸:預收賬款——預收備料款——××(業主)。
2.施工企業進行施工發生各項成本費用時,如領用的自購材料,根據領料單或出庫單等單據,計入合同成本中的材料費;根據工資清單,所發生的工資和計提的福利費等計入合同成本中的人工費。如使用自有機械和運輸設備為承包工程進行機械作業所發生的人工費、燃料及動力費、折舊及修理費、其他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等各項費用,計入機械使用費;如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材料的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使用具使用費、臨時設施攤銷、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用、水電費等記入其他直接費用科目。項目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取暖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應首先記入間接費用科目。
借:工程施工——(自營)合同成本——××(合同)工程——成本項目;
貸:應付工資,原材料等。
3.施工企業分包合同工程,在辦理分包工程價款結算時,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合同)工程;
貸: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分包單位)。
按規定代扣相關稅費時,
借:應付賬款——應付工程款——××(分包單位);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等。
4.施工企業向業主開出工程價款結算賬單時,
借: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業主);
貸:工程結算——××(合同)工程(按結算單據所列金額)。
業主代扣相關稅費時,
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按本次結算金額計算)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等。
同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其他應交款——教育費附加等
貸: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業主)。
5.施工企業收到工程結算款時,
借:銀行存款(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貸:應收賬款——應收工程款——××(業主)
6.每月根據確認的產值確認收入,年底確認的數額確認年度收入,並對年度其他月份進行適當調整。產值確認後,確認合同毛利,記入「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主營業務收入」與「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的差額記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施工企業按規定每月確認工程合同收放、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按當期確認的合同成本),
借(或貸):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按其差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按當期確認的工程結算收入)。
年末根據工程部核實的項目進行收入和成本的調整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工程完工後,應根據決算文件扣除以前年度確認的收入和成本來確認當期收入和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7.工程完工決算後,應將「工程結算」科目與「工程施工」科目沖抵,沖抵後「工程施工」科目與「工程結算」科目余額均為零。施工企業合同完工並結清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賬戶時
借:工程結算(按賬面累計余額);
貸:工程施工。
⑷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嗎
1、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也有類似規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
上述文件中,前兩個文件就逾期不答復竣工結算報告的,直接視同發包人認可,這與最後一個文件規定只有在存在合同約定的前提下逾期不答復竣工結算報告才視同發包人認可是有抵觸的。性質上前兩個文件屬於規章,最後一個文件屬於司法解釋,在效力層次上司法解釋出於更高地位。因此,如果施工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是很難直接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
2、如果合同中果真沒有明確約定,那麼你可以依照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條款33條要求發包方支付利息,當然也可以起訴要求結算並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