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成立一個工程項目部需要配備哪些管理人員
成立一個工程項目部需要准備:
需要配備管理人員如下:
1、項目經理
2、項目技術負責人
3、安全員
4、質量員
5、施工員
6、材料員
7、資料員
8、保管員
9、預算員
10、財務
辦公場地:彩鋼活動板房。
辦公用品:上網電腦,列印機,復印機,文件櫃,辦公桌等。
施工儀器:經緯儀,水平儀等測量設備,以及相關規范,圖集等。
(1)土方工程管理人員配置擴展閱讀:
工程項目部建設的特點。一是項目部獨立分布在各地,距離遠、地理位置分散、人員流動性大是項目部與其他基層單位的不同之處。二是項目部處在建築企業的最基層和最前沿,通過項目部,可以折射出企業的價值觀和經營理念。
三是項目部人員中更多是勞務人員,在當前勞動力供給緊張的情況下其人員流動性更大,在安全、質量、造價等方面使項目部面臨著嚴峻的考驗。
❷ 土石方工程項目的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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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施工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要點:
一、工程概況,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土石方工程所處的地段,周邊的環境。
(二)四周市政道路、管、溝、電纜等情況。
(三)基礎類型、基坑開挖深度、降排水條件、施工季節、原狀土放坡形式及其他要求。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准、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工程地質情況及現場環境:
(一)施工區域內建築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要有土的常規物理試驗指標,包括土的固結塊剪內摩擦角φ、內聚力c、滲透系數K等數據。
(二)施工區域內及鄰近地區地下水情況。
(三)場地內和鄰近地區地下管道、管線圖和有關資料,如位置、深度、直徑、構造及埋設年份等。
(四)鄰近的原有建築、構築物的結構類型、層數、基礎類型、埋深、基礎荷載及上部結構現狀,如有裂縫、傾斜等情況,需作標記、拍片或繪圖,形成原始資料文件。
(五)土方工程四周道路的距離及車輛載重情況。
四、土石方工程施工:
(一)施工准備工作
1.勘查現場,清除地面及地上障礙物。
2.做好施工場地防洪排水工作,全面規劃場地,平整各部分的標高,保證施工場地排水通暢不積水,場地周圍設置必要的截水溝、排水溝。
3. 保護測量基準樁,以保證土方開挖標高位置與尺寸准確無誤。
4.備好施工用電、用水、道路及其他設施。
(二)施工注意事項
1.根據土石方工程開挖深度和工程量的大小,選擇機械和人工挖土或機械挖土方案。
2.如開挖的深度比鄰近建築物基礎深時,開挖應保持一定的距離和坡度,以免在施工時影響鄰近建築物的穩定,如不滿足要求,應採取邊坡支撐加固措施。並在施工中進行沉降和位移觀測。
3.棄土應及時運出,如需要臨時堆土或留作回填土,堆土坡腳至坑邊距離應按開挖深度邊坡坡度和土的類別確定(應考慮堆土附加側壓力)。
4.土方開挖工程完成後要盡量減少暴露時間,及時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不能立即進行下一道工序。要預留15~30cm厚覆蓋土層,待基礎施工時再挖去。
(三)土方開挖
開挖前應根據邊坡形式、降排水要求,確定開挖方案。施工邊界周圍地面應設排水溝,且應避免漏水、滲水進入坑內;放坡開挖時,應對坡頂、坡面、坡腳採取降排水措施。基坑周邊嚴禁超載堆放。
開挖前明確開挖機械的選型及開挖程序,選定機械和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做好地面和坑內排水設施,編制冬季、雨季、汛期安全施工措施等。
(四)開挖監控
開挖前應作出系統的開挖監控方案,監控方案應包括監控目的、監測項目、監控報警值、監測方法及精度要求、監測點的布置、監測周期、工序管理和記錄制度以及信息反饋系統等。
五、安全技術保證措施
(一)施工前要有單項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對施工准備、開挖方法、放坡、排水、邊坡支護應根據有關規范要求進行設計。
(二)人工挖土方時,操作人員之間要保持安全距離,一般大於2.5m;多台機械開挖,挖土機間距應大於10m,挖土要自上而下,逐層進行,嚴禁先挖坡腳的危險作業。
(三)挖土方前對於周圍環境要認真檢查,不能在危險岩石或建築物下面進行作業。
(四)開挖應嚴格按要求放坡,操作時應隨時注意邊坡的穩定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加固處理。
(五)機械挖土,多台階同時開挖土方時,應驗算邊坡的穩定。根據規定和驗算確定挖土機離邊坡的安全距離。
(六)四周設防護欄桿,人員上下要有專用爬梯。
(七)運土道路的坡度、轉彎半徑要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八)爆破土方要遵守爆破作業安全有關規定。
(九)結合工程特點制定緊急應急措施和應急預案。
六、地下水控制
地下水控制的設計和施工應滿足支護結構設計要求,應根據場地及周邊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和環境條件並結合基坑支護和基礎施工方案綜合分析、確定。
內容如地下水控制方法;涌水量估算;降水截水措施等。
七、附圖表機械設備投入表、土方開挖的路線圖、土方開挖剖面示意圖等。
❸ 40萬方土石方工程配備多少個安全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8年05月13日《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的通知》(建質[2008]91號)
第十三條 總承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建築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築面積配備:1、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於1人;2、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於2人;3、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於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配備:1、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於1人;2、5000萬~1億元的工程不少於2人;3、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於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分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專業承包單位應當配置至少1人,並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險程度增加。
(二)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人-200人的,應當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及以上的,應當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於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
第十五條 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業難度大的工程項目,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應當根據施工實際情況,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配備標准上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