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落實退耕還林還草地塊時,要嚴格執行哪些政策規定
《退耕還林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耕還林活動,保護退耕還林者的合法權益,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優化農村產業結構,改善生態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批准規劃范圍內的退耕還林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退耕還林、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體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條 退耕還林必須堅持生態優先。退耕還林應當與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防治水土流失、保護和建設基本農田、提高糧食單產,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實施生態移民相結合。 第五條 退耕還林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二)政策引導和農民自願退耕相結合,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三)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 (四)建設與保護並重,防止邊治理邊破壞; (五)逐步改善退耕還林者的生活條件。 第六條 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退耕還林有關政策、辦法,組織和協調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落實;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退耕還林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主管全國退耕還林的實施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的審核、計劃的匯總、基建年度計劃的編制和綜合平衡;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已墾草場的退耕還草以及天然草場的恢復和建設有關規劃、計劃的編制,以及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退耕還林還草地區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源的協調和調劑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計劃、財政、農業、水利、糧食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本條例和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退耕還林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國家對退耕還林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保證退耕還林中央補助資金的專款專用,組織落實補助糧食的調運和供應,加強退耕還林的復查工作,按期完成國家下達的退耕還林任務,並逐級落實目標責任,簽訂責任書,實現退耕還林目標。 第八條 退耕還林實行目標責任制。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退耕還林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簽訂責任書,明確其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國家支持退耕還林應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高退耕還林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退耕還林活動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生態建設和保護意識。 在退耕還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破壞退耕還林的行為。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退耕還林資金和糧食補助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規劃和計劃 第十三條 退耕還林應當統籌規劃。 退耕還林總體規劃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協調、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退耕還林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退耕還林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退耕還林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范圍、布局和重點; (二)年限、目標和任務; (三)投資測算和資金來源; (四)效益分析和評價;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下列耕地應當納入退耕還林規劃,並根據生態建設需要和國家財力有計劃地實施退耕還林: (一)水土流失嚴重的; (二)沙化、鹽鹼化、石漠化嚴重的; (三)生態地位重要、糧食產量低而不穩的。 江河源頭及其兩側、湖庫周圍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嚴重等生態地位重要區域的耕地,應當在退耕還林規劃中優先安排。 第十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內的耕地和生產條件較好、實際糧食產量超過國家退耕還林補助糧食標准並且不會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納入退耕還林規劃;但是,因生態建設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調整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後,可以納入退耕還林規劃。 制定退耕還林規劃時,應當考慮退耕農民長期的生計需要。 第十七條 退耕還林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農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與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規劃相協調。 第十八條 退耕還林必須依照經批準的規劃進行。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擅自調整退耕還林規劃。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退耕還林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建議,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審核,並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於每年8月31日前報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林業、發展計劃等有關部門。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匯總編制全國退耕還林年度計劃建議,經國務院西部開發工作機構協調,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審核和綜合平衡,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於10月31日前聯合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退耕還林年度計劃,於11月3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分解下達到有關縣(市)人民政府,並將分解下達情況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批准後的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退耕還林的具體范圍; (二)生態林與經濟林比例; (三)樹種選擇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種苗供應方式; (六)植被管護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項目和技術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退耕還林實施方案組織專業人員或者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鄉鎮作業設計,把實施方案確定的內容落實到具體地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編製作業設計時,乾旱、半乾旱地區應當以種植耐旱灌木(草)、恢復原有植被為主;以間作方式植樹種草的,應當間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三條 退耕土地還林營造的生態林面積,以縣為單位核算,不得低於退耕土地還林面積的80%。 退耕還林營造的生態林,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認定。 第三章 造林、管護與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有退耕還林任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簽訂退耕還林合同。 退耕還林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退耕土地還林范圍、面積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圍、面積; (二)按照作業設計確定的退耕還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護責任; (五)資金和糧食的補助標准、期限和給付方式; (六)技術指導、技術服務的方式和內容; (七)種苗來源和供應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還林合同的內容不得與本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退耕還林的規定相抵觸。 第二十五條 退耕還林需要的種苗,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集中采購,也可以由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集中采購的,應當徵求退耕還林者的意見,並採用公開競價方式,簽訂書面合同,超過國家種苗造林補助費標準的,不得向退耕還林者強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退耕還林者指定種苗供應商。 禁止壟斷經營種苗和哄抬種苗價格。 第二十六條 退耕還林所用種苗應當就地培育、就近調劑,優先選用鄉土樹種和抗逆性強樹種的良種壯苗。 第二十七條 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苗培育的技術指導和服務的管理工作,保證種苗質量。 銷售、供應的退耕還林種苗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驗合格,並附具標簽和質量檢驗合格證;跨縣調運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檢疫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退耕還林規劃,加強種苗生產與采種基地的建設。 國家鼓勵企業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培育種苗,開展產業化經營。 第二十九條 退耕還林者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植樹種草。 禁止林糧間作和破壞原有林草植被的行為。 第三十條 退耕還林者在享受資金和糧食補助期間,應當按照作業設計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退耕還林植被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 退耕還林者應當履行管護義務。 禁止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復耕和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技術推廣單位或者技術人員,為退耕還林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檢查驗收標准和辦法,對退耕還林建設項目進行檢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發給驗收合格證明。 第三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縣級退耕還林檢查驗收結果進行復查,並根據復查結果對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獎懲。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省級復查結果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 資金和糧食補助 第三十五條 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具體補助標准和補助年限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尚未承包到戶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還林的,以及納入退耕還林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由國務院計劃、財政、林業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核撥。 第三十八條 補助糧食應當就近調運,減少供應環節,降低供應成本。糧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處理。 糧食調運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 第三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口糧消費習慣和農作物種植習慣以及當地糧食庫存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補助糧食的品種。 補助糧食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不得供應給退耕還林者。 第四十條 退耕土地還林的第一年,該年度補助糧食可以分兩次兌付,每次兌付的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從退耕土地還林第二年起,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兌付該年度補助糧食。 第四十一條 兌付的補助糧食,不得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不得回購退耕還林補助糧食。 第四十二條 種苗造林補助費應當用於種苗采購,節余部分可以用於造林補助和封育管護。 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種苗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 集中采購種苗的,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後,種苗采購單位應當與退耕還林者結算種苗造林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退耕土地還林後,在規定的補助期限內,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一次付清該年度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 退耕還林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剋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 第四十五條 退耕還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撐等費用,國家按照退耕還林基本建設投資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根據工程情況在年度計劃中安排。 退耕還林地方所需檢查驗收、兌付等費用,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有關部門所需核查等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 第四十六條 實施退耕還林的鄉(鎮)、村應當建立退耕還林公示制度,將退耕還林者的退耕還林面積、造林樹種、成活率以及資金和糧食補助發放等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條 國家保護退耕還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自行退耕還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委託他人還林或者與他人合作還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權由合同約定。 退耕土地還林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關規定發放林(草)權屬證書,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並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當作相應調整。 第四十八條 退耕土地還林後的承包經營權期限可以延長到70年。承包經營權到期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繼續承包。 退耕還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後的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繼承、轉讓。 第四十九條 退耕還林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其中退耕還林(草)所取得的農業特產收入,依照國家規定免徵農業特產稅。 退耕還林的縣(市)農業稅收因災減收部分,由上級財政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確有困難的,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央財政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十條 資金和糧食補助期滿後,在不破壞整體生態功能的前提下,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退耕還林者可以依法對其所有的林木進行採伐。 第五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本農田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單位糧食產量,解決退耕還林者的長期口糧需求。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沼氣、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等農村能源建設,解決退耕還林者對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調整農村產業結構,扶持龍頭企業,發展支柱產業,開辟就業門路,增加農民收入,加快小城鎮建設,促進農業人口逐步向城鎮轉移。 第五十四條 國家鼓勵在退耕還林過程中實行生態移民,並對生態移民農戶的生產、生活設施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十五條 退耕還林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封山禁牧、舍飼圈養等措施,保護退耕還林成果。 第五十六條 退耕還林應當與扶貧開發、農業綜合開發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結合,對不同性質的項目資金應當在專款專用的前提下統籌安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擠占、截留、挪用退耕還林資金或者剋扣補助糧食的; (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冒領的補助資金和糧食,處以冒領資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退還分攤的和多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及時處理有關破壞退耕還林活動的檢舉、控告的; (二)向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和退耕還林者分攤糧食調運費用的; (三)不及時向持有驗收合格證明的退耕還林者發放補助糧食和生活補助費的; (四)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對自行采購種苗的退耕還林者未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的; (五)集中采購種苗的,在退耕還林驗收合格後,未與退耕還林者結算種苗造林補助費的; (六)集中采購的種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購種苗的,向退耕還林者強行收取超出國家規定種苗造林補助費標準的種苗費的; (八)為退耕還林者指定種苗供應商的; (九)批准糧食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或者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九條 採用不正當手段壟斷種苗市場,或者哄抬種苗價格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向退耕還林者供應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非法供應的補助糧食數量乘以標准口糧單價1倍以下的罰款。 供應補助糧食的企業將補助糧食折算成現金或者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購補助糧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折算現金額、代金券額或者回購糧食價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退耕還林者擅自復耕,或者林糧間作、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范圍內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已墾草場退耕還草和天然草場恢復與建設的具體實施,依照草原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退耕還林還草地區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關工作的具體實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批準的規劃范圍外的土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決定實施退耕還林的,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中央政策補助。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貳』 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的第六章 草原保護
第二十八條自治區實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對基本草原實施嚴格管理。
第二十九條禁止開墾草原。
各級人民政府對水土流失嚴重、有沙化趨勢、需要改善生態環境的已墾草原,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草;已造成退化、沙化、鹽鹼化、荒漠化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三十條自治區對草原實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
草畜平衡核定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進行一次,並落實到草原所有者和使用者。
第三十一條已經承包經營的國有草原和集體所有草原,依據核定的載畜量,由擁有草原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單位與草原承包經營者簽定草畜平衡責任書。
未承包經營的國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與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定草畜平衡責任書。
未承包經營的集體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與蘇木鄉級人民政府簽定草畜平衡責任書。
第三十二條自治區依法實行退耕、退牧還草和禁牧、休牧制度。
禁牧、休牧的地區和期限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並予以公告。
不得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
第三十三條實施草原建設項目以及草原承包經營者建設小面積人工草地需要改變草原原生植被的,應當符合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不得在下列草原地區建設旱作人工草地:
(-)年平均降水量在250毫米以下的;
(二)坡度20度以上的;
(三)土質、土壤條件不適宜種植的。
第三十五條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採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六條禁止採集、加工、收購和銷售發菜。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出入通道設置臨時檢查站,查堵外出或者進入草原地區採集發菜的人員。
第三十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草原上採集甘草、麻黃草、蓯蓉、防風、黃芩、柴胡等野生植物的管理工作。
禁止採集和收購帶根野生麻黃草。
草原野生植物的採集、收購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條嚴禁在草原上進行非法捕獵活動。
禁止在草原上買賣和運輸鷹、雕、貓頭鷹、百靈鳥、沙狐、狐狸和鼬科動物等草原鼠蟲害天敵和草原珍稀野生動物。
第三十九條因建設徵收或者徵用草原的,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環境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草原環境保護方案。
第四十條在草原上從事采土、采砂、採石等作業活動,應當報旗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開采礦產資源的,並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經批准在草原上從事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內,按照準許的採挖方式作業,並採取保護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從事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還應當事先徵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生態環境的管理,防止廢水、廢氣、廢渣及其他污染源對草原的污染。
造成草原生態環境污染的,當事人應當接受調查處理,並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叄』 文件精神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
《關於加快推進農業科技創新持續增強農產品供給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見》(全文)
2011年,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同心協力,扎實工作,克服多種困難挑戰,農業農村保持了強勁發展勢頭。糧食生產穩定躍上新台階,農民增收成效喜人,水利建設明顯加速,農村民生持續改善,農村社會安定祥和。農業農村形勢好,有力支撐了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有效維護了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做好2012年農業農村工作,穩定發展農業生產,確保農產品有效供給,對推動全局工作、贏得戰略主動至關重要。當前,國際經濟形勢復雜嚴峻,全球氣候變化影響加深,我國耕地和淡水資源短缺壓力加大,農業發展面臨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明顯上升,鞏固和發展農業農村好形勢的任務更加艱巨。全黨要始終保持清醒認識,絕不能因為連續多年增產增收而思想麻痹,絕不能因為農村面貌有所改善而投入減弱,絕不能因為農村發展持續向好而工作鬆懈,必須再接再厲、迎難而上、開拓進取,努力在高起點上實現新突破、再創新佳績。
實現農業持續穩定發展、長期確保農產品有效供給,根本出路在科技。農業科技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支撐,是突破資源環境約束的必然選擇,是加快現代農業建設的決定力量,具有顯著的公共性、基礎性、社會性。必須緊緊抓住世界科技革命方興未艾的歷史機遇,堅持科教興農戰略,把農業科技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下決心突破體制機制障礙,大幅度增加農業科技投入,推動農業科技跨越發展,為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繁榮注入強勁動力。
2012年農業農村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同步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圍繞強科技保發展、強生產保供給、強民生保穩定,進一步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奮力奪取農業好收成,合力促進農民較快增收,努力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一、加大投入強度和工作力度,持續推動農業穩定發展
1.毫不放鬆抓好糧食生產。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首先要穩住糧食生產,確保不出現滑坡。要切實落實「米袋子」省長負責制,繼續開展糧食穩定增產行動,千方百計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擴大緊缺品種生產,著力提高單產和品質。繼續實施全國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加快提升800個產糧大縣(市、區、場)生產能力。繼續實施糧食豐產科技工程、超級稻新品種選育和示範項目。支持優勢產區加強棉花、油料、糖料生產基地建設,進一步優化布局、主攻單產、提高效益。深入推進糧棉油糖高產創建,積極擴大規模,選擇基礎條件好、增產潛力大的縣鄉大力開展整建制創建。大力支持在關鍵農時、重點區域開展防災減災技術指導和生產服務,加快推進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完善重大病蟲疫情防控支持政策。
2.狠抓「菜籃子」產品供給。抓好「菜籃子」,必須建好菜園子、管好菜攤子。要加快推進區域化布局、標准化生產、規模化種養,提升「菜籃子」產品整體供給保障能力和質量安全水平。大力發展設施農業,繼續開展園藝作物標准園、畜禽水產示範場創建,啟動農業標准化整體推進示範縣建設。實施全國蔬菜產業發展規劃,支持優勢區域加強菜地基礎設施建設。穩定發展生豬生產,扶持肉牛肉羊生產大縣標准化養殖和原良種場建設,啟動實施振興奶業苜蓿發展行動,推進生豬和奶牛規模化養殖小區建設。制定和實施動物疫病防控二期規劃,及時處置重大疫情。開展水產養殖生態環境修復試點,支持遠洋漁船更新改造,加強漁政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菜籃子」產品生產和流通中的積極作用。強化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綜合協調,加強檢驗檢測體系和追溯體系建設,開展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大力推廣高效安全肥料、低毒低殘留農葯,嚴格規范使用食品和飼料添加劑。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充分發揮都市農業應急保障功能,大中城市要堅持保有一定的蔬菜等生鮮食品自給能力。
3.加大農業投入和補貼力度。持續加大財政用於「三農」的支出,持續加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對農業農村的投入,持續加大農業科技投入,確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發揮政府在農業科技投入中的主導作用,保證財政農業科技投入增幅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逐步提高農業研發投入占農業增加值的比重,建立投入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按照增加總量、擴大范圍、完善機制的要求,繼續加大農業補貼強度,新增補貼向主產區、種養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提高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水平。落實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適時增加補貼。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規模和范圍,進一步完善補貼機制和管理辦法。健全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增加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加大生豬調出大縣獎勵力度。探索完善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態補償制度。研究建立公益林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進一步加大濕地保護力度。加快轉變草原畜牧業發展方式,加大對牧業、牧區、牧民的支持力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覆蓋到國家確定的牧區半牧區縣(市、旗)。加大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力度,積極引導農民和社會資金投入「三農」。有效整合國家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切實加強財政「三農」投入和補貼資金使用監管,堅決制止、嚴厲查處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4.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加大農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持續增加農村信貸投入,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速高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完善涉農貸款稅收激勵政策,健全金融機構縣域金融服務考核評價辦法,引導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強化農村信貸服務。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戶信用評價機制。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穩定縣(市)農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發展多元化農村金融機構,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農村金融服務領域,支持商業銀行到中西部地區縣域設立村鎮銀行。有序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開展信用合作。完善符合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業務特點的差別化監管政策,適當提高涉農貸款風險容忍度,實行適度寬松的市場准入、彈性存貸比政策。繼續發展農戶小額信貸業務,加大對種養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縣域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加大對科技型農村企業、科技特派員下鄉創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探索農業科技專利質押融資業務。支持農業發展銀行加大對農業科技的貸款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開展直接融資,積極發展涉農金融租賃業務。擴大農業保險險種和覆蓋面,開展設施農業保費補貼試點,擴大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范圍,扶持發展漁業互助保險,鼓勵地方開展優勢農產品生產保險。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逐步建立中央財政支持下的農業大災風險轉移分散機制。
5.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政策。加快修改完善相關法律,落實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政策。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模式創新。加快推進農村地籍調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蓋農村集體各類土地的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推進包括農戶宅基地在內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步擴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財政適當補助工作經費。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健全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製度。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有關條款,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快推進牧區草原承包工作。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穩定林地家庭承包關系,2012年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搞好國有林場、國有林區改革試點。深入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加強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
二、依靠科技創新驅動,引領支撐現代農業建設
6.明確農業科技創新方向。著眼長遠發展,超前部署農業前沿技術和基礎研究,力爭在世界農業科技前沿領域佔有重要位置。面向產業需求,著力突破農業重大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切實解決科技與經濟脫節問題。立足我國基本國情,遵循農業科技規律,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把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作為主要目標,把增產增效並重、良種良法配套、農機農藝結合、生產生態協調作為基本要求,促進農業技術集成化、勞動過程機械化、生產經營信息化,構建適應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發展要求的技術體系。
7.突出農業科技創新重點。穩定支持農業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科技研究。大力加強農業基礎研究,在農業生物基因調控及分子育種、農林動植物抗逆機理、農田資源高效利用、農林生態修復、有害生物控制、生物安全和農產品安全等方面突破一批重大基礎理論和方法。加快推進前沿技術研究,在農業生物技術、信息技術、新材料技術、先進製造技術、精準農業技術等方面取得一批重大自主創新成果,搶占現代農業科技制高點。著力突破農業技術瓶頸,在良種培育、節本降耗、節水灌溉、農機裝備、新型肥葯、疫病防控、加工貯運、循環農業、海洋農業、農村民生等方面取得一批重大實用技術成果。
8.完善農業科技創新機制。打破部門、區域、學科界限,有效整合科技資源,建立協同創新機制,推動產學研、農科教緊密結合。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深化農業科研院所改革,健全現代院所制度,擴大院所自主權,努力營造科研人員潛心研究的政策環境。完善農業科研立項機制,實行定向委託和自主選題相結合、穩定支持和適度競爭相結合。完善農業科研評價機制,堅持分類評價,注重解決實際問題,改變重論文輕發明、重數量輕質量、重成果輕應用的狀況。大力推進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完善以產業需求為導向、以農產品為單元、以產業鏈為主線、以綜合試驗站為基點的新型農業科技資源組合模式,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中的技術難題,充分發揮技術創新、試驗示範、輻射帶動的積極作用。落實稅收減免、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優惠等政策,支持企業加強技術研發和升級,鼓勵企業承擔國家各類科技項目,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積極培育以企業為主導的農業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發展涉農新興產業。加快農業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穩步發展農業技術交易市場。
9.改善農業科技創新條件。加大國家各類科技計劃向農業領域傾斜支持力度,提高公益性科研機構運行經費保障水平。支持發展農業科技創新基金,積極引導和鼓勵金融信貸、風險投資等社會資金參與農業科技創新創業。繼續實施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科技重大專項,加大涉農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實施力度。推進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和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建設。按照統籌規劃、共建共享的要求,增加涉農領域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資源共享平台的數量,支持部門開放實驗室和試驗示範基地建設。加強市地級涉農科研機構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納入省級科研機構直接管理。加強國際農業科技交流與合作,加大力度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農業技術。加強農業氣象研究和試驗工作,強化人工影響天氣基礎設施和科技能力建設。
10.著力抓好種業科技創新。科技興農,良種先行。增加種業基礎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加強種質資源收集、保護、鑒定,創新育種理論方法和技術,創制改良育種材料,加快培育一批突破性新品種。重大育種科研項目要支持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商業化育種新機制。優化調整種子企業布局,提高市場准入門檻,推動種子企業兼並重組,鼓勵大型企業通過並購、參股等方式進入種業。建立種業發展基金,培育一批育繁推一體化大型骨幹企業,支持企業與優勢科研單位建立育種平台,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研人員與企業合作共享。加大動植物良種工程實施力度,加強西北、西南、海南等優勢種子繁育基地建設,鼓勵種子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建立相對集中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在糧棉油生產大縣建設新品種引進示範場。對符合條件的種子生產開展保險試點,加大種子儲備財政補助力度。完善品種審定、保護、退出制度,強化種子生產經營行政許可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套牌侵權、搶購套購等違法行為。
三、提升農業技術推廣能力,大力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
11.強化基層公益性農技推廣服務。充分發揮各級農技推廣機構的作用,著力增強基層農技推廣服務能力,推動家庭經營向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普遍健全鄉鎮或區域性農業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明確公益性定位,根據產業發展實際設立公共服務崗位。全面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嚴格上崗條件,落實崗位責任,推行縣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農民三方考評辦法。對紮根鄉村、服務農民、艱苦奉獻的農技推廣人員,要切實提高待遇水平,落實工資傾斜和績效工資政策,實現在崗人員工資收入與基層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平均水平相銜接。進一步完善鄉鎮農業公共服務機構管理體制,加強對農技推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切實改善基層農技推廣工作條件,按種養規模和服務績效安排推廣工作經費。2012年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示範縣項目基本覆蓋農業縣(市、區、場)、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條件建設項目覆蓋全部鄉鎮。大幅度增加農業防災減災穩產增產關鍵技術良法補助。加快把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的經營性職能分離出去,按市場化方式運作,探索公益性服務多種實現形式。改進基層農技推廣服務手段,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等媒體和現代信息技術,為農民提供高效便捷、簡明直觀、雙向互動的服務。加強鄉鎮或小流域水利、基層林業公共服務機構建設,健全農業標准化服務體系。擴大農業農村公共氣象服務覆蓋面,提高農業氣象服務和農村氣象災害防禦科技水平。
12.引導科研教育機構積極開展農技服務。引導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成為公益性農技推廣的重要力量,強化服務「三農」職責,完善激勵機制,鼓勵科研教學人員深入基層從事農技推廣服務。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承擔農技推廣項目,把農技推廣服務績效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工作考核,推行推廣教授、推廣型研究員制度。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農業試驗示範基地,推行專家大院、校市聯建、院縣共建等服務模式,集成、熟化、推廣農業技術成果。大力實施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業行動,鼓勵創辦領辦科技型企業和技術合作組織。
13.培育和支持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通過政府訂購、定向委託、招投標等方式,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供銷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涉農企業等社會力量廣泛參與農業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農民進入市場、應用先進技術、發展現代農業的積極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加強輔導服務,推進示範社建設行動,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運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農產品加工企業或參股龍頭企業。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探索有效實現形式,增強集體組織對農戶生產經營的服務能力。鼓勵有條件的基層站所創辦農業服務型企業,推行科工貿一體化服務的企業化試點,由政府向其購買公共服務。支持發展農村綜合服務中心。全面推進農業農村信息化,著力提高農業生產經營、質量安全控制、市場流通的信息服務水平。整合利用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等網路資源,搭建三網融合的信息服務快速通道。加快國家農村信息化示範省建設,重點加強面向基層的涉農信息服務站點和信息示範村建設。繼續實施星火計劃,推進科技富民強縣行動、科普惠農興村計劃等工作。
四、加強教育科技培訓,全面造就新型農業農村人才隊伍
14.振興發展農業教育。推進部部共建、省部共建高等農業院校,實施卓越農林教育培養計劃,辦好一批涉農學科專業,加強農科教合作人才培養基地建設。進一步提高涉農學科(專業)生均撥款標准。加大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助學金對高等學校涉農專業學生傾斜力度,提高涉農專業生源質量。加大高等學校對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的定向招生力度。鼓勵和引導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實行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深入推進大學生「村官」計劃,因地制宜實施「三支一扶」、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等計劃。加快中等職業教育免費進程,落實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鼓勵涉農行業興辦職業教育,努力使每一個農村後備勞動力都掌握一門技能。
15.加快培養農業科技人才。國家重大人才工程要向農業領域傾斜,繼續實施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和農業科研傑出人才培養計劃,加快培養農業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進一步完善農業科研人才激勵機制、自主流動機制。制定以科研質量、創新能力和成果應用為導向的評價標准。廣泛開展基層農技推廣人員分層分類定期培訓。完善基層農技推廣人員職稱評定標准,注重工作業績和推廣實效,評聘職數向鄉鎮和生產一線傾斜。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崗計劃試點,選拔一批大學生到鄉鎮擔任特崗人員。積極發揮農民技術人員示範帶動作用,按承擔任務量給予相應補助。
16.大力培訓農村實用人才。以提高科技素質、職業技能、經營能力為核心,大規模開展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充分發揮各部門各行業作用,加大各類農村人才培養計劃實施力度,擴大培訓規模,提高補助標准。加快培養村幹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到村任職大學生等農村發展帶頭人,農民植保員、防疫員、水利員、信息員、沼氣工等農村技能服務型人才,種養大戶、農機大戶、經紀人等農村生產經營型人才。大力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對未升學的農村高初中畢業生免費提供農業技能培訓,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青年務農創業和農民工返鄉創業項目給予補助和貸款支持。
五、改善設施裝備條件,不斷夯實農業發展物質基礎
17.堅持不懈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加快推進水源工程建設、大江大河大湖和中小河流治理、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加大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力度,在水土資源條件具備的地方新建一批灌區,努力擴大有效灌溉面積。繼續增加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實現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基本覆蓋農業大縣。加大山丘區「五小水利」工程建設、農村河道綜合整治、塘堰清淤力度,發展牧區水利。大力推廣高效節水灌溉新技術、新設備,擴大設備購置補貼范圍和貸款貼息規模,完善節水灌溉設備稅收優惠政策。創新農田水利建設管理機制,加快推進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中央和省級統籌,落實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政策。發展水利科技推廣、防汛抗旱、灌溉試驗等方面的專業化服務組織。
18.加強高標准農田建設。加快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啟動耕地保護補償試點。制定全國高標准農田建設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多渠道籌集資金,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開展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範建設,集中力量加快推進旱澇保收高產穩產農田建設,實施東北四省區高效節水農業灌溉工程,全面提升耕地持續增產能力。佔用耕地建設重大工程,要積極推行「移土培肥」經驗和做法。繼續搞好農地質量調查和監測工作,深入推進測土配方施肥,擴大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規模,繼續實施旱作農業工程。加強設施農業裝備與技術示範基地建設。加快推進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支持墾區率先發展現代農業。
19.加快農業機械化。充分發揮農業機械集成技術、節本增效、推動規模經營的重要作用,不斷拓展農機作業領域,提高農機服務水平。著力解決水稻機插和玉米、油菜、甘蔗、棉花機收等突出難題,大力發展設施農業、畜牧水產養殖等機械裝備,探索農業全程機械化生產模式。積極推廣精量播種、化肥深施、保護性耕作等技術。加強農機關鍵零部件和重點產品研發,支持農機工業技術改造,提高產品適用性、便捷性、安全性。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鼓勵種養大戶、農機大戶、農機合作社購置大中型農機具。落實支持農機化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推動農機服務市場化和產業化。切實加強農機售後服務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20.搞好生態建設。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在江河源頭、湖庫周圍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適當擴大退耕還林規模。落實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統籌解決就業困難的一次性安置職工社會保險補貼問題。逐步提高防護林造林投資中央補助標准,加強「三北」、沿海、長江等防護林體系工程建設。抓緊編制京津風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規劃,擴大石漠化綜合治理實施范圍,開展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助試點。構建青藏高原生態安全屏障,啟動區域性重點生態工程。適當擴大林木良種和造林補貼規模,完善森林撫育補貼政策。完善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增加貸款貼息規模。探索國家級公益林贖買機制。支持發展木本糧油、林下經濟、森林旅遊、竹藤等林產業。鼓勵企業等社會力量運用產業化方式開展防沙治沙。擴大退牧還草工程實施范圍,支持草原圍欄、飼草基地、牲畜棚圈建設和重度退化草原改良。加強牧區半牧區草原監理工作。繼續開展漁業增殖放流。加大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實施力度,加快坡耕地整治步伐,推進清潔小流域建設,強化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把農村環境整治作為環保工作的重點,完善以獎促治政策,逐步推行城鄉同治。推進農業清潔生產,引導農民合理使用化肥農葯,加強農村沼氣工程和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建設,加快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村污水、垃圾處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肆』 政策措施
一、西部大開發優惠政策
( 一) 邊境貿易的優惠政策
國家在現行邊境地區專項轉移支付的基礎上增加資金規模,加大對邊境貿易發展的支持力度,為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2008 年全年按 20 億元掌握,實際執行期為兩個月,以後年度在此基礎上建立與口岸過貨量等因素掛鉤的適度增長機制。地方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並根據支持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的要求,認真落實中央補助資金,切實發揮資金使用效益。要充分發揮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力量,保證專項轉移支付的資金能真正發揮促進邊境貿易發展的作用。
( 二) 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西部優惠政策
2009 年,西部地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全面落實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相關政策措施,各項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西部地區經濟總量小,產品處於產業鏈低端,生產方式比較粗放,自我調整能力弱,目前經濟回升的基礎還不穩定、不鞏固、不平衡。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保持西部地區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良好勢頭,對於擴大國內需求、挖掘發展潛力、拓展迴旋空間,促進全國區域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西部地區要堅定信心,抓住國家擴大內需的機遇,更加註重推進結構調整,更加註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註重深化改革開放,化解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繼續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2009 年 9 月 10 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 《關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西部地區經濟平穩較快的意見》( 國辦發 [2009] 55 號文) ,其中,對新疆部分地區的發展提出以下建議。
1.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做好重點項目儲備和前期工作。抓緊做好中亞、泛亞、南亞等國際運輸通道規劃研究。加快國家高速公路、西安—成都和重慶—貴陽—南寧等鐵路通道以及中國至周邊國家 ( 地區) 鐵路通道前期工作步伐。推進陸上能源資源戰略安全大通道建設。開展新疆布爾津河西水東引一期工程、卡拉貝利水利樞紐工程等項目前期工作。對阿勒泰地區而言,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與阿勒泰地區有關的中亞國際運輸通道規劃研究前期准備工作,提前調研、准備資料、溝通信息。根據阿勒泰地區總體發展戰略,結合阿勒泰礦業特區建設目標任務,提出阿勒泰地區至俄羅斯、哈薩克、蒙古 3 國鐵路及公路等國家運輸通道建設設想。如中俄能源合作是中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和兩國經貿合作的重要內容,是雙方互利共贏的現實選擇,具有市場互補性強等優勢。2009 年 10 月 13 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與俄羅斯總理普京在北京舉行中俄總理第十四次定期會晤,兩國總理就進一步加強中俄能源合作達成以下共識: 落實好中俄在石油領域合作的政府間協議,其中簽署了中俄天然氣合作路線圖,決定東西兩線同步啟動,其中西線天然氣工程由俄羅斯的戈爾諾—阿爾泰斯克—阿列套進入中國的阿勒泰地區。當前地區已商中石油就天然氣管道線路選擇、喀納斯口岸選址等開展前期工作。力爭喀納斯口岸基礎設施與輸氣管道、伴行公路同步開工建設。即未來要通過中俄天然氣管道建設促進阿勒泰地區的國家運輸大通道的建設。與哈薩克和蒙古的運輸大通道建設也將根據這一思路提前謀劃,盡早開展相關前期工作。
2. 加大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力度
鞏固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成果。組織實施好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落實基本口糧田、農村能源、生態移民、後續產業發展、補植補造和退耕農戶培訓等各項措施,解決退耕農戶當前困難和長遠生計問題,做好荒山荒地造林工作。完善退牧還草政策,加快實施退牧還草工程,擴大實施范圍,加強牧區水利和棚圈建設,以建促退,推動草畜平衡和舍飼圈養。
上述政策多數與阿勒泰地區有關,如地區今後繼續實施退牧還草工程; 加強推進農區「舍飼圈養」,使天然草原植被得到自然修復。加快游牧民定居,是轉變牧民生活方式、實現脫貧致富的革命性的措施,是礦業特區建設中最大的民生工程,也是改善礦業特區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在完成 2. 34 萬戶 10. 94 萬人的牧民定居工程的基礎上,積極穩妥地推進牧民定居工程建設步伐。2010 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將加快標准牧草料基地建設作為畜牧業發展的重點,並大力推進開發式牧民定居,阿勒泰地區要緊緊抓住這一機遇,堅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扎實有效地推進牧民定居工作。
3. 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引導產業有序向西部轉移
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加強在西部地區部署國家科技基礎設施,繼續建設一批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支持科研院所、企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圍繞西部地區面臨的共性關鍵問題開展科技攻關。繼續保持和加大對西部高新區的政策支持力度,扶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引導產業有序轉移,發揮東部地區資金、技術、人才、管理優勢和西部地區資源、市場、勞動力優勢,引導東部地區產業向西部地區梯度轉移。依託交通干線、樞紐,選擇一批具備一定基礎條件的城市開展承接東部地區產業轉移試點,推動建立承接產業轉移的示範園區和東西部地區互動產業合作示範園區。嚴把產業政策關、環境保護關和資源集約利用關,防止落後產能向西部地區轉移。研究制定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具體政策。國家審批、核準的重大產業項目優先在西部地區布局。
針對上述政策措施,利用國家支持高新區,以及將推動建立承接產業轉移的示範園區的大好機遇,礦業特區也可定位為礦業高新區,完全能夠作為承接礦業轉移的示範區。爭取得到高新區和示範區的相關優惠政策。在礦業特區內,圍繞礦業深加工,加強與國家支持的參與西部建設與發展的國內外科研院所的聯系,對有色金屬、稀有金屬 ( 鈹) 選冶加工,白雲母和鉀長石開發利用等關鍵技術,開展科技攻關,突破技術難題,為礦業特區大規模開發利用上述礦產資源創造條件。
4. 加強中西部地區互動
堅持政府推動、市場運作、機制創新、互利共贏的原則,鼓勵東中部地區設立各類區域合作專項資金,促進各類生產要素合理流動。推動東西部地區共建長期穩定的能源及礦產資源開發基地。建立和完善各類跨行政區的區域經濟協作組織和行業性組織。繼續建設好東西部合作與投資貿易洽談會、西部國際博覽會等東西部地區互動平台。積極推動東部發達地區對口幫扶西部貧困地區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區域協調互動機制,形成東中西部地區協調互動、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新格局。
東西部互動機制及對口幫扶等工作在阿勒泰地區也有體現。如幹部援疆工作,迄今,阿勒泰地區已接受六批援疆幹部的對口支援,其中前三批為江蘇常州的對口援疆,後三批為中央和國家機關、中央企業派出的。自 2002 年始,中央和國家機關、中央企業第四批援疆幹部對阿勒泰地區實施對口支援,2008 年第六批援疆幹部入阿開展援疆工作。阿勒泰地區歷來高度重視援疆工作,充分發揮援疆幹部在招商引資、項目爭取、幹部培訓等方面的橋梁紐帶作用,為促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中央和國家機關、中央企業援疆幹部在宏觀管理、人脈等方面具有很強的優勢,但也存在援疆幹部來自不同的單位,互不隸屬,在爭取項目、資金等時,往往單兵作戰,難以形成合力等問題。阿勒泰地區也在考慮探索創新符合阿勒泰地區實際的科學援疆新機制,爭取東部地區經濟發達地市的對口幫扶。
5. 加大投入力度,落實組織保障
繼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中央資金投入要繼續向西部地區傾斜,逐步增加對西部地區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中央擴大內需新增投資繼續向西部地區傾斜,重點投向西部地區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和災後恢復重建等領域,增加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促進西部地區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通過政府投入帶動銀行貸款和社會投資,引導民間資本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狠抓政策和工作落實。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結合實際,按照職能分工,切實落實好各項任務。國家發展改革委要積極做好綜合協調,完善西部大開發的政策措施,研究解決西部大開發的重大問題,推動西部地區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
阿勒泰地區是一個以牧為主的少數民族聚集區,基礎設施建設相對薄弱,自然生態環境脆弱。阿勒泰地區最大的民生工程是牧民定居工程,控制性水利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成為地區的重點,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為礦業特區發展的關鍵。中央擴大內需新增投資西部的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等領域,阿勒泰地區要主動加強與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及各成員單位聯系,加大包辦力度,積極爭取國家對地區牧民定居工程、控制性水利工程、生態環境保護等工程項目。
( 三) 人才方面的優惠政策
1) 人才和智力向西部地區流動。支持其他地區的人才以兼職、短期服務、承擔委託項目、合作研究、技術入股、承包經營等多種形式參加西部開發。組織國內高級專家、優秀博士後和海外留學人員分期分批到西部地區考察和進行咨詢服務,運用現代通信手段和網路技術開展遠程服務。支持在西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充分利用其技術密集、設施完備、政策優惠的有利條件,吸引留學人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從事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工作。
2) 西部地區工作的各類人才實行來去自由的政策。其人事檔案可轉到接收單位或由原單位保存,也可由接收單位或原單位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保管。
3) 為西部地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高層次管理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出入境便利。提供入境、居留便利的人員范圍是: 執行中央或地方政府與國外簽署的國家級和省部級科技項目、重點工程協議的外籍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才,在華任職的留學歸來人員中的外籍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才,執行政府間無償援助協議的外籍人員,較大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及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阿勒泰地區要針對國家對人才方面的優惠政策。結合阿勒泰地區實際,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引進地區緊缺的地質勘查、礦業、管理等方面的高級人才。在礦業特區內,利用新區礦業園區這一平台,依託地區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建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充分利用其技術密集、設施完備、政策優惠的有利條件,吸引留學人員創辦礦業高新技術企業或從事礦業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工作。阿勒泰地區與周邊 3 個國家的礦業合作日益加強,隨著地區礦業經濟的快速發展,俄羅斯、哈薩克和蒙古 3 國礦業高科技人才、高層次管理人才和投資者到阿勒泰礦業特區任職、工作,在未來很可能成為常態。應按照上述人才方面的優惠政策,為阿勒泰地區的外籍礦業高科技人才、高層次管理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出入境便利。
二、相關優惠政策及實施情況
國務院 「32 號文」是根據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於 2007 年在充分認識新疆在我國發展和穩定大局中的特殊重要戰略地位的條件下提出的。國土資源部堅決貫徹落實「32 號文」精神,同年11 月,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發 [2007] 258 號文向國務院上報落實「32 號文」情況。主要從新疆享受國土資源優惠政策、加強礦產勘查、加快優勢礦產資源開發、加強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的防治、推進資源稅費支持政策的制定、創新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機制、加強地質科技研究和人才培養等方面,形成了國土資源部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落實措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阿勒泰地區落實 「32 號文」精神,用足用活國土資源部 258 號文中提出的國土資源特殊政策。經過 3 年多的實施,國土資源部門在落實新疆、阿勒泰地區承接內地產業轉移過程中的土地資源特殊政策、加強礦產資源潛力轉化為礦產資源優勢力度、力促礦產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務實推進礦產資源稅費支持政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 一) 土地利用優惠政策
考慮到新疆用地需求及其土地資源特點,在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方面給予優惠,從而促進新疆承接內地產業轉移。對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之外的國有未利用地建設工業項目的,按照 《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 30% 執行。特事特辦、提高用地審批效率。在用地上優先安排和重點保障能源基地建設項目和優勢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電力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土地利用指標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的調整。
阿勒泰礦業特區內礦業深加工項目在礦業園區落地,享受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這為促進礦業大企業、大集團在礦業園區內落地提供了土地優惠政策的支持,如新興鑄管集團鐵資源深加工項目、特變電銅集團銅資源深加工項目等。在阿勒泰礦業特區建設中上述重點項目均有如控制性水利工程,水電、煤電、風電等能源基地建設項目以及優勢資源轉化項目 ( 新興鑄管、特變電) 等,在新區建設中,可享受土地利用指標適當調整的優惠政策等。
( 二) 礦產勘查支持措施
為促進新疆礦產資源潛力轉化為礦產資源優勢,提高基礎地質工作程度。加大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與勘查工作力度, 「十二五」末全面完成中比例尺區域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調查,基本完成重要成礦有利地段 1∶ 5 萬區域地質和礦產調查,統一規劃部署天山、阿爾泰山、昆侖山、阿爾金山等重點成礦區帶內重點勘查規劃區的礦產勘查工作; 加強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促進和諧發展; 國土資源大調查、中央地質勘查、基本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等中央財政專項年度投入規模增加一倍以上,加快實現地質找礦突破。由國家出資完成重點勘查區礦產普查。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加強與中亞五國地質調查機構的合作,開展新疆與中亞重要成礦區帶對比研究,指導新疆地質找礦工作。
依據國務院 「32 號文」,國土資源加強對新疆礦產勘查力度,2008 年 7 月 11 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與國土資源部簽署協議,確定了 「358」項目。國土資源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2009、2010 兩年將共同投入 11. 2 億元財政資金開展礦產勘查工作。阿爾泰-准噶爾重點成礦區帶是 「358」項目中部署的重點勘查礦帶,阿勒泰地區位於該重點成礦區帶內,與新疆乃至北疆其他地區相比,地質工作程度較高,屬於深化地質礦產勘查的地區。阿勒泰地區重視 「358」項目的實施,要以國土資源部、新疆實施的 「358」項目為契機,在阿巴宮-庫爾提鉛鋅鐵銅金等 6 個礦產資源重點調查評價區內,在富蘊縣蒙庫-阿巴宮鐵礦、青河縣卡拉先格爾一帶銅金礦等重點勘查區內,積極爭取國土資源大調查、中央地勘基金、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等專項地勘資金,加快實施阿勒泰-准噶爾成礦區帶基礎地質調查和重要礦產勘查項目。重點加強鐵、銅、鉛鋅、鎳等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努力增加探明資源儲量,為礦業特區建設奠定物質基礎。
新疆與中亞重要成礦區帶對比研究工作進展順利。截至 2009 年 12 月,中國、蒙古、哈薩克、俄羅斯、韓國等五國聯合地質填圖工作取得重要進展,編制完成了世界首張1∶ 250 萬大地構造圖等。中國地質調查局與原蒙古工業和貿易部礦產資源與石油管理局簽訂 「中蒙邊界地球化學塊體編圖對比研究」合作項目協議,也已有了良好進展。這些成果對指導新疆地質找礦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 三) 優勢資源轉化優惠政策措施
國土資源部通過加大礦產資源整合力度、制定礦山最低開采規模、將優勢資源優先配置給大企業、大集團等措施,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基地建設,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集約化水平。在第二輪礦產資源規劃啟動、培訓、研究、編制、預審及審批過程中,國土資源部及其相關單位大力支持和幫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州、縣 ( 市) 級第二輪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產資源規劃 ( 2008 ~2020 年) 已於 2009 年經國土資源部審批,是全國省級礦產資源規劃中較早通過審批的規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兩輪礦產資源規劃均已完成。作為國土資源部第三批阿勒泰地區援疆幹部派出單位的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通過設置援疆資助項目,幫助阿勒泰地區編制第二輪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 四) 積極推進礦產資源稅費支持政策
與有關部門協商,加大中央分成集中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對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專項資金的支持力度; 推進部分礦產品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並適時調整石油、天然氣、煤炭、金屬、有色金屬和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等稅收水平; 加大少數民族地區資源勘查開發稅費改革力度,完善欠發達地區礦產資源開發補償機制,逐步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率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起征標准,以及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加大地方留成。
就礦產資源補償費而言,中央和自治區的分成比例是 4∶ 6。自治區改革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制度。自治區規定,自 2008 年起,各地州上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全部返還本地,自治區不留。就阿勒泰地區而言,由於部分阿勒泰地區礦山企業拖欠礦產資源補償費,地區加大清繳力度,2008 年該地區礦產資源補償費達 9 000 多萬元,2009 年為 5 600餘萬元。僅這項加大礦產資源補償費地方留成的優惠政策,為阿勒泰地區加強礦產資源勘查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作出了貢獻。
『伍』 國家下達退耕還林的政策要到哪一年結束
截止2019年4月10日退耕還林政策未公布過結束時間。《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沒有明文規定,且「退耕還林」已經作為我國的一個重大國策落實。
退耕還林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是世界上投資最大、政策性最強、涉及面最廣、農民參與程度最高的重大生態工程,更是一項惠及25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3200萬農戶、1.24億農民的重大民生工程。
2014年,我國啟動新一輪退耕還林工程,到2020年將退耕還林還草近8000萬畝,補償形式也從第一輪退耕的種苗、生活費和糧食補助改為每畝補償1600元、5年分3次發放。
(5)退牧還草工程項目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退耕還林工程是我國乃至世界上投資最大、政策性最強、涉及面最廣、群眾參與程度最高的一項重大生態工程,為我國在世界生態建設史上寫下絢爛的一筆。
退耕還林工程就是從保護生態環境出發,將水土流失嚴重的耕地,沙化、鹽鹼化、石漠化嚴重的耕地以及糧食產量低而不穩的耕地,有計劃,有步驟地停止耕種,因地制宜地造林種草,恢復植被。
1999年,四川、陝西、甘肅3省率先開展了退耕還林試點,由此揭開了我國退耕還林的序幕。
2002年1月10日,國務院西部開發辦公室召開退耕還林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確定全面啟動退耕還林工程。
在2012年10月13日召開的「全國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部際聯席會議第三次會議」上,國家林業局副局長張永利也表示:「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繼續推進退耕還林工程建設正處在一個十分關鍵的時期。」標志著重啟退耕還林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