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號是什麼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號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所編排的一個號碼,用於明確注冊工程師的順序號。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號有17位,是在「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持證人簽名欄的下方號,它是唯一的、永遠不變的,此號碼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編號是捆綁的。注冊成功後執業資格證書編號其實就是你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 編號。此外還有一個執業證號,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的發證時間和發證地區進行編碼。
具備資格的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後,申請人將聘用單位意見書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一並報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家注冊管理機構;國家注冊管理機構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注冊證;不合格的,不予頒發注冊證,並書面說明理由。
㈡ 山西有多少注冊安全工程師
你們省 好像是 300多人 你去安監局的網站看一下吧
㈢ 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後,哪種情況下由所在單位向注冊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注冊
以下是管理規定,按規定應注銷,但才過期不到一個月,抓緊時間與省安監局溝通一下看看怎麼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及時告知執業證和執業印章頒發機關;重新具備條件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十六條 執業證頒發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執業證和執業印章收回,並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未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㈣ 安全生產法中明確什麼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4)山西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單位擴展閱讀
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中,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業績突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一)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和法規,熱愛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或從事安全工程技術服務的崗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1995年及以後,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過有代表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專業論文2篇,或有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專業的重要專著。
(四)連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滿5年,累計滿10年。
(五)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及法規方面知識考核合格。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