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招標中工程量計算錯了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發現招標方清單計價有問題是中標方,因為中標方對招標方的技術標書很在意,每項都會對照施工圖的,晚改不如早改,不管是增加工程造價,還是減少工程造價,如實糾正過來,防止今後中標方以此為借口,無事生非!!
⑵ 招標後發現工程量清單嚴重出錯怎麼辦
正常的做法是依照合同、投標書、招標書、施工圖來判定,首先是施工合同對此有無約定,有約定按約定執行,無約定的雙方協商解決;其次是看合同工程量的認定方式,如是招標書中甲方給出工程量,按此投標的,應可向甲方提出調整工程量。
如是招標書中甲方辦給出施工圖,自己算錯了工程量的,應由自己負責。
如是甲方更改圖紙造成的增加,應由甲方負責相關造價。
(2)過程計量出現工程量錯誤怎麼解決擴展閱讀:
固定總價就比較復雜(本文主要就發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單及圖紙的項目)一般爭議最多的是工程量,價格變化也是因為工程量的變化。
適合採用固定總價招標的前提是其相應設計施工圖已經出具完成。但是鑒於建築工程產品的特殊性,實踐中許多發包人為盡快推進招標程序及後續施工許可證的辦理工作,會在施工圖尚未出具的情況下編制工程量清單,並進行工程招標。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從而計價活動應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強制性規定約束;
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非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而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計價活動不一定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強制性規定約束,除非發承包人書面意思自治表示清單是依據該規范編制並願意受其規范約束的類似條款。
⑶ 實際施工過程中發現原合同標價清單工程量與實際不符 可以要求按實計量或者要求補償嗎 有什麼 依據說明
一般的工程合同都是單價合同,清單工程量不作最終結算依據,
超出部分工程單價可按原單價或另外定價,
一般合同上都有說明。
⑷ 結算時發現工程清單工程量計算有重大偏差,怎麼辦
1.0.6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應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畢竟不是法律,發包方往往藉助市場優勢把工程量的風險推給承包方,本案就是這樣的例證。
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或少計部分屬承包范圍內不予另行計價」,這就要求承包方在報價時要仔細核實工程量,凡屬漏項、缺項、錯項均視為包含在工程量清單報價中。
1.0.7本規范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F應作為編制工程量清單的依據。
1附錄A為建築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物和構築物工程。
2附錄B為裝飾裝修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裝飾裝修工程。
3附錄C為安裝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安裝工程。
4附錄D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適用於城市市政建設工程。
5附錄E為園林綠化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適用於園林綠化工程。
6附錄F為礦山工程工程量清單項目及計算規則,適用於礦山工程。
1.0.8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過程計量出現工程量錯誤怎麼解決擴展閱讀:
本規范總結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3實施以來的經驗,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特別是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中普遍反映的,在工程實施階段中有關工程價款調整、支付、結算等方面缺乏依據的問題。
主要修訂了原規范正文中不盡合理、可操作性不強的條款及表格格式,特別增加了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如何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合同價款約定以及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工程價款調整、索賠、竣工結算
。工程計價爭議處理等內容,並增加了條文說明。原規范的附錄A~E除個別調整外,基本沒有修改。原由局部修訂增加的附錄F,此次修訂一並納入規范中。
⑸ 工程量清單編制錯誤怎麼辦。計量單位本來該為m³,但清單卻寫成m,工程已實施,怎麼處理
這個小毛病應該沒事吧,被審計看出來解釋下就好了
⑹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量清單里的數量錯誤,業主想更改工程量,應該怎麼做
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就像設計圖紙工程量一樣,只是估算量,最終的工程計量是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來的,不過如果工程量較清單工程量出入較大時,應考慮調整單價
⑺ 當招標工程量清單錯誤,比如分項工程量中的數量錯誤,裡面的分類名稱錯誤,這個怎麼辦
1、分項工程數量錯誤,投標的時候按企業定額計算的總額除以錯誤數量得到綜合單價,投標人不能改
2、招標的工程清單中分項名稱錯誤,標報價時是以錯就錯,投標人不能改
⑻ 工程計量時,若發現工程量清單漏項或偏差,怎麼計量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設計原則是承包商承擔價格風險,發包方承擔工程量的風險,這一點在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里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畢竟不是法律,發包方往往藉助市場優勢把工程量的風險推給承包方,本案就是這樣的例證。雙方在中明確約定「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或少計部分屬承包范圍內不予另行計價」,這就要求承包方在報價時要仔細核實工程量,凡屬漏項、缺項、錯項均視為包含在工程量清單報價中。這樣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或少計算的,結算時要求調整一般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盡管,《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第4.5.3條規定「工程計量時,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屬於強制性規范。但是該規定是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法》規范下的強制性標准還有待商榷,即使是《標准化法》規范下的強制性規范,也還要考慮《招標投標法》第46條的規定,如果將漏項、計算偏差都據實結算,必將構成對條件實質性的變更,因違反《招標投標法》強制性的規定而無效。
一般情況下,增加的項目是必須要增加費用的。發包方為承包方規定了嚴格的簽證程序,如果你們沒有及時按照約定的程序去行使權利的話,按照約定就等於放棄了對增加項目計價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建議以後再簽訂時,盡量不要讓對方對你們的權利作出過多的限制,如果不得已接受了相對方的不平等條件,使自己處於不利地位的話,一定要及時主張權利,否則,承包方會陷入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