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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意見建議

發布時間:2021-08-13 15:07:25

㈠ 施工總承包企業對施工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標准化的意見和建議,跪求,速度

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細則

技[2009]17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管理,根據國家、地方、行業工程質量管理規程、規范、標准和公司《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公司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章 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管理職能與人員配置
第三條 管理職能
(一)全面執行國家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對施工准備、施工現場、施工過程、工程竣工驗收等過程實行全方位管理。
(二)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保證工程施工的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確保向社會提供滿足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和建設單位要求的合格工程。
(三)認真執行工程質量管理的各項基本制度。
第四條 人員配置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准和公司《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項目經理部質檢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兩年以上施工管理經驗,並取得質檢員資格專業技術人員。
(二)項目經理部在考慮項目規模的基礎上配置1—3名專、兼職質檢員;對於大型綜合項目經理部可設置質量監督檢查分站,質量監督檢查分站根據項目所涵蓋專業配置3—4名專職質檢人員。
第五條 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必須由項目經理部負責在其承包施工的工程范圍內建立,並統一協調管理。各分包(供)方應結合分包工程的范圍、特點,以及項目經理部的具體要求,建立相應的施工現場工程質量保證子體系。
第六條 分包工程的工程質量應由分包(供)方負責,並接受總包方的管理。總包方應對分包(供)方的工程質量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 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管理工作職責
第七條 項目經理的職責
(一)項目經理是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項目經理部全面質量管理。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及公司各項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同時,結合項目實際,組織制定和完善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細則。
(三)組織傳達貫徹公司和上級工程質量管理的安排、部署及通知精神,結合實際組織制定措施,抓好落實工作。
(四)組織對項目工程質量管理進行策劃,並制定工程質量管理目標。
(五)按規定設立工程質量管理機構,做好質量管理人員配置工作。
(六)組織制定和明確項目經理部各副職、部門及質量管理人員的責任;與質量管理人員簽訂《工程質量責任書》,將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目標分解落實到人。
(七)組織抓好全員性的工程質量意識教育和各工種和各種設備操作人員的操作技能的培訓。
(八)經常深入施工現場,了解、掌握工程質量情況。每月定期組織召開一次質量工作會議,分析存在問題,研究制定措施,對工程質量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九)按規定及時上報工程質量事故情況,組織相關技術人員、質量管理人員進行工程質量事故分析,開展責任問責,並嚴格按照相關規程規范及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等進行責任認定和分析原因,落實相關責任。
第八條 項目總工程師職責
(一)協助項目經理全面抓好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對項目工程質量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協助項目經理做好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的策劃,組織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的各項管理制度。
(三)認真貫徹執行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標准、規程規范要求。
(四)協助項目經理抓好公司和上級文件通知、工作部署的貫徹與落實。
(五)按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一次全面工程質量檢查工作。對工程質量管理存在問題應及時向項目經理匯報並提出整改意見,對工程質量隱患問題必須按定人、定時、定措施的「三定」原則及時整改及驗收。
(六)參加並檢查技術交底和關鍵節點質量控制專項方案在施工過程的實施工作。
(七)協助項目經理抓好對工程質量事故和隱患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制定措施,整改落實,避免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第九條 項目專業工程師職責
(一)組織編制工程質量保證措施,並對工程質量管理的措施進行審核。組織工程質量保證措施的編制人員向參加施工的管理及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二)編制分部分項工程和重要的關鍵節點的質量控制措施專項方案,經項目經理部負責人審核、簽字後實施。組織專項方案編制人員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質量控制措施的方案交底。
(三)定期組織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要求其立即進行整改,並將情況及時向主管質量負責人和質量管理人員進行通報,必要時向作業人員發出書面通知,並要求進行簽字認可。
(四)對於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分部分項工程,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五)對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了解和掌握其技術特性,組織編制和完善技術操作規程,並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第十條 項目質量檢查員
(一)貫徹上級有關工程質量方針、政策和施工質量標准、規范。
(二)按照工程質量驗收標准、規范、設計文件、施工方案、工藝標准和工程合同對工程(產品)質量進行檢查並參與驗收。
(三)參與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目標及工程質量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四)參與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策劃,完善項目經理部各項工程質量管理細則,參與編制分部分項工程和重要的關鍵節點工程的質量控制措施專項方案;編制施工過程中質量通病的預防措施,並報請項目經理組織研究實施。
(五)協助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並參加技術交底會議,了解和掌握交底內容。監督技術交底工作的落實,並做好資料存檔工作。
(六)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並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
(七)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在質量、技術部門的指導下,設置工程質量控制點,合理劃分檢驗批,並督促對施工過程實施控制。
(八)組織召開工程質量工作例會。
(九)參與組織召開工程質量專題會,溝通施工質量情況,識別潛在的工程質量隱患,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因考慮不周或執行偏差而引發的質量問題。
(十)配合項目部物資供應部門制定設備和材料進場的檢驗流程,並嚴格執行。對進入工程施工現場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築構配件、器具和設備等進行質量驗收,並按規定取樣、送檢,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不合格的不準使用,已經用於工程的,有權責令停止施工並向上級報告。
(十一)督促施工班組做好「自檢、互檢、交接檢」,堅持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檢查不合格,不準提交有關部門驗收。
(十二)按照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准、專業工程施工工程質量驗收規范以及所在施工企業工藝標准和有關規定,進行工序、檢驗批、分項和隱蔽工程的檢查和驗收,並做好記錄。
(十三)具體負責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1、嚴格按照合同或國家規定的標准、驗收規范和設計文件進行工程質量檢查,主控項目要嚴格把關,一般項目必須按規定的抽樣方案進行抽樣檢查,並確保檢查結果公正、真實、准確,檢查結果必須有記錄,做到檢查手段完善,過程式控制制完整;
2、對施工現場、施工全過程進行經常性的工程質量隱患排查和監督管理,發現重大工程質量隱患,及時上報項目經理部;
3、協助總工程師組織每月定期質量檢查工作,並及時分析工程質量隱患存在的部位和影響程度;
4、發現工程質量隱患問題應及時簽發工程質量隱患整改通知單,按照「三定」原則進行組織落實,並按整改期限要求對整改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5、做好檢查情況總結報告,並及時進行情況通報。
(十四)參與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與處理,協助有關人員分析產生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十五)組織項目工程質量驗收工作,對可能產生不合格品的原因進行統計分析,為編制糾正預防措施提供依據,參加不合格品的評審並對其處置結果進行跟蹤檢查。
(十六)對每天工程質量情況進行記錄,報告並跟蹤督促分包(供)方工程質量管理和整改。
(十七)根據工程質量意識教育與培訓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工程質量意識教育、培訓工作。做好培訓內容、人員、時間的記錄,存檔備查。
(十八)參與組織開展質量競賽及獎罰活動。
(十九)督促和參與竣工工程竣工驗收、質量回訪、保修工作,並做好記錄簽證。
(二十)做好工程質量管理備查資料的建檔存檔工作。
第四章 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策劃
第十一條 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策劃應由項目經理組織,項目總工程師根據策劃結果組織編制形成文件,經項目經理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工程質量策劃的依據
(一)合同中約定的工程質量管理目標,應達到的各項指標及其驗收標准;
(二)項目施工組織設計;
(三)項目施工應執行的法律、法規、技術標准、規范;
(四)公司和項目經理部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及其管理要求。
第十三條 項目工程質量策劃的內容
(一)編制依據;
(二)項目概況;
(三)工程質量目標和要求;
(四)工程質量管理組織與職責;
(五)影響施工工程質量的因素分析及其質量控制措施;
(六)工程質量管理與技術措施和質量保證與協調程序;
(七)關鍵工序、特殊過程及作業的指導書;
(八)項目工程質量檢查與驗收的標准、規范、規程;
(九)突發工程質量事件的應急措施;
(十)施工工程質量管理應形成記錄;
(十一)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項目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制度
(一)按照公司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公司各項工程質量管理制度,認真貫徹落實公司和上級部門關於工程質量管理的有關文件精神和要求。
(二)結合工程項目情況和施工現場實際,制定和完善項目工程質量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落實項目工程質量管理責任
(一)制定項目經理部各副職、部門及質量管理人員的質量管理責任制度。
(二)項目經理部負責人與質量管理人員簽訂《工程質量責任書》,明確責任分工,將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目標分解、落實到人。
第十六條 工程質量管理意識與培訓工作
(一)加強工程質量意識教育,提高全員質量意識,貫徹國家關於工程質量管理的方針和政策以及公司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組織對操作人員的操作水平的培訓,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三)定期組織相關的標准規程規范的學習和培訓,充分掌握所施工的工藝和流程的規程規范的要求,並嚴格執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和有關合同的約定。
(四)做好技術交底,特別是質量控制點的交底,使操作人員、技術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對過程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第五章 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管理的實施
第十七條 項目施工工程質量管理
(一)項目經理應在施工前組織對設計圖紙自審,組織參加技術交底,理解設計意圖和設計文件對施工的技術、工程質量標准要求,並形成記錄。
(二)施工工序質量管理
施工工序質量管理應採取日常現場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質量控制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重點是對關鍵、特殊工序的質量控制,並應形成記錄。
1、施工管理人員及作業人員應按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和技術交底文件進行施工;
2、工序的檢驗和試驗應符合過程檢驗和試驗的規定,對查出的質量缺陷應按不合格控製程序及時處置;
3、施工管理人員應記錄工序施工情況。
(三)特殊工序控制
1、對在項目工程質量策劃中界定的特殊工序應設置施工質量控制點進行控制;
2、對特殊工序的控制,除應執行一般過程式控制制的規定外,還應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專門的作業指導書,經項目經理審批後執行。
(四)工程測量控制
1、在項目開工前應編制測量控制方案,經項目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實施,測量記錄應歸檔保存;
2、在施工過程中應對測量點線妥善保護,嚴禁擅自移動。
(五)計量測試人員應按規定控制計量測試器具的使用、保管、維修和檢驗,計量測試器具應符合有關規定。
(六)施工設備的質量控制
1、應按設備進場計劃進行施工設備的調配;
2、現場的施工機械應滿足施工需要。
(七)施工材料的質量控制
1、項目經理部應按計劃招標采購材料、半成品和構配件;
2、材料的搬運和貯存應按搬運儲存規定進行,並應建立台賬;
3、項目經理部應對材料、半成品、構配件進行標識;
4、未經檢驗和已經檢驗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和工程設備等,不得投入使用;
5、對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工程設備和檢驗設備等,必須按規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第十八條 施工工程質量保證措施
(一)制定工程質量措施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
1、工程特點及施工條件分析;
2、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所必須達到的工程質量總目標及其分解目標;
3、工程質量管理組織機構人員及資源配置計劃;
4、為確保工程質量所採取的施工技術方案和施工程序;
5、材料、設備質量管理及控制措施;
6、工程檢測項目計劃及方法等。
(二)設置質量控制點。凡屬關鍵技術、重要部位、控制難度大、影響大、經驗欠缺的施工內容以及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均列為質量控制點,實施重點控制。
第六章 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的檢查工作
(一)項目經理部應對項目貫徹質量保證措施執行情況組織檢查和考核評價,驗證實施效果。
(二)項目經理部應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施工現場的工程質量檢查。
1、施工用的主要材料和設備是否滿足工程質量要求;
2、施工工序和工藝是否按工序及工藝控制要求進行;
3、各專業工程施工過程是否按有關標准規程規范進行操作,並是否滿足有關國家及行業的有關標准和規定;
4、主要關鍵節點是否按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圖及技術交底情況進行施工;
5、隱蔽工程的施工和現場記錄情況是否按要求進行,各種簽證的辦理是否及時;
6、各種計量儀器和儀表是否能夠准確運行,並滿足工程的需要;
7、施工用主要材料水泥的配比是否滿足和符合質量要求;
8、施工過程中的主要記錄台帳是否及時完備;
9、檢查各種工程測量參數的數據是否准確和符合工程要求等。
(三)項目經理部應做好項目施工的日常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加大力度和頻次。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問題的評價、處理
項目經理部應依據監督檢查中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召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的專題工程質量分析會,針對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中出現的問題制定相關整改措施。
(一)項目經理部應分析和評價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現狀,識別工程質量持續改進區域,確定改進目標,實施選定的解決辦法。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
1、應按不合格品控製程序進行控制,嚴禁未經檢驗或有工程質量問題的工序轉入下道工序;
2、對檢查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進行分類、分級,並按規定流程進行處理;
3、應對工程質量問題評審,制定整改措施,經批准後實施,並對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結果進行檢查驗收;
4、做好並保存工程質量問題處理和驗收等的各項記錄;
5、根據公司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和處理程序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項目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的改進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理部的工程質量管理責任部門應做好項目工程質量管理信息的收集工作,收集的信息應包括:
(一)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和規章制度等;
(二)業主及監理單位對項目工程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的評價;
(三)業主、監理單位及質量監督檢查部門對項目工程質量管理情況及工程質量的檢查結果;
(四)兩級公司項目質量管理監督檢查結果;
(五)項目經理部自檢、自查及驗收結果;
(六)同行業其他施工企業的經驗教訓;
(七)市場需求;
(八)質量回訪和服務信息。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理部應按規定組織對工程質量信息進行分析,判斷工程質量管理狀況和工程質量目標實現的程度,識別需要改進的領域和機會,並採取改進措施。在分析過程中,應使用有效的分析方法。分析結果應包括:
(一)業主及監理單位對項目工程質量、質量管理水平的滿意程度;
(二)工和服務質量達到要求的程度;
(三)工程質量水平、質量管理水平、發展趨勢以及改進的機會;
(四)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策劃結果的實施情況;
1、施工和服務質量目標的實現情況;
2、關鍵工序和特殊工序的控制情況;
3、項目工程質量管理策劃結果的各項內容的完成情況;
4、存在問題及改進意見。
(五)與分包(供)方合作的評價。
第二十三條 糾正措施
(一)對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設計人、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應分析原因,制定糾正措施;
(二)對已發生或潛在的不合格信息,應分析並記錄結果;
(三)對檢查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或不合格報告提及的問題,應由項目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糾正措施;
(四)對嚴重不合格或工程質量事故,必須實施糾正措施,實施效果應驗證;
(五)實施糾正措施的結果應由項目總工程師組織驗證並記錄;
(六)項目經理部應定期評價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 預防措施
(一)項目經理部應定期召開工程質量分析會,對影響工程質量的潛在原因,採取預防措施;
(二)對可能出現的不合格,應制定防止再發生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對質量通病應採取預防措施;
(四)對潛在的嚴重不合格,應實施預防措施;
(五)項目經理部應定期評價預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八章 項目經理部分包(供)方的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理部應加強分包(供)方的工程質量管理,摒棄以包代管思想,以確保分包工程施工質量符合規定。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理部要做好符合公司准入條件分包(供)方的進場驗證工作,使其技術、質量、管理能力等滿足合同約定要求。
第二十七條 項目經理部應對分包(供)方的質量活動實施控制,並形成記錄,並將分包(供)方的工程質量管理應納入項目經理部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之中,使其能夠滿足工程的質量要求。
第二十八條 項目經理部應要求分包(供)方必須建有完整的工程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在實施過程中接受項目管理部的監督管理。分包(供)方質檢員必須嚴格按標准規范和工程質量目標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後報項目經理部驗收。
第二十九條 分包(供)方應嚴格按照工程質量目標組織施工,並據此編制施工方案、創優規劃等,並報項目經理部審核認可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項目經理部應安排兼職質量管理人員對分包(供)方施工全過程的工程質量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項目經理部質檢員要定期對分包(供)方各工序施工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求必須立即整改,在局部整改或整改後仍然達不到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項目經理部要對分包(供)方負責的分項施工過程進行重點監控點,對涉及到特殊、關鍵過程的施工項目應嚴格按照特殊、關鍵過程程序要求進行控制,對施工過程存在的工程質量問題及隱患及時提出,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嚴格落實。
第三十二條 項目經理部要組織要定期對分包(供)方進行再評價,根據分包(供)方施工的實際情況以及工程質量施工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考核結果確定是否為合格分包(供)方,否則被淘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項目經理部是工程質量管理的執行中心,項目經理部必須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特別是分包(供)方的工程質量管理。兩級公司領導要提高工程質量管理意識,切實將工程質量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公司技術質量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09年9月18日發布之日起實施。

㈡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2020年建築行業的十大關鍵詞,與你息息相關!-工保網



7、智能建造與工業化協同發展


2020年7月,住建部、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聯合下發《關於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築工業化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未來5年建築業大方向敲定。


10個關鍵詞:

支柱產業、轉型升級、拉動內需、裝配式、智能化裝備、機器代人、智能控製造樓機、全產業鏈、工程總承包企業、CIM


2020年7月,住建部、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聯合下發《關於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築工業化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大力發展建築工業化為載體,以數字化、智能化升級為動力,創新突破相關核心技術,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設各環節應用,形成涵蓋科研、設計、生產加工、施工裝配、運營等全產業鏈融合一體的智能建造產業體系,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效益和品質,有效拉動內需,培育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



8、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


國務院第728號令《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中小企業被拖欠的款項及時支付,《條例》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 30日內支付 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60日 。

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的 ,將對機關、事業單位 追究責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 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 中小企業款項。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 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於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 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 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 應當主動告知其屬於中小企業 。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禁止 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 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 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 不得違約拖欠 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


9、企業資質改革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簡資質類別,歸並等級設置。

改革後: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綜合資質、行業資質、專業和事務所資質;

施工資質分為 綜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

工程監理資質分為 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 。

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資質只設甲級或不分等級),資質等級壓減後,中小企業承攬業務范圍將進一步放寬,有利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文件還提到做好資質標准修訂和換證工作,確保平穩過渡,設置1年過渡期,到期後實行簡單換證,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


1. 建築資質類別的變化,建築資質已經取消主項資質和增項資質之分、取消了數量限制、打破資質序列的變化,企業可以自由申請資質,在資質升級方面,放寬了對建造師數量的要求,細化了項目業績指標。


2. 資質標准主要指標的變化,針對目前空殼化嚴重現象的建築施工企業,對注冊建造師和主要技術人員進行了調整,調整了項目業績等具體指標、添加對現場經理和關鍵技術工人的指標要求;在資質升級方面,放寬了對建造師數量的要求,細化了項目業績指標。


3. 施工資質范圍的變更,取消了施工勞務企業的承包業務范圍限制,承接范圍不在於注冊資金掛鉤;目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在簡化建築資質。雖然在政策的實際實施中有些困難,但對於具有良好信用額度的建築企業來說,放寬其業務范圍無疑是一項技術和財務挑戰,給建築企業帶來更好的發展機會。


10、電子化證書普及


雖然2019年就已經有一些省市發放了二建電子證書,但是2020年受疫情影響,許多相關工作都轉移到了線上開展,一級建造師也有了自己的電子證書,電子證書的辦理省時省力,查詢起來方便快捷,有效減少了假證現象的產生,電子化證書未來會成為建築行業的一大趨勢。

㈢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生效了嗎

(2004年2月3日建設部令第124號發布 根據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9號修正)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施工分包,是指建築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五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發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以下簡稱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分包工程發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勞務作業發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條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 第六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鼓勵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提倡分包活動進入有形建築市場公開交易,完善有形建築市場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第八條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 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 第九條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第十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並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相應措施,確保工程款和勞務工資的支付。 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訂立分包合同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分包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自變更後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前款所指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勞動合同、工資以及社會保險關系的人員。
第十二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約擔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擔保後,要求分包工程發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提供。第十三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於轉包行為。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第十四條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下列行為,屬於違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

㈣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投標及承發包階段十大問題淺析和建議

工程總承包試點實踐分析:困境與突破-工保網



1、工程總承包實踐困境


2016年是國內工程總承包模式快速應用發展的一年,國家相繼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住房城鄉建設事業「十三五」規劃綱要》等多份重要文件,大力推行工程總承包模式;各地方也紛紛出台試點文件,在投資項目中積極採用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


目前,從各地工程總承包模式的試點實踐來看,國內工程總承包模式在發包方市場接受、承包商資質能力、項目投資控制風險、承包商責任風險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


發包方市場接受


從市場層面來看,大多數業主方受傳統發包管理模式影響較深,習慣於掌控項目管理的各項權力,在項目建設管理過程中占據主要的控制、支配地位,難以接受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下驟然的「權力失控」,如無法隨意左右設計變更、介入材料采購等問題。


同時,業主對於承包方的誠信、履約能力信任度有限,如擔憂承包商將工程層層轉包,工程費用剝削後影響工程質量安全;再如承包商是否確實具備工程總承包需要的綜合統籌管理能力,是否具備足夠的財務賠償能力等。因此,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市場推廣應用過程中面臨一定的業主市場接受阻力。


承包方資質能力


工程總承包模式,是實現設計(勘察)、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各環節階段深度融合的工程項目實施組織結構方式。這客觀上要求工程總承包的承包商主體能夠同時勝任設計、施工、采購等環節的管理任務,具備綜合的項目管理能力。


目前,國內不乏擁有設計和施工雙重資質的建築企業,但實踐中多數雙資質企業仍對設計服務內容進行了再發包。以設計單位為主導工程總承包企業,由於缺乏施工管理、招標采購、造價合約管理等實踐經驗,大多也選擇對施工進行再發包。


項目投資控制風險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階段通常為初步設計階段,這一階段由於設計深度不夠,前期不確定因素較多,容易出現漏項、深度不夠而導致後續變更較多問題,項目投資控制風險較大。同時,國內工程建設領域長期受低價中標影響,承包商的主要盈利途徑之一即是前期低價中標,後期通過工程變更索賠獲益,這種盈利模式也影響著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施效果,增加著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資控制風險。


承包商項目風險


由於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展時間較晚,實踐應用尚不成熟,業主方為規避項目管理風險,往往設置較為嚴苛的合同條款轉移自身風險。如採用單一的「固定總價合同」將風險全部或者絕大部分轉移至工程總承包單位;再如設置高額的合同賠償額度。同時,業主方明示或暗示承包商墊資、帶資,或拖延工程款發放,也會為工程總承包單位帶來較高的項目風險。



2、進一步政策引導,突破實踐困境


針對國內工程總承包模式試點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中央相繼出台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


分包管理


如上文所述,實踐中國內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普遍缺乏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造價合約管理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因此,大多數工程總承包單位往往對設計部分或施工部分進行再發包。


從工程總承包的長遠發展來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該同時具有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但基於目前國內工程總承包發展現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不得將主體部分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設計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即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自身不具備的資質管理任務進行再發包。正式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雖然並未如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對項目進行再發包,但也沒有提出限制性規定。依據「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文件並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設計或施工部分進行整體或部分再發包。


承包商資質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質要求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僅具有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除外)或者施工總承包資質」,即單資質要求。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正式稿則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即雙資質要求。


從這一不同對比來看,文件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不具備相應資質能力部分的管理任務進行分包,但卻用「雙資質」的資質等級,對未來工程總承包單位綜合業務管理能力提出要求。換言之,對設計或施工任務進行分包,或採用聯合體模式,僅為適應目前市場發展現狀的過渡措施,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長遠發展目標必然是具備設計、施工等綜合業務管理能力的建築企業。


投資控制風險


針對試點實踐中,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前期設計深度不夠、不確定因素較多,導致後續變更較多引發的投資控制風險問題,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發包人要求》、《項目清單》等內容,進一步提高工程總承包合同內容的精準度,減少工程履約期間爭議,有效控制投資風險。


發包人要求

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准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項目清單

是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如果有)、設計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項目明細。


承包商項目風險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同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責任限制」與「支付合同價款」內容。


1、責任限制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專用合同條件未約定,則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簽約合同價。但對於因欺詐、犯罪、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等不正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


2、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當制定資金安排計劃,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發包人擬對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變更的詳細情況通知承包人。如發生承包人收到價格大於簽約合同價10%的變更指示或累計變更的總價超過簽約合同價30%;或承包人未能依據「合同價格與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發包人的資金安排發生重要變更但並未收到發包人上述重要變更通知的情況,則承包人可隨時要求發包人在28天內補充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國內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在各地試點實踐中存在如承包商企業資質能力不夠全面、項目投資控制風險、承包商項目管理與財務風險等發展問題。針對這些實踐困境,國家研究制定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等重要文件,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推動工程總承包模式更有效的市場實踐應用。

㈤ 簡述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辦法有哪些變化。

1工程總承包管理包括項目部的項目管理活動和工程總承包企業職能部門參與的項目管理活動。
2工程總承包管理的范圍由合同約定。根據合同變更程序提出並經批準的變更范圍,也應列入項目管理的范圍。
3工程總承包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啟動,任命項目經理,組建項目部,編制項目計劃;實施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管理;進行項目范圍管理,進度管理,費用管理,質量管理,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風險管理,溝通與信息管理,材料管理,資金管理,合同管理,現場管理,項目收尾等。
4當業主聘請項目管理機構時,項目部應接受並配合項目管理機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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