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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工程稅務管理

發布時間:2021-08-13 16:08:51

❶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

❷ 營改增後對甲供材有什麼稅收規定

根據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稅總局頒布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相關規定,增值稅的計稅方法有兩種,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稅率分別是11%和3%,一般計稅方法進項可以抵扣,簡易計稅方法進項不可以抵扣。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增值稅計算應視不同情形而定。

  1. 乙方是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增值稅稅率是11%,銷項稅額為總價款÷(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此外,乙方采購的石材可以按規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 乙方是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依據財稅〔2016〕36號及相關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築工程。簡易方法增值稅徵收率是3%,應繳納增值稅為總價款÷(1+3%)×3%。此外,乙方采購的石材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3. 乙方是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是3%,稅務處理同情形2。

❸ 營改增後甲供材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甲乙雙方的稅務處理
甲方的稅務處理。房開企業對建築業企業的甲供,既包括對工程總承包企業甲供,也包括對專業分包企業的甲供,還包括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甲供。
在差額模式下,房開企業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和動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價值與施工方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一道,共同構成作為開發產品的不動產的開發成本,並通過銷售環節實現資金迴流,實現一個完整的經營循環。
在總額模式下,房開企業以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形式將不動產的建造交由乙方,但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約定材料設備動力的采購由甲方負責,然後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經營額范圍包括材料設備和建築服務,甲方在工程計量和結算時,將甲供部分的價值從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實質相當於以材料設備等抵頂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開企業作為甲方的稅務處理,主要問題在於建築服務及材料設備等進項的處理,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期抵扣的規定,可以全額當期抵扣。
對於建築服務,無論是差額模式還是總額模式,乙方均有權選用簡易計稅方法,當然也可以選用一般計稅方法,在甲方選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開具的建築服務合規扣稅憑證,均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11%或3%)。
對於作為甲供對象的材料、設備、動力等,在差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材料設備等用於房地產建設工程時,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在總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移交給乙方用於房地產建設工程時,屬於甲方向乙方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應按照規定計提銷項稅額,並向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乙方的稅務處理。乙方作為建築服務銷售方,其稅務處理的問題在於甲供部分是否計入銷售額。
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業務操作指引》第215頁的表述,在差額模式下,甲供材與建築業企業無關,不屬於建築業企業的稅基;在總額模式下,甲供材屬於建築業企業的稅基,選用一般計稅方法時,建築業企業可憑甲方開具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選用簡易計稅方法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❹ 施工企業甲供材的會計及稅務處理是什麼

一、稅務處理: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第七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故按條例執行,則施工企業的甲供材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一律應作為營業稅計稅基數計繳營業稅.

二、會計處理可有兩種方法,實務中可選擇其一之作操:

1.甲乙施工合同總價不包含甲供材,其甲供材稅金由甲方承擔,納稅申報按稅局要求,或由甲方以代扣代繳形式申報納稅,其稅金及附加作為甲方在建工程成本歸集;或由乙方申報納稅,而稅金由甲方承擔以工程款形式劃入乙方,這樣乙方工程結算收入由合同總價和甲供材稅金兩塊組成,具體操作方案視當地稅局處理辦法而定(好像聽說目前不再由甲方代扣代繳了)

2.乙方領用甲供材時,憑領料單(含數量、單價、金額)通過應收帳款記帳,並作為工程結算收入開票、繳納稅金及附加,其稅金及附加作為工程結算稅金及附加抵減乙方當期損益。

❺ 甲供材料的稅金應該由施工企業還是甲方繳納,施工方是以不含甲供材料價款形式簽訂合同的。。

看看下面的資料對你有沒有幫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時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1.建築安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其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2.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和稅勞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無論工程是否實行分包,稅務機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從事跨地區(包括省、市、縣,下同)工程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的;

(2)納稅人在勞務發生地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
(六)建築業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和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如合同明確規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動力及其他物資,不含預收工程價款)日期的,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全同未明確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上述預收工程價款是指工程項目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對預收工程價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3)納稅人自建建築物,其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自建建築物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將自建建築物對外贈與,其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納稅發生時間為該建築物產權轉移的當天。

2.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建設方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工程款的當天;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其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九)建築業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建築業應稅勞務的發生地。

2.納稅人從事跨省工程的,應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確定。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建築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該工程建築業應稅勞務發生地。

5.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跨省工程的,其建築業營業稅稅款的解繳地點為被扣繳納稅人的所在地。

6.納稅人提供建築業勞務,應按月就其本地和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就其本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稅;同時,自應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築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否則,應就其異地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7.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內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上述異地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是指獨立核算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收管轄范圍以外提供的建築業應稅勞務

❻ 施工企業甲供材的會計及稅務處理

甲供材會計處理:
借:原材料——**材料
貸:應付賬款——甲供材(**工程)
甲供材的稅務處理:工程決算中是否含甲供材,若含甲供材,開發票是要交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若有利潤,要交所得稅。

❼ 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甲供材怎樣處理

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甲供工程即甲供材不再計入建築企業的稅基,且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稅負可大幅降低。因此,建築企業對此要做好營改增後甲供材的稅收處理和風險防範。
甲供材不作為收入的一部分之後,可能會影響下一步相應收入的確認,也就是收入規模可能會比以前有所降低。其實降低是兩個層面的:一是甲供材這一方面;二是增值稅和營業稅之間的稅制轉換。稅制變化,因為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屬於價外稅,增值稅的收入要進行價稅分離。
甲乙雙方的稅務處理
甲方的稅務處理。房開企業對建築業企業的甲供,既包括對工程總承包企業甲供,也包括對專業分包企業的甲供,還包括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甲供。
在差額模式下,房開企業自行采購材料、設備和動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價值與施工方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一道,共同構成作為開發產品的不動產的開發成本,並通過銷售環節實現資金迴流,實現一個完整的經營循環。
在總額模式下,房開企業以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形式將不動產的建造交由乙方,但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和功能等原因,合同中約定材料設備動力的采購由甲方負責,然後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經營額范圍包括材料設備和建築服務,甲方在工程計量和結算時,將甲供部分的價值從乙方已完工工程量中扣回,其實質相當於以材料設備等抵頂所欠乙方工程款。
房開企業作為甲方的稅務處理,主要問題在於建築服務及材料設備等進項的處理,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其進項稅額不適用分期抵扣的規定,可以全額當期抵扣。
對於建築服務,無論是差額模式還是總額模式,乙方均有權選用簡易計稅方法,當然也可以選用一般計稅方法,在甲方選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開具的建築服務合規扣稅憑證,均可以全額抵扣進項稅額(11%或3%)。
對於作為甲供對象的材料、設備、動力等,在差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材料設備等用於房地產建設工程時,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在總額模式下,甲方采購時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可以全額申報抵扣,移交給乙方用於房地產建設工程時,屬於甲方向乙方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應按照規定計提銷項稅額,並向乙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乙方的稅務處理。乙方作為建築服務銷售方,其稅務處理的問題在於甲供部分是否計入銷售額。
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業務操作指引》第215頁的表述,在差額模式下,甲供材與建築業企業無關,不屬於建築業企業的稅基;在總額模式下,甲供材屬於建築業企業的稅基,選用一般計稅方法時,建築業企業可憑甲方開具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選用簡易計稅方法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案例分析:例1:差額模式下乙方的稅務處理:某房地產開發商甲為一般納稅人,其與施工企業乙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10000萬元(不含稅,下同),價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萬元鋼材,所需鋼 材由甲采購後交乙用於本工程,鋼材對應的工程款計量、支付及最終結算均與乙無關,甲企業對本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乙企業對本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由於差額模式下甲供材與乙方無關,因此,甲方供應鋼材給乙企業使用,乙企業不需要進行稅會處理,在乙企業沒有分包的情況下,該公司該項目總的增值稅銷售額為:10000÷1.03=9708.74萬元,應納稅額為:291.26萬元。(涉及單位均為「萬元」)發生納稅義務時:借:銀行存款等 10000貸:工程結算 9708.74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291.26例2:總額模式下乙方的稅務處理:某房地產開發商甲為一般納稅人,其與施工企業乙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為12000萬元(不含稅,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鋼材價款2000萬元,此部分鋼材由甲方負責采購交乙用於本工程,鋼材價款將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時扣回,甲企業對本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乙企業對本項目選用簡易計稅方法。
收到甲方移交的鋼材,取得甲方開具的發票,且向甲方開具發票時:(涉及單位均為「萬元」)借:原材料 2340貸:應收賬款 2340借:應收賬款 2340貸:工程結算 2271.85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 68.15註:此筆業務對乙方而言,也可分拆為兩筆,一筆是自甲方采購材料,取得甲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另一筆是自甲方收取工程款,然後以工程款抵頂貨款,應向甲方開具增值稅發票。
材料用於工程時: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340貸:原材料 2340假定乙方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則上述分錄應為:借:原材料 2000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貸:應收賬款 2340借:應收賬款 2340貸:工程結算 2108.11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31.89借:工程施工—— —合同成本2000貸:原材料 2000
「甲供材」中建築企業增值稅計稅方法可選擇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款「建築房屋」第2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在該條文件規定中有兩個特別重要的詞「可以」,具體的內涵是,只要發生「甲供材」現象,建築施工企業在增值稅計稅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選擇性,既可以選擇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根據此規定可以看出,建築企業選擇按一般計稅方式計稅,還是選擇按簡易辦法計稅的關鍵在於稅負的臨界點的計算。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房地產企業與建築企業簽訂建築合同時,如何選擇哪種計稅方式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甲供材」中建築企業計算增值稅銷售額的確定
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項第(9)款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根據以上政策規定,「甲供材」中建築企業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體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建築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況下,銷售額是建築企業發生建築應稅行為向發包方或業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二是建築企業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情況下,銷售額是建築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後的余額。
例如甲房地產公司與乙建築企業簽訂的甲供材合同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億元(含增值稅),其中甲方自己采購主材2000萬元,則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乙建築公司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8000萬元。
建築業、房地產業全部改為增值稅後,甲供材的貨物和建築業的勞務都是同一個稅種—— —增值稅,營業稅條件下稅務處理的涉稅難點、風險將全部消除。但與房地產、建築業相關的貨物或勞務種類繁多,幾乎各檔稅率都可能涉及。對應的稅率不同就會有完全不同的抵扣結果,所以企業要考慮周詳,特別要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確定好誰采購和誰抵扣的問題。由於甲供材一般為大宗材料,金額大、稅款多,誰采購誰將享受稅款抵扣的好處。
但在建築市場中甲方居於主導地位,這種強勢的地位,或可導致甲方將自己采購易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材料、設備、構配件等,而將難於取得發票的砂、土、石料等交由乙方采購。這樣對甲乙雙方的稅負將產生很大的影響。
所以,營改增後要解決好誰采購、誰抵扣的問題。第二,確定好如何抵扣的問題。雖然誰采購誰將抵扣稅款,但能抵扣稅款並不意味著稅負一定降低。
假定建築業和房地產業的增值稅稅率都定為11%。那麼采購17%、13%稅率的貨物、勞務,將獲得6%、2%稅差收益;采購6%稅率、3%徵收率的貨物、勞務,將損失5%、8%稅差;采購11%稅率的貨物、勞務,進項銷項稅差將維持平衡。
所以,企業要根據材料、勞務的類別、分類管理、分別採取政策。

❽ 營改增後,甲供工程是選擇11%的一般計稅還是3%的簡易計稅

根據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國稅總局頒布的《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相關規定,增值稅的計稅方法有兩種,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稅率分別是11%和3%,一般計稅方法進項可以抵扣,簡易計稅方法進項不可以抵扣。

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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