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有關房地產待須明確的法律法規有哪些我急用!謝謝!
法規多了,請律師幫助你。
中 國 房 地 產
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匯編
綜合管理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行政法規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部門規章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修正)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試行辦法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地方性法規
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
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暫行規定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暫行規定
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下發住房補貼專戶管理操作九大程序
部門文件
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
關於加強土地供應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
關於認真貫徹執行《房產測量規范》加強房產測繪管理的通知
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規范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堅持依法依規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通知
地方性文件
北京住房建設規劃(2006年-2010年)
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兩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規劃(2006年-2010年)
關於擴大北京市廉租住房覆蓋面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北京市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關於房地產預售項目抵押信息公示的通知」
北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資產准入標准
中國房地產
法律法規政策匯編
思源集團 March 3, 2010
開發管理
法律法規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城市綠化條例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草案)
城市供水條例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部門規章
《住宅設計規范》條文說明
城鄉建設檔案密級劃分暫行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細則
建築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新開工項目清理工作指導意見
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關於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行為的通知
部門文件
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調控從嚴控制新開工項目意見的通知
關於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
關於印發修訂《建設部園林綠化一級企業資質申報和審批工作規程》和《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標准》的通知
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 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建設部《關於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若干規定》的通知
地方性法律法規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
北京市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辦法
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
北京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
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暫行)
關於貫徹《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於發布《容積率指標計算規則》的通知
中國房地產 (法律法規政策匯)
思源集團
裝修管理
全國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全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量清單計價暫行辦法
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實施細則
室內空氣質量標准
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
建築幕牆工程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准
電梯應急指南
還有,不知你需要啥,請律師幫助你。
⑵ 建設工程法律法規選編的圖書目錄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民用建築節能條例
部門規章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規范性文件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關於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
司法部、建設部關於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國際公約
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中譯本)
附:光碟目錄
……
⑶ 注冊岩土工程師必備規范匯編 為什麼只有26
實際上規范有43本,法規17本有每年會有少量調整
《2017 年度全國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專業考試所使用的標准和法律法規》
一、標准
1.《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2009 年版)
2.《建築工程地質勘探與取樣技術規程》(JGJ/T87-2012)
3.《工程岩體分級標准》(GB/T 50218-2014)
4.《工程岩體試驗方法標准》(GB/T 50266-2013)
5.《土工試驗方法標准》(GB/T 50123-1999)
6.《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范》(GB50487-2008)
7.《水運工程岩土勘察規范》(JTS 133-2013)
8.《公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JTG C20-2011)
9.《鐵路工程地質勘察規范》(TB10012-2007 J124-2007)
10.《城市軌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307-2012)
11.《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准》(GB50153-2008)
12.《建築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12)
13.《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2011)
14.《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S147-1-2010)
15.《公路橋涵地基與基礎設計規范》(JTG D63-2007)
16.《鐵路橋涵地基和基礎設計規范》(TB10002.5-2005 J464-2005)
17.《建築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
18.《建築地基處理技術規范》(JGJ79-2012)
19.《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DL/T5395-2007)
20.《公路路基設計規范》(JTG D30-2015)
21.《鐵路路基設計規范》(TB10001-2005 J447-2005)
22.《土工合成材料應用技術規范》(GB/T50290-2014)
23.《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技術規范》(GB 50869-2013)
24.《鐵路路基支擋結構設計規范》(TB10025-2006)
25.《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 50330-2013)
26.《建築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2012)
27.《鐵路隧道設計規范》(TB10003-2005 J449-2005)
28.《公路隧道設計規范》(JTG D70-2004)
29.《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築規范》(GB 50025-2004)
30.《膨脹土地區建築技術規范》(GB 50112-2013)
31.《鹽漬土地區建築技術規范》(GB/T 50942-2014)
32.《鐵路工程不良地質勘察規程》(TB10027-2012 J1407-2012)
33.《鐵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規程》(TB10038-2012 J1408-2012)
34.《煤礦采空區岩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1044-2014)
35.《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DZ/T 0286-2015)
36.《建築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10)
37. 《水電工程水工建築物抗震設計規范》(NB 35047-2015)
38. 《公路工程抗震規范》(JTG B02-2013)
39. 《建築地基檢測技術規范》(JGJ 340-2015)
40. 《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 106-2014)
41. 《建築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 50497-2009)
42. 《建築變形測量規范》(JGJ 8-2007 J719-2007)
43.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 50911-2013)
二、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3.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 2 號)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5.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6.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2號)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8.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9.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10.《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11.《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 81 號)
12.《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 394 號)
1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160號)
14.《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 137 號)
15.《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建設部建市[2009]105 號)
16.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4】124號)
17.《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3]第13號)
⑷ 建築工程施工驗收規范匯編
術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責任方應承擔經濟責任,但不能作為輕視質量而迴避
責任的一種出路,這是應該特別注意的。
5.0.7
分部工程、單位(子單位)工程存在嚴重的缺陷,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
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嚴禁驗收。
6
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組織
6.0.1
檢驗批各分項工程是建築工程質量的基礎,因此,所有檢驗批和分項工
程均應由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驗收前,施工單位
先填好「檢驗批各分項工程的質量驗收記錄」
(有關監理記錄和結論不算)
,並
由項目專業質量檢驗員和項目專業技術負責人分別在檢驗批和分項工程質量檢
驗記錄中相關欄目簽字,然後由監理工程組織,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驗收。
6.0.2
本條規定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的組織者及參加驗收的相關單位和
人員。
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因此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
(建
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質量負責人及有
關人員進行驗收。因為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主要技術資料和質量問題是歸技
術部門和質量部門掌握,所以規定施工單位的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參加驗收
是符合實際的。
由於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技術性能要求嚴格,技術性強,關繫到整個工程
的安全,因此規定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應參加相關
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
6.0.3
本條規定單位工程完成後,施工單位首先要依據質量標准、設計圖紙等
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自檢,並對檢查結果進行評定,符合要求後向建設單位提交
工程驗收報告和完整的質量資料,請建設單位組織驗收。
6.0.4
本條規定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組織,由於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都是責任主體,因此設計、施工單位負責人或項目負責
人及施工單位的技術、
質量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均應參加驗收
(勘
察單位雖然亦是責任主體,但已參加了地基驗收,幫故單位工程驗收時,可以
不參加)
。
在一個單位工程中,對滿足生產要求或具備使用條件,施工單位已預驗,
監理工程師已初驗通過的子單位工程,建設單位可組織進行驗收。由幾個施工
單位負責施工的單位工程,以其中的施工單位所負責的子單位工程已按設計完
成,並經自行檢驗,也可按規定的程序組織正式驗收,辦理交工手續。在整個
單位工程進行全部驗收時,已驗收的子單位工程驗收資料應作為單位工程驗收
的附件。
6.0.5
本條規定了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和驗收程序。
由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雙方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總承包單位,總承包
單位應按照承包合同的權利義務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亦應對建設單位負責。因此,分包單位對承建的項目進行檢驗時,總包單位應
參加,檢驗合格後,分包單位應將工程的有關資料移交總包單位,待建設單位
組織單位工程質量驗收時,分包單位負責人應參加驗收。
6.0.6
本條規定了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的組織協調部門。協調部門
可以是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部門(單位)
,也可是各方認可的咨
詢單位。
6.0.7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制度是加強政府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
社會的一個重要手段。建設單位應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有
關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否則,
不允許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