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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人員分級管理

發布時間:2021-08-13 16:27:04

⑴ 監理證有幾個級別,監理證有幾個級別知識

首先就是監理員,需要一個監理員培訓證,就是所謂的上崗證了。熬著,考初級職稱。熬到工作年限到之後考中級職稱,然後可以報考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拿到兩個以上(包括兩個)專監證書後可以考高級監理工程了就。

⑵ 房屋建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分為哪些,有什麼規定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並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甲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二、三等工程;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三等工程。 甲級 1.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25人; 3.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4.近三年內監理過五個以上二等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三個以上二等專業工程項目。 乙級 1.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5人; 3.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 4.近三年內監理過五個以上三等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三個以上三等專業工程項目。 丙級 1.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5人; 3.注冊資本不少於10萬元; 4.承擔過二個以上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一個以上專業工程項目。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企業章程; 4.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工作簡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5.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6.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一年的暫定期

⑶ 工程監理等級劃分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的條件》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並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甲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二、三等工程;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三等工程。
甲級
1.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25人;
3.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4.近三年內監理過五個以上二等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三個以上二等專業工程項目。
乙級
1.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5人;
3.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
4.近三年內監理過五個以上三等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三個以上三等專業工程項目。
丙級
1.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5人;
3.注冊資本不少於10萬元;
4.承擔過二個以上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一個以上專業工程項目。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企業章程;
4.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工作簡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5.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6.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並設一年的暫定期。

相應等級的監理企業能承包工程(建築類)的大小如下:
工程等級的界定見:http://www.cin.gov.cn/law/depart/2001092801-07.htm

⑷ 住建部建設工程現場監理人員配置標准規定

工程程監理企業資質核准

甲級資質由建設部審批;乙級以下由省建設廳審批,報住建部備案。

(一)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二條、十三條;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具體條件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2號)第五條的規定。

(三)申請材料目錄

1、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資金:50萬以上人民幣;(102號令對注冊資金有詳細要求,請對照辦理)

(4)建設工程監理人員分級管理擴展閱讀:

監理人員的職責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只宜擔任一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委託監理合同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工作時,須經建設單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

2、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並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3、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並提出審查意見;

4、檢查和監督監理人員的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作。

5、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6、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

⑸ 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級各應具備什麼條件

一、監理單位的資質分級:

建築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三級,不同資質等級的建築工程監理單位承擔不同的建築工程監理業務。

二、應具備的條件:

1、甲級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25人;

(3)注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4)近三年內監理過五個以上二等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三個以上二等專業工程項目。
甲級工程監理單位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一、二、三等工程。

2、乙級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15人;

(3)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

(4)近三年內監理過五個以上三等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三個以上三等專業工程項目。

乙級工程監理單位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二、三等工程。

3、丙級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於5人;

(3)注冊資本不少於10萬元;

(4)承擔過二個以上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或者一個以上專業工程項目。

⑹ 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詳細守則是什麼

建設監理人員工作守則

一、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
誠信、公正、科學」的准則執業。
二、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和制度,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三、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建設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四、不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五、不同時在兩個或以上監理單位注冊和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部門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
六、不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建商、建築構配件、設備、材料。
七、不收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
八、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的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九、堅持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建設工程監理人員崗位職責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監理工作質量,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項目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現場負責履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總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專業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相應資格,在總監理工程師授權下,負責某一專業或者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本規定所稱監理員,是指具有相應資格,由總監理工程師授權並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導下,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授權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並在監理合同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建設單位應支持監理人員履行崗位職責。

施工單位應接受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理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監理機構

第六條 監理單位應在工程項目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形式和規模

應根據監理合同的范圍和內容確定。

第七條 項目監理機構一般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

項目監理機構應保證監理人員專業配套、數量滿足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八條 項目監理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准;全面履行監理合同,

控制建設工程質量、造價和進度,管理建設工程相關合同,協調工程建設有關各方關系;做好各類監理資料的管理工作,監理工作結束後,向本監理單位或相關部門提交完整的監理檔案資料。

第九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採用巡視、檢測、見證取樣和、平行檢驗等方式控制工程質量,對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

平行檢驗比例不得低於施工單位檢驗數量的5%,檢驗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依據監理合同配備滿足現場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具。

建設單位應為項目監理機構開展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交通、通訊及生活設施。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對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進行考核,指導項目監理機構有效地開展監理工作。

項目監理機構應在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作後撤離現場。

第三章 總監理工程師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授權,明確其職責和許可權,並將書面授權書送達建設單位。

第十三條 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並經注冊,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二十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管理經驗,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四條 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項目監理機構,確定人員崗位職責,全面負責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主持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和旁站監理工作方案;

(三)簽發工程開工或者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款支付證書和工程竣工報驗單等;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等;

(五)審核簽署施工單位的申請、支付證書和竣工結算;

(六)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七)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索賠和審批工程延期;

(八)審查施工分包單位資質;

(九)主持監理工作會議,簽發項目監理機構的文件和指令;

(十)主持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

(十一)組織編寫並簽發監理月報、監理工作階段報告、專題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

(十二)審核簽認分部及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審查竣工申請、組織竣工預驗收並參加竣工驗收;

(十三)主持整理工程項目監理資料;

(十四)當發現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應協同有關方面採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總監理工程師擁有下列權力:

(一)當工程具備開工或者復工條件時,在徵得建設單位同意後發布開工令或者復工令;

(二)當發現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或者不安全作業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況時,責令施工單位整改直至發布工程暫停令;

(三)審查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資質;

(四)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和進度計劃;

(五)審核確認工程款及工程結算;

(六)建議更換施工單位不合格項目負責人或者不合格施工分包單位。

第十六條 在履行監理合同期間,監理單位不得隨意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確需更換時應徵得建設單位同意。

第十七條 總監理工程師原則上只能承擔一項監理合同業務,確需同時承擔多項監理合同的,不得超過三項一等以下工程監理合同業務。

第十八條 總監理工程師經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書面授權總監理工程師代錶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

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任職條件不得低於專業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常駐現場。

第四章 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十九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許可權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書中予以規定。

第二十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並經注冊,具有二年以上相關工程監理工作經歷;

(二)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十年以上相關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一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在總監理工程師指導下,巡視檢查施工現場;

(二)負責編制相應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三)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工作;

(四)審查施工單位提交涉及本專業的施工組織計劃、方案和申請,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審查報告;

(五)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及隱蔽工程的檢查和驗收;

(六)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七)做好監理日記;

(八)負責相應監理資料的收集、匯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九)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平行檢驗;

(十)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審核工程計量的數據和原始憑證。

(十一)對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安排旁站監理,檢查督促旁站監理工作。

(十二)當發現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必須採取相應措施予以處理,並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二條 專業監理工程師具有下列權力:

(一)要求承包單位報送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的施工工藝和確保工程質量的措施;

(二)禁止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場;

(三)對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拒絕簽認;

(四)要求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出觀的質量缺陷進行整改。

(五)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計量。

第五章 監理員

第二十三條 監理員的職責和許可權應在總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授權書中予以規定。

第二十四條 監理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方可上崗:

(一)具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一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二)具有相關專業技師職稱、十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歷,經過監理業務培訓並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五條 監理員應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在專業監理工程師指導下進行質量監督、檢測和計量等具體監理工作;

(二)核查並記錄進場材料、設備、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以及施工人員的使用情況;

(三)簽認工程質量檢查和工程計量原始憑證;

(四)負責旁站監理工作,做好旁站監理記錄;

(五)收集整理相關監理資料;

(六)做好監理日記和有關監理記錄;

(七)當發現重大施工質量和安全問題時,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六條 當發現施工活動危害工程質量和安全時,監理員有權制止並及時報告總監理工程師。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監理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嚴格審核各類監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建立監理人員跟蹤管理檔案,將不定期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作為監理人員和監理單位年檢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監理人員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

第二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質量和安全問題,應責成有關方面及時處理;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妨礙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具備任職條件的監理人員。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損失

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示或者暗示監理單位同意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撥付工程款或者進行竣工驗收的;

(三)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重大

工程質量事故的,降低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等級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因監理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四)選派不具備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一)、(二)、(三)款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吊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五年內不

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處罰款;造成損失

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與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妨礙和阻撓監理人員正常開展監理工作的。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監理人員的工作不進行監督管理的;

(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認可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承擔監理業務的。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為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其他階段監理或者設備監造活動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⑺ 監理證分幾個等級呀

監理證分三個等級,分別是;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

1監理員級別晉升條件
監理員——大專(包含大專)以上學歷+崗位證書(監理員證),其中分:土建、市政、安裝、安全等專業;

專業監理工程師——大專(包含大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崗位證書;

注冊監理工程師——大專(包含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崗位證書,分省注冊監理工程師(地方),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

2監理職權范圍
總監理工程師職權范圍

1.有權對本監理部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提出批評,做出處罰意見。

2.有權簽發《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及《工程暫停令》。

專業監理工程師職權范圍

1.有權對未經監理人員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拒絕簽認。

2.有權對不合格的工序及隱蔽工程拒絕簽認。

3.有權對承包單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下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承包單位整改,並檢查整改結果。

監理員職權范圍

1.在旁站監理工作中,發現問題有權要求承包單位整改。

2.有權檢查承包單位投入工程項目的材料質量。

⑻ 監理工程師分哪幾類,房建監理工程人員分幾個級別

監理工程師分建設部的還有其他部委的,比如建設部的就是叫監理工程師,只不過注冊的時候,再按照專業區分一下而已,而其他部委的就比如像公路監理工程師(交通部的)、水利監理工程師(水利部的)。專科也可以的,只要工作經驗達到要求即可報考。
監理工程師報考條件: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監理工程師證書
(二)對於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且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和《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兩個科目的考試: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部承認的正規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日期一般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詳細信息以各地區具體規定為准。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按照原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文件精神,可報名參加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香港、澳門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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