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地安全施工管理條例有哪些
類別編號 施工安全資料名稱 表格編號 (或資料來源) 保存單位
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 施工單位 租賃單位 拆裝單位
AQ-C1 AQ-C1工程項目安全管理資料
工程概況表 AQ-C1-1 ● ●
項目重大危險源控制措施 AQ-C1-2 ● ●
項目重大危險源識別匯總表 AQ-C1-3 ● ●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表 AQ-C1-4 ● ●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 AQ-C1-5 ● ● ●
北京市施工現場檢查匯總表 AQ-C1-6 ● ●
北京市施工現場檢查評分記錄 (安全管理) AQ-C1-7 ●
北京市施工現場檢查評分記錄 (生活區管理) AQ-C1-8 ●
北京市施工現場檢查評分記錄 (現場、料具管理) AQ-C1-9 ●
北京市施工現場檢查評分記錄 (環境保護) AQ-C1-10 ●
北京市施工現場檢查評分記錄 (腳手架) AQ-C1-11 ●
北京市施工現場檢查評分記錄 (安全防護) AQ-C1-12 ●
北京市施工現場檢查評分記錄 (施工用電) AQ-C1-13 ●
北京市施工現場檢查評分記錄 (塔吊、起重吊裝) AQ-C1-14 ●
北京市施工現場檢查評分記錄 (機械安全) AQ-C1-15 ●
北京市施工現場檢查評分記錄 (保衛消防) AQ-C1-16 ●
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單位 ● ●
項目經理部安全管理機構設置 施工單位 ● ● ●
施工單位安全管理體系、安全生產人員的崗位證書等及審核資料 監理單位 ● ●
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 ●
總分包安全管理協議書 施工單位 ● ●
工程技術文件報審表 AQ-B2-1 (表B2-1) ● ● ●
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施工單位 ● ●
冬雨季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 ● ●
施工單位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及工程項目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核資料 監理單位 ● ●
AQ-C1 安全技術交底匯總表 AQ-C1-17 ● ●
作業人員安全教育記錄表 AQ-C1-18 ●
安全資金投入記錄 施工單位 ●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申請表 AQ-B2-4 ● ● ●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證書 AQ-B2-5 ● ● ●
施工現場安全事故登記表 AQ-C1-19 ● ● ●
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 AQ-C1-20 ● ●
地上、地下管線及建(構)築物資料移交單 AQ-A-2 ● ●
地上、地下管線保護措施驗收記錄表 AQ-C1-21 ● ● ●
安全防護用品合格證及檢測資料 施工單位 ●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施工單位 ● ● ●
安全標志 施工單位 ●
違章處理記錄 施工單位 ●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建設單位 ● ● ●
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備案登記表 AQ-A-1 (表JD-1) ● ● ●
項目部主要管理成員一覽表 施工單位 ●
安全操作規程 施工單位 ●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目標 施工單位 ●
AQ-C2 AQ-C2工程項目生活區資料
現場、生活區衛生設施布置圖 施工單位 ●
辦公室、生活區、食堂等各項衛生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 ●
應急葯品、器材的登記及使用記錄 施工單位 ●
項目急性職業中毒應急措施、方案 施工單位 ●
食堂及炊事人員的證件 施工單位 ●
夏季宿舍消暑和防蚊蟲叮咬措施 施工單位 ●
冬季宿舍取暖(包括土暖氣)管理責任制 施工單位 ●
宿舍照明燈安裝要求 施工單位 ●
AQ-C3 AQ-C3工程項目現場、料具資料
居民來訪記錄 施工單位 ●
各階段現場存放材料堆放平面圖及責任劃分 施工單位 ●
材料保存、保管措施 施工單位 ●
成品保護措施 施工單位 ●
現場各種垃圾存放、消納管理資料 施工單位 ●
施工現場文明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 ●
韓建集團關於圍擋的規定 施工單位 ●
施工現場圖板(電子版) 施工單位 ●
「五牌一圖」制度牌內容 施工單位 ●
AQ-C4 AQ-C4工程項目環境保護資料
項目環境管理方案 施工單位 ●
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及職責劃分 施工單位 ●
施工雜訊監測記錄 AQ-C4-1 ● ●
夜間施工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 ● ●
現場不擾民措施 建設單位 ● ●
攪拌機前台污水沉澱措施 施工單位 ●
攪拌機降塵、防塵措施 施工單位 ●
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措施 施工單位 ●
施工現場的管道防止跑、冒、滴、漏措施 施工單位 ●
工地道路硬化、排水措施方案、實施安全技術交底及驗收記錄 施工單位 ●
門口運輸車輛清洗措施 施工單位 ●
施工現場垃圾存放和及時清運措施 施工單位 ●
施工現場檢查記錄及整改記錄 施工單位 ●
現場環保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 ●
群眾反映意見、處理工作記錄(居民接待室) 施工單位 ●
AQ-C5 AQ-C5工程項目腳手架資料
腳手架、卸料平台及支撐體系設計及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 ● ●
鋼管扣件式支撐體系驗收表 AQ-C5-1 ● ●
落地式(或懸挑)腳手架搭設驗收表 AQ-C5-2 ● ●
工具式腳手架安裝驗收表 AQ-C5-3 ● ●
AQ-C6 AQ-C6工程項目安全防護資料
基坑、土方及護坡方案、模板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 ● ●
基坑上下通道安全措施 施工單位 ●
坑邊防止超荷載措施 施工單位 ●
基坑臨邊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 ●
排水措施、降水措施 施工單位 ●
各項安全防護設施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 ●
基坑支護驗收表 AQ-C6-1 ● ●
基坑支護沉降觀測記錄表 AQ-C6-2 ● ●
基坑支護水平位移觀測記錄表 AQ-C6-3 ● ●
人工挖孔樁防護檢查表 AQ-C6-4 ● ●
特殊部位氣體檢測記錄 AQ-C6-5 ● ●
模板支撐臨時固定措施 施工單位 ●
大模板存放防傾倒措施 施工單位 ●
安裝、拆除模板臨邊防護和孔洞封嚴措施 施工單位 ●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正確戴好安全帽的管理辦法 施工單位 ●
高處作業正確系好安全帶制度 施工單位 ●
樓梯口的安全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 ●
電梯井口安全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 ●
預留洞口、坑、井安全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 ●
在施工程安全通道安全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 ●
AQ-C7 AQ-C7工程項目施工用電資料
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及變更資料 施工單位 ● ●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驗收表 AQ-C7-1 ● ●
總、分包臨電安全管理協議 施工單位 ● ●
電氣設備測試、調試記錄 施工單位 ●
電氣線路絕緣強度測試記錄 AQ-C7-2 ● ●
臨時用電接地電阻測試記錄表 AQ-C7-3 ● ●
電工巡檢維修記錄 AQ-C7-4 ●
外電防護搭設、拆除施工方案 ● ●
外電防護警示措施 ● ●
AQ-C8 AQ-C8工程項目塔式起重機、起重吊裝資料
塔式起重機租賃、使用、拆裝的管理資料 1、與租賃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合同中明確雙方權利和責任 施工單位 ● ● ● ●
2、與拆裝單位簽訂的拆裝合同和安全管理協議 施工單位 ● ● ● ●
3、起重機械統一編號。未實行統一編號的起重機械提供產品檢測報告、產品質量合格證等 施工單位 ● ● ● ●
4、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施工單位 ● ● ● ●
5、拆裝單位的安裝資質證書 施工單位 ● ● ● ●
6、經拆裝單位負責人審批簽字並加蓋公蓋章的起重機械專項安裝方案和技術措施等 施工單位 ● ● ● ●
7、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資料 施工單位 ● ● ● ●
北京市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表 施工單位 ● ●
施工現場起重機械拆裝報審表 AQ-B2-2 ● ● ●
施工現場起重機械驗收核查表 AQ-B2-3 ● ● ●
北京市塔式起重機拆裝統一檢查驗收表格 AQ-C8-1 ● ● ● ●
塔式起重機拆裝方案及群塔作業方案、起重吊裝作業的專項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 ● ● ● ●
塔式起重機平面布置圖 施工單位 ● ● ●
對塔機組和信號工安全技術交底 施工單位 ● ● ●
施工起重機械運行記錄 AQ-C8-2 ● ●
塔吊「十不弔」原則 施工單位 ●
AQ-C9 AQ-C9工程項目機械安全資料
機械租賃合同、出租、承租雙方安全管理協議書 施工單位 ● ● ● ●
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電動吊籃拆裝方案 施工單位 ● ● ● ●
北京市施工升降機拆裝統一檢查驗收表格 AQ-C9-1 ● ● ● ●
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電動吊籃) AQ-C9-2 ● ● ● ●
打樁(鑽孔)機械驗收記錄 AQ-C9-3 ● ●
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混凝土攪拌機) AQ-C9-4 ● ● ●
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機動翻斗車) AQ-C9-5 ● ● ●
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龍門吊) AQ-C9-6 ● ● ● ●
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汽車吊) AQ-C9-7 ● ● ●
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挖掘機) AQ-C9-8 ● ● ●
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裝載機) AQ-C9-9 ● ● ●
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物料提升機) AQ-C9-10 ● ● ● ●
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混凝土泵) AQ-C9-11 ● ● ●
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鋼筋機械) AQ-C9-12 ● ● ●
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 (木工設備) AQ-C9-13 ● ● ●
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其它中小型) AQ-C9-14 ● ●
施工起重機械運行記錄 施工單位 AQ-C8-2 ● ●
機械設備檢查維修保養記錄表 AQ-C9-15 ● ●
施工機具管理辦法 施工單位 ●
施工機具檢查制度 施工單位 ●
施工機具交接班制度 施工單位 ●
施工機具維修保養制度 施工單位 ●
AQ-C10 AQ-C10工程項目保衛消防資料
施工現場消防重點部位登記表 AQ-C10-1 ●
保衛消防設備平面圖 施工單位 ●
現場保衛消防制度、方案、預案 施工單位 ●
現場保衛消防協議 施工單位 ●
AQ-C10 現場保衛消防組織機構及活動記錄 施工單位 ●
施工項目消防審批手續 施工單位 ● ●
施工用保溫材料產品檢測及驗收資料 施工單位 ●
消防器材台帳 施工單位 ●
消防設施、器材驗收、維修記錄 施工單位 ●
防水施工安全措施及交底 施工單位 ●
警衛人員值班、巡查工作記錄 施工單位 ●
用火作業審批表 AQ-C10-2 ●
AQ-C11 AQ-C11其他資料
安全技術交底 AQ-C11-1 ●
公司、項目部、班組教育記錄 施工單位 ●
三級安全教育登記卡及安全考核試卷 施工單位 ●
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及上崗證復印件 施工單位 ●
施工安全日誌 AQ-C11-2 ●
班前講話記錄 AQ-C11-3 ●
檢查記錄及隱患整改記錄 AQ-C11-4 ●
安全隱患報告書 AQ-B2-6 ● ● ●
工作聯系單 AQ-B2-7 (表B4-1) ● ●
監理通知 AQ-B2-8 (表B2-16) ● ● ●
工程暫停令 AQ-B2-9 (表B2-19) ● ● ●
監理通知回復單 AQ-B2-10 (表B2-15) ● ●
復工審批資料 AQ-B2-11 (表B2-9) ● ● ●
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問題的報告、處理意見等有關文件 監理單位 ● ● ●
監理規劃(含安全監理方案)、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監理單位 ● ● ●
安全監理專題會議紀要 監理單位 ● ● ●
安全技術交底範本(北京市建委) 施工單位 ●
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標准化問答題(北京市建委) 施工單位 ●
施工現場必須具備的安全法律、法規、規范、標准、辦法、通知等 施工單位 ●
❷ 北京市建築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答: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及勞務分包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❸ 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的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造或者登記的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構築物和配套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法律法規對配套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和區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規劃、質量技術監督、市政市容、衛生、氣象、農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房屋建築使用安全責任由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承擔。
所有權人對房屋建築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個人管理,受託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備房屋建築安全管理員。安全管理員應當具備房屋建築結構和設施設備安全管理的專業知識。
第五條房屋建築使用人應當安全使用房屋建築,及時向所有權人、受託管理人報告發現的安全問題,配合開展對房屋建築的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六條房屋建築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明示房屋建築的性能指標、使用維護保養要求,並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房屋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第七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或者受託管理人應當對房屋建築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危及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問題時,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有權對危害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單位和受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檔案。
第八條禁止下列影響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築;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佔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六)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上設置障礙物;
(七)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九條區分所有權的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屬於房屋建築的共有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活動需要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須經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決定後,方可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設計方案,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第十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根據房屋建築的類型、設計使用年限、使用時間等情況,按照規定定期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築進行安全評估。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定期告知的義務。
第十一條房屋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一)出現開裂、變形等結構損傷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事故可能導致結構損傷的;
(四)未按照規定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五)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房屋建築安全的;
(六)毗鄰的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
(七)經安全評估發現房屋建築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的。
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房屋建築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委託進行抗震鑒定:
(一)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或者達不到現行抗震設防類別、烈度的;
(三)進行結構改造或者改變使用用途可能影響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進行抗震鑒定的。
出具抗震鑒定報告依據的房屋建築現狀檢查檢測數據,應當由依法取得計量認證的單位提供。
第十三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從事房屋建築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設立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者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證書及具備建設工程結構檢查能力的證明文件;
(二)經過計量檢定的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三)技術負責人的土建類高級技術職稱證書,鑒定負責人的土建類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證書;
(四)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上述內容發生變更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建築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應當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和技術標准進行評估與鑒定,及時、准確、真實地向委託人出具房屋建築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同時報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後24小時內書面通知委託人,同時報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由鑒定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機構負責人簽字。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報告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報告涉及結構體系計算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注冊結構工程師出具計算書,涉及結構實體檢測的,應當由經過相應計量認證的單位出具檢測數據。
本市採用統一的房屋建築安全鑒定報告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發並免費提供。
第十六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不得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活動,不得偽造、變造安全評估、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委託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建築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機構可以組織重新鑒定。
第十八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對房屋建築採取修繕、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險的安全治理措施並承擔相應的治理費用。
第十九條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築:
(一)鑒定為觀察使用的,應當按照鑒定報告註明的觀察使用時限使用;
(二)鑒定為處理使用的,使用人應當按照鑒定報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險部位,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解危技術措施方案,並按照設計單位確定的後續使用年限使用;
(三)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規定搬出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使用人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並妥善安置。
第二十條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申請臨時安置住房。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後,使用人應當搬出臨時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條低收入家庭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有困難,或者在危險房屋治理期間支付臨時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難的,可以申請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對房屋建築進行應急搶險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對危險房屋的修繕工程,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審批手續;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
第二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建築使用安全信息通報和信息共享制度,實現對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綜合治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記載並公布備案和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條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房屋建築安全信息檔案,記載房屋建築安全的相關信息。發現下列情況時應當及時記載並予以公布:
(一)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二)應當進行安全鑒定未鑒定的;
(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時應當告知受讓人查詢房屋建築使用安全信息檔案。
第二十五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房屋建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未及時治理的,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商場、圖書館、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以及客運車站候車廳、機場候機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達到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每2年進行一次安全評估。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定期對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進行巡查,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應當督促所有權人及時履責,拒不履責的,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履行,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證照依法查驗經營場所時,應當核實房屋建築的相關情況,對以危險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不得辦理相關證照。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自行管理的單位或者受託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未配備安全管理員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檔案並如實記錄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築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計入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
(二)鑒定結論存在嚴重錯誤的;
(三)未及時將危險房屋鑒定結論通知委託人導致責任人未及時履責發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或者未按照鑒定報告的處理建議及時治理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生產經營單位以其為經營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
第三十三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監管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屋建築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明的,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建築所有權人責任由實際佔有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辦法;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農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布,根據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實施〈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