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招標採用的合同形式有哪幾種
一、按工作內容分:工程
咨詢服務合同(包括設計合同,監理合同)勘測合同、工程施工合同、貨物采購合同(包括機械設備、材料)等
二、按承包范圍分:設計-建造合同、交鎖匙合同、施工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勞務合同、設計-管理合同、CM合同等
三、按合同支付方式分: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補償合同。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B. 工程項目合同有哪些類型
工程合同的類型:
1、固定總價合同的合同價
固定總價就是按商定的總價承包工程。它的特點是以圖紙和工程說明書為依據,明確承包內容和計算包價,並一筆包死。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除非建設單位要求變更原定的承包內容,承包單位一般不得要求變更包價。這種方式對建設單位比較簡便,因此為一般建設單位所歡迎。
2、按量計價合同的合同價
按量計價合同以工程量清單和單價表為計算包價的依據。通常由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或專業估算師(造價工程師或測量師)提出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
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實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牆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報單價,再算出總造價。因為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商只要經過復核並填上適當的單價就能得出總造價,承擔風險較小;發包單位也只要審核單價是否合理即可,對雙方都方便。
目前國際上採用這種承包方式的較多。在我國,作為工程造價計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開始推行。
3、單價合同的合同價
在沒有施工詳圖就需開工,或雖有施工圖而對工程的某些條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況下,既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又要避免憑運氣而使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採用單價合同是比較適宜的。在實踐中,這種承包方式可細分為3種:
(1)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
即由建設單位開列分部分項工程名稱和計量單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鋼結構每噸等等,多由承包單位逐項填報單價;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先提出單價,再由承包單位認可或提出修訂的意見後作為正式報價,經雙方磋商確定承包單價,然後簽訂合同,並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按此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即須開工的緊急工程。
(2)按最終產品單價承包
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終產品的單價承包。其報價方式與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相同。這種承包方式通常適用於採用標准設計的住宅,中、小學校舍和通用廠房等工程。
但考慮到基礎工程因條件不同而造價變化較大,我國按每一平方米單價承包某些房屋建築工程時,一般僅指±0標高以上部分,基礎工程則以按量計價承包或分部分項工程單價承包。單價可按預算定額或加調價系數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許隨工資和材料價格指數的變化而調整。具體的調整辦法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3)按總價投標和決標,按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這種承包方式適用於設計已達到一定的深度,能據以估算出分部分項工程數量的近似值,但由於某些情況不完全清楚,在實際工作中可能出現較大變化的工程。
例如在鐵路或水電建設中的隧洞開挖,就可能因反常的地質條件而使土石方數量產生較大的變化。為了使承發包雙方都能避免由此而來的風險,承包單位可以按估算的工程量和一定的單價提出總報價,建設單位也以總價和單價為評標、決標的主要依據,並簽訂單價承包合同。隨後,雙方即按實際完成的工程數量與合同單價結算工程價款。
4、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合同價
這種承包方式的基本特點是按工程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施工管理費以及各項獨立費,但不包括承包企業的總管理費和應繳稅金),加上商定的總管理費和利潤,來確定工程總造價。這種承包方式主要適用於開工前對工程內容尚不十分清楚的情況,例如邊設計邊施工的緊急工程,或遭受地震、戰火等災害破壞後需修復的工程。
施工合同文件組成:
對於施工合同文件來說主要有九個資料需要進行准備,具體來說有施工合同協議書,這個協議書主要是經過雙方對工程有關問題的洽商,還包括變更的書面協議,同時還有相關的變更文件,這些都可以看成施工合同的組織部分。
除此以外,還有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附件、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施工合同通用條款、施工標准、施工規范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文件,還要在施工合同上配有相應的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工程預算書等重要資料。
對於以上所說的各種合同文件,可以起到互相解釋互相說明的作用,如果當合同文件會出現不同的問題時,可以按照相應的順序進行解釋,從上面的順序來進行優先選擇順序進行解釋。
如果合同文件出現不同,或是模糊不清的問題時,或是說有難以理解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合同存在爭議的問題來進行解決,並在不違反法律或是行政法規等相關要求的情況下,經過一定的協商進行修改或是變更施工合同,對於修改或是變更過的協議與文件,其效力應該高於其它合同文件,簽署在後的文件高於簽署在前的文件。
然而,招標文件夾可說是最高的文件,如果不響應招標文件就可能是一種作廢的標書,因此,與招標文件不相符的合同可以在施工合同中進行相應的約定。
C. 工程合同價有哪幾種形式各有何特點和其使用范圍有何不同
1、總價合同:是指根據合同規定的工程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業主應付給承包商的款額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明確的總價。總價合同也稱作總價包干合同,即根據施工招標時的要求和條件,當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不發生變化時,業主付給承包商的價款總額就不發生變化。
2、單價合同:指承包商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就分部分項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確定各分部分項工程的費用。這類合同的使用范圍比較寬,其風險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攤,並且能鼓勵承包商通過提高工效等手段節約成本,提高利潤。這類合同能夠成立的關鍵在於雙方對單價和工程量技術方法的確認。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則是雙方對實際工程量計量的確認。
3、費率折扣合同:以費率的高低代替工程總造價的多少進行競標,經評標委員會以各投標人所報的費率為主,結合所報工期和質量承諾、施工組織設計及企業施工業績等其他相關指標進行綜合評審,最終確定的合同
4、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稱為成本補償合同,這是與總價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終合同價格將按照工程實際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進行計算,在合同簽訂時,工程實際成本往往不能確定,只能確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計算原則,由業主向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
D. 合同中工程項目的承包方式有哪幾種各有什麼利弊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來確定的,建築市場實行的是先定價後成交的期貨交易,其遠期交割的特性決定了建築行業的高風險性。同時,建築工程具有規模大、工期長、材料設備消耗大、產品固定、施工生產流動性強、受自然和社會環境因素影響大等特點。由於目前建築市場處於買方市場的情況下,承發包交易中過度向發包人傾斜,承包人處於不利地位,承擔過多的風險,已嚴重製約施工企業的發展,因此,盡可能有效地防範和控制施工合同的風險是每個施工企業面臨的問題。
一、合同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
合同風險的客觀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樣性、復雜性以及建築工程的特點決定。合同的客觀風險是法律法規、合同條件以及國際慣例規定,其風險責任是合同雙方無法迴避的,例如FIDIC條款規定工程變更在15%的合同金額的,承包商得不到補償。索賠事件發生後的28天內,承包商須提出索賠意向通知等,可歸類為工程變更風險,市場價格風險,時效風險等。雖然在示範文本中,從合同條件規定看,業主在合同中應承擔的風險較多,但在目前,業主利用有利的競爭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條件,在合同中把相當一部分風險轉嫁給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單方面的約束性,不平衡的責權利條款,合同內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轉移風險的擔保、索賠、保險等條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誤或經濟損失的賠償條款,缺少對發包人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工作效率低或發出錯誤指令的制約條款等。
二、合同風險防範的基本措施
首先,施工合同談判前,承包人應設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負責施工合同的訂閱,並實施監督、管理、控制。要深入了解發包人的資信,經營作風和訂閱合同應當具備的相應條件。了解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有權部門設計的施工圖紙,是否有計劃部門立項文件、土地、規劃、建設許可手續,應拆遷的是否已到位,「三通一平」工作是否已到位等。從側面調查了解發包人資信情況,特別是該工程的資金到位率,如果是開發單位應了解其主要業績。招標工程應在投標之前,對招標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確理解招標文件,吃透業主意圖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標人須知,詳細勘察現場,審查圖紙,復核工程量,分析合同條款,制定投標策略,以減少合同簽訂後的風險。
其次,合同談判或投標時,首先,施工企業在對發包人詳細了解後,認為可以承擔這項工程時,才能進行合同實質性談判。對投標工程要對合同條款認真研究,盡可能在投標書中在作出響應投標文件實持性條款的情況下,作出有利的選擇。根據發包人提出的要求,逐條進行研究,再做出是否能夠承諾。盡可能採用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要依據通用條款,結合協議書和專用條款,逐條與發包人談判,部分發包人提供的非示範文本合同,往往條款不全、不完備、不具體、缺乏對業主的權利限制性條款和對承包商保護性條款,要盡可能地修改完善,這樣的合同一旦簽訂存在大量的隱含風險,最終將導致施工單位的巨大損失。減少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漏洞,可以採用施工合同洽談權、審查權、批准權三權相對獨立,相互制約的辦法。在人員配備上,讓熟悉業主知識和精通合同的專業人員參加,大中型建設工程合同一般由業主負責起草,業主為了預防承包商的索賠,特意聘請有經驗的法律專家和工程技術顧問起草合同,一般質量較高,其中既隱含許多不利於承包人的風險責任條款,又有業主的反索賠的條款。因而要求承包人的合同談判人員既要懂工程技術,又要懂法律、經營、管理、造價財務等,因此承包人必須有精幹專業的合同談判小組。在談判策略上,承包人應善於在合同中限制風險和轉移風險,達到風險在雙方中合理分配,這就要求承包商對於業主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的條款應研究透徹,做到心中有數,切忌盲目接受業主的某種免責條款。否則業主就有可以以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據為借口,對承包人造成的損害拒絕補償,並引用免責條款推卸法律責任。使承包人蒙受嚴重經濟損失,因此,對業主的風險責任條款一定要規定得具體明確。總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施工合同管理的具體規定,在合同談判過程中進行有利有節的談判尤為顯得重要。
第三,加強合同履行時管理
由於施工合同管理貫穿於施工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然涉及企業各項管理工作,施工合同一經生效,企業的各個部門都要按照各自的職權,按施工合同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證施工合同的圓滿實現,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對第一項工作,施工企業都要嚴格管理,妥善安排;記錄清楚,手續齊全,否則會造成差錯引起合同糾紛,給企業帶來不應有的損失。
第四,合理轉移風險
對於預測到的合同風險,在談判和簽訂施工合同時,採取雙方合理分擔的方法。但由於一些不可預測的風險總是存在的,因而合同中始終存在一定的缺陷,雙方的責權利不可能絕對平衡,承包人就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對不可預測風險的發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推行索賠制度是轉移風險的有效方法,盡可能把風險降到最低程度。在實際工程中,索賠是雙向的,承包人可以向業主索賠,業主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賠,但業主索賠處理比較方便。它可以通過扣撥工程款及時解決索賠問題,相反,承包人向業主索賠處理較為困難。或因工程索賠制度問題未普遍推廣,承發包雙方對索賠的認識都不夠深刻,作為承包人要增強市場意識、法律意識、合同意識、管理意識、經濟效益意識外,更關鍵的是要學會科學的索賠方法。科學的索賠方法在於承包人必須熟悉索賠業務,注意索賠策略和方法,嚴格要求按合同規定要求的程度提出索賠,努力促進索賠制度得到健康地開展,把開展索賠工作成為合理合法的轉移工程風險的主要手段。
E. 工程合同按承攬方式分類可以分幾種
建設工程合同按承攬方式分類,主要可以分為: 1.工程總承包合同:是指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包括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合同。 2.工程分包合同:是指總承包人將中標工程項目的某部分工程或某單項工程分包給另一分包人完成所簽訂的合同,總承包人對外分包的工程項目必須 建設工程合同按承攬分類,主要可以分為:1.工程總合同 :是指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包括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合同。 2.工程合同:是指總承包人將中標工程的某部分工程或某單項工程分包給另一分包人完成所簽訂的合同,總承包人對外分包的工程項目必須是發包人在招標文件合同條款中規定允許分包的部分。 3.轉包合同:是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轉包合同,實際上是一種承包權的轉讓,即中標單位將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和風險轉由其他承包人來承擔。 4.勞務分包合同 :通常稱為清工合同,即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勞務提供方保證提供完成工程項目所需的全部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不承擔勞務項目以外的其他任何風險。5. :是發包人、總承包人或分包與勞動提供方就僱傭勞務參與施工活動所簽訂的協議。6.聯合承包合同 :即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作單位之間,以總承包人的名義,為共同承包某一工程項目的全部工作而簽訂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