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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8-14 00:23:49

『壹』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一)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於國家所有的灘
地、兩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圍;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
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滏陽河在市區內無堤防段的管理范圍為河道中心
線兩側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
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壩管理范圍為下游壩腳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為開挖線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築物兩側及其他建築物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外緣線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
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護渠地的范圍為,有堤防的從外堤腳向外量起,無堤防的從渠道上口
邊緣向外量起,乾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圍可適當放寬。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至50米。
(四)輸水隧洞的管理范圍為進出口建築物和豎井外緣線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和洞頂兩側50米至100米。
(五)閘涵、排灌站、水電站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邊緣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條 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
屬全民所有的,使用權歸工程管理單位;土地屬集體所有的,使用時必須
服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管理;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使用
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條 集體和個人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興建的塘壩、水池、排灌
站、渠道、機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
定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毀壞。
第九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
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履行基建審批手
續,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施工監督和驗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及設施。
第十條 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歷史遺留下來的生產、生活設施及其
他建築物,在險工險段或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應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應結合工程整治、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時,應當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河道岸線的利用,應當服從河道治理規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河流
走勢,不得填堵和佔用舊河段。
第十三條 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應予以補償。開采
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對水利工程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
應當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水庫水面的開發和利用,應當服從水庫安全管理的需要,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定協議。
第十五條 河道、堤防、閘壩、水庫、灌區等水利工程的整治與建設
,應當服從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設規劃,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許可權,嚴
格執行審批、監督、驗收程序。
第十六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設施的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維修和養護,保證農田灌溉和防洪排澇的需
要。
第十七條 加強機井管理,逐步完善機井的保護設施。國家和集體興
建的機井,應當提取折舊費,用於機井的維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機井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技術資
質證」、「施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條 供水管理按照統一調配,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水
,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有償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遇水、旱災害年份,應採取應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調控手段,保證城市生活和重點企業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費用,經市政
府核定後,由受益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洪標准、流域規劃和防洪
工程狀況,制定防禦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
用計劃,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防
汛指揮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防禦洪水方案和調
度運用計劃,對各項防洪工程組織汛前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
限期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保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應利用蓄水工
程相機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根
據情節輕重,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堤、壩、水電站、渠道、閘涵、機井等水利工程建築物及
其附屬設施的;
(二)侵佔、毀壞通訊、報汛線路、台站、供用電設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監測設施、水利物資、防汛器材設備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炸魚、燒窯
、采礦、採石、鑽探、挖築魚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邊界河、渠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決堤、開閘擴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設置阻
水或縮小河、渠斷面及過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侵佔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附著物的;
(二)在河灘、行洪區、蓄滯洪區、水庫庫區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
築物的;
(三)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河灘造地
的;
(四)在堤、壩、渠坡上移動護坡砂石及濫伐、盜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庫庫區內及堤、壩的頂、坡、戧台設置有礙安全
管理的建築物和障礙物的;
(六)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河渠、水庫、
塘壩及其他水域亂設、擴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河、渠內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導流、挑流工程和種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壩、渠坡上墾植、放牧、鏟草,對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頂、壩頂、水閘交通橋梁行駛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車輛和
未經工程管理單位批准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雨後泥濘行車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
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一)攔截或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種設備的。
第二十四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
措施,並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向水庫、河、渠、排洪溝內傾倒垃圾,棄置砂石、礦渣
、煤灰、尾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
並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計算處以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清除,並由責任者負擔全部清理費用。

『貳』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有哪些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有:

1.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米。

2.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3.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叄』 防洪堤的管理規定是怎樣的呢

《堤防工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為提高堤防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設進度,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種堤防的堤身加固、堤基處理和堤頂公路、照明工程以及各種涵、閘、橋等穿堤、跨堤建築工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新建、續建、擴建和加固建設的1、2級堤防工程和3、4級重點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堤防工程建設實行統一規劃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水利部、流域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建設項目的事權劃分進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項目建設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承包制、建設監理制;工程質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六條堤防工程建設要認真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建設方針,在嚴格控制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加快進度,降低造價,確保工程安全。
第七條建設各方必須依據國家和水利部頒發的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堤防工程的技術規程、規范和標准進行工程建設。
第二章 建設管理機構的組建於職責編輯
第八條要按照報批的整體建設項目明確建設項目責任主體,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根據工程需要應設立具體實施工程建設管理的建設單位。
第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正確處理建設各方之間的關系,通過加強管理,達到保證質量、保證工期、節約投資、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對所承擔工程建設的全過程負責,保證按經批準的建設規模、標准和內容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一條在初步設計審查前應明確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管理模式和主要負責人。
第十二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與所承擔工程的規模、重要性和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的組成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職能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一般應有計劃、合同、財務、技術、質量、安全等管理機構,並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專業齊全的技術、經濟和管理人員。具有專業職稱的人員不少於全員人數的50%,其中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有專業職稱人數的5%,有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於有專業職稱人數的40%。
(三)項目法人應由懂業務、善管理、踏實肯干、團結協作的人員組成,成員中要有足夠的專職人員常住施工現場指揮工程建設。
(四)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過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設,有較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作風正派、深入實際,能帶領全體人員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五)技術負責人應當參加過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設,有豐富的技術管理經驗和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能獨立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技術問題,並已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的組成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較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專職的管理人員,一般應有計財、技術、質量、安全等管理機構,並建立必要的規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技術、經濟和管理人員,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全員人數的40%,其中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有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總數的30%;1、2級堤防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適當增加。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參加過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設,有較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和較高的組織協調能力,作風正派、深入實際,能帶領全體人員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四)技術負責人應當參加過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設,有較豐富的技術管理經驗,能夠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技術問題,並已取得了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1、2級堤防工程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具備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第十五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組建原則:
(一)以中央投資為主建設的流域內干堤和省際河道堤防工程由流域機構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組建。
(二)以地方投資為主建設的堤防工程由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建設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落實工程建設資金,制訂年度資金計劃和施工計劃,用好、管好國家投資,嚴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程序組織工程建設,在上級主管部門下達開工令後,充分依靠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辦理征地、拆遷和移民事宜,負責工程建設外部關系的協調,為工程建設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三)嚴格按照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所規定的建設規模、內容、標准和要求組織工程建設,實行目標管理,保證工程質量。
(四)負責組織建設監理和工程施工的招標工作,負責審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
(五)負責與建設監理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簽訂建設監理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合同有關權責和義務。
(六)負責在工程開工前與水利部或工程所在省級質量監督機構研究確定對該項目進行政府質量監督的程序和辦法,並簽署有關協議。
(七)負責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的有關問題。
(八)提交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並負責組織工程預驗收。
(九)負責編制上報工程建設情況、計劃、財務、統計等報表工作。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主要負責人要保持相對穩定,並有計劃的開展業務培訓,使管理人員熟悉並掌握工程建設管理法規、規章和各種規范、標准,以適應工程建設需要。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人離職前要接受審計,人事部門將其業績記入檔案,作為今後考核幹部的依據。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人不管在職或已離任都必須對其在任期間管理的工程質量、資金使用情況負責。
第三章 設計審批編輯
第十九條堤防工程設計審批許可權:
(一)由中央參與投資的堤防工程:
1.1、2級堤防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由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簡稱水規總院,下同)負責審查,由部審核後報國家計委審批。
2.3、4級堤防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流域機構組織審查,報部審批,初步設計報告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報流域機構審批。
(二)地方投資的堤防工程項目建議書、可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流域規劃組織審查,報送流域機構提出審核意見,按基建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三)凡由部直屬委(院)承擔的堤防工程設計,由水規總院負責審查,報部審批。原水建管(1998)479號文與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為准。
第四章 資質管理編輯
第二十條承擔堤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具備的資質條件要符合本章中有關資質標准規定,嚴禁無證和超越資質等級承擔設計、施工和監理任務。
第二十一條堤防工程等級按照《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98)劃分,各種穿堤、跨堤建築物等級按照有關建築物標准劃分。
第二十二條水利設計單位承擔設計的資質標准按《堤防工程勘察設計資格分級標准補充規定》(水建管[1998]541號)執行。
第二十三條水利施工單位承擔施工的資質標准按《水利水電施工企業承包堤防工程資質等級暫行規定》(水建管[1998]541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水利監理單位承擔監理工作的資質條件:
(一)甲級監理單位可承擔各級堤防工程的監理。
(二)乙級監理單位可承擔2級(含2級)以下堤防工程的監理。
(三)丙級監理單位可承擔4級(含4級)以下堤防工程的監理。
第五章 招標投標管理編輯
第二十五條 1、2級堤防工程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3、4級堤防工程應實行公開招標,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堤防工程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公開招標;實行公開招標的工程,以中央投資為主的應在全國水利系統報刊和工程所在地省級報刊上發布招標公告,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工程在當地報刊發布招標公告;實行邀請招標的工程,由招標單位向不少於5家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以中央投資為主建設的堤防工程,根據規模大小,邀請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施工單位不得少於3家,以地方投資為主建設的堤防工程,應當允許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施工單位參加投標,不得實行地方保護。
第二十六條在招標投標中,要嚴格限制採用邀請議標。採用邀請議標的,以中央投資為主建設的堤防工程必須報經所在流域機構批准,流域機構所屬工程需報經水利部批准,以地方投資為主建設的堤防工程必須報經省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七條實行邀請議標的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組織進行,邀請不得少於3家符合工程建設要求資質的施工單位公開議標。議標選定的施工單位要報上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按第二十六條管理許可權)。流域機構和省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要對議標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對報名的投標單位資質條件、財務狀況、堤防施工經驗以及投入項目的實際資源配備等情況進行審查,經資格預審合格後,報經上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批准,方可允許參加投標。上級水利招投標管理機構應在一周內給予書面批復。
第二十九條評標工作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承擔。評標委員會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受聘的專家組成,應為7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於2/3。
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方法,對投標書及投標單位的業績、能力、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提出評標報告,並根據投標單位的數量,推薦1家中標單位和1--2家候補中標單位。
第三十一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進行審查,如無正當理由反對,應選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單位,報上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十二條中標單位的審批許可權:
(一)中央投資的1、2級堤防工程的中標單位由水利部委託流域機構負責批准。
(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3、4級重點堤防工程的中標單位由流域機構負責批准,以地方投資為主的3、4級其他重點堤防工程的中標單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批准。
(三)流域機構所屬施工單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標的,由水利部負責批准。
第三十三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資質的設計、咨詢、監理單位編制標底,標底編制應按照堤防工程的有關定額、市場材料價格、費用標准嚴格控制,不得隨意壓低工程項目標價。
第三十四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接到上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對中標單位的批准文件後,應按照《水利水電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的格式和內容與中標單位簽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三十五條各級水利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要積極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嚴格執法監察,對堤防工程的承包活動實施跟蹤管理,依法加大對違反招標投標規定和分包規定行為的查處力度。
第三十六條招標投標的組織管理、招標單位的權責、招標程序、投標單位的條件和投標文件等,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政資[1998]51號)執行。

第六章建設監理管理編輯
第三十七條堤防工程建設必須實行對施工階段工程質量、進度和資金使用的全面監理。要積極推行設計階段監理。
第三十八條流域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堤防工程建設的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堤防工程建設監理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按照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和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監理單位,不得不經過招標使施工和監理單位在同一個直接主管部門下自成一體封閉運行。
第四十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須將評標後選擇的監理單位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1、2級堤防工程的監理單位由水利部委託流域機構負責批准。
(二)以中央投資為主的3、4級重點堤防工程的監理單位由流域機構負責批准,以地方投資為主的3級和4級其他重點堤防工程的監理單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批准。
(三)流域機構所屬監理單位在本流域堤防工程中中標的,由水利部負責批准。
第四十一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接到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理單位的批准文件後,應當按照有關合同示範文本的格式和內容與監理單位簽訂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監理單位必要的現場辦公、生活、交通、通訊以及工地檢測試驗室等條件的提供方式,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
第四十二條嚴格禁止監理單位無資質證書和超越資質等級規定承擔建設監理任務。禁止監理單位未經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批准將監理任務分包。監理工程師必須持證上崗,監理人員上崗必須經過上崗前培訓。
第四十三條監理單位要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施工現場派駐身體健康、專業對口,並具備監理資格,能勝任實際工作的足夠的監理人員,監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監理職責,對受監理工程實行全過程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監理單位要加強監理力量及對堤防工程的檢測試驗力量,提高質量控制的科學性和規范化水平;監理人員不得一人同時從事2個(含2個)以上建設項目的監理。
工程現場監理必須到位,在施工現場實施「旁站式」監理。1、2級堤防工程保證每2公里堤段至少配備一名監理員,每10公里至少配備一名監理工程師;3、4級重點堤防工程保證每4公里堤段至少配備一名監理員,每20公里至少配備一名監理工程師。穿堤、跨堤建築物和堤防基礎處理工程要配備滿足建設需要的監理人員。
第四十五條監理單位要強化施工工序過程式控制制,上一工序不合格的,不準進行下一工序施工,嚴格控制工程質量。
第四十六條為保證建設監理單位的工作質量,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壓減監理費用,監理取費標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費用由工程項目中逐月支付。
第七章 建設程序管理編輯
第四十七條項目法人單位報建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水建[1998]275號)的規定執行。
(一)水利部負責審批以中央投資為主的國家或部屬重點堤防工程或國際河流的1級堤防工程的報建申請。
(二)流域機構負責審批以中央投資為主或國際河流的2級以下或跨省界的堤防工程的報建申請,並半年進行一次分類、匯總,報水利部備案。
(三)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本轄區內以地方投資為主的堤防工程的報建申請,並半年進行一次分類、匯總,報流域機構和水利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項目法人單位在工程項目已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建[1995]128號)第十三條所規定的條件時,可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主體工程開工申請報告,經批准後,方能正式開工。
第四十九條堤防工程建設應嚴格按批準的建設內容進行。對工程的重要指標、施工方案,如有關防洪標准,建築物級別、規模,基礎處理、防滲、防沖方案等,未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不得作任意修改和變更;嚴禁搞計劃外和概(預)算外的工程建設。
第八章 施工管理編輯
第五十條勘測設計單位要精心設計,確保設計質量,按時提供各類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一般應派有施工現場設計代表。
第五十一條施工嚴格禁止轉包和層層分包。中標的施工單位進行部分工程分包,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規定》(水建管[1998]481號)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承包合同規定,派出與所承擔工程建設規模相適應的管理、技術、施工人員以及施工機械設備進行施工,並對施工質量、進度、安全及施工范圍內的環境保護負責。
第五十三條堤防工程建設應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以保證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工期和降低工程造價
第五十四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完備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監督機制,嚴格執行有關財務管理法規,做到專款專用,降低造價,充分發揮工程投資效益。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資金使用的監督和檢查,對擠占、截留、挪用建設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從嚴查處。
第五十五條各級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加強項目建設信息管理工作,指派專人負責,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准確地收集、整理工程進度、質量及投資到位、完成情況等信息,並按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
第五十六條堤防工程完成後,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工程驗收要嚴格執行有關工程驗收規定。堤防工程必須進行竣工審計。
第五十七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列為國家重點工程的堤防工程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水利部主持驗收。
(二)以中央投資為主和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主持驗收。
(三)中央與地方共同出資建設,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與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主持驗收,一般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代表擔任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地方出資建設的堤防工程按事權劃分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主持驗收。
各級堤防工程驗收都必須具備完備的竣工驗收資料,並建立技術檔案。
第五十八條建設各方應按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規定》(水辦[1997]275號)的要求,做好堤防工程檔案資料的整理、匯總和移交等管理工作。
第九章 質量管理編輯
第五十九條堤防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管理人員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建立和完善保證工程質量的管理機制。
第六十條堤防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全面負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質量負責。承擔工程建設的各單位和個人均有責任和義務向質量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工程質量情況,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第六十一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都要加強質量管理工作,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第7號令)及其他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和檢查體系。應有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條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堤防工程建設質量的政府監督。質量監督總站、分站、中心站和有關項目站應互相配合與協作。
第六十三條所有堤防工程都要按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的要求實施質量監督,並按本規定第十六條落實項目法人責任。
(一)2級以上(含2級)堤防工程,一般應建立質量監督項目站或設立質量監督員,按照本條二至五款規定組織實施落實。
(二)列為國家或部屬重點工程的堤防工程質量監督,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或由其委託的流域機構質量監督分站組織實施。
(三)國際河流和省界邊際河流堤防工程質量監督,由流域機構質量監督分站組織實施。
(四)中央與地方共同出資建設,由地方管理的堤防工程質量監督,由流域機構質量監督分站和省級質量監督中心站聯合組織實施。
(五)地方出資建設的堤防工程質量監督,由省級質量監督中心站組織實施。
第六十四條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必須進行質量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用於工程建設。
第六十五條群眾投勞建設的堤防土方工程,在每3公里范圍內至少應配備一名施工質量檢查人員。主要檢查土料質量、攤鋪厚度和碾壓密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質量標准。
第六十六條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水利部頒發的有關工程質量規程、規范和標准進行施工;現場監理或施工質量檢查人員有權責令有違章操作及質量隱患的工程停工,限期改正、處理後方可復工。
第六十七條群眾投勞建設的堤防土方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按初檢、復檢、終檢程序進行。單元工程初檢由承擔施工的行政鄉(鎮)負責,復檢由現場施工質量檢查人員負責,終檢由建設單位專職質量檢查人員負責;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初檢由現場施工質量檢查人員負責,復檢由建設單位專職質量檢查人員負責,終檢由項目法人專職質量檢查人員負責。
第六十八條對基礎處理、防滲處理等重要的隱蔽工程以及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險工險段的工程質量,質量監督機構要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聯合檢查、驗收。
第六十九條堤防工程完工後按本規定五十六條、五十七條進行驗收。堤防工程建設中實行「質量一票否決制」,對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單元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須返工或修補直至驗收合格。否則,監理單位不予計量和簽證,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驗收,施工單位不得離場或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第七十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設備與材料供應單位對工程或設備、材料質量發生爭議時,由監理單位負責裁決,並接受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七十一條工程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應當有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合格的評價意見和評定報告,否則不得進行驗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章 附則編輯
第七十二條各級水行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紀檢和監察部門嚴格監察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工作,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執法監察,嚴格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十三條堤防工程建設過程中因違反有關規定、管理不善、弄虛作假等,造成投資失控、質量低劣、損失浪費或者責任事故的,有關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的文件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大中型水庫、水閘,七大江河幹流、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和省級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級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庫、水閘、河道堤防等工程參照執行。
第三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對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重點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組織管理、安全管理、運行管理和經濟管理四類。
第四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負責。
第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庫、水閘等工程類別分別執行相應的考核標准。
第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實行千分制。水管單位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利部制訂的考核標准對水管單位管理狀況進行考核賦分。
第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單位自檢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考核驗收兩個階段。考核結果達到水利部驗收要求的,可自願申報水利部驗收。
第八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考核結果總分應達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類考核得分均不低於該類總分的85%。通過省級及其以下考核驗收,考核結果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水管單位應加強日常管理,根據考核標准每年進行自檢,並將自檢結果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反饋水管單位,水管單位應採取相應措施,加強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需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並通過驗收。
2、水庫、水閘工程按照《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辦法》和《水閘注冊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注冊登記。
3、水庫、水閘工程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和《水閘安全鑒定規定》的要求進行安全鑒定,鑒定結果達到一類標准或經過除險加固達到一類標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達到設計標准。
4、新建工程竣工驗收後運行3年以上;除險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驗收,且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後運行3年以上。
第十一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將考核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所屬水管單位,將考核結果逐級報至流域管理機構;部直管水管單位自檢後,將考核結果報水利部。
第十二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批准,並抄送流域管理機構。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工程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批准。
部直管工程自檢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由水利部直接組織考核和驗收。
第十三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或其委託的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水利部建立水管單位考核驗收專家庫,水利部驗收專家組從專家庫抽取驗收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二;被驗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流域管理機構的驗收專家不得超過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通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流域管理機構可對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自行制定。
第十六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流域管理機構每三年組織一次復核,水利部進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工程由水利部組織復核。對復核或抽查結果,水利部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地區的考核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發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及其考核標准(水建管[2003]208號)同時廢止。

『伍』 如何加強堤防管理

第一、加強硬體設施建設,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

我縣第二松花江和嫩江堤防是關系全縣人民生命財產和經濟發展的一條生命線、安全線,只有加大硬體設施建設,才能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按照防洪工程總體規劃要求,我們高標准建設了第二松花江防洪工程管理設施,建成縣級管理站一座,加之開發運作,建設總面積達5049平方米,建成鄉鎮堤防所3處,總面積1500平方米,結束了我縣無防洪管理設施的不利局面,同時解決了局機關和8個基層事業單位的辦公問題。在建設管理設施的同時,又建設了通訊設施,建立通訊塔、通訊台和計算機網路,實現「三網」即區域網、寬頻網、業務網隨時開通,適應了現代化辦公的需求,實現了防汛通訊和工程管理的現代化,為加強堤防管理奠定了堅實的硬體基礎。經過有關部門評價,我縣二松防洪工程管理設施和通訊設施的建設質量和建設標准不僅在我縣是一流的,而且也達到了全省同行業一流水平,受到了上級有關部門的一致好評和社會各界的普遍贊譽。

在此基礎上,我們又加強了堤防管理單位交通設施的配備,為河道堤防管理站配備了專車,2003年以來,先後籌資25萬元,更新執法用車1台,新購堤頂灑水車1台,為便於水上工作,籌資5.0萬元購置堤防管理船1艘,為護堤員配備專用摩托車4台,為隨時對堤防進行檢查提供了保證,全面提高了整體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增強自身造血功能,探索管護資金新途徑。

我局新一屆領導班子組建後,一改多年來形成的單純「看大堤」,管理經費依靠國家的觀念,摒棄只講管理不講效益,只講投入不講產出的老觀念,按照「建設是基礎,管理是關鍵,效益是目的」的原則,注重發揮水土資源的優勢發展堤防經濟,積極探索生態型堤防建設,在堤防綠化上大做文章,精心打造「清水綠帶」工程,大力開展多種經營,積極創建適合自身發展和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運營管理機制。

自2002年以來,我們抓住春季綠化的大好時機,採取超常措施,大打堤防綠化、美化攻堅戰,把堤防綠化美化作為整個江河堤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三年來,我們在松嫩兩江堤防上共計栽植各種經濟樹木近35萬株,成活率達90%以上,有些品種成活率達到95%以上,實現綠化總長度30公里,播種草坪7.0萬平方米,築起了一道集美化、生態為一體的風景線,宛若一條綠色長龍在松嫩兩江堤防上蜿蜒逶迤。由於形成了綠色植被,不僅有效地抵禦雨滴擊濺、降雨徑流沖刷,防風消浪,減緩江水沖淘,也起到了護坡、固基等方面的作用,同時也有效地改善堤防工程區域的生態景觀。在堤防綠化建設上,我們為充分調動全系統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堅持「誰建設、誰管理、誰收益」的原則,將部分堤段綠化林木所有權下放到基層單位,實行自栽、自管,林權長期歸己。為使堤防管理實現自身發展,我們計劃在兩到三年內全面實現以樹養堤,實現可持續發展和堤防工程的永續利用。據測算,按照楊柳樹15萬株每棵年均增值2.0元計算,年可儲備庫存林木資產額為凈增資產30萬元。其它以杏樹為主的經濟林三年後進入初果期,20萬株每株效益按1.0元計算,年果品收入可達20萬元。我縣堤防綠化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做法,得到了省廳領導和專家的高度贊許,並在去年召開的「全省十年美化綠化吉林大地工作現場會」上代表水利系統作了典型發言,《吉林日報》和《中國水利報》也曾做了報道。

此外,為了解決堤防資金現實短缺的問題,我們還加強了河道采砂和護堤地的管理,嚴格執行河道采砂的審批制度,並在不影響正常行洪的前提下,對可耕種的護堤地、林間地進行公開對外拍賣或承包。同時提取60%的河道采砂管理費用於工程管理維護經費,並將拍賣護堤地的承包資金用於群管員開支,從而實現資金良性循環,滾動發展,充分發揮了兩江堤防的綜合效益。

第三、建章立制,落實責任,強化堤防目標管理。

要全面加強堤防工程的管理,加大規章制度建設力度,強化目標管理是極為重要的環節。為此,我們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積極探索適應當前經濟發展需要的管理方式,制定了符合實際、操作性強的運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規章制度,包括《日常檢查制度》、《目標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等。具體做法是層層落實堤防管理責任,局抓堤防站,堤防站抓堤防所,堤防所抓護堤員,逐人落實責任段,實現了站、所、護堤員三級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河道堤防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同時建立和執行《約束激勵制度》、《分配激勵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堅持用制度鼓勵人、約束人,賞罰分明,嚴格考核,嚴格兌現獎懲,使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目標化、規范化,也從根本上解決了「干好乾壞一個樣,干與不幹一個樣」的問題。

通過建章立制,使各級責任人都能夠堅守崗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堅持經常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特別是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實施,把各級責任人的切身利益和堤防管理成效緊密聯系起來,堅持「責、權、利」相統一,形成人人有目標、人人有責任、人人有利益的工作氛圍。在全面實行浮動工資與功效掛鉤、按貢獻參與分配的機制以後,極大地調動了幹部、職工和護堤員的工作積極性,更是給堤防管理帶來了巨大的生機和活力。

第四、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護。

針對我縣堤防戰線長、建築物多、管理人員匱乏和資金短缺等實際問題,我們建立了縣、鄉和流動護堤員三級立體管理和執法網路,主要是在沿江設立專職的財政撥款堤防管理員,加強巡堤;在三處鄉村堤防所配備專人晝夜看護,重點堤段上設立欄桿,嚴禁重型車輛通過堤防,雨天和道路泥濘期間禁止一切車輛通行;同時又面向社會公開招收4名優秀青年作為合同制護堤員,建立了全天候、全方位的監測和看護體系,堅持做到每天對堤防工程和資源進行「地毯式」排查,確保在第一時間制止和打擊一切破壞和非法佔用河道堤防資源的案件。

在配齊、配強各級管理人員的基礎上,我們堅持經常對堤防管理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認真組織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使其在思想上做到警鍾長鳴,努力提高執法人員和管理人員水平,確保著裝持證上崗,確保准確運用法律法規,達到了內強素質,外塑形象和公正執法的目的,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時,我們加大對沿江村屯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力度,使河道堤防法律、法規家喻戶曉,全面增強沿江百姓的水法制意識。同時,我們建立了舉報獎勵制度,使沿江百姓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同時,積極舉報各類破壞河道堤防案件,積極配合我們打擊一切違反水法規案件,使我縣的堤防管理更加社會化、規范化、法制化。

第五、加強領導,以人為本,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質管理隊伍。

當前,我縣防洪工程正處在由大規模建設向全方位管理的轉軌時期,我縣的堤防管理得到了上級領導的高度重視,省、市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和專家多次到我縣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為我們強化堤防管理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具體措施。在此基礎上,我們的工作也得到了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幫助。首先是將河道堤防管理站列為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並保證必要的辦公經費,既使我們日常管理工作得以順利開展,也解除了幹部職工的後顧之憂;其次是在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按照水利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委、縣政府聯合下發了文件,進一步明確和保留了水利部門對水工用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第三是在我縣鄉鎮站所機構改革,水管站劃歸鄉鎮管理時,我局積極向上級反映,並得到了縣委、縣政府的支持,在沿江鄉鎮根據工作量的不同保留必要的堤防管理人員編制,每年由縣財政為管理員解決工資8.0萬元。上級領導的高度重視,極大地推進了我縣堤防管理工作的開展。

充分發揮堤防的防洪保安作用和確保安全度汛是我們水利部門的重要職責之一。但是我們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堤防管理無標准,無要求,只是來水搶險,無水清閑。自從國家全面加強堤防建設以來,特別是我局新一屆領導班子組建後,為徹底打破「重建輕管」和單純依靠被動防禦的不利局面,我們堅持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可持續發展思路建設隊伍,選派本科專業畢業、事業心強、敢於負責、懂經營、會管理的高級工程師擔任河道堤防管理站站長,並選拔一些業務骨幹充實到堤防管理隊伍中,建成了一支業務精良、作風硬朗、紀律嚴明的高素質堤防管理隊伍。通過自身力量的加強,從根本上大大提高了我(本文權屬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請登陸www.網路.com查看)縣堤防的管理和經營水平。

我縣的堤防管理工作剛剛起步,目前還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管理機制仍需進一步完善,解決資金匱乏問題仍是當務之急。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按照標准化管理要求,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使松嫩兩江堤防達到標准化。繼續堅持走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長效發展之路,確保工程效益的有效發揮,努力建設花園式堤防,使松嫩兩江堤防能夠為縣域經濟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把兩江堤防建設成為一條綠色長廊和一道靚麗的風景線。精心打造經濟林,加強資本積累,建設大規模綠色銀行,使其成為集防洪保安、綠化美化、增收創收和旅遊休閑為一體的多功能經濟型堤防,使堤防建設與管理形成更加良性運營循環的軌道

與堤防工程管理制度的通知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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