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一、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二、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
(因網路政策,部分內容無法發表)
http://www.lawxp.com/statute/s1753430.html
❷ 礦山外包工程管理存在哪些問題
今年以來,全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繼續保持下降勢頭,但較大事故上升幅度較大,安全生產形勢嚴峻。
通報稱,今年1至8月,全國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306起、死亡380人,同比分別減少143起、163人,下降31.8%和30%;沒有發生重特大事故;但截至目前,共發生較大事故24起、死亡83人,同比分別增加8起、17人,上升50%和25.8%。
通報分析稱,這24起較大事故中因非法違法造成的事故同比大幅上升。因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導致的事故有8起,造成32人死亡,分別占較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33.3%和38.6%,同比分別增加7起、29人,上升7倍和9.67倍。金屬非金屬礦山領域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外包工程施工單位事故多發。發生在外包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有9起,造成28人死亡,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但占較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比重仍然較高。金屬非金屬礦山外包工程「以包代管」問題依然嚴重。
地下礦山提升事故(豎井墜罐和斜井跑車)、中毒窒息事故多發。地下礦山提升事故5起、死亡16人,分別占較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20.8%和19.3%。其中,豎井墜罐事故3起、死亡9人,斜井跑車事故2起、死亡7人。發生較大中毒窒息事故5起、死亡16人,分別占較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20.8%和19.3%。地下礦山提升和通風系統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環節。
小型露天採石場事故上升較大,且主要集中在坍塌事故。此外,探礦和基建(含整合技改)工程施工過程中事故高發。探礦和基建工程安全監管存在漏洞。
❸ 非煤礦山安全管理制度
內容太多,涉及的范圍有太廣,這些資料在網上也是要付費的,沒人會免費給你的,建議你們老闆買套書吧,就什麼都有了~~ 下面只是其中一部分: 非煤礦山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管理,規范非煤礦山生產秩序,根據《礦山安全法》以及國家安全監督局、公安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環保總局《關於加強非煤礦山整治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非煤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即:開采以液態、氣態、固態形式存在的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的礦山企業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非煤礦山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市政府統一領導和各區縣(自治縣、市)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市非煤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綜合協調、監督管理,公安、國土、環保、工商等政府職能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對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監察部門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條 非煤礦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責任: (一)按照國家、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工作人員,保證安全生產需要的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依照國家、市安全生產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四)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及應急計劃,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礦山存在的事故隱患。 (五)如發生事故,應及時、如實地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實施搶救工作。 第六條 非煤礦山企業的礦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經過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七條 非煤礦山企業必須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並通過安全評價。 第八條 非煤礦山企業必須達到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驗收標准。 (一)取得《采礦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二)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工種操作規程的作業規程、安全檢查與培訓制度。 (三)有專兼職安全機構及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 (四)露天礦的階段高度、平台寬度和邊坡角度滿足作業安全和邊坡穩定的需要。 (五)礦井有合理的防排水設施和獨立的通風系統。 (六)每個礦井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 (七)礦井井巷支護和采場頂板管理能保證作業安全。 (八)爆破器材有嚴格的保管、發放、領用、清退登記制度,有爆破說明書、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九)有尾礦庫、排渣(土)場及排水應有相應的治理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監管職責 第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採取行政措施,對本地區非煤礦山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採取安全管理措施,防範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條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制定本地區非煤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政府主要領導人簽署後,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根據「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管理」的原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國土資源部門應依法做好非煤礦山企業的《采礦許可證》的發放及其監督管理。 (二)公安部門應依法做好非煤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民用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的發放及其監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做好非煤礦山企業《營業執照》的核發及其監督管理。 (四)環保、監察及其他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對非煤礦山安全加強監督管理,實施定期檢查,發現有危及安全的情況時,可要求企業立即改正或者發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況緊急時,可要求礦山企業立即停止作業。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反《礦山安全法》和本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有關礦山安全的規定的情況,應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並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後,應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工作,依法注銷或吊銷其《采礦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被注銷或吊銷《采礦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按照「明確責任、分級管理」的原則,規范事故報告、調查及處理程序。礦山事故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重慶市傷亡事故處理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認真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凡不具備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已被列為關閉的礦山,死灰復燃仍在非法生產的;凡是未經整頓驗收合格的礦山擅自恢復生產的,無論是否發生事故,都將依法追究礦主和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紀律、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審批的各級政府部門和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弄虛作假,騙取批准或者勾結行政人員取得批準的,應當立即撤消原批准,並對相關的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負責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和負責安全監管部門,未履行規定職責而發生特大事故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01〕64號)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❹ 關於《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關於「乙方應當明確其用於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等費用」問題
由於行業不同,工傷保險的繳費費率不一樣,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對行業劃分為三類,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三類行業分別實行三種不同的工傷保險繳費率。 第一類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1%):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其他金融活動業、居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租賃業、商務服務業、住宿業、餐飲業、批發業、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電信和其他傳輸服務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衛生、社會保障業、社會福利業、新聞出版業、廣播、電視、電影和音像業、文化藝術業、教育、研究與試驗發展、專業技術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城市公共交通業。
第二類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2%)::房地產業、體育、娛樂業、水利管理業、環境管理業、公共設施管理業、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煙草製品業、紡織業、紡織服裝、鞋、帽製造業、皮革、毛皮、羽絨及其製品業、林業、農業、畜牧業、漁業、農、林、牧、漁服務業、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製品業、傢具製造業、造紙及紙製品業、印刷業和記錄媒介的復制、文教體育用品製造業、化學纖維製造業、醫葯製造業、通用機械製造業、專用機械製造業、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金屬製品業、橡膠製品業、塑料製品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工藝品及其他製造業、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燃氣生產和供應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築業、建築安裝業、建築裝飾業、其他建築業、地質勘查業、鐵路運輸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
第三類行業(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3%)::石油加工、煉焦及核心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煤炭開采和洗選業、其他采礦業。 各地方可能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繳費費率進行調整,具體繳費標准可咨詢當地人社局。
❺ 非煤礦山有哪些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非煤礦山工程外包安全生產,堅持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安全生產實行統一協調管理、承包單位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實行統一監管的原則。
與非煤礦山工程外包安全生產相關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中介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規定,履行相應職責,承擔相應安全生產責任。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非煤礦山工程外包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採取多種獎勵辦法和懲處措施,嚴格非煤礦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參考資料:《非煤礦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暫行辦法》http://www.bosafe.com/Article/669/724/201201/132518.shtml
發包單位是非煤礦山工程外包安全投入的責任主體。在勘探、建設、生產和閉坑(含石油天然氣廢棄井處理)期間,發包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安全設施、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等安全生產費用,並監督承包單位落實到位;在生產期間,發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不斷改進工程外包安全生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