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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早期人防工程管理

發布時間:2021-08-14 01:26:23

Ⅰ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應達到什麼標准

防工程維護管理內容
第章總則
第條加強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使保持良狀態做戰能防空襲平能防災並經濟民服務確保民防空工程戰備效益經濟效益根據《華民共民防空》家關規制定本辦
第二條本辦所稱民防空工程包括保障戰員與物資掩蔽、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單獨修建室防護建築及結合面建築修建戰用於防空室
本辦所稱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指民防空工程進行維修、保養、保護計劃、組織、指導監督工作
第三條本辦適用於經縣級各級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門登記各類民聯防空工程及與工程配套面附屬設施維護管理
第四條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應遵循統要求、工負責、定期維護、保障使用、損壞賠償、拆除補建原則
第五條家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全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軍區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本區域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縣級各級民政府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央家機關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央家機關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維護
第六條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按列規定劃:
() 民防空工程、公用員掩蔽工程疏散幹道工程由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二) 關部門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關單位員與物資掩蔽工程由工程隸屬單位負責;
(三) 公用或者單位()防空室由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工程隸屬單位()負責;
(四) 平已發利用公用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防護設備設施評述主要風、水、電、暖、通信消防系統由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其餘設備設施裝修、照明等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七條民防空工程隸屬關系發變應辦理交接手續工程檔案資料等同移交並報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隸屬關系變其維護管理責任隨轉移
第八條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實行列工作制度:
()崗位負責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關單位應根據民防空工程情況規定領導員、管理員、維護員維護管理工作崗位及其相應責任明確維修保養任務內容
(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關單位應針同類型工程規定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數、間內容並列入單位度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三)消防管理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關單位應根據民防空工程實際情況按照消防律、規加強消防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經組織防火檢查及發現整改火災隱患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火災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維修保養檔案制度民防空主管部門關單位應建立民防空工程維修保養檔案民防空工程維修保養間內容進行記錄使用單位民防空工程進行維修保養應通知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關單位
第九條維修保養民防空工程應按照家關技術規范進行必須達列標准:
()工程結構完
(二)工程內部整潔、滲漏水空氣飲水符合家關衛標准
(三)防護密閉設備、設施性能良
(四)風、水、電、暖、通信、消防系統工作
(五) 金屬、木質部件孔口偽裝及面附屬設施完
(六) 進口道路暢通孔口偽裝及面附屬設施完
(七) 防汛設施安全靠
第十條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應根據工程同類別特點區別進行:
()平戰結合民防空工程應制定工程平戰功能轉換技術措施案平要按照維修保養制度平戰轉換構件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熟悉平戰轉換技術措施保證戰規定轉換限內達防護標准
(二)平使用民防空工程應加強主要設備設施檢查、維修保養火災自報警、自噴水滅火、防煙等消防系統必須達家關消防技術標准規定進風、排風等通風空調系統必須達設計風速關技術標准滿足換氣數保證工程內部空氣質量
(三)早期民防空工程平發利用價值應盡量發利用用促管平發利用價值且存危及面建築交通安全隱患封堵視情啟封檢查、維護、保養平發利用價值且能危及面建築交通安全應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保證安全
第十條縣級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辦《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檢查評定標准》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十二條家保護民防空工程受侵害禁止任何組織或者破壞、侵佔民防空工程設施
損害破壞民防空工程行任何組織或都權制止向民防空主管部門檢舉
第十三條縣級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編制組織實施城市建設規劃應主與關部門進行協調注意保護民防空工程設施保證其結構安全入順
第十四條保護民防空工程切組織應盡責任義務必須遵守列規定:
() 禁止向民防空工程內部孔口附近排泄水、氣傾倒棄物堆放雜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與民防空關其建築
(二) 禁止任何形式阻塞通往民防空工程口部道路
(三) 禁止民防空工程內產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物品
(四) 禁止擅自佔用、改造損壞民防空工程設施
(五) 禁止危及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圍內採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樁、埋設管道修建面工程設施
第十五條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影響民防空工程安全必須採取保障民防空工程安全技術措施經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第十六條民防空工程進行改造降低防護能力影響其防空效能並按關規定進行設計經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第十七條維護改造民防空工程所需土按公用設施用規定辦理
第四章 拆除報廢
第十八條嚴禁擅自拆除民防空工程城市建設確需拆除必須按列許可權審批:
() 經家批准建設工程由軍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報家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二) 300平米(含)5級工程、4級(含)工程、指揮工程散幹道工程經民防空重點城市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三) 5級工程、300平米5級工程散支幹道工程由民防空重點城市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經批准拆除民防空工程必須按民防空主管部門城市規劃部門確定位置由所提拆除單位限期予補建
補建民防空工程抗力等級按列規定確定:
()拆除等級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低於原抗力標准等級民防空工程
(二)拆除非等級民防空工程必須補建6B級抗力標准民防空工程
補建民防空工程面積於原工程拆除面積
補建民防空工程面積代替應建防空室面積
第二十條經批准拆除補建民防空工程質條件復雜、拆除面積等原補建經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予補建必須按應補建民防空工程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建設費由民防空主管部門統建設
第二十條報廢民防空工程應嚴掌握符合列條件民防空工程經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本辦第十八條規定許可權批准報廢:
() 工程質量低劣直接威脅面建築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
(二) 工程滲漏水嚴重坍塌危險沒使用價值
(三) 由於質條件差工程基礎沉結構斷裂、變形使用
經批准報廢民防空工程由其隸屬單位予填處理
第二十二條拆除民防空工程應制定拆除案並由具相應資質隊伍拆除確保拆除安全報廢民防空工程應消除安全素留隱患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經費按列辦解決
()民防空指揮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由本級民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公用員掩蔽工程散幹道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由民防空主管部門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費列支;
(二)單位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由工程隸屬單位按家關財務管理規定列支;
(三)防空室維護管理經費由工程隸屬單位()按家關財務管理規定列支;
(四)平發利用公用民防工程維護管理經費平使用收支列支
第二十五條公用民防空工程報廢處理所需經費由民防空主管部門民防空工程建設費列支其民防空工程報廢處理所需經費由工程隸屬單位按家關財務管理規定列支
第二十六條凡平使用進行工程改造裝修所經費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行依照《華民共民防空》第八章關規定由縣級發各級民政府民防空主管部門單位事給予處罰並責令限期改;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央家機關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本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由家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自發布起施行

Ⅱ 如何管理好人防工程的思考

(1)對於閑置的老舊人防工程,在政策允許的 情況下進行維修改造,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避 免資源浪費。
(2)建議設立人防管理專項經費。現在的人防 管理發生的費用有兩部分,在物業合同中約定人防 管理的相關內容,由物業費支出;日常維修和大中 修由工業和民用維修費支出。雖然可以滿足正常的 運轉,但是對於提升管理效能,發展專業化管理, 專項資金專款專用更有保證。
(3)管理模式,隨著市場化的推行,積極探索 引進社會資源參與人防工程管理新模式,以提高人 防系統資產管理綜合利用效率,通過委託有人防管 理實力的物業公司經營管理,發揮企業專業經營管 理特長,並將資產增值收益繼續用於人防工程的正 常維修和養護,促進人防設施設備得到很好的專業 化維護,保持人防設施設備在和平時期始終處於良 好戰備狀態,增強城市應急疏散功能,提高防空防 災一體化建設水平。
(4)隨著人防工程的逐年增加,應加大檢查執 法的力度,設立人防專項檢查組,重點檢查工程內 部結構、設施設備性能、內部環境、維護管理制度 落實情況等。對地下空間來說,用於商場、餐飲、 旅館、娛樂、生產車間等的人員密集型場所是監管 重點。要力爭通過多部門的聯合行動,切實清除使 用中存在的各種隱患,有效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對以前查出隱患但已落實整改的單位進行回頭看, 預防回潮現象發生。對以前查出隱患但沒有落實整 改的工程要抓緊督辦,要加大力度督促各單位限時 整改到位,有效整治地下空間安全隱患。
(5)廣泛宣傳,營造氛圍,重點宣傳人防工程 管理的法律依據和人民群眾使用和維護管理人防工 程的權利和義務,動員全社會重視和支持人防工程 的維護管理工作。首先,要做好向各級領導和有關 部門的宣傳,及時讓他們熟悉和了解人防法律法規 和相關政策。要通過宣傳,提高他們對人防工程重 要性和緊迫性的高度認識。
(6)加強業務培訓,採取業務輔導、學術研討、 參觀考察等形式,定期組織對各級人防工程管理人 員集中培訓,進一步提高人防工程管理人員對人防 設施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技能。
(7)人防檔案的管理,應及時將工程建設資料 和平時維修檢查形成的資料歸到檔案管理部門進行 專業管理。設備、設施台帳要及時更新,能真實反 應實際狀態。
(8)加強地下空間安全管理,是一項造福於民、 造福於社會的公共事業。公共事業需要公眾的參與, 需要廣泛地發動群眾。定期不定期地舉行各種應急 演練,採取讓居民參與、觀摩等多種形式,讓普通 百姓了解和掌握一般事件的處置方法與技能,重大 災害發生時如何避險、如何逃生、如何開展自救等, 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人民生命與財產損失。
(9)人防工程管理工作必須走規范化、制度化、 法制化的道路。牢固建立標准化、科學化人防工作 管理理念。制訂符合我國國情的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國家標准,具體細化工作內容,加強可操作性、可 檢查性,並逐步實現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動態控制。 結語維護和管理好已建的人防工程,使其長期保持 最佳狀態,是實現戰備與經濟效益的最佳結合,確 保戰時打得贏、災時作用大,平時用得上的重要基 礎保證。人防工程管理體系是否健全,機構是否合 理,運行是否高效,直接影響著「平戰結合」這一 人防建設方針,是人防管理部門一項長期的工作。

Ⅲ 如何加強人防工程的建設

1、著力加強人防組織指揮能力建設。要建立健全市、縣(市)、人防重點鎮(街道)三級政府人防指揮部,將人防指揮延伸到基層社區,構建上下銜接、關系順暢、靈敏高效的防空防災指揮體制。適時組織市、縣(市)、人防重點鎮(街道)三級人防指揮部應急應戰綜合演練,推進指揮部常態化建設。要扎實推進指揮場所建設。重點要在增加人員數量、擴大隊伍規模、加強業務訓練上下功夫,不斷提高人防專業隊、民防應急救援隊、志願者服務隊等隊伍的應急應戰救援能力。市本級的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開展專項訓練和拉動演練。縣(市)全部成立應急救援隊和志願者組織,配備必要的救援設施設備,因地制宜組織開展技能訓練,確保急需之時拉得出、用得上、能管用。
2、加快推進人防信息保障能力建設。優化人防通信網路建設,完善市域無線通信網、應急指揮網數字寬頻建設。建立和健全上聯省人防辦、下聯縣(市)和人防重點鎮的四級互聯的戰時防空、平時防災的固定指揮與機動指揮相結合的高效統一應急指揮信息保障網。
3、著力提升城市綜合防護能力
一是優化人防工程布局結構。二是推進兼顧人防工程建設。三是加快疏散避難場所建設。四是加強人防工程質量管理。進一步強化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構建人防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和人防專業監理單位分工明確的質量監管體系,切實扭轉以往重建設、輕管理的傾向,在全面提高人防結建的審批管理、工程建設的質量管理、已建工程的維護管理、建設市場的依法管理上下功夫,努力達到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
4、深化人防(民防)宣傳教育工作。防教育要按照防空防災一體化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地組織人防(民防)教育基地建設,逐步形成多層次、多樣式、不同規模的教育場所。
5、著力推進人防法制建設。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人防工作新情況,調整配強人防行政執法領導小組,加強人防執法隊伍建設,配備專(兼)職法律專業人員。認真抓好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規范執法程序,提高執法能力,確保人防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
6、扎實推進基層人防工作。要認真開展人防工作進基層、進社區工作,切實加強社區人防領導小組及戰時指揮機構建設,廣泛開展人防(民防)宣傳教育活動。

Ⅳ 怎樣做好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

想要更好的做好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的工作,必須要對它所涉及到的主要內容以及具體的流程有一個深入的了解和把控針對性的實施規范管理措施。

Ⅳ 如何做好早期人防工程的維護與管理

一、現狀與問題
近十多年來,我國城市建設高速發展,各地結建人防工程快速增加,在結建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和維護管理的方式上,大體有以下三種模式:
1、「建設(平時使用+維護管理)」模式
這種模式以早期人防工程為主,在2003年以前,房地產開發項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尚未成為人防工程建設的主要形式,那時的人防工程以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結建的居多,人防工程戰時設備設施平時安裝到位要求不高,平戰轉換的工作量大。這時,人防工程建成後平時開發利用的經濟效益不大,建成後即由建設單位平時使用,或作為倉儲用房,或作為活動場所,或作為員工食堂。在平時使用中,建設單位不關注人防工程的產權區分問題;在維護管理上,建設單位更注重平時使用功能和設施的維護保養,戰時設備設施由於到位情況差,維護保養的工作量相對也輕,戰時設備設施的保養基本上就是除銹和刷漆。
這種模式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是:《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和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2008年修訂的《江蘇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時維護管理實行分類負責……單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國家規定由單位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第六條「有關部門的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和有關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作,由工程隸屬單位負責」
2、建設→申請平時開發利用(維護管理)模式
2004年以後,房地產項目同步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逐漸成為人防工程結建的主要形式。2006年11月,江蘇省人防辦下放了《江蘇省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暫行規定》,平戰轉換工作量得到最大限度的控制,人防工程戰時設備設施平時安裝到位的要求明顯提高。在此階段,我國居民私家車需求開始出現快速增長,小區居民的停車需求不斷增加,小區除配建人防工程外還修建了大量的普通地下室用於停車,人防工程的平時功能設計也以汽車停車庫居多。這時,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的經濟效益開始顯現,房產開發企業在出售產權地下車位的同時,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在2013年新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出台之前,以20年一次性出租等形式向業主租賃人防車位,人防主管部門在許可房產開發企業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的同時,與房產開發企業簽訂協議,由房產開發企業落實人防工程平時、戰時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防主管部門加強維護管理的監管。

Ⅵ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當前「結建」工程維管仍存在三個突出的問題,集中表現為「三無」。即:「無維管責任主體、無維管監管制度、無維管專項資金」。綜合分析導致「三無」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工程產權不清楚,致使維管主體不明---「無法問責」。由於國家尚未在法律層面對人防「結建」工程所有權有明確主張,當前對於「結建」工程產權的爭議較多,集中表現為三種觀點。
(二)維管制度不完善,致使監管督導不力---「無法可依」。
維管和監管制度不完善也是導致結建工程維管不力的又一重要原因。
(三)資金保障不到位,致使維管經費不足---「無米可炊」。結建工程維管的資金保障,既區別於自建工程,也不同於單位工程,其「特殊性」體現在: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工程項目結束後一般將該小區中的人防工程移交給物業公司管理,但小區工程的維護資金保障卻沒有落實。

Ⅶ 如何提高早期人防工程開發利用水平

一、現狀與問題近十多年來,我國城市建設高速發展,各地結建人防工程快速增加,在結建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和維護管理的方式上,大體有以下三種模式: 1、「建設(平時使用+維護管理)」模式這種模式以早期人防工程為主,在2003年以前,房地產開發項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尚未成為人防工程建設的主要形式,那時的人防工程以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結建的居多,人防工程戰時設備設施平時安裝到位要求不高,平戰轉換的工作量大。這時,人防工程建成後平時開發利用的經濟效益不大,建成後即由建設單位平時使用,或作為倉儲用房,或作為活動場所,或作為員工食堂。在平時使用中,建設單位不關注人防工程的產權區分問題;在維護管理上,建設單位更注重平時使用功能和設施的維護保養,戰時設備設施由於到位情況差,維護保養的工作量相對也輕,戰時設備設施的保養基本上就是除銹和刷漆。這種模式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是:《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已經修建和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2008年修訂的《江蘇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時維護管理實行分類負責……單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國家規定由單位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第六條「有關部門的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和有關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作,由工程隸屬單位負責」 2、建設→申請平時開發利用(維護管理)模式 2004年以後,房地產項目同步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逐漸成為人防工程結建的主要形式。2006年11月,江蘇省人防辦下放了《江蘇省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暫行規定》,平戰轉換工作量得到最大限度的控制,人防工程戰時設備設施平時安裝到位的要求明顯提高。在此階段,我國居民私家車需求開始出現快速增長,小區居民的停車需求不斷增加,小區除配建人防工程外還修建了大量的普通地下室用於停車,人防工程的平時功能設計也以汽車停車庫居多。這時,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的經濟效益開始顯現,房產開發企業在出售產權地下車位的同時,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在2013年新的《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出台之前,以20年一次性出租等形式向業主租賃人防車位,人防主管部門在許可房產開發企業平時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的同時,與房產開發企業簽訂協議,由房產開發企業落實人防工程平時、戰時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人防主管部門加強維護管理的監管。

Ⅷ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建設相結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於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家鼓勵、支持社會、集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五條防空地下室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實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與規劃、計劃、建設等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第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政公用基礎設和房屋建築等工程的規劃和建設,要注重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投資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納入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不得在計劃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
第九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發展和國防需要,以及國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財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目標、方針、政策、步驟和措施,組織編制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工程建設目標、步驟和措施,組織編制本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編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期計劃應當明確建設項目,為年度計劃作好項目儲備。
第十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中期計劃的要求,於每年五月下達翌年年度計劃安排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原則要求和儲備項目,編制本級年度計劃草案,安排一年內的建設任務和具體項目,經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於八月中旬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綜合編制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草案,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自籌資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附有上一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
年度計劃草案的編制應與年度預算的編制相一致。年度預算的執行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進行。
第十一條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統一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必須根據國家下達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會同本級發展計劃主管部門下達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執行,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於當年三月底前報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改變。嚴禁擅自變更建設項目或者無故不完成國家計劃。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確需調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於當年八月底前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經批准後下達實施。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統計制度、報表和要求,准確、及時、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建設責任、程序與項目劃分

第十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責任劃分:
(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建設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的建設經費,主要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籌措的經費解決。
(二)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其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其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六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一)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工程初步設計,提出總概算;
(四)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申報年度工程建設計劃,進行施工圖設計;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根據批準的年度工程建設計劃和審查批准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工程招標和施工准備,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經批準的開工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施工;
(八)工程竣工後,及時編制竣工文件,組織竣工驗收,上報備案,進行竣工決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按照下列標准劃分:
(一)大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
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二)中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60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工程;
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三)小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萬元(含)以上,600萬元以下的工程。
(四)零星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下的工程。

第四章建設前期工作與項目審批許可權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地點、建設規模、防護要求、戰時平時用途、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協作關系、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初步分析。
第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目的和依據,建設具體地點及征地拆遷情況,建設條件、環境保護,戰時、平時用途,主要防護指標和戰術技術論證,市場調查、預測,主要經濟指標的研究比較和分析,水文、地質、氣象資料,政府部門和主要協作單位簽署的意向文件,建設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工程總體設計原則和方案選優,工程進度安排和項目實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產(經營)的組織管理,戰備、社會、經濟效益評價,工程位置圖和選定的方案圖。加固改造項目還應當包括原有設施設備的利用情況。
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
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沒計依據,設計總說明,建築總面圖、平面圖、主要剖面圖,主體結構形式。剖面和防護系統圖,風水電專業系統圖,主要設備、材料表,主要技術措施和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各專業毆計計算書,工程設計概算。
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設計依據,設計總說明,建築、結構、地基基礎、防護系統工程施工圖,通風空調、給排水、供電、通信工程施工圖,各種設備、材料表,基礎處理、結構及各專業設計計算書,工程施工圖預算。
笫二十二條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大型項目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小型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三)零星項目可不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其項目建議書、施工圖設計文件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限上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者提出開工報告,並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准書」。大、中型項目的開工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小型項目的開工報告,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並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除零星項目外,未經批准開工報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準擅自開工。

第五章發包與承包

第二十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實行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的采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實行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建設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承辦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編制招標文件等事宜。並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招標的評標活動。
進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標,必須接受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宜進行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六條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發包單位可以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參照國家《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等示範文本。
第二十七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設項目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設項目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

第六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第三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全國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委託具有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三十一條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及沒計文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對建設單位申報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三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並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在工程施工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參與隱蔽工程的驗收和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按照強制性標准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任務、投資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初步毆計、施工圖設計提出的意見,認真進行設計修改。建設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及設計修改進行監督。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人民防空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沒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三十四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公平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資、質量、工期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
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按照強制性標准和工程設計文件,科學組織,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沒計,不得偷工減料,並對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六條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時間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准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人民防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七章造價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人民防空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價格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接受當事人委託,提供工程造價咨詢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進行項目審計和造價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施工進度,實施經費保障,審核竣工決算。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要求,嚴格審查自籌資金工程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符合規定的,方可出具驗資證明。
第四十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經費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合理安排經費使用,努力降低工程造價。

第八章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
第四十五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稱民用建築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下列標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2%~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規定的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城市(含縣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十八條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規定應建面積小於民用建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須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取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當地防空地下室的造價制定。
第四十九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條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准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准。
第五十一條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單列。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並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預算、結算,應當參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預)算定額。
第五十二條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頒布的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
第五十三條在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設計文件組織審核時,應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批准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第五十四條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需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先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建設單位繳納易地建設費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五十五條防空地下室的施工,應當與地上建築一起實行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核批準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施工。因故確需變更設計的,必須經原設計文件批准部門批准。
第五十六條修建防空地下室選用的防護沒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第五十八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驗收防空地下室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技術資料依法歸檔保存,並將防空地下室納入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統計。
第五十九條由單位、個人投資建設或者連同地面建築整體購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或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Ⅸ 如何加強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

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主要依據

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依據內容體歸納三種類型:

、政策性規文件
政策性規文件按家、行業、區劃三層:
1、家頒布政策性規文件《建築》、《民防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
2、家關主管部門頒發政策性規文件家防主管部門頒發《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家建設主管部門頒發《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工程設計資質標准》等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政策性規文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

二、技術性規文件
技術性規文件按家標准行業標准劃兩層:
1、家標准:
《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
《民防空工程設計規范》GB50225-2005
《民防空室設計規范》GB50038-2005
《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2001版)GB50098-98
《汽車庫、修車、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97
《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2001
《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34-2004
《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8-2002
2、行業標准:
《民防空工程防化設計規范》RFJl-97
《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平戰轉換設計標准》RFJl-98
《民防空工程防護設備產品質量檢驗標准》RFJ02-2002
《民防空指揮工程設計標准》RFJ1-99
《民防空工程電磁脈沖防護設計規范》RFJ01-2001
《民防空工程隔震設計規范》RFJ2-96
《民防空醫療救護工程設計標准》RFJ10-95
《民防空工程供電標准》RFJ3-91
《民防空工程柴油電站設計標准》RFJ2-91
《民防空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RFJ01-2002
《民防空工程施工安全規程》RFJ4-91
《民防空工程防化設計規范》RFJl-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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