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承包商在進行分包工程時業主和監理工程師應如何管理
1、內容審核。應該首先審核分包內容,根據規定,現在的工程不能肢解發包或者將主要工程分包出去,因此先檢查分包的項目是不是主要工程(例如房建工程,不能將主體結構的施工內容分包;設備安裝項目不能將主要設備的安裝分包出去。)非主要工程的,還應控制分包單位,雖然工程總包可以由兩家以上單位聯合投標,但是每項分包工程只能有一家分包單位,否則視為非法。
2、審核分包資質。一般來說就是分包單位在承建工程的方面具有相應資質。(例如房建工程中,將給排水分部工程分包,那麼分包單位必須有給符合設計要求的排水安裝工程承包資質。)
3、合同管理。一般來說總包的合同內會明確關於分包合同的管理方式,如果沒有,則默認為總、分包之間協議,由業主、監理審核,避免出現爭議或欺詐行為。
4、現場管理。現場管理總體來說,分包單位主要是對總包單位負責。但在施工過程中,分包也必須服從業主、監理的管理,因為分包合同屬於總包合同的從合同,相互之間有制約關系。
5、工程預決算管理。分包工程預、決算的報表需要由業主、監理單位進行審核。這一條雖然未列入法規,但是因為牽涉到農民工權益等問題,目前工程項目中一般都按此進行。
② 如何有效對工程項目分包單位的進行監理
隨著城市建築的進一步發展,人們對建築產品的要求越來越高,建設工程的專業分工越來越細,而且不斷出現新的專業;對總承包單位而言,為追求更大規模和更高經濟效益,也必須實行分包,因此在一項中等規模以上的建設工程,必定會出現幾家乃至幾十家專業分包單位。根據分包對總包負責,總包對業主負責的原則,作為受業主委託的監理單位一般通過總包單位對分包項目實施監理,但往往有相當數量的工程總包單位本自身的管理存在問題,以使總包對分包的管理形同虛設,而監理對分包又如同隔靴搔癢。從近年來建設工程發生的質量和安全事故的統計情況來看,發生在分包單位的占很大比例。因此如何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監理,是擺在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面前的一個嚴峻問題。 從現行的建設法規(包括監理法規)並沒有詳細規定監理如何對分包單位實行監理,而實際上監理現場大部分時間是直接和分包單位打交道。但一旦出現不利於總包的情況,總包單位則以監理單位未事先通知總包為由作難監理單位推卸責任;由於監理單位一般不直接掌握對分包單位的支配權,分包單位則以對分包單位的監理必須通過總包為由拒絕接受監理指令。若監理不及時發出指令,造成後果,則將被業主(委託單位)視作監理不力,甚至會被政府主管部門處罰。 二、分包單位的幾種類型 1、勞務型分包。這類分包大多出現在土建工程,以農民工居多,技術含量低,管理能力差,進場時間早(有時候早於總包主體), 安全意識談薄,監理單位難以對其進行溝通,正如「秀才遇上兵,有理講不清」。 2、技術型分包。科學技術的發展,出現許多新的分支和邊緣科學,而監理單位限於監理費用,不可能在一個項目上配齊所有專業的專家(監理畢竟是以管理為主),這就經常使用一些技術性強的專業分包單位給監理單位出技術難題,不配合監理工作,如上海地鐵通道是採用煤礦行業中的凍結技術加固土體後進行開挖施工,設計單位以不懂凍結法拒出圍護結構(凍結)施工圖,總包單位也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因此圍護結構施工圖由分包單位設計,總包單位和設計單位均不表態,建設單位為工程進度之需來要求監理單位先行表態,分包單位常以監理人員在技術上的相對薄弱不服管理、刁難、蒙騙。 3、特殊型分包。一些分項如消防、電梯、專用設備,往往在總包單位確定之前業主方已先行確定了分包單位(類似指定分包),這類分包單位往往因專業特殊、關系特殊,直接與業主聯系,總包和監理難以對其進行管理。 三、建議和意見 針對上述情況,監理若要有效地對工程進行控制,必須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監理,目前採取的措施有: 1、加強合同管理,嚴格控制分包。對合同規定的不允許分包的部分,堅決不允許分包;對允許分包的部分,必須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杜絕不合格的分包隊伍進場。必須加強對分包合同的管理,許多工程項目總包上報的分包內容和實際分包內容不一致,容易失控,而總、分包單位為自己的利益,不肯將分包合同交業主備案。對已進入工地的分包單位,若發現有嚴重違規行為的,除要求整改,對其進行處罰外,可清退,不能手軟。 2、對分包單位的監理,必須牢牢抓住總包,杜絕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為,尤其在開工、退場階段,總包的管理人員不到位的現象嚴重,而此時恰是安全事故的高發期。對總包單位不能履行其職責,業主方和監理方應聯合採取措施,扣除相應的總包管理費作為對監理單位額外工作的補貼。 3、規范業主行為,因工程建設的需要,業主可以指定分包單位,應按指定分包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除此以外,不應隨意指定分包單位,以免造成工作被動。 4、加強監理隊伍的自身建設。 監理人員應不斷學習,勇於實踐,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同時應刻苦鑽研工程技術,適應日新月異的新技術、新工藝。目前監理隊伍的普遍現象是老同志多,經驗型的專門人才多,缺乏年富力強,理論水平高的中堅力量。 根據工程進度,隨時調整監理力量,在監理實踐規劃中,要精心編制人員進場計劃,並根據施工現場的情況變化隨時調整,在進場和退場各工序工種的交接階段,應投入足夠的監理力量,尤其在總包管理不到位的情況下,監理更應本著對項目負責、對人民負責的精神、敢抓敢管,同時不能放鬆對總包的管理,必須督促總包單位履行其管理職責。 對於專業性強的特殊工程項目 ,應根據工程進度選派專業監理人員進場,若本單位確實缺少某一類專業人才的,可在行業中開展技術合作,同時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根據目前的現狀,除少數幾個監理企業外,大部分監理企業限於規模和資金,不可能具備專業齊全的專業人員。同時由於現行監理法規的制約,尚有相當一部分懂專業的技術人員短時期內無法獲得執業資格證書,這就給這類人員上崗帶來困難。因此,建議目前階段對未取得監理執業資格證書的專門人才 ,宜以顧問的身份開展工作是合適的。
③ 如何寫水利工程監理對施工單位分包管理的內容
原則上,監理單位只對總承包單位由總包單位負責對分包單位的管理。
1、在工程質量控制方面
監理單位要求分包單位編制的施工方案報給總包單位負責人簽認後再報項目監部,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簽認再實施。
所有的進場材料、設備的有關材質證明等都通過總包單位再報給監理單位。
有關隱蔽工程,總包單位應派質量人員與監理工程師共同檢查,並做好相應的記錄。
分項工程的竣工驗收,分包單位應先通過總包的驗收後,再交監理工程師進行驗收。
在監理工程師的巡視、旁站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除要求分包單位負責整改外,並與總包單位通報。
監理工程師對分包單位所發的監理通知,首先發給總包單位,由總包單位轉發給相關分包單位,並監督落實通知內容。
2、在工程進度控制方面
項目監理部首先要求分包單位編制施工進度計劃,交總包單位,再由總包單位報給監理單位。
關於每月的進度計劃,監理單位要求承包單位編制的月進度計劃,包含有各分包單位的施工進度計劃。如果分包單位施工進度滯後計劃的進度,監理單位除做分包單位的工作要求採取措施,加快進度外,還要求總包單位做好分包單位的工作。
④ 監理如何做分包單位的監理細則
從現行的建設法規(包括監理法規)並沒有詳細規定監理如何對分包單位實行監理,而實際上監理現場大部分時間是直接和分包單位打交道。但一旦出現不利於總包的情況,總包單位則以監理單位未事先通知總包為由作難監理單位推卸責任;由於監理單位一般不直接掌握對分包單位的支配權,分包單位則以對分包單位的監理必須通過總包為由拒絕接受監理指令。若監理不及時發出指令,造成後果,則將被業主(委託單位)視作監理不力,甚至會被政府主管部門處罰。
分包單位的幾種類型
1、勞務型分包。這類分包大多出現在土建工程,以農民工居多,技術含量低,管理能力差,進場時間早(有時候早於總包主體),
安全意識談薄,監理單位難以對其進行溝通,正如「秀才遇上兵,有理講不清」。
2、技術型分包。科學技術的發展,出現許多新的分支和邊緣科學,而監理單位限於監理費用,不可能在一個項目上配齊所有專業的專家(監理畢竟是以管理為主),這就經常使用一些技術性強的專業分包單位給監理單位出技術難題,不配合監理工作,如上海地鐵通道是採用煤礦行業中的凍結技術加固土體後進行開挖施工,設計單位以不懂凍結法拒出圍護結構(凍結)施工圖,總包單位也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因此圍護結構施工圖由分包單位設計,總包單位和設計單位均不表態,建設單位為工程進度之需來要求監理單位先行表態,分包單位常以監理人員在技術上的相對薄弱不服管理、刁難、蒙騙。
3、特殊型分包。一些分項如消防、電梯、專用設備,往往在總包單位確定之前業主方已先行確定了分包單位(類似指定分包),這類分包單位往往因專業特殊、關系特殊,直接與業主聯系,總包和監理難以對其進行管理。
建議和意見
針對上述情況,監理若要有效地對工程進行控制,必須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監理,目前採取的措施有:
1、加強合同管理,嚴格控制分包。對合同規定的不允許分包的部分,堅決不允許分包;對允許分包的部分,必須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杜絕不合格的分包隊伍進場。必須加強對分包合同的管理,許多工程項目總包上報的分包內容和實際分包內容不一致,容易失控,而總、分包單位為自己的利益,不肯將分包合同交業主備案。對已進入工地的分包單位,若發現有嚴重違規行為的,除要求整改,對其進行處罰外,可清退,不能手軟。
2、對分包單位的監理,必須牢牢抓住總包,杜絕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為,尤其在開工、退場階段,總包的管理人員不到位的現象嚴重,而此時恰是安全事故的高發期。對總包單位不能履行其職責,業主方和監理方應聯合採取措施,扣除相應的總包管理費作為對監理單位額外工作的補貼。
3、規范業主行為,因工程建設的需要,業主可以指定分包單位,應按指定分包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除此以外,不應隨意指定分包單位,以免造成工作被動。
4、加強監理隊伍的自身建設。
監理人員應不斷學習,勇於實踐,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同時應刻苦鑽研工程技術,適應日新月異的新技術、新工藝。目前監理隊伍的普遍現象是老同志多,經驗型的專門人才多,缺乏年富力強,理論水平高的中堅力量。
根據工程進度,隨時調整監理力量,在監理實踐規劃中,要精心編制人員進場計劃,並根據施工現場的情況變化隨時調整,在進場和退場各工序工種的交接階段,應投入足夠的監理力量,尤其在總包管理不到位的情況下,監理更應本著對項目負責、對人民負責的精神、敢抓敢管,同時不能放鬆對總包的管理,必須督促總包單位履行其管理職責。
對於專業性強的特殊工程項目,應根據工程進度選派專業監理人員進場,若本單位確實缺少某一類專業人才的,可在行業中開展技術合作,同時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根據目前的現狀,除少數幾個監理企業外,大部分監理企業限於規模和資金,不可能具備專業齊全的專業人員。同時由於現行監理法規的制約,尚有相當一部分懂專業的技術人員短時期內無法獲得執業資格證書,這就給這類人員上崗帶來困難。因此,建議目前階段對未取得監理執業資格證書的專門人才,宜以顧問的身份開展工作是合適的。
⑤ 監理單位可以分包監理業務有什麼依據
監理單位是不可以分包監理業務的,因為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關於監理單位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內容參考廣東省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