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府有沒有關於農村自來水的法律法規
樓主你好~目前,沒有農村自來水的法律法規,環保局發的文件大多是關於集中飲用水保護的法律法規,集中飲用水的實施也正在普及中。以下文件希望能對您有幫助!
1、國家環保部《關於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2015]53號中針對農村飲用水工程規范化建設提出了要求。
2、知識拓展:國家環保部《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 (試 行)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❷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未驗收交給國企單位建後經營管理,怎樣辦理營業執照 建後如何經營管理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主要做法
一加強組織領導,靠實工作責任
安定區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作為「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成立了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由水務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抽調業務精、責任心強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技術服務工作組,現場指導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在工程開工前,領導小組組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的負責人召開工程施工現場辦公會議,將工作責任及工作任務量化、細化到各個相關責任單位,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各負其責。工程建設過程中,領導小組經常深入工程建設現場,督促工程建設進度、質量,及時解決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工程完成後,領導小組組織各參建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整改處理。工程建設與管理中積極推行「參與式」管理模式,動員業主代表積極參與工程建設、工程管理等全過程,明確工程建成後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二嚴格落實「四制」,規范建設程序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按照技術第一、質量第一、效益第一的原則,強化工程建設管理,嚴把工程質量關。一是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批復後,安定區及時組建了項目法人,具體負責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二是實行招標投標制。按照工程建設的要求,依法進行了公開招標,擇優選擇了施工單位,為工程按期保質保量完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三是實行項目監理制。監理單位按照合同文件的相關規定,選派技術過硬、經驗豐富、事業性強的監理人員常駐工地,在投資、進度、質量及合同等方面嚴格管理,從而確保了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四是實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設中,在工程質量、進度要求、安全生產、資金使用等方面嚴格履行合同簽訂的各項責任和義務,按合同約定組織實施,在工程質量方面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
三強化施工管理,嚴把工程質量
在工程建設中,施工單位選派技術得力、業務過硬且具有多年水利工程施工經驗的技術人員進駐工地,在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生產等方面嚴格把關,對每一單元工程、分項工程進行嚴格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部位堅決返工。施工單位制定了科學合理的施工計劃,合理組織施工班組,合理調派施工機械,合理計劃工程工期,科學有序地組織工程建設,確保按期完成建設任務。同時,認真落實業主負責、監理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施工質量控制管理責任和工程質量報驗制「、三檢制」,進一步加大檢查檢測、巡查督查力度,確保施工質量,提高建設管理水平。
四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安全施工
工程實施過程中,將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是項目法人成立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法人代表任組長,實行安全生產法人代表負責制。各施工單位也相應成立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項目經理任組長,施工技術人員為副組長,確定1~2名專職安全員,安全領導小組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安全進行全面負責,實行安全事故一票否決制,杜絕了安全事故的發生。二是制定印發了《安定區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安全生產須知》,並裝框上牆。三是要求施工單位經常性開展安全生產宣傳,要求參加工程施工的人員都配戴安全帽,各施工工點的重要部位都設立了警示牌,從而確保了工程建設安全有序地進行。
五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在資金管理上實行專戶儲存制度和定期報賬制度,按項目建設進度及時撥付建設資金。同時,在工程資金的支付上按照承包合同,經技術員、施工單位領導及項目法人分管財務的領導審批簽字後進行工程資金的支付,建設資金沒有發生任何截留和挪用現象。工程建設完工後,申請審計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對使用和管理不規范的限期整改,確保了工程資金安全、幹部安全。
六強化建後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
為了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成通水後充分發揮經濟效益,由安定區委、區政府牽頭,安定區水務局具體負責,按照《甘肅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試行辦法》和《引洮一期安定區配套工程運行管理方案》相關要求,制定了《安定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方案》,建立健全了工程建後運行管理機制,明確了工程運行管理許可權,落實了工程運行管理責任,確保工程運行安全。在全區設置基層水利管理站12個,負責供水干管、支管以上工程的維修管護,分支管、村級管網及以下工程由鄉村及農民用水者協會進行維修管護,入戶部分由用水戶自行管理和維修。安定區財政每年從土地出讓金中計提10%,專門用於農村水利工程的維修和養護。根據《定西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試行辦法》和安定區農村集中供水工程運行實際情況,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給予稅收減免,工程運行用電執行農業排灌用電優惠價格。
❸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農經〔2013〕2673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水利(水務)廳(局)、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廳(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結合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特點,我們對2007年印發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7〕1752號)進行了修訂。在此基礎上,制定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衛生計生委
環境保護部
財政部
2013年12月31日
❹ 農村水費的收繳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水利部頒發的《鄉鎮供水水價核訂原則(試行)》第五條,鄉鎮供水中的生產經營性水價的利潤按當地(縣、市)前3年工業企業平均資金利潤率確定。非生產經營性用水的價格水平應低於生產經營性用水的價格水平。
國家水費收取標准根據不同的用水目的,水費也相應的不同。水費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行業用水。國家規定的水費價格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業用水:3.90元/立方米;
3、工商業用水:4.10元/立方米;
4、賓館、飯店、餐飲業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5、洗浴業用水:60元/立方米;
6、洗車業、純凈水用水:40元/立方米;
7、農賠水:0.60元/立方米。
(4)甘肅省農村飲用水工程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農村水費收繳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具體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加強宣傳,增強意識。抓好水費收繳的關鍵在於提高認識,轉變觀念,要在社會上形成自來水的「商品共識」。從城市到農村要利用廣播、電視、網路的形式,對供水管理條例和法規進行認真學習和宣傳。
對欠費群眾做工作要做到交費道理要說明、水費賬目要算清、思想啟發要深入、政策貫徹要及時,逐步改變用戶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將水視為「福利水、大鍋水」的慣性思維模式,樹立起全民「重水、節水、依法依規有償用水」的新觀念。
2、強化責任,健全機制。要把水費收繳工作納入有關職能部門目標管理責任制。同時要加強抄表收費人員的學習教育和農村水管員的培訓。
特別是針對農村水管員供水工程與設備的管理和運行、水費的收繳和管理、有關運行管理組織經驗交流,保障「四線供水」工程安全、高效、持續、長效運行。
3、完善網路,方便群眾。一方面在當地政府的協調配合下,充分發揮各鄉鎮供水站的職能作用,可在村主要領導中選定一名優秀的收費管理員代表供水站做好村內抄表收費管理工作。
同時,可制定村級收費管理員考核管理獎勵辦法,調動基層抄表收費人員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農村合作銀行點多面廣的優勢,加強宣傳推廣,鼓勵更多的農村用戶到就近的農村合作銀行交費。
❺ 如何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管理
離城鎮遠的鄉村解決大量集中使用飲用水的問題的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把農村飲用水安全問題作為領導政績考核內容,實行目標管理。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認識,尤其各級領導的認識,充分認識到飲用水安全是關系人民身體健康、社會穩定,關繫到農村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基本實現現代化的大事。
(二)積極研究和解決中國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組織重新制定用水標准,建立農村供水網路,盡快啟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編制好分階段工程規劃,適度集中工程建設區域,優先解決對農民生活和身體健康影響較大的飲水安全問題。大力推進農村自來水工程建設,在鄉鎮所在地建設一批城鎮自來水工程,在相對集中居住地,建立小規模的集中供水網路。
(三)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積極開展農村水污染問題研究。水源地保護要與水質處理相結合,嚴格監控化肥、農葯的使用,水源地附近要禁止發展高污染工業,防止和逐步減輕對農村飲用水源的污染。推廣平衡配套施肥技術,控制和減少氮肥總量,逐步淘汰易揮發性流失化肥品種,推廣高濃度的復合肥及作物專用配方肥,運用科學施肥技術及優化耕作制度,減少氮肥施用量,實行農資、農技一體化。提高飼料中養分利用率,減少污染物排放。調整農葯施用結構,控制農葯施用量。加大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力度。
(四)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防治並重、綜合治理、因地制宜、建管並重的原則,強化對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管理。要合理選擇飲水工程的建設形式、規模和標准,強化項目管理,建立產權明晰、責權統一的農村飲水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實現農村飲水工程的良性運行。
(五)加強對農村飲用水源的環境管理。對廣大農村地區,要摸清未達到飲水衛生標準的人口情況、飲用水質狀況和地區分布,制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的重點和實施方案。重點開展對居住人口較為集中的大型村鎮飲用水源地的監測工作。
❻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所需資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眾共同負擔。
第十三條 地方對中央補助的水利基建投資、以工代賑等各種資金要統籌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資金由省、地、縣、鄉各級在地方年度計劃中落實。各渠道籌集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資金,要在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專戶立賬,有條件的地方應按工程建設進度實行報賬制,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條 中央補助資金的項目建成後,如出現反復或新增的飲水安全問題,由地方自行解決。
❼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一)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於國家所有的灘
地、兩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圍;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
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滏陽河在市區內無堤防段的管理范圍為河道中心
線兩側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
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壩管理范圍為下游壩腳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為開挖線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300米
。
泄水建築物兩側及其他建築物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外緣線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
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護渠地的范圍為,有堤防的從外堤腳向外量起,無堤防的從渠道上口
邊緣向外量起,乾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圍可適當放寬。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至50米。
(四)輸水隧洞的管理范圍為進出口建築物和豎井外緣線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和洞頂兩側50米至100米。
(五)閘涵、排灌站、水電站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邊緣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條 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
屬全民所有的,使用權歸工程管理單位;土地屬集體所有的,使用時必須
服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管理;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使用
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條 集體和個人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興建的塘壩、水池、排灌
站、渠道、機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
定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毀壞。
第九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
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履行基建審批手
續,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施工監督和驗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及設施。
第十條 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歷史遺留下來的生產、生活設施及其
他建築物,在險工險段或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應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應結合工程整治、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時,應當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河道岸線的利用,應當服從河道治理規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河流
走勢,不得填堵和佔用舊河段。
第十三條 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應予以補償。開采
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對水利工程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
應當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水庫水面的開發和利用,應當服從水庫安全管理的需要,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定協議。
第十五條 河道、堤防、閘壩、水庫、灌區等水利工程的整治與建設
,應當服從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設規劃,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許可權,嚴
格執行審批、監督、驗收程序。
第十六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設施的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維修和養護,保證農田灌溉和防洪排澇的需
要。
第十七條 加強機井管理,逐步完善機井的保護設施。國家和集體興
建的機井,應當提取折舊費,用於機井的維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機井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技術資
質證」、「施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條 供水管理按照統一調配,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水
,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有償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遇水、旱災害年份,應採取應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調控手段,保證城市生活和重點企業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費用,經市政
府核定後,由受益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洪標准、流域規劃和防洪
工程狀況,制定防禦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
用計劃,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防
汛指揮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防禦洪水方案和調
度運用計劃,對各項防洪工程組織汛前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
限期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保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應利用蓄水工
程相機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根
據情節輕重,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堤、壩、水電站、渠道、閘涵、機井等水利工程建築物及
其附屬設施的;
(二)侵佔、毀壞通訊、報汛線路、台站、供用電設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監測設施、水利物資、防汛器材設備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炸魚、燒窯
、采礦、採石、鑽探、挖築魚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邊界河、渠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決堤、開閘擴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設置阻
水或縮小河、渠斷面及過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侵佔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附著物的;
(二)在河灘、行洪區、蓄滯洪區、水庫庫區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
築物的;
(三)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河灘造地
的;
(四)在堤、壩、渠坡上移動護坡砂石及濫伐、盜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庫庫區內及堤、壩的頂、坡、戧台設置有礙安全
管理的建築物和障礙物的;
(六)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河渠、水庫、
塘壩及其他水域亂設、擴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河、渠內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導流、挑流工程和種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壩、渠坡上墾植、放牧、鏟草,對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頂、壩頂、水閘交通橋梁行駛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車輛和
未經工程管理單位批准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雨後泥濘行車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
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一)攔截或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種設備的。
第二十四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
措施,並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向水庫、河、渠、排洪溝內傾倒垃圾,棄置砂石、礦渣
、煤灰、尾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
並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計算處以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清除,並由責任者負擔全部清理費用。
❽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生活和生產條件,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
第二條 納入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范圍為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縣(不含縣城城區)以下的鄉鎮、村莊、學校,以及國有農(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和連隊飲水不安全人口。因開礦、建廠、企業生產及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量不足、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按照「污染者付費、破壞者恢復」的原則由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負責解決。
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地方政府對農村飲水安全負總責,中央給予指導和資金支持。
「十二五」期間,要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與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團簽訂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責任書要求,全面落實各項建設管理任務和責任,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如期實現規劃目標。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應當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優化水資源配置,合理布局,優先採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發展規模集中供水,實現供水到戶,確保工程質量和效益。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審核下達等工作,監督檢查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下達預算、撥付資金、監督管理資金、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等工作,落實財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文件編制審查等工作,組織指導項目的實施及運行管理,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提出地氟病、血吸蟲疫區及其他涉水重病區等需要解決飲水安全問題的范圍,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學評價和項目建成後的水質監測等工作,加強衛生監督。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和環境監管工作,督促地方把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為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以及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獎促治」政策實施的重點優先安排,統籌解決污染型水源地水質改善問題。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標准和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級有關技術標准、規范和規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准及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區別不同情況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核准。對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根據經批準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和工程實際情況,合並或減少某些審批環節。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按規定實行核准制。
各地的項目審批(核准)程序和許可權劃分,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商同級水利等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投資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提高行政效能的有關原則和要求確定。項目建設涉及佔地和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的,按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地要嚴格按照現行相關技術規范和標准,認真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勘察設計工作,加強水利、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間協商配合,著力提高設計質量。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源工程選擇與防護、水源水量水質論證、供水工程建設、水質凈化、消毒以及水質檢測設施建設等內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簡稱「千噸萬人」工程),應當建立水質檢驗室,配置相應的水質檢測設備和人員,落實運行經費。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當按規定開展衛生學評價工作。
第十條 根據規劃確定的建設任務、各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和年度申報要求,各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報送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年度中央補助投資建議計劃。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兵團提出的建議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中央補助地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年度投資規模計劃,明確投資目標、建設任務、補助標准和工作要求等。
中央補助地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投資為定額補助性質,由地方按規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第十二條 中央投資規模計劃下達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按要求及時會同省級水利部門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並將計劃下達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核。分解下達的投資計劃應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期限、建設地點、總投資、年度投資、資金來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項,明確各級地方政府出資及其他資金來源責任,並確保納入計劃的項目已按規定履行完成各項建設管理程序。項目分解安排涉及財政、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工作的,應及時徵求意見和加強溝通協商。
在中央下達建設總任務和補助投資總規模內,各具體項目的中央投資補助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眾共同負擔。中央對東、中、西部地區實行差別化的投資補助政策,加大對中西部等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資落實由省級負總責。入戶工程部分,可在確定農民出資上限和村民自願、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導和組織受益群眾採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方式進行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農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條 中央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要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規模和范圍使用。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轉移、侵佔和挪用工程建設資金。
各地可在地方資金中適當安排部分經費,用於項目審查論證、技術推廣、人員培訓、檢查評估、竣工驗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條 解決規劃外受益人口飲水安全問題、提高工程建設標准以及解決農村安全飲水以外其他問題所增加的工程投資由地方從其他資金渠道解決。對中央補助投資已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受益區,如出現反復或新增的飲水安全問題,由地方自行解決。 第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要通過層層落實責任制和簽訂責任書,把地方各級政府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領導責任、部門責任、技術責任等落實到人,並加強問責,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
第十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對「千噸萬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關規定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和建後運行管理;其他規模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辦法、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採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組織工程建設,或以縣、鄉鎮為單位集中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全縣或鄉鎮規模以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
鼓勵推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
第十八條 加強項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戶全過程參與工作機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前,要進行廣泛的社區宣傳,就工程建設方案、資金籌集辦法、工程建成後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水價等充分徵求用水戶代表的意見,並與受益農戶簽訂工程建設與管理協議,協議應作為項目申報的必備條件和開展建設與運行管理的重要依據。工程建設中和建成後,要有受益農戶推薦的代表參與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計劃和項目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按程序報批或報備。對重大設計變更,須報原設計審批單位審批;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法人組織參建各方及有關專家審定,並將設計變更方案報縣級項目主管部門備案。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的范圍及標准由省級水利部門制定。
因設計變更等各種原因引起投資計劃重大調整的,須報該工程原審批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條 各地要根據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特點,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加強監督,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要全部進行社會公示。省級公示可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進行,市(地)、縣兩級的公示方式和內容由省級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確定。鄉、村級公示在施工現場和受益鄉村進行,內容應包括項目批復文件名稱、文號,工程措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戶數、人數及完成時間、水價核算、建後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完成後,由地方發展改革、水利部門商衛生計生等部門及時共同組織竣工驗收。省級驗收總結報送水利部。驗收結果將作為下年度項目和投資安排的重要依據之一。對未按要求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成,經驗收合格後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晰工程產權,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和運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和經費,確保長期發揮效益。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規定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管理;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規模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圍內的農民用水戶協會負責管理;單戶或聯戶供水工程,實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採取股份制形式或企業、私人投資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由按規定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管理。
在不改變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委託有資質的專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對採用工程經營權招標、承包、租賃的,政府投資部分的收益應繼續專項用於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根據供水成本、費用等變化,並充分考慮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合理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階梯水價、兩部制水價、用水定額管理與超定額加價制度。對二、三產業的供水水價,應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
水費收入低於工程運行成本的地區,要通過財政補貼、水費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專戶存儲,統一用於縣域內工程日常維護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條 各地原則上應以縣為單位,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務機構,建立健全供水技術服務體系和水質檢測制度,加強水質檢測和工程監管,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質達標。要全面落實工程用電、用地、稅收等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工程運行管理,降低工程運行成本。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工程運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運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要按職責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和監管工作,針對集中式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點,依法劃定水源保護區或水源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明確保護措施,加強污染防治,穩步改善水源地水質狀況。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水源地的日常保護管理,要實現工程建設和水源保護「兩同時」,做到「建一處工程,保護一處水源」;加強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和鼓勵公眾參與水源保護工作;確保水源地管理和保護落實到人,責任落實到位。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水利、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及時向其他部門通報各自掌握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項目建成後的供水運行管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全面加強對本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監督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組織領導、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制定、項目進度、工程質量、投資管理使用、合同執行、竣工驗收和工程效益發揮情況等。
中央有關部門對各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視情況組織開展專項評估、隨機抽查、重點稽察、飛行檢查等工作,建立健全通報通告、年度考核和獎懲制度,引導各地合理申報和安排項目,強化管理,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財政部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7〕17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