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投資控制可採取哪些控制措施
工程總承包試點實踐分析:困境與突破-工保網
2、進一步政策引導,突破實踐困境
針對國內工程總承包模式試點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中央相繼出台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
分包管理
如上文所述,實踐中國內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普遍缺乏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造價合約管理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因此,大多數工程總承包單位往往對設計部分或施工部分進行再發包。
從工程總承包的長遠發展來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該同時具有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但基於目前國內工程總承包發展現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不得將主體部分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設計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即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自身不具備的資質管理任務進行再發包。正式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雖然並未如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對項目進行再發包,但也沒有提出限制性規定。依據「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文件並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設計或施工部分進行整體或部分再發包。
承包商資質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質要求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僅具有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除外)或者施工總承包資質」,即單資質要求。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正式稿則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即雙資質要求。
從這一不同對比來看,文件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不具備相應資質能力部分的管理任務進行分包,但卻用「雙資質」的資質等級,對未來工程總承包單位綜合業務管理能力提出要求。換言之,對設計或施工任務進行分包,或採用聯合體模式,僅為適應目前市場發展現狀的過渡措施,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長遠發展目標必然是具備設計、施工等綜合業務管理能力的建築企業。
投資控制風險
針對試點實踐中,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前期設計深度不夠、不確定因素較多,導致後續變更較多引發的投資控制風險問題,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發包人要求》、《項目清單》等內容,進一步提高工程總承包合同內容的精準度,減少工程履約期間爭議,有效控制投資風險。
發包人要求
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准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項目清單
是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如果有)、設計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項目明細。
承包商項目風險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同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責任限制」與「支付合同價款」內容。
1、責任限制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專用合同條件未約定,則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簽約合同價。但對於因欺詐、犯罪、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等不正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
2、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當制定資金安排計劃,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發包人擬對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變更的詳細情況通知承包人。如發生承包人收到價格大於簽約合同價10%的變更指示或累計變更的總價超過簽約合同價30%;或承包人未能依據「合同價格與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發包人的資金安排發生重要變更但並未收到發包人上述重要變更通知的情況,則承包人可隨時要求發包人在28天內補充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國內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在各地試點實踐中存在如承包商企業資質能力不夠全面、項目投資控制風險、承包商項目管理與財務風險等發展問題。針對這些實踐困境,國家研究制定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等重要文件,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推動工程總承包模式更有效的市場實踐應用。
❷ 工程投資控制目標和保證措施
工程總承包試點實踐分析:困境與突破-工保網
2、進一步政策引導,突破實踐困境
針對國內工程總承包模式試點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中央相繼出台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
分包管理
如上文所述,實踐中國內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普遍缺乏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造價合約管理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因此,大多數工程總承包單位往往對設計部分或施工部分進行再發包。
從工程總承包的長遠發展來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該同時具有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但基於目前國內工程總承包發展現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不得將主體部分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設計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即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自身不具備的資質管理任務進行再發包。正式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雖然並未如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對項目進行再發包,但也沒有提出限制性規定。依據「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文件並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設計或施工部分進行整體或部分再發包。
承包商資質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質要求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僅具有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除外)或者施工總承包資質」,即單資質要求。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正式稿則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即雙資質要求。
從這一不同對比來看,文件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不具備相應資質能力部分的管理任務進行分包,但卻用「雙資質」的資質等級,對未來工程總承包單位綜合業務管理能力提出要求。換言之,對設計或施工任務進行分包,或採用聯合體模式,僅為適應目前市場發展現狀的過渡措施,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長遠發展目標必然是具備設計、施工等綜合業務管理能力的建築企業。
投資控制風險
針對試點實踐中,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前期設計深度不夠、不確定因素較多,導致後續變更較多引發的投資控制風險問題,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發包人要求》、《項目清單》等內容,進一步提高工程總承包合同內容的精準度,減少工程履約期間爭議,有效控制投資風險。
發包人要求
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准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項目清單
是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如果有)、設計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項目明細。
承包商項目風險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同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責任限制」與「支付合同價款」內容。
1、責任限制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專用合同條件未約定,則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簽約合同價。但對於因欺詐、犯罪、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等不正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
2、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當制定資金安排計劃,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發包人擬對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變更的詳細情況通知承包人。如發生承包人收到價格大於簽約合同價10%的變更指示或累計變更的總價超過簽約合同價30%;或承包人未能依據「合同價格與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發包人的資金安排發生重要變更但並未收到發包人上述重要變更通知的情況,則承包人可隨時要求發包人在28天內補充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國內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在各地試點實踐中存在如承包商企業資質能力不夠全面、項目投資控制風險、承包商項目管理與財務風險等發展問題。針對這些實踐困境,國家研究制定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等重要文件,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推動工程總承包模式更有效的市場實踐應用。
❸ 工程造價管理制度
一、造價控制原則
通過有效先進的合同管理和造價控制手段確保本項目在業主預期的時間和造價內順利完成,同時兼顧質量、進度,通過管理體系和價值工程研究在保證質量,進度要求下達到投資額最省化,為業主節省造價。
二、造價控制的任務
造價控制,就該工程而言,就是在招標階段和施工階段把建設項目投資的發生控制在批準的投資限額內,隨時糾正發生的偏差,以保證項目投資管理目標的實現,以求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取得較好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投資控制的主要任務有:
1、在施工招標階段,准備與發送招標文件,協助審查投標單位資格,協助評審投標書,提出決標意見,協助業主方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
2、施工階段,為以下內容:
(1)核實已完工程實物量。(2)審核、簽署工程款項撥付憑證。(3)審核、簽署合同外的工程費用。(4)嚴格審查設計變更。(5)嚴格核算政策調價項目。(6)利用技術優勢,挖掘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等方面節約投資的潛力。(7)協調處理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糾紛。(8)定期向業主提供投資控制中的偏差、糾紛情況及提醒引起重視和需要解決的問題。(9)在業主授權下,參與工程進度中的款項撥付、使用、投資完成及結算。
三、造價控制制度
1、工程進度款支付制度
(1)施工單位必須在每月月底向業主遞交當月進度申請書;
(2)業主收到進度款申請書後,業主代表應會同監理工程師在三個工作日內對工和平形象進度是否屬實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後送監理公司合同預算部;
(3)監理公司合同預算部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現場工程師簽署的意見,依據在關定額、信息價及合同等,審定應付款項、款額並報總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報業主;
(4)業主工程預決算員在2個工作日內復核監理公司審定的意見,並報建設單位主管領導;
2、施工現場簽證制度
(1)施工現場簽證的主要事由:
①因施工條件與合同保證條件有差異,施工單位承擔額外工作的費用;
②因技術需要改變施工方法所導致工程量的增減;
③在保證工程質量疥提下的施工材料代換;
④當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及設備的市場價格高於預算價格時,對價格的確認;
⑤因業主原因增加的工程項目或工程數量。
(2)簽證程序:
① 施工單位需辦理簽證時,應在事前或上述理由發生的7日內向監理方報告所涉及的事由;
②監理方根據施工單位的報告會觀同業主代表予以核實和記錄有關原始資料及數據;
③經監理方、業主代表認證後,施工單位必須填寫統一的表格,並附有相關的通知或附圖、增減工程量計算書,詳細列明由此引起的資金增減變化情況,以便於復核對工程竣工後的結算經及工程檔案的整理;
④監理方收到施工單位的簽證單後應核對並簽上意見報送業主簽署意見;
⑤辦理簽證的授權規定。每一簽證單所涉及增減工程費用不超過一萬元時,經監理方認可和業主代表簽字則視為有效;超過一萬元時,需報監進方領導及業主主管領導。經審核或授權有關人員簽署後方能生准備。授權金額可根據工程量的不同及業主的管理制度的不同而協商確定。
⑥施工單位不按要求的程序和統一的表格填寫簽證單,監理方有權拒絕辦理簽證手續。
四、工程計量、計價的內容
為了保證業主方的經濟效益,必須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工程計量、計價工作,使其建立在管理體制健全的基礎上,有效進行指標控制。施工全過程工程計量、計價工作的內容有:
1、根據報價書,控制分項費用指標。
2、按月進行形象進度經濟活動分析。
3、控制工程量變更。
4、嚴格控制勞務費。
5、嚴格控制材料消耗。
6、認真處理索賠業務。
7、加強工程款的結算工作。
在該階段投資控制主要是通過對工程款運用和支付,及時變更,索賠的管理和控制來實現的。
五、計量、計價的方法
1、工程款運用和支付
(1)協助編制資金使用預測表,使業主對資金可按工程進展情況進行合理使用調配,並可保證工程有充足資金,得以順利實施。
(2)對已完工程進行審核,代表業主簽發月度付款證明。
(3)施工期間按月向業主匯報工程財務狀況,使業主及時准確了解工程財務狀況。
(4)根據合同審核承包商的竣工決算書。審核內容包括工量計算,單價審核。
(5)代表業主向承包商發出最終付款審核書。
2、工程變更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變更管理重點是如何在保證功能和質量要求前提下避免不必要變更。
(1)投標人將憑借多年工程管理經驗,協助業主制定一套針對本項目完整合理的變更和索賠管理程序。
(2)對工程式控制制價格即合同價進一步細化分類,以便今後變更控制。
(3)建立完善造價監控系統。
(4)和設計方和業主有效及時溝通,了解潛在變更,分析該潛在變更對工程式控制制價格和進度影響,提出合理化建議。
(5)審核承包商提出變更申請,確定合理價格,代表業主簽發變更令。
(6)按月提交成本預測報告,在報告中詳細列出投資計劃值和完成值,供項目總監和業主審核,並採取相應措施
❹ 工程造價管理與工程造價有區別嗎
工程造價管理是指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方法,在統一目標、各負其責的原則下,為確保建設工程的經濟效益和有關各方面的經濟權益而對建設工程造價及建安工程價格所進行的全過程、全方位的符合政策和客觀規律的全部業務行為和組織活動。
工程造價管理用於建設工程投資費用管理和工程價格管理。
工程造價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價格。工程計價的三要素:量、價、費。廣義上工程造價涵蓋建設工程造價(土建專業和安裝專業),公路工程造價,水運工程造價、鐵路工程造價,水利工程造價,電力工程造價,通信工程造價,航空航天工程造價等。工程造價是指進行某項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其核心內容是投資估算、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等。工程造價的主要任務:根據圖紙、定額以及清單規范,計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費(人工、材料及設備、施工機具使用)、企業管理費、措施費、規費、利潤及稅金等等。
工程造價有兩種含義。
一是指建設一項工程預期開支或實際開支的全部固定資產投資費用。也就是一項工程通過建設形成相應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需用一次性費用的總和。這一含義是從投資者—業主的角度來定義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工程造價就是指工程價格。即為建成一項工程,預計或實際在土地市場、設備市場、技術勞務市場,以及承包市場等交易活動中所形成的建築安裝工程的價格和建設工程總價格。
二是認定為工程承發包價格。它是在建築市場通過招投標,由需求主體投資者和供給主體建築商共同認可的價格。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工程造價管理一般用於工程全過程的造價控制,節約成本,對投資進行管理。而工程造價一般是客觀的計算工程所發生的價格。
❺ 什麼是工程管理(含投資與造價管理) 與工程造價 有什區別 修這個的女生多嗎
工程管理的面比工程造價大很多。工程造價是對工程進行投資分析、分類及應用。沒有管理的功能。工程管理不僅對投資要進行管理,還要對工程的進度、人力、材料、質量、安全等諸方面進行管理。不過著已經項目經理的范疇了,項目經理可不是從大學學出來的,是從實踐中摸索出來的。工程管理將來可以進行工程中對一個專業或者一個方面進行管理。修這個科目的女生不多,但是奇怪的是工程管理中往往有不少女人在進行單項管理,如投資、造價、安全等
❻ 工程總造價包括哪些費用
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造價費用項目,由工程量清單項目費、施工措施項目費、專項費用和稅金組成。
(1)工程量清單項目費。
工程量清單項目費採用全費用單價的形式進行編制,福建省稱之為綜合單價,它包含了完成分項工程所必須的各項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管理費、利潤(含風險金)等。其中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指市場價的人、材、機費用,人工費還應包括綜合基價中的人工費附加的內容。
管理費指發生在企業、施工現場的各項費用,內容同綜合基價的綜合費用項目。利潤(含風險金)由施工單位根據工程情況和市場因素,自主確定。
(2)施工措施項目費。
清單計價模式下的施工措施項目費包括施工技術措施項目費和施工組織措施項目費兩種。施工技術措施項目費包括腳手架使用費、模板使用費、垂直運輸機械使用費、建築物超高增加費、大型機械進出場和安裝、拆除費用。
施工組織措施項目費包括材料二次搬運費、遠途施工增加費、縮短工期增加費、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費、總承包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3)專項費用。
專項費用同綜合基價中的費用內容,包括社會保險費和工程定額測定費。
(4)稅金。
稅金與綜合基價的規定相同。
(6)工程投資管理和工程價格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工程造價咨詢是指面向社會接受委託、承擔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動態的造價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算、預算、工程結算、工程竣工結算、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以及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業務。
按照所涉專業不同,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可分為房屋建築工程造價咨詢、市政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公路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鐵路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城市交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等。
按工程建設的階段不同,工程建設咨詢又可分為前期決策階段咨詢、實施階段咨詢、結算審核階段咨詢、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工程造價經濟糾紛鑒定和仲裁咨詢等。
基本職能:
1 評價職能
工程造價是評價總投資和分項投資合理性和投資效益的主要依據之一。在評價土地價格、建築安裝產品和設備價格的合理性時,就必須利用工程造價資料,在評價建設項目償貸能力、獲利能力和宏觀效益時,也可依據工程造價。工程造價也是評價建築安裝企業管理水平和經營成果的重要依據。
2 調控職能
國家對建設規模、結構進行宏觀調控是在任何條件下都不可或缺的,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直接調控和管理也是必需的。這些都要用工程造價為經濟杠桿,對工程建設中的物資消耗水平、建設規模、投資方向等進行調控和管理。
3 預測職能
無論投資者或是建築商都要對擬建工程進行預先測算。投資者預先測算工程造價不僅可以作為項目決策依據,同時也是籌集資金、控製造價的依據。承包商對工程造價的預算,既為投標決策提供依據,也為投標報價和成本管理提供依據。
4 控制職能
工程造價的控制職能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它對投資的控制,即在投資的各個階段,根據對造價的多次性預算和評估,對造價進行全過程多層次的控制;另一方面,是對以承包商為代表的商品和勞務供應企業的成本控制。
工程造價管理
(1)工程造價管理一是建設工程投資費用管理,二是工程價格管理。
(2)建設工程投資費用管理是為了實現投資的預期目標,在擬定的規劃、設計方案的條件下,預測、計算、確定和監控工程造價及其變動的系統活動。
(3)工程價格管理分兩個層次。在微觀層次上,是生產企業在掌握市場價格信息的基礎上,為實現管理目標而進行的成本控制、計價、訂價和競價的系統活動。
在宏觀層次上,是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利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對價格進行管理和調控,以及通過市場管理規范市場主體價格行為的系統活動。
❼ 關於如何做好一個工程項目的投資控制工作求高人指點
工程總承包試點實踐分析:困境與突破-工保網
2、進一步政策引導,突破實踐困境
針對國內工程總承包模式試點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中央相繼出台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
分包管理
如上文所述,實踐中國內工程總承包單位在普遍缺乏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造價合約管理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因此,大多數工程總承包單位往往對設計部分或施工部分進行再發包。
從工程總承包的長遠發展來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該同時具有施工管理、設計管理、招標采購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但基於目前國內工程總承包發展現狀,《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施工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不得將主體部分的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僅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全部設計業務分包給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即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自身不具備的資質管理任務進行再發包。正式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雖然並未如徵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對項目進行再發包,但也沒有提出限制性規定。依據「法不禁止即可為」原則,文件並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設計或施工部分進行整體或部分再發包。
承包商資質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資質要求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僅具有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資質除外)或者施工總承包資質」,即單資質要求。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正式稿則提出「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即雙資質要求。
從這一不同對比來看,文件允許工程總承包單位對不具備相應資質能力部分的管理任務進行分包,但卻用「雙資質」的資質等級,對未來工程總承包單位綜合業務管理能力提出要求。換言之,對設計或施工任務進行分包,或採用聯合體模式,僅為適應目前市場發展現狀的過渡措施,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長遠發展目標必然是具備設計、施工等綜合業務管理能力的建築企業。
投資控制風險
針對試點實踐中,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存在的前期設計深度不夠、不確定因素較多,導致後續變更較多引發的投資控制風險問題,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發包人要求》、《項目清單》等內容,進一步提高工程總承包合同內容的精準度,減少工程履約期間爭議,有效控制投資風險。
發包人要求
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發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圍、設計與其他技術標准和要求,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項目清單
是指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總承包項目勘察費(如果有)、設計費、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暫估價、暫列金額和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內容的項目明細。
承包商項目風險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提出: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同時,《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新增「責任限制」與「支付合同價款」內容。
1、責任限制
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賠償最高限額。若專用合同條件未約定,則承包人對發包人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簽約合同價。但對於因欺詐、犯罪、故意、重大過失、人身傷害等不正當行為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責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額的限制。
2、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當制定資金安排計劃,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如發包人擬對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變更,應將變更的詳細情況通知承包人。如發生承包人收到價格大於簽約合同價10%的變更指示或累計變更的總價超過簽約合同價30%;或承包人未能依據「合同價格與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發包人的資金安排發生重要變更但並未收到發包人上述重要變更通知的情況,則承包人可隨時要求發包人在28天內補充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來源證明。
工程總承包模式在國內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在各地試點實踐中存在如承包商企業資質能力不夠全面、項目投資控制風險、承包商項目管理與財務風險等發展問題。針對這些實踐困境,國家研究制定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16)等重要文件,進一步加強規范工程總承包管理,推動工程總承包模式更有效的市場實踐應用。
❽ 建設工程的投資費用管理,屬於什麼范疇
1、建設工程投資費用管理屬於投資管理范疇,工程價格屬於價格管理范疇。
2、工程造價管理的基本內容:就是合理確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
3、 所謂工程造價的合理確定,就是在建設程序的各個階段,合理確定投資估算、概算造價、預算造價、承包合同價、結算價、竣工決算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