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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量清單計價調整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14 06:29:14

1. 《河南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管理規定》廢止了嗎

這個目前還沒有 正式的文件出來

2. 清單報價中標後工程量能否調整,有哪幾種調整方法

這個要根據你的合同約定了,一般在標書裡面有規定的!
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數量是估算的或設計的預計數量,僅作為投標的共同基礎,不能作為最終結算與支付的依據。實際支付應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術規范規定的計量方法,以監理工程師認可的數量計量,按工程量清單的單價和總額價計算支付金額;或者,按合同條款中的相關規定,由監理工程師確定的單價或總額價計算支付額。
而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一般不能變動,除非合同有相關約定!

3.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13 材料價格調整物價變化怎麼調整

一、GB50500-2013中的有關比率和幅度的規定內容1、3.2.3由於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並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發承包雙方發生爭議時,按下列規定實施1. 工程設備的漲幅超過招標時基準價格的5%以上由發包人承擔。2. 施工機械使用費漲幅超過招標時基準價格10%以上由發包人承擔2、5.3.8當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3%的,應責成招標人改正。3、9.3.1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調整:1.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項目的,採用該合同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此時,該項目單價的調整應按照本規范第9.6.2條的規定調整.2.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對照類似項目的單價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非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報價值/施工圖預算)*100%4.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4、9.3.3如果工程變更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工圖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則工程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可由發承包雙方按照下列規定調整:1. 當P0<P1*(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L)*(1-15%)調整。2. 當P0>P1*(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L)*(1+15%)調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5、9.6.2對於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因本條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條規定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此時,按下列公式調整結算分部分項工程費:1.當Q1>1.15 Q0時,S=1.15 Q0×P0+(Q1-1.15 Q0)×P12.當Q1<0.85時,S= Q0×P1式中 S——調整後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量結算價;      ——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後的綜合單價;      ——承包人再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5、9.7.3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可調材料、工程設備就挨個變化的范圍或幅度,如沒有約定,則按照本規定低9.7.1條規定的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施工機械台班單價變化超過10%,則超過部分的價格應予調整。該情況下,應按照價格系數調整法或價格差額調整法(具體方法見條文說明)計算調整的材料設備費和施工機械費

4. 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有變化措施費怎麼調整

依照合同的計價原則來呀,安裝工程的措施費是根據工程量的綜合工日來取的,一般情況下是可以依照原清單的計價原則來取的。前提是合同沒對此進行一些特定的約定。

5. 河南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現今為止,劃分為幾個專業。。。。高手,指點

一、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是國家標准,必須按《標准清單計價採用的是實體和非實體分離,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是按綜合實體劃分,項目設置不含施工

6. 關於工程結算時工程量發生變化單價怎麼調

以合同為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1)對於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


(2)對於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


(3)特殊情況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以上這是通用條款中的內容,一般不會更改,合同雙方如果有具體約定,可以在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

(6)河南省工程量清單計價調整辦法擴展閱讀:

工程量清單投標的工程一般採用固定總價合同。

一、固定綜合單價

1,量變價不變,工程量按實結算,價格按投標時的固定綜合單價,措施費一次性包死。大部分固定綜合單價的合同基本都是這樣簽訂的。工程量按實結算就是按施工圖紙、會審、變更、簽證等按實際計算。固定綜合單價也不是說是一成不變的。

2,與投標施工內容完全一致且價格也無變化的則執行原投標固定綜合單價,施工內容不變但主材價格重新定價的則置換主材價格(調換材料價格中的材料的數量應該是定額含量),施工內容變化時清單項目中有增加或減少的施工內容則按投標時的綜合單價分析表中的內容調增減。

3,原清單沒有的項目按合同約定重新組價(清單的本意是這無清單的項目要簽證確認綜合單價,而現階段實際都是結算時按合同執行消耗量定額)套定額,合同中約定材料價格按施工時期造價管理,這就需要把這部分的施工內容按實際施工時期劃分形象進度,

4,需要甲方、監理認可。形象進度按實結算的工程一般都會辦理,而清單結算的工程對這方面還不夠重視,大部分工程沒有這方面的依據。措施費一次性包死,就是按投標時的造價計入結算。

5,而措施費一次性包死雖然按新的清單計價辦法允許調整但施工合同中一般不約定是包投標清單、還是施工圖紙、還是整個工程,現在的措施費一次性包死通長意義上不論變更增減均不調整。但是如變更太大,原4層樓現變更為2層或2層變4層,措施費變化太大,就肯定需要雙方協商看怎樣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工程結算時工程量發生變化單價怎麼調

7. 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法中,變更工程量的單價是如何調整的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 )是這樣規定的:
4.7 工程價款調整
4.7.1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4.7.2 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徵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4.7.3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1 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 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4.7.4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
4.7.6 若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7.8 工程價款調整報告應由受益方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經對方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提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收到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一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否則,視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已經確認。
4.7.9 經發、承包雙方確定調整的工程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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