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量清單中漏項的該怎麼處理處理程序是怎樣
這個處理方法很多,也比較麻煩,主要還是按合同里約定的方法去處理啊。合同里怎麼寫的怎麼弄,但是這個工程的綜合單價和量都得有施工方來計算,然後報給業主審核,至於最後能不能把漏項補上,就得看合同和你的本事了!
❷ 工程清單多處嚴重漏項漏算工程量,決算時漏項和漏算部分需要做經濟簽證嗎是固定單價合同
具體看合同了,工程量是可調的,但是調的是清單工程量,不是裡面的子目工程量,固定單價固定的是清單項目單價,對於清單裡面的定額工程量原則上不讓重新組價,至於清單上的問題這個是你的問題,你投標了就認為你確定了,甲方也認可了,你有對這個清單提出質疑的許可權,但是你沒,認為你是認可了,也就是說你認為你們簽訂合同的那個清單是正確的,除非設計變更。然後再改工程量,而且工程量補的那個單價由專門的文件規定,也有范圍,記得是5%不知道對少以內的變動是不容許調整量的,其實也就意味著你不能走清單路線,只能走簽證路線,你可以和甲方談具體情況,然後甲方出一個消耗量清單重新組價,或者出一個補償總價,或者叫定額站出一次性針對你這個項目的清單定額。公家的項目只要審計單位認可,甲方認可就行。
❸ 工程量清單漏項是什麼意思
就是在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計入該項的工程量(實際的圖紙及施工中都有此項內容),此項就是漏項
❹ 工程量清單招標漏項
法律對招標文件有要求的。如果有漏項應當變更,按實際工程量結算。
(1)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者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
(2)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者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
❺ 工程量清單漏項,如何處理
1、工程量清單漏項或設計變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相應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
2、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有誤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屬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結算的依據。
(5)工程量漏項申請表擴展閱讀
工程量清單的作用:
1、工程付款和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根據承包人是否完成工程量清單規定的內容以投標時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報的單價作為支付工程進度款和進行結算的依據。
2、調整工程量,進行工程索賠的依據。在發生工程變更、索賠、增加新的工程項目等情況時,可以選用或者參照工程量清單的分部分項工程或幾家項目與合同單價來確定變更項目或索賠項目的單價和相關費用。
❻ 工程合同簽定後發現業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漏項怎麼辦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中關於工程價款的調整有規定如下:
1、如因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一致是,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徵,即實際施工項目的項目特徵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2、如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清單項目時,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應按下列方法確定:
1)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
2)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有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3、如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需要增加新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則:
1)原有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有措施項目費的組價方法調整;
2)原有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有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按以上條款的話,漏項的部分,可以進行雙方調整的。一般甲方都能確認的,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❼ 關於工程量清單招標漏項的問題
這個應該看你們最早的招標文件里有沒有詳細說明,我的理解是,建車位不需要大量的土方,而如果現場的情況是在建車位的地方有大量的土方作業,而甲方又組織過現場考察,那這個問題確實就是甲方占理。而如果招標文件里說明甲方需要做到場地的三通一平。那這個土方就屬於甲方的職責范圍。這個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❽ 投標時有工程量缺漏項和變更的,怎麼寫報告給建設單位
分兩種情況:
一、如果采購清單缺漏項,屬於招標人失誤,可不再重新評審或招標,因為對所有投標人都是公平的。後期實際發生時應再計入結算總價。參考文件:《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2008》4.7.3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1.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二、如果采購清單中已含有該項目列項,但投標人漏項、未報價,則視為此漏項含在其他項目報價中,由投標人自己承擔。不再額外增補費用,不需要重新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