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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資質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1-08-14 07:58:28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的建設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60號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2月30日經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汪光燾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②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的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實施對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勘察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應行業的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勘察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部分專業可以設丙級;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
取得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專業(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級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工程勘察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鑽探、鑿井等工程勘察勞務業務。
第六條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和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甲級、乙級。
根據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個別行業、專業、專項資質可以設丙級,建築工程專業資質可以設丁級。
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行業、各等級的建設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行業相應等級的工程設計業務及本行業范圍內同級別的相應專業、專項(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除外)工程設計業務;取得工程設計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業相應等級的專業工程設計業務及同級別的相應專項工程設計業務(設計施工一體化資質除外);取得工程設計專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本專項相應等級的專項工程設計業務。
第七條建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和各資質類別、級別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八條申請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申請資質,應當由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工程勘察乙級及以下資質、勞務資質、工程設計乙級(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除外)及以下資質許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施。具體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6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一條企業首次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或合夥人協議;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五)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及相關資質標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七)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明及個人業績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注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
(九)資質標准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企業申請資質升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二)、(五)、(六)、(七)、(九)項所列資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四)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和個人工程業績。
第十三條企業增項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資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標准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三)原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四)滿足相應資質標准要求的個人工程業績證明。
第十四條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五條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取得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資質的變更,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企業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准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七條企業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其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乙級,且不考核企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績。
已具備施工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其申請資質等級最高不超過其現有施工資質等級。
第十八條企業合並的,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承繼合並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標准條件。
企業分立的,分立後企業的資質按照資質標准及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企業改制的,改制後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准及本規定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辦理。
第十九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企業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承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的;
(二)將承攬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三)注冊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在勘察設計文件上簽字的;
(四)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因勘察設計原因造成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七)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八)無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業務的;
(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條企業在領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企業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相應的行業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二十三條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企業違法從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活動的,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企業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告知該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五條企業取得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
(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建設主管部門。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資質被撤回、撤銷和注銷的情況及時告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第三十一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依法處以罰款;該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第三十二條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企業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勘察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測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
(一)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廠(礦)區內的自備電站、道路、專用鐵路、通信、各種管網管線和配套的建築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與主體工程、配套工程相關的工藝、土木、建築、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消防、安全、衛生、節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設計。
(二)建築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范圍內的室外工程設計、建築物構築物設計、民用建築修建的地下工程設計及住宅小區、工廠廠前區、工廠生活區、小區規劃設計及單體設計等,以及上述建築工程所包含的相關專業的設計內容(包括總平面布置、豎向設計、各類管網管線設計、景觀設計、室內外環境設計及建築裝飾、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電、照明、廢水治理、空調設施、抗震加固等)。
第三十九條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2001年7月25日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3號)同時廢止。

③ 工程勘察資質標准(最新)

工程勘察資質標准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制定本標准。
一、總 則
(一)本標准包括工程勘察相應類型、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配備及規模劃分等內容(見附件1: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附件3:工程勘察項目規模劃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圍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和工程測量。
(三)工程勘察資質分為三個類別:
1、工程勘察綜合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工程勘察資質。
2、工程勘察專業資質
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包括:岩土工程專業資質、水文地質勘察專業資質和工程測量專業資質;其中,岩土工程專業資質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設計、岩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等岩土工程(分項)專業資質。
3、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包括:工程鑽探和鑿井。
(四)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設計、岩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專業資質設甲、乙兩個級別;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專業資質設甲、乙、丙三個級別。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
(五)本標准主要對企業資歷和信譽、技術條件、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進行考核。其中技術條件中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內容為:
1、對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或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執業資格和業績進行考核。
2、對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非注冊人員)的所學專業、技術職稱,依據附件1專業設置中規定的專業進行考核。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需考核相應業績,工程勘察主導專業見附件1。
(六)申請兩個以上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時,應同時滿足附件1中相應專業的專業設置和注冊人員的配置,其相同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以其中的高值為准。
(七)具有岩土工程專業資質,即可承擔其資質范圍內相應的岩土工程治理業務;具有岩土工程專業甲級資質或岩土工程勘察、設計、物探測試檢測監測等三類(分項)專業資質中任一項甲級資質,即可承擔其資質范圍內相應的岩土工程咨詢業務。
(八)本標准中所稱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年齡限60周歲及以下。
二、標 准

(一)工程勘察綜合資質
1-1資歷和信譽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資歷。
(2)實繳注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3)社會信譽良好,近3年未發生過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4)近5年內獨立完成過的工程勘察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設計、物探測試檢測監測甲級項目各不少於5項,水文地質勘察或工程測量甲級項目不少於5項,且質量合格。
1-2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少於 「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數。
(2)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工程勘察經歷,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本專業工程勘察甲級項目不少於2項,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或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在「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員中,注冊人員應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乙級以上項目不少於2項;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中,每個主導專業至少有1人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相應類型的工程勘察甲級項目不少於2項,其他非注冊人員應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相應類型的工程勘察乙級以上項目不少於3項,其中甲級項目不少於1項。
1-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術裝備,滿足「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規定的要求。
(2)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及室內試驗場所,主要固定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技術、經營、設備物資、人事、財務和檔案管理制度,通過IS0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二)工程勘察專業資質
1、甲級
1-1資歷和信譽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資歷。
(2)實繳注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3)社會信譽良好,近3年未發生過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4)近5年內獨立完成過的工程勘察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
岩土工程專業資質:岩土工程勘察甲級項目不少於3項或乙級項目不少於5項、岩土工程設計甲級項目不少於2項或乙級項目不少於4項、岩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甲級項目不少於2項或乙級項目不少於4項,且質量合格。
岩土工程(分項)專業資質、水文地質勘察專業資質、工程測量專業資質:完成過所申請工程勘察專業類型甲級項目不少於3項或乙級項目不少於5項,且質量合格。
1-2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少於 「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數。
(2)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工程勘察經歷,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本專業工程勘察甲級項目不少於2項,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或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在「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員中,注冊人員應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乙級以上項目不少於2項;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乙級以上項目不少於2項,其中,每個主導專業至少有1名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甲級項目不少於2項。
1-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術裝備,滿足「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規定的要求。
(2)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及室內試驗場所。
(3)有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技術、經營、設備物資、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2、乙級
2-1資歷和信譽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2)社會信譽良好,實繳注冊資本不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2-2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少於 「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數。
(2)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工程勘察經歷,作為項 目負責人主持過本專業工程勘察乙級項目不少於2項或甲級項目不少於1項,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或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在「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員中,注冊人員應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乙級以上項目不少於2項;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乙級項目不少於2項或甲級項目不少於1項。
2-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與工程勘察項目相應的能滿足要求的技術裝備,滿足「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規定的要求。
(2)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
(3)有較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技術、經營、設備物資、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3、丙級
3-1資歷和信譽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2)社會信譽良好,實繳注冊資本不少於80萬元人民幣。
3-2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少於「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數。
(2)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10年以上工程勘察經歷;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本專業工程勘察類型的項目不少於2項,其中,乙級以上項目不少於1項;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3)在「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員中,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的項目不少於2項。
3-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與工程勘察項目相應的能滿足要求的技術裝備,滿足「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規定的要求。
(2)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
(3)有較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技術、經營、設備物資、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三)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1、工程鑽探
1-1資歷和信譽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2)社會信譽良好,實繳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
1-2技術條件
(1)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
(2)具有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鑽工、描述員、測量員、安全員等技術工人,工種齊全且不少於12人。
1-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滿足「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規定的要求。
(2)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
(3)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技術、經營、設備物資、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鑿井
2-1資歷和信譽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2)社會信譽良好,實繳注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
2-2技術條件
(1)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高級工以上職業資格。
(2)具有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鑽工、電焊工、電工、安全員等技術工人,工種齊全且不少於13人。
2-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滿足「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規定的要求。
(2)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
(3)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技術、經營、設備物資、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擔業務范圍

(一)工程勘察綜合甲級資質
承擔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業務(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規模不受限制(岩土工程勘察丙級項目除外)。
(二)工程勘察專業資質
1、甲級
承擔本專業資質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勘察業務,其規模不受限制。
2、乙級
承擔本專業資質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項目乙級及以下規模的工程勘察業務。
3、丙級
承擔本專業資質范圍內各類建設工程項目丙級規模的工程勘察業務。
(三)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承擔相應的工程鑽探、鑿井等工程勘察勞務業務。
四、附 則

(一)本標准中對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其它考核要求:
「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中的非注冊人員,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從事工程勘察實踐8年以上;表中要求專業技術人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從其規定。
(二)海洋工程勘察資質標准另行制定。
(三)本標准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標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附件:
1、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
2、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
3、工程勘察項目規模劃分表

④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有哪些規定

河南廣文律師事務所馮曉曼、李宗虎:為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資質決定了承攬業務的范圍、合同的效力、業務的質量。
建設工程勘察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勞務資質三種。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專業資質設甲級、乙級,部分專業可以設丙級;勞務資質不分等級。取得綜合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各專業、各等級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專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相應專業的工程勘察業務;取得勞務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鑽探、鑿井等工程勘察勞務業務。 建設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資質、專業資質和專項資質四種。綜合資質只設甲級;行業資質、專業資質、專項資質設甲級、乙級,個別行業資質、專業資質、專項資質可以設丙級,建築工程專業資質可以設丁級。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勘察、設計業務。 另外,勘察、設計單位資質的不同也影響到相應收取費用的標准。

⑤ 誰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電子版

作者:建設部編 頁數:67 出版社:北京: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7.11 ,是這本么

⑥ 工程勘察資質的要求是什麼

一、總 則
(一)本標准包括工程勘察相應專業類型、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配備及規模劃分等內容(見附件1: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附件3:工程勘察項目規模劃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圍包括建設工程項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和工程測量。
(三)工程勘察資質分為三個類別:
1、工程勘察綜合資質
工程勘察綜合資質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專業資質的工程勘察資質。
2、工程勘察專業資質
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包括:岩土工程專業資質、水文地質勘察專業資質和工程測量專業資質;其中,岩土工程專業資質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設計、岩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等岩土工程(分項)專業資質。
3、工程勘察勞務資質
工程勘察勞務資質包括:工程鑽探和鑿井。
(四)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只設甲級。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設計、岩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專業資質設甲、乙兩個級別;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勘察、工程測量專業資質設甲、乙、丙三個級別。工程勘察勞務資質不分等級。
(五)本標准主要對企業資歷和信譽、技術條件、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進行考核。其中技術條件中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內容為:
1、對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或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的注冊執業資格和業績進行考核。
2、對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非注冊人員)的所學專業、技術職稱,依據附件1專業設置中規定的專業進行考核。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需考核相應業績,工程勘察主導專業見附件1。
(六)申請兩個以上工程勘察專業資質時,應同時滿足附件1中相應專業的專業設置和注冊人員的配置,其相同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以其中的高值為准。
(七)具有岩土工程專業資質,即可承擔其資質范圍內相應的岩土工程治理業務;具有岩土工程專業甲級資質或岩土工程勘察、設計、物探測試檢測監測等三類(分項)專業資質中任一項甲級資質,即可承擔其資質范圍內相應的岩土工程咨詢業務。
(八)本標准中所稱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年齡限60周歲及以下。
標 准
編輯
(一)工程勘察綜合資質
1-1資歷和信譽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資歷。
(2)實繳注冊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3)社會信譽良好,近3年未發生過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4)近5年內獨立完成過的工程勘察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設計、物探測試檢測監測甲級項目各不少於5項,水文地質勘察或工程測量甲級項目不少於5項,且質量合格。
1-2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少於 「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數。
(2)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工程勘察經歷,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本專業工程勘察甲級項目不少於2項,具備注冊土木工程師(岩土)執業資格或本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在「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員中,注冊人員應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所申請工程勘察類型乙級以上項目不少於2項;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中,每個主導專業至少有1人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相應類型的工程勘察甲級項目不少於2項,其他非注冊人員應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相應類型的工程勘察乙級項目不少於3項,其中甲級項目不少於1項。
1-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術裝備,滿足「工程勘察主要技術裝備配備表」規定的要求。
(2)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場所及室內試驗場所,主要固定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技術、經營、設備物資、人事、財務和檔案管理制度,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二)工程勘察專業資質
1、甲級
1-1資歷和信譽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資歷。
(2)實繳注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3)社會信譽良好,近3年未發生過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4)近5年內獨立完成過的工程勘察項目應滿足以下要求:
岩土工程專業資質:岩土工程勘察甲級項目不少於3項或乙級項目不少於5項、岩土工程設計甲級項目不少於2項或乙級項目不少於4項、岩土工程物探測試檢測監測甲級項目不少於2項或乙級項目不少於4項,且質量合格。
岩土工程(分項)專業資質、水文地質勘察專業資質、工程測量專業資質:完成過所申請工程勘察專業類型甲級項目不少於3項或乙級項目不少於5項,且質量合格。
1-2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不少於 「工程勘察行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規定的人數。
(2)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工程勘察經歷,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過本專業工程勘察甲級項目不少於2項,具備注冊土木工

與工程勘察資質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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