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質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活動監督檢查制度,對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等級證書》使用的規范性,有無轉包、違規分包、超范圍承攬業務和塗改、租借《等級證書》的行為;
(二)檢測機構能力變化與評定的能力等級的符合性;
(三)原始記錄、試驗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
(四)採用的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是否合法有效,樣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和校準情況;
(六)質量保證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七)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試驗檢測活動的規范性、合法性和真實性;
(八)依據職責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六條質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檢查相關的事項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規范、規程和本辦法規定的試驗檢測行為時,責令即時改正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七條質監機構應當組織比對試驗,驗證檢測機構的能力。
質監總站不定期開展全國檢測機構的比對試驗。各省站每年年初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檢測機構年度比對試驗計劃,報質監總站備案,並於年末將比對試驗的實施情況報質監總站。
檢測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質監機構投訴或舉報違法違規的試驗檢測行為。
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活動,應當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質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檢測機構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列入違規記錄並予以公示,質監機構不再委託其承擔檢測業務。
實際能力已達不到《等級證書》能力等級的檢測機構,質監機構應當給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質監機構應當視情況注銷《等級證書》或者重新評定檢測機構等級。重新評定的等級低於原來評定等級的,檢測機構1年內不得申報升級。被注銷等級的檢測機構,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質監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的結果。
第五十條質監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檢測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或報告的,應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列入違規記錄並予以公示,直至注銷考試合格證書。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注銷考試合格證書的檢測人員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考試。
第五十一條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試驗檢測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⑵ 《交通建設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證書》怎麼申請,需要哪些材料,到哪裡申請
檢測機構按照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招聘相應專業的檢測工程師、檢測員、建設滿足試驗要求的檢測用房、按照申請參數要求配備試驗檢測設備後,按照要求填寫《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等級評定申請書》後報質量監督機構審查,申報材料包括:
1、《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等級評定申請書》;
2、申請人法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通過計量認證的,應當提交計量認證證書副本的原件及復印件;
4、檢測人員考試合格證書和聘(任)用關系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5、所申報試驗檢測項目的典型報告(包括模擬報告)及業績證明;
6、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⑶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部長 張春賢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