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量清單暫估價調整遇到的問題
這60萬屬於合同內容,並且是工程量清單中的內容,屬於必須發生的項目,組價方式應按合同約定的清單組價方式
㈡ 清單計價中暫估價如何計算 如何取費
清單中的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價,工程設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其中材料和工程設備按暫估單價(不含可抵扣進項稅),計入相關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
參與記取安全文明措施費(若取費基數為定額基價時有,如取費基數為定額人工或定額人工加機械則不參與記取安全文明措施費),還應參與記取稅金(銷項稅)。
通用條款中關於「暫估價」的規定得出以下的理解和結論:
1、是否適用暫估價及適用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或專業工程的范圍以及所給定的暫估價的金額,決定權完全在發包人;
2、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對材料、工程設備或專業工程給定暫定價的,該暫定價構成簽約合同價的組成部分,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所給定的暫估價簽訂合同;
理解通用條款15.8款關於暫估價的規定,需要結合通用條款中關於「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的定義的規定。
通用條款1.1.5.1目規定「簽約合同價」是指簽訂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
1.1.5.2目規定「合同價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暫估價是《標准施工招標文件》中的新增術語,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款》(以下簡稱「通用條款」)1.1.5.5目的規定,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根據1.1.5.1目的規定,簽約合同價包括暫估價。在《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發布試行之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08年7月9日發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關於「暫估價」的相關規定。
㈢ 政府采購工程量清單暫估價達90%以上,合適嗎
這么可能呢!基本上是不太可能!
㈣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的暫列金額和暫估價是什麼意思
1、暫列金額是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並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於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2、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是指招標階段直至簽訂合同協議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要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以及需另行發包的專業工程金額。
㈤ 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關於暫估價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A 材料暫估價表中需要招標人填寫原材料、燃料、構配件的暫估價及數量。
㈥ 工程預算中,暫列金額和暫估價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暫列金額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並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於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暫估價是指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的材料的單價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2、發生可能性不同
暫列金額是包含在合同價裡面的一筆費用,用來支付在施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也可能不會產生的項目,具有不可預見性。(即可發生也可不發生)
暫估價是包含在合同必然發生的。(即必然發生但價格不確定)
3、使用方式不同
暫列金額屬於工程量清單計價中其他項目費的組成部分,包括在合同價之內,但並不直接屬承包人所有,而是由發包人暫定並掌握使用的一筆款項,如有剩餘應歸發包人所有。
暫估價作為標准不明確或者需要由專業承包人完成,暫時又無法確定具體價格時採用的一種價格表現形式。對於暫估價分為材料暫估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暫估價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應通過招標確定價格,並以此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不屬於招標的,應由承包人按照合同采購,經發包人確認單 價後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㈦ 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候有一個 專業工程暫估價和材料暫估價,想問問什麼情況下才編制進來而不列入分部分項
如果沒有招標文件那麼就把你們沒有經過市場詢價的或者甲方指定的材料價錢做成材料暫估價,但是一般不建議。如果是投標,還是應該看招標文件的,專業工程暫估他都會在招標文件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