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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系規劃工程管理范圍

發布時間:2021-08-14 10:25:40

⑴ 水系工程包含那些項目

用於控制和調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達到除害興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也稱為水工程。水是人類生產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寶貴資源,但其自然存在的狀態並不完全符合人類的需要。只有修建水利工程,才能控制水流,防止洪澇災害,並進行水量的調節和分配,以滿足人民生活和生產對水資源的需要。

分類 按目的或服務對象可分為:防止洪水災害的防洪工程;防止旱、澇、漬災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工程,或稱灌溉和排水工程;將水能轉化為電能的水力發電工程;改善和創建航運條件的航道和港口工程;為工業和生活用水服務,並處理和排除污水和雨水的城鎮供水和排水工程;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質污染,維護生態平衡的水土保持工程和環境水利工程;保護和增進漁業生產的漁業水利工程;圍海造田,滿足工農業生產或交通運輸需要的海塗圍墾工程等。一項水利工程同時為防洪、灌溉、發電、航運等多種目標服務的,稱為綜合利用水利工程。

組成 水利工程的基本組成是各種水工建築物,包括擋水建築物、泄水建築物、進水建築物和輸水建築物等。此外,還有專門為某一目的服務的水工建築物,如專為河道整治、通航、過魚、過木、水力發電、污水處理等服務的具有特殊功能的水工建築物。水工建築物以多種形式組合成不同類型的水利工程。

特點 水利工程不同於其他工程的特點如下。①有很強的系統性和綜合性。單項水利工程是同一流域,同一地區內各項水利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這些工程既相輔相成,又相互制約;單項水利工程自身往往是綜合性的,各服務目標之間既緊密聯系,又相互矛盾。水利工程和國民經濟的其他部門也是緊密相關的。規劃設計水利工程必須從全局出發,系統地、綜合地進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到最為經濟合理的優化方案。②對環境有很大影響。水利工程不僅通過其建設任務對所在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生影響,而且對江河、湖泊以及附近地區的自然面貌、生態環境、自然景觀,甚至對區域氣候,都將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這種影響有利有弊,規劃設計時必須對這種影響進行充分估計,努力發揮水利工程的積極作用,消除其消極影響。③工作條件復雜。水利工程中各種水工建築物都是在難以確切把握的氣象、水文、地質等自然條件下進行施工和運行的,它們又多承受水的推力、浮力、滲透力、沖刷力等的作用,工作條件較其他建築物更為復雜。④水利工程的效益具有隨機性,根據每年水文狀況不同而效益不同,農田水利工程還與氣象條件的變化有密切聯系。⑤水利工程一般規模大,技術復雜,工期較長,投資多,興建時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標准進行(見水利工程建設程序)。

展望 當前世界多數國家出現人口增長過快,可利用水資源不足,城鎮供水緊張,能源短缺,生態環境惡化等重大問題,都與水有密切聯系。水災防治、水資源的充分開發利用成為當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重大課題。水利工程的發展趨勢主要是:①防治水災的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進一步結合,非工程措施越來越占重要地位;②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進一步向綜合性、多目標發展;③水利工程的作用,不僅要滿足日益增長的人民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而且要更多地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服務;④大區域、大范圍的水資源調配工程,如跨流域引水工程,將進一步發展;⑤由於新的勘探技術、新的分析計算和監測試驗手段以及新材料、新工藝的發展,復雜地基和高水頭水工建築物將隨之得到發展,當地材料將得到更廣泛的應用,水工建築物的造價將會進一步降低;⑥水資源和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統一調度將逐步加強。

水利工程

為消除水害和開發利用水資源而修建的工程。按其服務對象分為防洪工程、農田水利工程、水力發電工程、航道和港口工程、供水和排水工程、環境水利工程、海塗圍墾工程等。可同時為防洪、供水、灌溉、發電等多種目標服務的水利工程,稱為綜合利用水利工程。水利工程需要修建壩、堤、溢洪道、水閘、進水口、渠道、渡漕、筏道、魚道等不同類型的水工建築物,以實現其目標。水利工程與其他工程相比,具有如下特點:①影響面廣。水利工程規劃是流域規劃或地區水利規劃的組成部分,而一項水利工程的興建,對其周圍地區的環境將產生很大的影響 , 既有興利除害有利的一面,又有淹沒、浸沒、移民、遷建等不利的一面。為此,制定水利工程規劃,必須從流域或地區的全局出發,統籌兼顧,以期減免不利影響,收到經濟、社會和環境的最佳效果。②水利工程一般規模大,投資多,技術復雜,工期較長。

⑵ 如確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先經()審查同意。

根據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務與防洪要求、防洪工程與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它國民經濟設施的分布情況等,以及河道演變分析成果、防洪評價計算或試驗研究結果,對建設項目的防洪影響進行綜合評價。防洪綜合評價的主要內容有: 1項目建設與有關規劃的關系及影響分析; 2項目建設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標准、有關技術和管理要求; 3項目建設對河道泄洪的影響分析; 4項目建設對河勢穩定的影響分析; 5項目建設對堤防、護岸及其它水利工程和設施的影響分析; 6項目建設對防汛搶險的影響分析; 7建設項目防禦洪澇的設防標准與措施是否適當; 8項目建設對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的影響分析; 6.1項目建設與有關規劃的關系及影響分析項目建設與有關規劃的關系及影響分析應包括建設項目與所在河段有關水利規劃關系分析和項目建設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分析。 6. 1. 1 建設項目與所在河段有關水利規劃關系分析簡述建設項目與所在河段的綜合規劃及防洪規劃、治導線規劃、岸線規劃、河道(口)整治規劃等水利規劃之間的相互關系,分析項目的建設是否符合有關水利規劃的總體要求與整治目標。 6. 1. 2 項目建設對規劃實施的影響分析分析項目建設對有關水利規劃的實施是否產生不利的影響,是否會增加規劃實施的難度。 6.2項目建設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標准、有關技術和管理要求根據建設項目設計所採用的洪水標准、結構型式及工程布置,分析項目的建設是否符合所在河段的防洪防凌標准及有關技術要求,分析項目建設是否符合水利部門的有關管理規定。 6.3 項目建設對河道泄洪影響分析根據建設項目壅水計算或試驗結果,分析工程對河道行洪安全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對施工方案佔用河道過水斷面的建設項目,還需根據施工設計方案及工期的安排,分析工程施工對河道泄洪能力的影響。 6.4 項目建設對河勢穩定影響分析 6. 4. 1根據數學模型計算和(或)物理模型試驗結果,結合河道演變分析成果,綜合分析工程對河勢穩定的影響。主要內容應包括: 1 分析項目實施後總體流態和工程影響區域局部流態的變化趨勢; 2 對分汊河段,應分析項目建設是否會引起各汊道分流比、分沙比的變化; 3 通過各代表斷面和代表垂線流速、流向的變化情況的統計分析成果,分析項目建設對總體河勢和局部河勢穩定有無明顯的不利影響; 4 結合河道沖淤變化的計算或試驗成果,評價項目建設是否會影響河勢的穩定; 5 對工程施工臨時建築物可能影響河勢穩定的建設項目,應根據有關計算或試驗成果,分析工程施工期對河勢穩定的影響; 6. 4. 2 對河勢穩定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可結合河道演變分析成果或採用類比分析的方法,做定性分析。 6.5 項目建設對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及設施的影響分析根據有關計算結果,分析項目建設對其影響范圍內的各類水利工程與設施的安全和運行所帶來的影響。其主要內容包括: 1根據工程影響范圍內堤防近岸流速、流向的變化情況,分析項目建設對堤腳或岸坡沖刷的影響; 2根據護岸工程近岸流速、流向的變化情況,分析項目建設對已建護岸工程穩定的影響; 3對可能影響現有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設項目,應根據滲透穩定復核、結構安全復核、抗滑穩定安全復核等計算結果,進行影響分析; 4對臨近水文觀測斷面和觀測設施的建設項目,應分析對測報、水文資料的連續性和代表性的影響,以及對觀測設施的安全運行影響; 5對可能影響現有引水、排澇設施引排能力的建設項目,應根據有關計算結果,分析項目建設對引水、排澇的影響; 6 對其它水利設施的影響分析。 6.6 項目建設對防汛搶險的影響分析對跨堤、臨堤以及需臨時佔用防汛搶險道路或與防汛搶險道路交叉的建設項目,應進行防汛搶險影響分析。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1根據建設項目跨堤、臨堤建(構)築物的平面布置、斷面結構及主要設計尺寸,分析是否會影響汛期的防汛搶險車輛、物資及人員的正常通行; 2根據建設項目的施工平面布置、施工交通組織及工期安排情況,分析工程施工期對防汛搶險帶來的影響; 3分析項目建設是否會影響其它防汛設施(如通訊設施、汛期臨時水尺等)的安全運行。 6.7 建設項目防禦洪澇的設防標准與措施是否適當分析建設項目運行期和施工期的設防標準是否滿足現狀及規劃要求,並對其所採用的防洪、排澇措施是否適當進行分析評價。 6.8項目建設對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的影響分析根據建設項目的布置及施工組織設計,分析工程施工期和運行期是否影響附近取水口的正常取水、臨近碼頭的正常靠泊等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權益。

⑶ 河道管理范圍內指的是河道兩側多少米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對河道管理范圍河道兩側具體的距離未明確,部分地方條例有明確劃分,如:《深圳經濟特區河道管理條例》中所稱的河道是指流域面積大於1平方公里的自然水流。河道管理范圍按以下規定劃定:

1、有堤防的河道,為堤防外坡腳線兩側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圍內;

2、無堤防的河道,為河道兩側上口線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圍內;

3、防洪防潮海堤,為堤防內、外坡腳線外延每側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圍內。

(3)水系規劃工程管理范圍擴展閱讀

我國現狀: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等,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

⑷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一)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於國家所有的灘
地、兩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圍;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
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滏陽河在市區內無堤防段的管理范圍為河道中心
線兩側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
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壩管理范圍為下游壩腳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為開挖線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築物兩側及其他建築物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外緣線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
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護渠地的范圍為,有堤防的從外堤腳向外量起,無堤防的從渠道上口
邊緣向外量起,乾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圍可適當放寬。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至50米。
(四)輸水隧洞的管理范圍為進出口建築物和豎井外緣線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和洞頂兩側50米至100米。
(五)閘涵、排灌站、水電站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邊緣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條 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
屬全民所有的,使用權歸工程管理單位;土地屬集體所有的,使用時必須
服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管理;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使用
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條 集體和個人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興建的塘壩、水池、排灌
站、渠道、機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
定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毀壞。
第九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
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履行基建審批手
續,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施工監督和驗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及設施。
第十條 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歷史遺留下來的生產、生活設施及其
他建築物,在險工險段或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應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應結合工程整治、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時,應當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河道岸線的利用,應當服從河道治理規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河流
走勢,不得填堵和佔用舊河段。
第十三條 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應予以補償。開采
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對水利工程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
應當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水庫水面的開發和利用,應當服從水庫安全管理的需要,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定協議。
第十五條 河道、堤防、閘壩、水庫、灌區等水利工程的整治與建設
,應當服從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設規劃,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許可權,嚴
格執行審批、監督、驗收程序。
第十六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設施的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維修和養護,保證農田灌溉和防洪排澇的需
要。
第十七條 加強機井管理,逐步完善機井的保護設施。國家和集體興
建的機井,應當提取折舊費,用於機井的維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機井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技術資
質證」、「施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條 供水管理按照統一調配,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水
,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有償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遇水、旱災害年份,應採取應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調控手段,保證城市生活和重點企業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費用,經市政
府核定後,由受益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洪標准、流域規劃和防洪
工程狀況,制定防禦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
用計劃,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防
汛指揮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防禦洪水方案和調
度運用計劃,對各項防洪工程組織汛前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
限期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保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應利用蓄水工
程相機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根
據情節輕重,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堤、壩、水電站、渠道、閘涵、機井等水利工程建築物及
其附屬設施的;
(二)侵佔、毀壞通訊、報汛線路、台站、供用電設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監測設施、水利物資、防汛器材設備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炸魚、燒窯
、采礦、採石、鑽探、挖築魚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邊界河、渠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決堤、開閘擴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設置阻
水或縮小河、渠斷面及過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侵佔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附著物的;
(二)在河灘、行洪區、蓄滯洪區、水庫庫區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
築物的;
(三)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河灘造地
的;
(四)在堤、壩、渠坡上移動護坡砂石及濫伐、盜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庫庫區內及堤、壩的頂、坡、戧台設置有礙安全
管理的建築物和障礙物的;
(六)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河渠、水庫、
塘壩及其他水域亂設、擴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河、渠內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導流、挑流工程和種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壩、渠坡上墾植、放牧、鏟草,對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頂、壩頂、水閘交通橋梁行駛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車輛和
未經工程管理單位批准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雨後泥濘行車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
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一)攔截或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種設備的。
第二十四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
措施,並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向水庫、河、渠、排洪溝內傾倒垃圾,棄置砂石、礦渣
、煤灰、尾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
並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計算處以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清除,並由責任者負擔全部清理費用。

⑸ 河道保護范圍與河道藍線控制范圍有什麼區別嗎各自具體定義是什麼

一、適用法律法規。河道保護范圍適用的是河道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及各省、市,地級市結合地方實際出台的相關《實施辦法》、《條例》。河道藍線。藍線是規劃七線之一,適用的上位法律法規是《城市藍線管理辦法》(2005年11月28日經建設部以部門令的形式發布的),目前經濟發達、河流水系發達的省市、地級市都分別頒布了地方的藍線管理辦法,比如深圳、上海、南京、江蘇等。
二、管理部門。河道保護范圍對應的管理部門一般為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河道藍線管理部門為城市規劃部門。
三、服務對象和保護目的。河道保護范圍一般服務河道行洪安全和河道沿岸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例如堤防;河道藍線服務於城鎮臨河及其他水體的開發邊界,藍線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河流、水體不受城鎮開發建設而受到破壞。
四、劃定的寬度。一般情況河道管理范圍一定是遠遠小於藍線控制范圍的,即藍線一定是在河道管理線以外。但是我們國家地少人多,且對水域保護意識較低,很多地方存在藍線和河道管理線重合,更有甚者藍線按照河口線劃定,導致窄於河道管理線。目前上位法只有一個部門令,各個地方自己制定的管理辦法都是各自為政,沒有統一標准。

⑹ 按水利工程的范圍大小,規劃圖的分類有幾種

一、水利工程項目設計階段的劃分
水利工程設計階段一般可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招標設計及施工詳圖設計階段。對於重大項目和技術復雜項目,可根據需要增加技術設計階段。
1.技術設計
技術設計是針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而進一步開展的設計工作。它在進行科學研究、設備試制後取得可靠數據和資料的基礎上,具體明確初步設計中所採用的工藝、土建結構等方面的主要技術問題,並編制修正概算。諸如:特殊工藝流程方面的試驗、研究及確定;大型建築物、構築物某些關鍵部位的結構形式、工程措施等的試驗研究和確定;新型設備的試驗、製作和確定等。
2.招標設計
招標設計是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或加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將確定的工程設計方案進一步具體化,詳細定出總體布置和各建築物的輪廓尺寸、標高、材料類型、工藝要求和技術要求等。其設計深度要求做到可以根據招標設計圖較准確地計算出各種建築材料如水泥、砂石料、木材、鋼材等的規格、品種和數量,混凝土澆築、土石方填築和各類開挖、回填的工程量,各類機械、電氣和永久設備的安裝工程量等,以滿足招標及簽定的需要。
3.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設計是按初步設計或技術設計所確定的設計原則、結構方案和控制尺寸,完成對各建築物進行結構和細部構造設計;最後確定地基處理方案,進行處理措施設計;確定施工總體布置及施工方法,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預算等;提出整個工程分項分部的施工、製造、安裝詳圖。
二、水電工程項目設計階段的劃分
大、中型水電樞紐工程設計曾經按四個階段進行,即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技術設計階段和施工詳圖設計階段。為了與國際接軌,適應招投標管理體制的需要,並與國家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相協調,原電力工業部將水電工程設計階段以《關於調整水電工程設計階段的通知》(電計[1993]567號文)調整如下:
1.增加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在江河流域綜合利用規劃及河流(或河段)水電規劃選定的開發方案的基礎上,根據國家與地區電力規劃的要求,按照《水電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編制水電工程預可行性研究報告,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批後,即可編報項目建議書。
2.將原有可行性研究與初步設計兩階段合並,統稱為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並按《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為准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3.招標設計階段。暫按原技術設計要求進行勘測設計工作,在此基礎上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分三類:主體工程、永久設備和業主委託的其他工程的招標文件。
4.施工詳圖設計階段。配合工程進度編制施工詳圖。

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將原有房屋改建,擴建怎麼處理

(一)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於國家所有的灘
地、兩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圍;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
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滏陽河在市區內無堤防段的管理范圍為河道中心
線兩側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
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壩管理范圍為下游壩腳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為開挖線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築物兩側及其他建築物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外緣線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
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護渠地的范圍為,有堤防的從外堤腳向外量起,無堤防的從渠道上口
邊緣向外量起,乾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圍可適當放寬。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至50米。
(四)輸水隧洞的管理范圍為進出口建築物和豎井外緣線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和洞頂兩側50米至100米。
(五)閘涵、排灌站、水電站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邊緣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條 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
屬全民所有的,使用權歸工程管理單位;土地屬集體所有的,使用時必須
服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管理;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使用
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條 集體和個人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興建的塘壩、水池、排灌
站、渠道、機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根據實際需要,劃
定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毀壞。
第九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
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履行基建審批手
續,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施工監督和驗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及設施。
第十條 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歷史遺留下來的生產、生活設施及其
他建築物,在險工險段或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應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應結合工程整治、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制定。
第十一條 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時,應當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河道岸線的利用,應當服從河道治理規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河流
走勢,不得填堵和佔用舊河段。
第十三條 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應予以補償。開采
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對水利工程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
應當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水庫水面的開發和利用,應當服從水庫安全管理的需要,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定協議。
第十五條 河道、堤防、閘壩、水庫、灌區等水利工程的整治與建設
,應當服從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設規劃,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許可權,嚴
格執行審批、監督、驗收程序。
第十六條 縣(市)、鄉(鎮)人民要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設施的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維修和養護,保證農田灌溉和防洪排澇的需
要。
第十七條 加強機井管理,逐步完善機井的保護設施。國家和集體興
建的機井,應當提取折舊費,用於機井的維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機井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技術資
質證」、「施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條 供水管理按照統一調配,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水
,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有償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遇水、旱災害年份,應採取應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調控手段,保證城市生活和重點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費用,經市政
府核定後,由受益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應當根據國家防洪標准、流域規劃和防洪
工程狀況,制定防禦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
用計劃,分別報上級人民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人民防
汛指揮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防禦洪水方案和調
度運用計劃,對各項防洪工程組織汛前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
限期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保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應利用蓄水工
程相機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根
據情節輕重,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堤、壩、水電站、渠道、閘涵、機井等水利工程建築物及
其附屬設施的;
(二)侵佔、毀壞通訊、報汛線路、台站、供用電設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監測設施、水利物資、防汛器材設備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炸魚、燒窯
、采礦、採石、鑽探、挖築魚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邊界河、渠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決堤、開閘擴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設置阻
水或縮小河、渠斷面及過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侵佔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附著物的;
(二)在河灘、行洪區、蓄滯洪區、水庫庫區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
築物的;
(三)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河灘造地
的;
(四)在堤、壩、渠坡上移動護坡砂石及濫伐、盜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庫庫區內及堤、壩的頂、坡、戧台設置有礙安全
管理的建築物和障礙物的;
(六)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河渠、水庫、
塘壩及其他水域亂設、擴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河、渠內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導流、挑流工程和種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壩、渠坡上墾植、放牧、鏟草,對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頂、壩頂、水閘交通橋梁行駛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車輛和
未經工程管理單位批准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雨後泥濘行車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
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一)攔截或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種設備的。
第二十四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
措施,並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向水庫、河、渠、排洪溝內傾倒垃圾,棄置砂石、礦渣
、煤灰、尾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
並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計算處以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清除,並由責任者負擔全部清理費用。

⑻ 什麼是水工程管理范圍

水工程管理范圍的具體內容如下:
水利工程的運用、操作、維修和保護工作,是水利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利工程建成後,必須通過有效的管理,才能實現預期的效果和驗證原來規劃、設計的正確性。工程管理的基本任務是:保持工程建築物和設備的完整、安全,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正確運用工程設備,以控制、調節、分配、使用水源,充分發揮其防洪、灌溉、供水、排水、發電、航運、水產、環境保護等效益;正確操作閘門啟閉和各類機械、電機設備,提高效率,防止事故;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更新改造工程設備和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內容:①開展水利工程檢查觀測;②組織進行水利工程養護修理;③運用工程進行水利調度;④更新工程設備,適當進行技術改造。工作方法是:①制訂和貫徹有關水利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規;②制定、修訂和執行技術管理規范、規程,如:工程檢查觀測規范、工程養護修理規范、水利調度規程、閘門啟閉操作規程等;③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據以開展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制度有:計劃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經濟管理制度、財務器材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衛制度等。

保護和合理運用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設施,調節水資源,為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的工作。水利工程建成以後,只有通過科學管理,才能發揮最佳的綜合效益,還可以驗證原來工程規劃、設計和施工質量的優劣;水利工程管理主要服務於防洪、排水、灌溉、發電、水運、水產、工業用水、生活用水和改善環境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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