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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英文

發布時間:2021-08-14 13:15:47

1. 工程總承包的方式有哪些

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用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由此可見,建築工程施工的發包方式有兩種:招標發包、直接發包。招標發包是指由建設單位設定標的並編制反映其建設內容與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參與競爭,按照特定程序擇優選擇,達成合意並簽訂合同。招標發包是建築工程發包的主要形式。具體的適用招標發包的工程范圍。根據《招標投標法》附則的有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投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直接發包是指由發包人直接選定特定的承包人,與其進行直接協商談判,對工程建設達成一致協議後,與其簽訂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的發包方式。我國只有少數不適用招標發包的特殊工程,才適用直接發包。綜上所述,工程發包的方式主要是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根據工程的要求選擇發包的方式,招標發包主要是根據工程利用競爭的方式進行這也是針對一些大的工程的發包方式,對於一些簡單的工程可以採用直接發包的方式,由雙方簽訂合同進行。

2. 什麼是「EPC+O&M總承包」模式

模式意思是承包方擁有該項目設計、采購、施工權,和負責對設備的運營與維護。

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頭字母縮寫。其中文含義是對一個工程負責進行「設計、采購、施工」。

O&M是: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運行和維修,操作與保養。

(2)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英文擴展閱讀:

(一)充分認識推進工程總承包的意義。

工程總承包是國際通行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大力推進工程總承包,有利於提升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深度,實現設計、采購、施工等各階段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設水平;有利於發揮工程總承包企業的技術和管理優勢,促進企業做優做強,推動產業轉型升級,服務於「一帶一路」戰略實施。

(二)工程總承包的主要模式。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並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

工程總承包一般採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或者設計—施工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則和承包工作內容採用其他工程總承包模式。

(三)優先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建設單位在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時,應當本著質量可靠、效率優先的原則,優先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政府投資項目和裝配式建築應當積極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3. 施工總承包模式與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明白,但是「工程總承包模式」,與前面兩個有什麼不同嗎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工程總承包企業必須取得國家住建部或省市級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
施工總承包模式和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都是針對施工而言的;而工程總承包是可以進行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總承包。

4. 施工總承包與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區別是什麼

1.施工總承包,是指建築工程發包方將施工任務(一般指土建部分)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建築法》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施工總承包的一般工作程序為:通過招投標取得工程施工資格→辦理施工手續→進場、組織施工圖會審→正式施工→竣工驗收。一般情況下,招標人在通過招標選擇承包人時通常以施工單位的投標書為依據,綜合考慮應標單位的施工條件,施工總承包合同一般實行總價合同。

5. 名詞解釋: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模式

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業主負責。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分包企業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負責。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EPC總承包又稱交鑰匙總承包,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服務等工作,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使業主獲得一個現成的工程,由業主「轉動鑰匙」就可以運行。1999年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在對原有的合同文本進行全面修訂的基礎上,出版了《設計采購施工/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銀皮書)。EPC工程管理模式代表了現代西方工程項目管理的主流。EPC模式的重要特點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促使承包商、設計師、建築師共同尋求最經濟、最有效的方法實施工程項目。當然在項目竣工驗收時,仍然要按合同的要求對工程項目及其中的設備進行相應的嚴格檢查與驗收。EPC模式為我國現有的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模式的改革提供了新的變革動力。通過EPC工程項目公司的總承包,可以比較容易地解決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轉整個過程的不同環節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使工程項目實施獲得優質、高效、低成本的效果。EPC模式主要適用於化工、冶金、電站、鐵路等大型基礎設施工程,含有機電設備的采購和安裝的工程項目等。
2.設計—施工總承包(Design—Build)
設計—施工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項目設計和施工,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全面負責。因設計由承包商負責,減少了索賠;施工經驗能夠融人設計過程中,有利於提高可建造性;對投資和完工日期有實質的保障。但是,如果業主提出變更,代價非常大。
3.設計—管理總承包(Design—Manage)
設計—管理總承包模式通常是指由同一實體向業主提供設計,並進行施工管理服務的工程管理方式。
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工程總承包還可採用設計—采購總承包(E—P)、采購—施工總承包(P-C)等方式。

6. EPC+O&M總承包模式是什麼意思

「EPC+O&M總承包」模式意思是承包方擁有該項目設計、采購、施工權和負責對設備的運營與維護。

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頭字母縮寫。其中文含義是對一個工程負責進行「設計、采購、施工」。

O&M是: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運行和維修,操作與保養。

EPC+O&M總承包模式: (EPC+O&M)是沒有實際意義的,關鍵在於(總承包)是什麼施工方的。

(6)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英文擴展閱讀:

EPC總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徵:

(一)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發包人(業主)不應該過於嚴格地控制總承包人,而應該給總承包人在建設工程項目建設中較大的工作自由。

譬如,發包人(業主)不應該審核大部分的施工圖紙、不應該檢查每一個施工工序。發包人(業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進度、了解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同要求,建設結果是否能夠最終滿足合同規定的建設工程的功能標准。

(二) 發包人(業主)對EPC總承包項目的管理一般採取兩種方式:即過程式控制制模式和事後監督模式。

(1)所謂過程式控制制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聘請監理工程師監督總承包商「設計、采購、施工」的各個環節,並簽發支付證書。

發包人(業主)通過監理工程師各個環節的監督,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FIDIC編制的《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

(2)所謂事後監督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一般不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驗收環節較為嚴格,通過嚴格的竣工驗收對項目實施總過程進行事後監督。FIDIC編制的《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

(三) EPC總承包項目的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整個過程負總責、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及建設工程的所有專業分包人履約行為負總責。也即,總承包人是EPC總承包項目的第一責任人。

7. 工程總承包 EPC 英文全稱是什麼

是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總價合同條件下,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策劃以及整個建設工程實施組織管理的策劃和具體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建築設備材料采購,而更多的是指專業設備、材料的采購;Construction應譯為「建設」,其內容包括施工、安裝、試測、技術培訓等。

(7)工程總承包管理模式英文擴展閱讀

EPC總承包項目相對於單純的工程勘察設計項目或施工總承包項目在許多方面差異很大,這些差異主要表現在:

1、項目管理幅度不同:


設計項目僅負責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最多再加上編制相關設備的招標文件、協助業主進行設備招標;施工項目僅負責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


而EPC總承包項目負責整個工程(或主體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調試開車,甚至包括一些通常由業主負責的事項(例如:運行維護手冊編制、全廠運行標識、對業主運行人員的培訓等)。


2、合同模式和合同責任不一樣:


設計合同大多數為總價合同,通常設計合同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除非是惡意行為),其最高責任最高不得高於設計合同總價。

而對於施工合同而言,其合同模式通常是工程量清單/暫定總價/固定單價模式,承包商僅承擔其合同范圍內施工工作的相關責任,不對整個項目的工程進度、性能指標負責,而且其可以由於其他項目干係人的過錯(例如設計延誤、設計錯誤、供貨延誤、供貨缺陷等)或變更向發包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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