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建築工程中 分包合同中約定管理費是否違法
合法分包,在總包合同項下約定管理費是屬於合法的,也是符合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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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發包人分包的工程,總承包人如何收取管理費
承包人可以在徵得發包人同意後,將工程分包給有資質的工程隊,承包人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但必須是:1,發包人同意;2,有資質,3,承包人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這樣可以向分承包人收取2-5%的總承包費用,
Ⅲ 求問一般建築公司對專業分包管理費的收取有什麼樣的規定
由聯營隊伍操作並且必須通過招標投標才能確定承發包關系的工程,招標投標前,集團公司所屬單位應該就中標後總包管理費的收取比例和計算基數跟聯營分包隊伍預先達成一致,並作為將來簽訂聯營分包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未達成一致或者未約定的,不得以集團公司名義參與工程投標活動。總包管理費的收取比例一律以審定的工程總造價(含建設單位供材)為計算基數,不得以各種理由變小計算基數。
Ⅳ 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單位收取的管理費的上限及下限請提供國家詳細的明文規定或《合同法》及《建築法》
「總承包服務費」是在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實行施工總承包時,當招標人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工程進行分包和自行采購供應部分設備、材料時,要求總承包人提供相關服務(如分包人使用總包人腳手架、水電接剝等)和施工現場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在施工合同中,我們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將總包管理費和總包配合費概念混淆,可能造成許多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那麼究竟什麼是總包管理費,所謂總包管理費,根據《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如果當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同意其分包時,發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與分包人結算,並約定以分包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總承包人支付總包管理費。此時總承包單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實的總包管理費。
(4)工程分包管理費條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築活動,實施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第三條 建築活動應當確保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築工程安全標准。
第四條 國家扶持建築業的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 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築活動。
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築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Ⅳ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收取管理費有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
沒有明確規定
施工單位即 項目部
投標做單價時
注冊地在市區的取費利潤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