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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14 15:42:00

❶ 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安全工程師英文譯稱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六條 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大綱、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十一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業務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第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受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的初審機構。
第十五條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崗位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後,需要注冊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當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後,統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准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
第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30日前,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須及時向注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注冊:
(一)脫離安全工作崗位連續滿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受刑事處罰。
(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獨立法人單位執業。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定期公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二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堅持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檢測檢驗、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危害辨識或危險評價等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報告。
(三)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停止作業並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四)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並簽署意見。
(五)參與重大危險源檢查、評估、監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六)參與編制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准。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並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二十七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工作中,如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注冊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注銷注冊、取消執業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或變更注冊手續,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承擔安全工程和安全生產管理業務的。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注冊安全工程師業務的。
(四)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與委託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虛假證明或安全技術報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中,因其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後,可視情況向其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分、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申訴。 第三十一條 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或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在全國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並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並申請注冊執業。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後施行。

❷ 生產企業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根據哪個文件下發的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六條

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2)集團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標准化,是指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的要求。

人(人員)、機(機械)、料(材料)、法(工法)、環(環境)、測(測量)處於良好的生產狀態,並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參考資料

❸ 2019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出台了新的管理制度,分為了高級、中級與初級

目前2019年的安全工程師考試教材還沒有出版,現在復習暫時先以舊版為主,待新教材出來後換新教材復習,

❹ 最新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何時公布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 李毅中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保障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注冊以及注冊後的執業、繼續教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並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以下簡稱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

第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准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對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機構)對本系統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省級注冊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注冊

第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取得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後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八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書;

(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分類注冊,注冊類別包括:

(一)煤礦安全;

(二)非煤礦礦山安全;

(三)建築施工安全;

(四)危險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後,將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經安全監管總局認可,可以將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安全監管總局;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部門、省級注冊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部門、省級注冊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步核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三)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以及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復審並作出書面決定。准予注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並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二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聘用單位申請注冊的;

(四)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注冊有效期為3年,自准予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注冊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五)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四)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期間不得執業。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及時告知執業證和執業印章頒發機關;重新具備條件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十六條執業證頒發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執業證和執業印章收回,並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未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執業

第十七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檢查;

(三)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

(四)安全檢測檢驗;

(五)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

(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由聘用單位委派,並按照注冊類別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執業,同時在出具的各種文件、報告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應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並簽署意見:

(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

(二)排查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

(四)選用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六)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七)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事項。

第二十條聘用單位應當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建立執業活動檔案,並保證檔案內容的真實性。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六)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執業活動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執業水準;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有關報告上署名;

(四)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執業活動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塗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七)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執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繼續教育按照注冊類別分類進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每個注冊周期內應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48學時。

第二十四條繼續教育由部門、省級注冊機構按照統一制定的大綱組織實施。中央企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可以由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組織實施。

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危險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建築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申請注冊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七條安全監管總局對准予注冊以及注銷注冊、撤銷注冊、吊銷執業證的人員名單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聘用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條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三)出租、出借、塗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四)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七)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在注冊工作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對發現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注冊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❺ 目前國家對於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怎麼管理的!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保障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注冊以及注冊後的執業、繼續教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並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以下簡稱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
第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准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對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機構)對本系統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省級注冊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託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於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注冊

第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取得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後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八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書;
(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分類注冊,注冊類別包括:
(一)煤礦安全;
(二)非煤礦礦山安全;
(三)建築施工安全;
(四)危險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後,將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經安全監管總局認可,可以將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安全監管總局;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部門、省級注冊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部門、省級注冊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步核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三)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以及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復審並作出書面決定。准予注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並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二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聘用單位申請注冊的;
(四)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注冊有效期為3年,自准予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注冊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五)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四)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期間不得執業。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及時告知執業證和執業印章頒發機關;重新具備條件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十六條執業證頒發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執業證和執業印章收回,並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未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執業

第十七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檢查;
(三)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
(四)安全檢測檢驗;
(五)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
(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由聘用單位委派,並按照注冊類別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執業,同時在出具的各種文件、報告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應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並簽署意見:
(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
(二)排查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
(四)選用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六)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七)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事項。
第二十條聘用單位應當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建立執業活動檔案,並保證檔案內容的真實性。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六)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執業活動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執業水準;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有關報告上署名;
(四)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執業活動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塗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七)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執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繼續教育按照注冊類別分類進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每個注冊周期內應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48學時。
第二十四條繼續教育由部門、省級注冊機構按照統一制定的大綱組織實施。中央企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可以由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組織實施。
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危險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建築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申請注冊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七條安全監管總局對准予注冊以及注銷注冊、撤銷注冊、吊銷執業證的人員名單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聘用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條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三)出租、出借、塗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四)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七)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在注冊工作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對發現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注冊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注冊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❻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的最新修訂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8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梁
2013年8月29日
其中,關於〈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修改內容: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承擔。」

❼ 2017年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分類管理辦法發布了嗎

這個較難實現,實際上國家給弄左了,注冊安全工程的核心是要負起企業安全管理責任,並不是專業不對口,現在實際情況也是這樣,注冊安全工程師能履行職責的非常少,政府對企業無約束,所以國家弄了個分類,意思是把注安分類,在抓。這么做反倒意義不大,因為現在企業99%的是民營,注安在民營企業是經常換地方的,那如果分類後,本來從事化工的到建築行業應該是沒問題,但是分類後卻出現干過化工的沒法到建築行業工作,這豈不是大量浪費資源么?
所以分類這東西還在論證

❽ 新安全法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職業和管理做了哪些規定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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