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國家實施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制度。
本辦法所稱施工圖審查,是指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的審查。施工圖審查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的原則。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監理等活動,以及實施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當以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為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審查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一)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二)是否超出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條件的審查人員;
(四)是否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五)是否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六)是否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七)是否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審查機構內部管理制度;(九)審查人員是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的審查機構提供有關施工圖審查的文件和資料,並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2004年8月23日發布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4號)同時廢止。
Ⅱ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內容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實施。
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本規定所稱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主管部門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實施監督。
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抽查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質量;
(五)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八)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訂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抽查、抽測;
(四)監督工程竣工驗收,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五)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六)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機構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
監督機構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依法對工程實施質量監督,並對工程質量監督承擔監督責任。 監督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監督人員。人員數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監督人員應當占監督機構總人數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滿足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和工具等;
(三)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工作制度,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工程類執業注冊資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質量管理或者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
(三)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職業道德。
監督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本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