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1、認真執行「百年大計,質量第一」,「質量是企業的生命」的方針,在總工領導下,組織推動生產中的質量工作,貫徹、執行工程質量的有關政策、法令、制度、規范、規程及有關文件,有關規章制度。
2、在總工領導下,制訂和完善工程質量獎罰方法,並組織實施,對分公司進行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3、經常深入現場,積極宣傳,貫徹質量操作規程,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總工程師。
4、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討論,並對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5、對職工做好質量教育,並經常對質量人員進行業務指導,並組織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6、組織質量員定期活動,開展質量監督工作,提高質量員業務水平。
7、做好工程質量報表,做好分項工程質量月檢查評定工作,並將分項工程月檢查評定情況匯集上報下發。
8、在總工程師領導下,擬訂目標管理項目,開展優質工程活動,做好組織評定及資料復查工作。
9、 組織工程的基礎、主體及竣工的驗收工作,聽取有關單位意見,提高工程質量 。
10、收集顧客投訴意見,明確責任部門,按要求落實整改問題,使顧客得到滿意。
四、質量檢查和評定
質量檢查工作,應以自檢為主,自檢、互檢與專職檢查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現行的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執行。
1、自檢:隊組在操作過程中,應進行自檢,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數量的產品以後,由兼職質量員會同項目工程師、作業班長進行自檢工作。
2、互檢:工序搭接,不同工種交接時,應進行工序之間的交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通過互檢以促進隊組之間提高工程質量意識,並弄清各自的責任
②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的法規信息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項目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託,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企業可以在本企業資質以外申請其他資質。企業申請資質時,其原有工程業績、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注冊資金和辦公場所等資質條件可合並考核。 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一項或者多項執業資格。
取得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任何一家企業申請注冊並執業。
取得上述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同一企業分別注冊並執業。 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包括:
(一)協助業主方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二)協助業主方辦理土地徵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三)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並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並進行投資控制;
(四)協助業主方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五)協助業主方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並監督實施;
(六)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業主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七)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後評估;
(八)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項目業主方可以通過招標或委託等方式選擇項目管理企業,並與選定的項目管理企業以書面形式簽訂委託項目管理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履約期限,工作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項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同時承擔同一工程項目管理和其資質范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業務時,依法應當招標投標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
施工企業不得在同一工程從事項目管理和工程承包業務。 [管理機構]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根據委託項目管理合同約定,選派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組建項目管理機構,建立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配備滿足工程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制定各專業項目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履行委託項目管理合同。
工程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項目中從事項目管理工作。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受委託工程項目規模、范圍、內容、深度和復雜程度等,由業主方與項目管理企業在委託項目管理合同中約定。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項目管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委託工程項目的施工以及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二)在受委託工程項目中同時承擔工程施工業務;
(三)將其承接的業務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承接的業務肢解以後分別轉讓給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五)與有關單位串通,損害業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質量。 項目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一項或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企業注冊並執業。
(二)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建市[2004]200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解放軍總後營房部,山東、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現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我部建築市場管理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③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辦法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了解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更多含義
了解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更多含義
試行辦法
相關信息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試行辦法,2004年11月16日發布。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發布時間
2004年11月16日
所屬國家
中國
語言
中文
試行辦法
(2004年11月16日建設部建市[2004]200號發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健康發展,規范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不斷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項目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託,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三條 [企業資質]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企業可以在本企業資質以外申請其他資質。企業申請資質時,其原有工程業績、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注冊資金和辦公場所等資質條件可合並考核。
第四條 [執業資格]
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一項或者多項執業資格。
取得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任何一家企業申請注冊並執業。
取得上述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同一企業分別注冊並執業。
第五條 [服務范圍]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改善組織結構,建立項目管理體系,充實項目管理專業人員,按照現行有關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第六條 [服務內容]
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包括:
(一)協助業主方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二)協助業主方辦理土地徵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三)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並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並進行投資控制;
(四)協助業主方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五)協助業主方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並監督實施;
(六)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業主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七)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後評估;
(八)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委託方式]
工程項目業主方可以通過招標或委託等方式選擇項目管理企業,並與選定的項目管理企業以書面形式簽訂委託項目管理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履約期限,工作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項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同時承擔同一工程項目管理和其資質范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業務時,依法應當招標投標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
施工企業不得在同一工程從事項目管理和工程承包業務。
④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規
1、需要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部門規章:
(1)《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2)《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4)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實施條例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
(1)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2)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准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⑤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試行辦法
(2004年11月16日建設部建市[2004]200號發布)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項目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託,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企業可以在本企業資質以外申請其他資質。企業申請資質時,其原有工程業績、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注冊資金和辦公場所等資質條件可合並考核。 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一項或者多項執業資格。
取得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任何一家企業申請注冊並執業。
取得上述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同一企業分別注冊並執業。 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包括:
(一)協助業主方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二)協助業主方辦理土地徵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三)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並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並進行投資控制;
(四)協助業主方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五)協助業主方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並監督實施;
(六)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業主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七)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後評估;
(八)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項目業主方可以通過招標或委託等方式選擇項目管理企業,並與選定的項目管理企業以書面形式簽訂委託項目管理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履約期限,工作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項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同時承擔同一工程項目管理和其資質范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業務時,依法應當招標投標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
施工企業不得在同一工程從事項目管理和工程承包業務。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根據委託項目管理合同約定,選派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組建項目管理機構,建立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配備滿足工程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制定各專業項目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履行委託項目管理合同。
工程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項目中從事項目管理工作。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受委託工程項目規模、范圍、內容、深度和復雜程度等,由業主方與項目管理企業在委託項目管理合同中約定。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項目管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委託工程項目的施工以及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二)在受委託工程項目中同時承擔工程施工業務;
(三)將其承接的業務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承接的業務肢解以後分別轉讓給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五)與有關單位串通,損害業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質量。 項目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一項或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企業注冊並執業。
(二)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