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測繪單位技術質量管理制度
測繪單位技術崗位崗位職責
(一)測繪質量的技術負責人:
1、熟悉測繪產品質量標准和生產作業的技術規范,掌握測繪項目的生產過程,對測繪產品的技術、質量負責;
2、負責項目合同的簽定;
3、負責項目的技術方案,質量標准制定;
4、負責對生產中出現的主要技術問題的處理;
5、負責對項目設計書,檢查報告的審核;
6、負責項目經費、人員、物資、儀器的統一協調安排。
(二)項目負責人:
1、負責項目設計、組織實施、產品檢查;
2、對組織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3、負責對一般性技術問題、質量問題處理;
4、負責項目工作總結、檢查報告的撰寫;
5、負責產品質量檢查的組織;
6、負責成果資料的整理歸檔上交。
(三)技術人員:
1、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項目負責人交給的測繪生產任務;
2、對所完成的測繪產品質量負責;
3、對測繪資料,成果負有保密責任;
4、負責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資料整理上交;
5、愛護儀器設備。
(四)質量檢查及質量檢查員:
1、質量檢查員必須通過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組織的專門培訓、獲得培訓合格證書;
2、質量檢查程序:
(1)作業員自檢;
(2)作業員互檢;
(3)專職質檢員或兼職質檢員檢查;
(4)項目負責人撰寫檢查報告上報技術負責人審核。
(五)後勤管理人員:
1、為測繪生產提供物質保障和後勤服務,確保生產第一線任務的順利完成;
2、負責儀器設備的保管、維護;
3、負責測繪技術標準的收集;
4、負責測繪資料的收集,成果資料的管理;
5、負責車輛的駕駛和保養;
6、負責物資的采購、供應、保管;
7、負責經費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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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如何做好全外包產品的質量管理
一.品質控制的演變
1.操作者控制階段:產品質量的優劣由操作者一個人負責控制。
2.班組長控制階段:由班組長負責整個班組的產品質量控制。
3.檢驗員控制階段:設置專職品質檢驗員,專門負責產品質量控制。
4.統計控制階段:採用統計方法控制產品質量,是品質控制技術的重大突破,開創了品質控制的全新局面。
5.全面質量管理(TQC):全過程的品質控制。
6.全員品質管理(CWQC):全員品管,全員參與。
二,品質檢驗方法
1、全數檢驗:將送檢批的產品或物料全部加以檢驗而不遺漏的檢驗方法。 適用於以下情形:
①批量較小,檢驗簡單且費用較低;
②產品必須是合格;
③產品中如有少量的不合格,可能導致該產品產生致命性影響。
2、抽樣檢驗:從一批產品的所有個體中抽取部分個體進行檢驗,並根據樣本的檢驗結果來判斷整批產品是否合格的活動,是一種典型的統計推斷工作。
①適用於以下情形:a. 對產品性能檢驗需進行破壞性試驗;
b. 批量太大,無法進行全數檢驗;
c. 需較長的檢驗時間和較高的檢驗費用;
d. 允許有一定程度的不良品存在。
②抽樣檢驗中的有關術語:
a.檢驗批:同樣產品集中在一起作為抽驗對象;一般來說,一個生產批即為一個檢驗批。可以將一個生產批分成若干檢驗批,但一個檢驗批不能包含多個生產批,也不能隨意組合檢驗批。
b.批量:批中所含單位數量;
c.抽樣數:從批中抽取的產品數量;
d.不合格判定數(Re):Refuse的縮寫即拒收;
e.合格判定數(Ac):Accept的縮寫即接收;
f.合格質量水平(AQL):Acceptable Quality Level的縮寫。通俗地講即是可接收的不合格品率。
3、抽樣方案的確定: 我廠採用的抽樣方案是根據國家標准GB2828《逐批檢驗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來設計的。具體應用步驟如下:
①確定產品的質量判定標准:
②選擇檢查水平:一般檢查水平分Ⅰ、Ⅱ、Ⅲ;特殊檢查水平分S-1、S-2、S-3、S-4,一般情況下,採用一般水平Ⅱ。
③選擇合格質量水平(AQL):AQL是選擇抽樣方案的主要依據,應由生產方和使用方共同商定。
④確定樣本量字碼,即抽樣數。
⑤選擇抽樣方案類型:如一次正常抽樣方案,加嚴抽樣方案,還是多次抽樣方案。
⑥查表確定合格判定數(AC)和不合格判定數(Re)。
三、檢驗作業控制
1、進料(貨)檢驗(IQC):是工廠制止不合格物料進入生產環節的首要控制點。(Incoming Quality Control)
①進料檢驗項目及方法 :
a 外觀:一般用目視、手感、對比樣品進行驗證;
b尺寸:一般用卡尺、千分尺等量具驗證;
c特性:如物理的、化學的、機械的特性,一般用檢測儀器和特定方法來驗證。
②進料檢驗方法:a 全檢, b抽檢
③檢驗結果的處理:a 接收; b拒收(即退貨); c 讓步接收; d全檢(挑出不合格品退貨)
e 返工後重檢
④依據的標准:《原材料、外購件技術標准》、《進貨檢驗和試驗控製程序》、《理化檢驗規程》等等。
2、生產過程檢驗(IPQC):一般是指對物料入倉後到成品入庫前各階段的生產活動的品質控制,即Inprocess Quality Control。而相對於該階段的品質檢驗,則稱為FQC(Final Quality Control)。
①過程檢驗的方式主要有:
a. 首件自檢、互檢、專檢相結合;b. 過程式控制制與抽檢、巡檢相結合;
c. 多道工序集中檢驗; d. 逐道工序進行檢驗;
e. 產品完成後檢驗; f. 抽樣與全檢相結合;
②過程品質控制(IPQC):是對生產過程做巡迴檢驗。
a. 首件檢驗; b. 材料核對;c. 巡檢:保證合適的巡檢時間和頻率,嚴格按檢驗標准或作業指導書檢驗。包括對產品質量、工藝規程、機器運行參數、物料擺放、標識、環境等的檢驗; d檢驗記錄,應如實填寫。
③過程產品品質檢驗(FQC):是針對產品完工後的品質驗證以確定該批產品可否流入下道工序,屬定點
檢驗或驗收檢驗。a. 檢驗項目:外觀、尺寸、理化特性等;b. 檢驗方式:一般採用抽樣檢驗;c.不合格處理;d.記錄;
④依據的標准:《作業指導書》、《工序檢驗標准》、《過程檢驗和試驗程序》等等。
3、最終檢驗控制:即成品出貨檢驗。(Outgoing Q.C)
4、品質異常的反饋及處理:
①自己可判定的,直接通知操作工或車間立即處理;
②自己不能判定的,則持不良樣板交主管確認,再通知糾正或處理;
③應如實將異常情況進行記錄;
④對糾正或改善措施進行確認,並追蹤處理效果;
⑤對半成品、成品的檢驗應作好明確的狀態標識,並監督相關部門進行隔離存放。
5、質量記錄:為已完成的品質作業活動和結果提供客觀的證據。
必須做到:准確、及時、字跡清晰、完整並加蓋檢驗印章或簽名。
還要做到:及時整理和歸檔、並貯存在適宜的環境中。
四、統計技術簡介(參見《統計技術應用指南》)
1、分層法:是運用統計方法作為管理的最基礎工具,目的是把雜亂無序的資料加以分門別類的歸納和統計。
2、調查表:在質量管理活動中常用調查表來收集數據。如不良項目調查表、不合格原因調查表等。
3、排列圖:找出影響產品質量主要問題的一種有效方法,它是根據「關鍵的少數、次要的多數」原理(即二八原理)製作而成的。排列圖有兩個縱坐標,一個橫坐標,幾個直方形和一條曲線。左邊的縱坐標表示頻數,右邊的縱坐標表示頻率(以百分比表示)橫坐標表示影響質量的各個因素,按影響程度的大小從左至右依次排列。
4、因果分析圖:是用於分析質量問題產生原因的一種圖表,一般從人、機、料、法、環、測等6個方面分析。
5、直方圖:(略)
6、控制圖:(略)
五、質量管理常用的工作方法和分析方法
1、PDCA管理循環
PDCA管理循環是質量管理的基本工作方法(程序),把質量管理的全過程劃為P(plan計劃)、
D(Do實施)、C(Check檢查)、A(Action總結處理)四個階段。
第一為P(計劃)階段,其中分為四個步驟
(1)分析現狀,找出存在的主要質量問題
(2)分析產生質量問題的各種影響因素
(3)找出影響質量的主要因素
(4)針對影響質量的主要因素制訂措施,提出改進計劃,定出目標
第二為D(實施)階段:按照制訂計劃目標加以執行
第三為C(檢查)階段:檢查實際執行結果看是否達到計劃的預期效果。
第四為A(總結處理)階段,其中分二步:
⑴總結成熟的經驗,納入標准制度和規定,以鞏固成績,防止失誤
⑵把本輪PDCA循環尚未解決的問題,納入下一輪PDCA循環中去解決。
2、5W2H法 : Why: 為何----為什麼要如此做?
What: 何事----做什麼?准備什麼?
Where: 何處----在何處進行最好?
When: 何時----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完成?
Who: 何人----誰去做?
How: 如何----如何做?
How much:成本如何?
3、頭腦風暴法
頭腦風暴法又稱腦力激勵法,可以有效地識別問題的可能解決辦法和潛在的質量改進機會。一般應用在分析討論會議中,特別是QC小組會議 、質量分析會等。
在運用頭腦風暴法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禁止批評:不準批評和反對他人的意見;
2.自由奔放:盡情地想像,自由地發言,真正做到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3.歡迎多提觀點:提出的觀點越多越好;
4.結合改善:與別人的意見相結合,不斷啟發和改善自己的想法;
5.如實記錄:對任何人的發言包括相反的意見都要如實記錄下來。一是獲得全面的信息,二是給人以重視感,從心理上感召他人多發表意見。
六、如何開展QC小組活動
1 QC小組的組建
①QC小組的定義:QC小組(Quality Control的縮寫)即質量管理小組。是指在生產現場或工作崗位上的職工自願組織起來,運用質量管理的基本理論和方法,開展群眾性的質量管理活動的小組,解決工作場所存在的問題,以達到質量改善的目的。QC小組是質量管理的一種有效的組織形式。
②QC小組活動的作用:A. 有利於開發智力資源,提高人的素質;B. 預防質量問題,並不斷地進行改進;
C. 有利於改善人際關系,強化團隊意識和質量意識,從而提高團隊的工作效率。
③組建QC小組的原則:A. 自願參加,自願結合是組建QC小組的基本原則; B. 由上而下,上下結合是組建QC小組的基礎;C. 領導、技術人員和工人三結合是組建QC小組的好形式;D. 事實求是,結合實際。
④QC小組的人數:QC小組人員不宜過多,一般3-10人為宜。
⑤QC小組組長的職責:A. 組織小組成員制訂活動計劃,進行工作分工,並帶頭按計劃開展活動;B. 負責聯絡協調工作,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小組活動情況,爭取支持和幫助;C.抓好質量教育,組織小組成員學習有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小組成員的質量意識和業務水平;D. 團結小組成員,充分發揚民主,為小組成員創造寬松的環境,增強小組的凝聚力;E.經常組織召開小組會議,研究解決各種問題,做好小組活動記錄,並負責整理成果和發表。
2 QC小組活動步驟
① 活動課題的選擇:選題范圍 :提高改善產品質量的課題;降低損耗的課題;優化環境的課題;改善管理的課題;提高職工素質的課題。
對選題的要求:堅持實事求是,先易後難;提倡大小課題相結合,以小課題為主;選題要具體明確;選題應選周期短,見效快的課題,一個課題一般應在3—6個月完成,最多不超過一年時間。
② 現狀的調查:通過調查表或其他形式,運用數據說話的方式明確所要解決的問題,並確定解決問題的主攻方向,為設定目標提供依據。
③設定目標:制定的目標應是經過大家的努力可以達到的。
④原因分析:運用恰當的工具,把現狀調查的主要問題按人、機、料、法、環、測等六大因素,採用調查表、
因果圖、排列圖等恰當的工具進行分析,從中找出造成質量問題的具體原因,並確定主要原因。注意:在原因分析時,應召開小組會議,運用頭腦風暴法,發揮團隊的智慧,盡可能將原因一一找出。
⑤制定對策:一般以對策表的形式列出具體項目,在制定對策表時,應採用5W1H法,多問幾個為什麼。因此對
策表應包括:為什麼要制定對策(Why),達到什麼目標(What),在哪裡執行(WHere),誰去執行(Who),什麼時間完成(When)和如何執行(How)等。
⑥實施對策:按制定的對策或計劃執行。
⑦效果檢查驗證。
⑧鞏固措施:根據檢查的結果進行總結,並納入有關的標准、作業指導書、制度和規定之中,以鞏固已取得的成績,同時防止類似問題再發生。
Ⅲ 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的第四章生產作業過程的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 重大測繪項目應實施首件產品的質量檢驗,對技術設計進行驗證。
首件產品質量檢驗點的設置,由測繪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必須制定完整可行的工序管理流程表,加強工序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有效控制影響產品質量的各種因素。
第十九條 生產作業中的工序產品必須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經作業人員自查、互檢,如實填寫質量記錄,達到合格標准後,方可轉入下工序。
下工序有權退回不符合質量要求的上工序產品,上工序應及時進行修正、處理。退回及修正的過程,都必須如實填寫質量記錄。
因質量問題造成下工序損失,或因錯誤判斷造成上工序損失的,均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測繪單位應當在關鍵工序、重點工序設置必要的檢驗點,實施工序產品質量的現場檢查。現場檢驗點的設置,可以根據測繪任務的性質、作業人員水平、降低質量成本等因素,由測繪單位自行確定。
第二十一條 對檢查發現的不合格品,應及時進行跟蹤處理,作出質量記錄,採取糾正措施。不合格品經返工修正後,應重新進行質量檢查;不能進行返工修正的,應予報廢並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測繪單位必須建立內部質量審核制度。經成果質量過程檢查的測繪產品,必須通過質量檢查機構的最終檢查,評定質量等級,編寫最終檢查報告。
過程檢查、最終檢查和質量評定,按《測繪產品檢查驗收規定》和《測繪產品質量評定標准》執行。
Ⅳ 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包含哪些規定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 2002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5號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三章基礎測繪
第四章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五章測繪資質資格
第六章測繪成果
第七章測量標志保護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測繪,是指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進行測定、採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處理和提供的活動。
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並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准。
第六條
國家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採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測繪主管部門批准,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依法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進行,並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第八條
國家設立和採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和重力基準,其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批准。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范和要求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制定。
在不妨礙國家安全的情況下,確有必要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的,必須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測繪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第三章 基礎測繪
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國家對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報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批准,並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軍事測繪規劃,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編制海洋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並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對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
第十五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進行更新,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據不同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
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線的測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鄰國家締結的邊界條約或者協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准樣圖,由外交部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批准後公布。
第十七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標准畫法圖,由民政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批准後公布。
第十八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地籍測繪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第十九條
測量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面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進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五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實行測繪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一)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具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並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承包。
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第二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六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測繪單位的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式樣,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章 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 國家實行測繪成果匯交制度。
測繪項目完成後,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於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於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負責接收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測繪成果匯交憑證,並及時將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移交給保管單位。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利用。
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的,適用國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對外提供的,按照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審批程序執行。
第三十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三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前款規定之外的,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及其有關部門和因防災、減災、國防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測繪成果使用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與其他有關部門、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批准,由或者授權的部門公布。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地圖的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具體辦法由規定。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第三十四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測量標志保護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不得侵佔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本法所稱永久性測量標志,是指各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和衛星定位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志,以及用於地形測圖、工程測量和形變測量的固定標志和海底大地點設施。
第三十六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並委託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三十七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效能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徵得測繪主管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作業證件,並保證測量標志的完好。
保管測量標志的人員應當查驗測量標志使用後的完好狀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
鄉級人民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採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准,在測繪活動中擅自採用國際坐標系統的;
(二)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將測繪項目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於測繪成本承包的,責令改正,可以處測繪約定報酬二倍以下的罰款。發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危害國家主權或者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
(二)侵佔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
(四)在測量標志佔地范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志使用效能的建築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
(六)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測繪成果和測繪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期離境;所獲取的測繪成果屬於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准,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二)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擅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測繪活動的。
第五十二條
本法規定的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測繪資質證書、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離境由公安機關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核發測繪資質證書,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軍事測繪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