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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造價文件

發布時間:2021-08-14 20:25:42

① 哪位朋友有關於湖北人工費調價文件(建築行業的)2011年6月1日之後的調整文件

鄂建文[2011]80號 關於調整我省現行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定額人工單價的通知
各市、州、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各有關建設、設計、施工、造價咨詢單位: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依據建設工程定額人工單價動態管理制度的規定,對去年下半年以來建設工程市場人工單價變動情況進行了廣泛調研,經測算,建設工程市場人工單價漲幅已突破調整界值。經研究決定對現行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定額人工單價進行調整,現就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范圍我省現行的各專業消耗量定額及統一基價表(或估價表)、預算定額、概算定額,按本通知的規定調整定額人工單價。
二、調整的標准
1、定額人工以普工、技工、高級技工表現的定額及統一基價表(或估價表),人工單價調整為:普工52元/工日;技工 60元/工日;高級技工 75元/工日。機械台班費用定額中的人工單價按技工標准調整。
2、定額人工以綜合工日表現的定額及統一基價表(或估價表),及機械台班費用定額中的人工單價調整為:59元/工日。
三、調整的方法不論採用定額計價模式或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調整後的人工費與原人工費之間的差額,計取稅金後單獨列項,計入含稅工程造價。
四、執行的時間本通知從2011年6月1日起執行。
1、2011年6月1日起進行招投標的工程,應按本通知規定的人工單價和調整方法計算招標控制價。
2、在建工程,2011年6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2011年6月1日前(2011年6月1日—2010年6月30日)完成的工程量,由承發包雙方協商調整。
3、本通知執行之日已辦理完竣工決算的工程,均不得進行調整。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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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的工程合同造價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實行合同制。推薦使用國家和省制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示範文本。建立和推行建設工程優質優價激勵機制。實行質量創優的工程項目,發包承包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合同中有關質量創優獎勵的約定。
第二十八條 發包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依法變更合同或者簽訂補充協議,對合同造價、工期、質量標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實質性條款進行變更的,應當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對合同文本有異議的,以備案合同為准。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設規范和標准,適時制定、發布工程造價計價依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採用國家和省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禁止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計價方式可以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或者定額計價辦法,並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但兩種計價辦法不得在同一工程項目中混合使用。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單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時限和合同約定及時完成審查。
第三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雙方確認後10日內由發包單位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三條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得拖延付款。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或者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發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單位可以依法主張權利,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為由拖欠勞動者工資。
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履行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和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作為建築市場信用評價的重要內容。 建立建設工程領域勞動者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 推行建設工程擔保制度。實行建設工程承包商履約擔保的工程,發包單位、承包單位應當同時提供等額支付擔保、履約擔保。
第三十五條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以接受發包承包雙方委託,進行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調解。

④ 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號
《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羅清泉
2007年11月16日

⑤ 湖北省有沒有關於建築工程材料價格上漲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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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發布內容

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規范、標准,制定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和計價規則,編制建設工程消耗量指標,為建設工程造價提供計價依據。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集並發布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台班的市場價格和工程造價平均指數、價格變化趨勢等造價信息,為各類建設工程造價提供計價參考。
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採用國家和省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禁止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當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主要包括工程投資估算指標、工期定額、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統一基價表與估價表)、費用定額、施工機械台班費用定額及補充定額、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六條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應當按照工程計價依據並參考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進行編制。
第七條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編制原則和工程計價依據進行編制。經批準的設計概算作為投資和造價控制的主要依據,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圖預算應當在批準的設計概算范圍內,由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具有相應資格的造價員,依據經審定批準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計價依據以及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第九條建設工程計價方式可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或定額計價辦法,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但兩種計價辦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項目中混合使用。
第十條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和中標價應當一致。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並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訂立與合同實質內容不一致的其他協議。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下列工程造價事項做出約定:(一)工程合同價款;(二)預付工程款、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方式;(三)設計變更、工程量清單錯項、漏項、計算錯誤的認定及工程價款的調整辦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和相應價款的支付方式;(四)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返還時限;(五)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六)設備、材料價格變化等風險承擔的范圍、幅度及超過約定范圍、幅度時工程合同價的調整辦法;(七)竣工結算及結算後工程款支付辦法與違約責任;(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九)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及發生工程計價糾紛的解決方式;(十)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工程造價事項。
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7日內,由承包人將合同副本提交縣級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辦理備案時,應當同時提交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中標人的商務標及中標價的電子數據等資料。
施工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簽訂的涉及工程造價調整的補充合同、補充協議應當及時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應當在14日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按合同約定辦理。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日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若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或者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施工合同約定的調整內容所涉及到的工程造價簽證,應當是有承包人、發包人雙方代表和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簽字的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結算應當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依據,結合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編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應當以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依據,結合合同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編制。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後,除發包人與承包人有合同約定外,承包人應當於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8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
第十六條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後,有條件的可直接進行審查,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審查,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未提出審查意見的,視為已經認可。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應當客觀、公正,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初步審查意見應當書面送達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後15日內,應當反饋同意或修改的意見。逾期無反饋意見的,視為已經認可。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結算審查完成後,發包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工程結算款,不得拖延付款。
承包人在取得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價款後,應當優先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九條在工程竣工結算活動中發生爭議的,由承包人和發包人雙方根據計價依據和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處理,也可依照合同約定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承包人和發包人雙方確認後10日內由承包人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備案。審查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施工許可證;(二)工程結算文件;(三)造價工程師和造價員證書;(四)工程價款支付證明;(五)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收到工程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5日內,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已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備案審查。備案審查的主要內容:(一)工程施工合同中造價條款的履行情況;(二)竣工結算是否按合同的約定進行編制和審核;(三)編審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四)復核國家規定的各項規費繳納情況。
竣工結算文件備案審查符合相關規定的,竣工結算文件予以備案;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竣工結算文件由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第二十二條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未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備案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三條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確認和簽章後,即作為工程結算價款支付和竣工決算的依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確認、簽章並經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審查備案的,即作為工程結算價款支付和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造價專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並應遵守相關執業准則和規范,在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開展咨詢服務活動,及時、准確地為委託方提供信息資料及有關報告,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編制單位和負責編制的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凡本省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使用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本辦法規定的計價依據的計算機軟體編制。不符合的,不得用於本省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國家和省現行計價依據開展計價活動的,由工程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的,對直接責任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支付工程款或者不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工程結算的,由工程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制單位、編審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所編審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錯誤,致使發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注銷其資質或執業資格。
第三十一條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注冊以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名義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所簽署或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造價實施監督管理。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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