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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包給個人工程項目管理

發布時間:2021-08-14 23:01:03

1. 個人借用別人公司總承包後可以以個人名義請項目管理公司嗎

  1. A必須與借用的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其實這就是掛靠,只要A與借用公司可以達成一致,只要簽訂雙方。基本上掛靠,搬上檯面就是不合法,一般不會有什麼法律手續,就是雙方各自保留一份協議書。

  2. 總承包可以把一些專業工程進行專業分包,如機電安裝、樁基工程、幕牆工程、景觀工程、精裝修(如有).....

  3. 項目管理一般是由業主方與項目管理公司簽訂,總承包是建築施工的總承包方,負責項目施工管理,如果要找項目管理公司,最好由業主出面簽訂,而且項目管理公司對於施工執行的專業程度,不可能超越總承包,且也不會有足夠的施工管理人員。至於個人與個人簽定項目管理合同,還沒遇見過!

  4. 總承包項目部,業主方項目部,項目管理公司項目部(如有)各有各的項目章

  5. 參考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按%收費,項目總概算愈高點數越低,其實項目管理公司只有人工成本!

  6. 合法的唯一途徑,由總承包負責項目施工管理,至於A的費用,由總承包支付。這樣A可能賺的少,但只賺不賠,總承包方必須承擔賠本的風險。

2. A是公司中標項目承包給個人B,現在B因這個工程犯罪了,可A公司不知情,A要承擔責任嗎

肯定要承擔責任,上面是直接找中標公司的驗收的,你承包給別人,那人也算是掛在你公司里的人

3. 中標公司可以把工程發包給個人嗎

這個要分情況來說,私下可以,類似於用你的資質投標一樣,你們私下會簽一個協議,表面是你公司的工程,如果是你整體接的工程,人工費是可以分包出去的,或者專業分包也可以分包,比如防水,土方什麼的!這屬於正常分包,也是法律允許范圍之內!

4. 建築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嗎

建築公司與個人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從事建築工程的承包人必須具備主要資質條件,即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建築業從業資格,才能作為建築工程的承包人,顯然不允許個人成為承包商。

承包人未取得或者超過施工合同約定的資質等級的、企業法人、無資質的實際施工單位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稱。施工項目必須無招標投標或中標無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損失。

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無效,但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如果承包商要求按照合同協議支付項目價格,應予以支持。合同無效後不能返還的,只能折價賠償。折價補償的標准和份額的核心是根據已經發生的實際成本計算。

(4)公司發包給個人工程項目管理擴展閱讀:

建築資質標准:

1、取得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的企業可承擔本類別各等級工程施工總承包、設計及開展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

2、取得房屋建築、公路、鐵路、市政公用、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3、取得房屋建築、礦山、冶煉、石油化工、電力等專業中任意1項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其中2項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即可承接上述各專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業務,及開展相應設計主導專業人員齊備的施工圖設計業務。

4、特級資質的企業,限承擔施工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5. 公司將建築工程承包給個人施工,造成施工人傷亡,發包人承擔什麼責任合同中的免責聲明是否有效

這樣的話,合同應該是有效的。你在提供些具體的吧!

6. 一個公司投標中了一個項目之後,之後將施工交給一個私人老闆來完成,公司抽取管理費,這種承發包模式是什麼

這種情況屬於轉包.
中標合同是不允許轉包的,尤其向沒有施工資質的私人轉包.
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
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
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
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7. 承包單位可以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嗎

不可以分包給個人。

承包單位不可以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但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節第二十四條規定:

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節第二十八條以及第二十九條規定: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7)公司發包給個人工程項目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以及第十四條規定:

1、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2)、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3、從事建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長安大學基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8. 工程公司中標後把項目委託給個人只收取管理費合不合法

當然不合法,你這屬於典型的非法分包或轉包,好好看看《建築法》,千萬不要胡來,這個市場已經很亂了。

9. 我公司是項目公司股東,想把工程發包給自己,是否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謝謝!

需不違反公司章程 或者 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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