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項目管理的全過程包括哪些階段簡述其內容
對於一個建築工程項目來說,從開始策劃、報建、施工到結束,需要經歷的大致流程如下:
一、策劃決策階段
決策階段,又稱為建設前期工作階段,主要包括編報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項工作內容。
1.項目建議書
對於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編報項目建議書是項目建設最初階段的工作。其主要作用是為了推薦建設項目,以便在一個確定的地區或部門內,以自然資源和市場預測為基礎,選擇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可進行可行性研究工作,但並不表明項目非上不可,項目建議書不是項目的最終決策。
2.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在項目建議書被批准後,對項目在技術上和經濟上是否可行所進行的科學分析和論證。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對於政府投資項目須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3.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勘察設計階段
1.勘察過程:
復雜工程分為初勘和詳勘兩個階段。為設計提供實際依據。
2.設計過程:
一般劃分為兩個階段,即初步設計階段和施工圖設計階段,對於大型復雜項目,可根據不同行業的特點和需要,在初步設計之後增加技術設計階段。
初步設計是設計的第一步,如果初步設計提出的總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標需要變動時,要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經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項目被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方可進行下一步的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一經審查批准,不得擅自進行修改,必須重新報請原審批部門,由原審批部門委託審查機構審查後再批准實施。
三、建設准備階段
建設准備階段主要內容包括:組建項目法人、征地、拆遷、「三通一平」乃至「七通一平」;組織材料、設備訂貨;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委託工程監理;准備必要的施工圖紙;組織施工招投標,擇優選定施工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等。按規定作好施工准備,具備開工條件後,建設單位申請開工,進入施工安裝階段。
四、施工階段
建設工程具備了開工條件並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項目新開工時間,按設計文件中規定的任何一項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開槽時間而定。不需開槽的以正式打樁作為開工時間。鐵路、公路、水庫等以開始進行土石方工程作為正式開工時間。
五、生產准備階段
對於生產性建設項目,在其竣工投產前,建設單位應適時地組織專門班子或機構,有計劃地做好生產准備工作,包括招收、培訓生產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參加設備安裝、調試、工程驗收;落實原材料供應;組建生產管理機構,健全生產規章制度等。生產准備是由建設階段轉入經營的一項重要工作。
六、竣工驗收階段
工程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步驟,也是建設項目轉入生產和使用的標志。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編制竣工決算,項目正式投入使用。
七、考核評價階段
建設項目後評價是工程項目竣工投產、生產運營一段時間後,在對項目的立項決策、設計施工、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系統評價的一種技術活動,是固定資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最後一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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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工程項目管理的發展的特點
作為現代管理科學的一重要分支學科「工程項目管理」,1982年引進到我國,1988年在全國進行應用試點,1993年正式推廣,至今已經10多年了。在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大力推動和全國工程界的努力實踐下,形成了我國工程項目管理的四大特點:
工程項目管理與工程建設管理方式改革相結合
工程項目管理是一種新的工程建設管理方式,這種管理方式與工程建設的目的相一致,是以工程項目為出發點、為中心、為歸宿的管理方式,它改變了傳統的以政府集中管理為中心的計劃管理方式。這一改革極大地解放和提高了我國工程建設的生產力。
工程項目管理與建築市場的建設與發展相結合
我國建築市場的建設與發展首先是圍繞建立合格的市場主體展開的,即形成合格的項目法人(買方),承包單位(賣方)和監理單位(中介方)。這三者是圍繞工程項目管理這個中心聯系在一起的,並由此形成了我國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的四大主要內容: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這四項制度是圍繞工程項目管理實施的。
初步形成了我國的工程項目管理「三個一」
即一門工程項目管理學科理論體系、一個工程項目管理方法體系、一大批典型的工程項目管理成功案例。這「三個一」是我國繼續發展工程項目管理的堅實基礎。
我國工程項目管理學術活動活躍
在大學里已經將「建築管理工程專業」更名為「工程管理專業」,說明這個專業的培養目標就是造就項目管理人才。在繼續教育方面,工程項目管理的教材有:全國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培訓教材、全國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培訓教材、全國工商管理建築業培訓《工程項目管理》教材等等。已進行工程項目管理知識學習的達一百多萬人(含學習工程建設監理知識者)。全國從事項目管理研究的學術團體有「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項目管理學會」、「中國建築業協會工程項目管理委員會」、「中國建築學會建築統籌管理分會」等。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學術研究的專家、教授是一支很大的隊伍。每年發表的工程項目管理研究學術論文、科研成果都很多。另外,我國與香港、台灣和國外工程界關於工程項目管理的學術交流活動也很頻繁。與國際慣例接軌的、以工程項目管理為主要業務內容的「注冊建造師」制度,正在醞釀建立。
⑶ 簡述工程項目管理的方式與內容
工程分析的主要內容有
(1)方法。確定實施項目風險管理使用的各種方法、計算及風險評價基準。
(2)崗位職責。確定風險管理過程中的具體領導者、支援者及行動小組成員,明確各自的崗位職責。
(3)風險情況調查和風險分類。風險分類可以利用過去項目的典型風險分類,然後結合實際進行調整。
(4)風險概率和影響的定義。
⑷ 工程項目管理的具體方式有哪些 詳細03
業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項目管理主要有如下方式:
(1) 項目管理服務(PM)
項目管理服務是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 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 為業主編
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 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 為業主提供招標
代理、 設計管理、 采購管理、 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竣工驗收) 等服務, 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
質量、 安全、 進度、 費用、 合同、 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工程項目管理企業一般應按照合同約定承
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2) 項目管理承包(PMC)
項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 除完成項目管理服務(PM) 的全部
工作內容外, 還可以負責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初步設計(基礎工程設計) 等工作。 對於需要完
成工程初步設計(基礎工程設計) 工作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 應當具有相應的工程設計資質。
項目管理承包企業一般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一定的管理風險和經濟責任。
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 類型和業主要求, 還可採用其他項目管理方式。
⑸ 工程項目管理的幾種模式
1、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EPC總承包是指承包商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安裝全過程的總承包,並負責試運行服務(由業主進行試運行)。EPC總承包又可分為兩種類型:EPC(max s/c)和EPC(self-perform construction)。
EPC(max s/c)是EPC總承包商最大限度的選擇分承包商來協助完成工程項目,通常採用分包的形式將施工分包給分承包商。
EPC(self-perform construction)是EPC總承包商除選擇分承包商完成少量工作外,自己要承擔工程的設計、采購和施工任務。其合同結構形式是:
2、交鑰匙總承包(LSTK—Lump Sum Turn Key)
交鑰匙總承包是指承包商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安裝和試運行服務全過程,向業主交付具備使用條件的工程。
交鑰匙總承包也可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是總承包商選擇分承包商分包施工等工作,其二是總承包商自行承擔全部工作,除少數必須分包的內容外,一般不進行分包。交鑰匙總承包的合同關結構與EPC工程總承包的合同結構是相同的。
3、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承包(EPCm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management)
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承包是指承包商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和采購,並負責施工管理。施工承包商與業主簽訂承包合同,但接受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承包商的管理。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承包商對工程的進度和質量全面負責。設計、采購、施工管理承包的合同結構是:
4、設計、采購、施工監理承包(EPCs —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superintendence)
設計、采購、施工監理承包是指承包商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和采購,並監督施工承包商按照設計要求的標准、操作規程等進行施工,並滿足進度要求,同時負責物資的管理和試車服務。
施工監理費不含在承包價中,按實際工時計取。業主與施工承包商簽訂承包合同,並進行施工管理。設計、采購、施工監理承包的合同結構是:
5、設計、采購承包和施工咨詢(EPCa—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advisory)
設計、采購承包和施工咨詢是指承包商負責工程項目的設計和采購,並在施工階段向業主提供咨詢服務。施工咨詢費不含在承包價中,按實際工時計取。業主與施工承包商簽訂承包合同,並進行施工管理。
(5)工程項目管理方式的演變擴展閱讀
項目管理作為一門學科30多年來在不斷發展,傳統項目管理是該學科的第一代,其第二代是Program Management(尚沒有統一的中文術語,指的是由多個相互關聯的項目組成的項目群的管理,不僅限於項目的實施階段)。
第三代是Portfolio Management(尚沒有統一的中文術語,指的是多個項目組成的項目群的管理,這多個項目不一定有內在聯系,可稱為組合管理),第四代是Change Management (指的是變更管理)。這些管理技術和方法都已在工程項目管理中得到了應用。
⑹ 項目管理方式
⑺ 工程項目的管理方式有哪些
目前主要有七種項目管理模式(屬於轉載)。 希望以下能幫到您。
一、DBB模式
即設計-招標-建造(Design-
Bid-Build)模式,這是最傳統的一種工程項目管理模式。該管理模式在國際上最為通用,世行、亞行貸款項目及以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合同條件為依據的項目多採用這種模式。其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設計-招標-建造的順序方式進行,只有一個階段結束後另一個階段才能開始。我國第一個利用世行貸款項目———魯布革水電站工程實行的就是這種模式。
該模式的優點是通用性強,可自由選擇咨詢、設計、監理方,各方均熟悉使用標準的合同文本,有利於合同管理、風險管理和減少投資。缺點是工程項目要經過規劃、設計、施工三個環節之後才移交給業主,項目周期長;業主管理費用較高,前期投入大;變更時容易引起較多索賠。
二、CM模式
即建設-管理(Construction-Management)模式,又稱階段發包方式,就是在採用快速路徑法進行施工時,從開始階段就僱用具有施工經驗的CM單位參與到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來,以便為設計人員提供施工方面的建議且隨後負責管理施工過程。這種模式改變了過去那種設計完成後才進行招標的傳統模式,採取分階段發包,由業主、CM單位和設計單位組成一個聯合小組,共同負責組織和管理工程的規劃、設計和施工,CM單位負責工程的監督、協調及管理工作,在施工階段定期與承包商會晤,對成本、質量和進度進行監督,並預測和監控成本和進度的變化。CM模式,於20世紀60年代發源於美國,進入80年代以來,在國外廣泛流行,它的最大優點就是可以縮短工程從規劃、設計到竣工的周期,節約建設投資,減少投資風險,可以比較早地取得收益。
三、DBM模式
即設計-建造模式(Design-BuildMethod),就是在項目原則確定後,業主只選定唯一的實體負責項目的設計與施工,設計─建造承包商不但對設計階段的成本負責,而且可用競爭性招標的方式選擇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專業人員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設計和施工等。唯一的實體負責項目的設計與施工,設計─建造承包商不但對設計階段的成本負責,而且可用競爭性招標的方式選擇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專業人員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設計和施工等。在這種方式下,業主首先選擇一家專業咨詢機構代替業主研究、擬定擬建項目的基本要求,授權一個具有足夠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的人作為業主代表,與設計─建造承包商聯系。
四、BOT模式
即建造-運營-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BOT模式是上世紀80年代在國外興起的一種將政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依靠私人資本的一種融資、建造的項目管理方式,或者說是基礎設施國有項目民營化。政府開放本國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授權項目公司負責籌資和組織建設,建成後負責運營及償還貸款,協議期滿後,再無償移交給政府。BOT方式不增加東道主國家外債負擔,又可解決基礎設施不足和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項目發起人必須具備很強的經濟實力(大財團),資格預審及招投標程序復雜。
五、PMC模式
即項目承包(ProjectManagementContractor)模式,就是業主聘請專業的項目管理公司,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由於PMC承包商在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調試等階段的參與程度和職責范圍不同,因此PMC模式具有較大的靈活性。總體而言,PMC有三種基本應用模式:1、業主選擇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商、供貨商,並與之簽訂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貨合同,委託PMC承包商進行工程項目管理。2、業主與PMC承包商簽訂項目管理合同,業主通過指定或招標方式選擇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商、供貨商(或其中的部分),但不簽合同,由PMC承包商與之分別簽訂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和供貨合同。3、業主與PMC承包商簽訂項目管理合同,由PMC承包商自主選擇施工承包商和供貨商並簽訂施工合同和供貨合同,但不負責設計工作。
六、EPC模式
即設計-采購-建造(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在我國又稱之為「工程總承包」模式。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策劃以及整個建設工程實施組織管理的策劃和具體工作。在EPC模式下,業主只要大致說明一下投資意圖和要求,其餘工作均由EPC承包單位來完成;業主不聘請監理工程師來管理工程,而是自己或委派業主代表來管理工程;承包商承擔設計風險、自然力風險、不可預見的困難等大部分風險;一般採用總價合同。傳統承包模式中,材料與工程設備通常是由項目總承包單位采購,但業主可保留對部分重要工程設備和特殊材料的采購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在EPC標准合同條件中規定由承包商負責全部設計,並承擔工程全部責任,故業主不能過多地干預承包商的工作。EPC合同條件的基本出發點是業主參與工程管理工作很少,因承包商已承擔了工程建設的大部分風險,業主重點進行竣工驗收。
七、Partnering模式
即合夥(Partnering)模式,是在充分考慮建設各方利益的基礎上確定建設工程共同目標的一種管理模式。它一般要求業主與參建各方在相互信任、資源共享的基礎上達成一種短期或長期的協議,通過建立工作小組相互合作,及時溝通以避免爭議和訴訟的產生,共同解決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共同分擔工程風險和有關費用,以保證參與各方目標和利益的實現。合夥協議並不僅僅是業主與施工單位雙方之間的協議,而需要建設工程參與各方共同簽署,包括業主、總包商、分包商、設計單位、咨詢單位、主要的材料設備供應單位等。合夥協議一般都是圍繞建設工程的三大目標以及工程變更管理、爭議和索賠管理、安全管理、信息溝通和管理、公共關系等問題做出相應的規定
⑻ 工程項目管理的歷史回顧
我國最早的大型項目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萬里長城,但是真正稱得上中國項目管理的里程碑工作,是著名科學家華羅庚教授和錢學森教授分別倡導的統籌法和系統工程。華羅庚也是我們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的創始人,我們對他比較熟悉,因此下面主要介紹他的工作。
華羅庚教授於1964年倡導並開始應用推廣的」統籌法「(Overall Planning Method),1965年華羅庚著的《統籌方法平話及其補充》由中國工業出版社出版,該書的核心是提出了一套較系統的、適合我國國情的項目管理方法,包括調查研究,繪制箭頭圖,找主要矛盾線,以及在設定目標條件下優化資源配置等。1964年華羅庚帶領中國科技大學部分老師和學生到西南三線建設工地推廣應用統籌法,在修鐵路、架橋梁、挖隧道等工程項目管理上取得了成功。毛澤東主席在1965年3月18日給華羅庚的信上鼓勵他:」詩和信已經收讀。壯志凌雲,可喜可賀。「 1965年7月21日毛主席再次寫信祝賀和勉勵他」奮發有為,不為個人而為人民服務「。1970年5月,華得到了周恩來總理的支持鼓勵,帶領陳德泉、計 雷兩位助手到上海煉油廠蹲點,在」酚精煉擴建改建工程「上應用統籌法。該設備每天產值20多萬元,原計劃需停工一個多月的擴建改建工程,應用統籌法後實際只用了5天便完成了。其後的十多年中,華羅庚帶領」推廣優選法統籌法小分隊「,到過全國23個省市自治區推廣雙法。各地在建築工程、設備維修、生產組織、生產運作流程重建等諸多領域很快地創造了數以千計的成果,取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在這一期間開發出了數以百計的作業流程,為進一步實施規范化和標准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1980年後,華羅庚和他的助手們開始將統籌法應用於國家特大型項目,例如1980年中國科協聯合5個部委、7個學會啟動的」兩淮煤礦開發「項目(涉及投資60億元);1983年啟動的」准噶爾露天煤礦煤、電、運同步建設「項目(涉及投資120億元)。他們將以統籌法為基礎的項目管理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高度,其中特別有意義的是通過應用統籌法模擬完整的作業流程、測度資金流、在特定目標下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的實踐,提供了對大型項目進行有效管理的經驗和方法。
80年代後期,我國已開發出了基於統籌法和網路技術的項目管理軟體, 」北京統籌法與管理科學研究會「首先在全國的建築工程領域大力推廣,使各地建築業的項目管理水平大大提高。目前國內已出現許多有關項目管理的軟體,具備了財務預算與管理、進度控制、風險分析等多項功能,在項目選擇、規劃、實施、監測和控制、以及招投標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