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程量增減超出15%,綜合單價如何調整
如果你的工程量增減超過5%,綜合單價可能也會增減調整在5%左右
❷ 造價師案例為什麼工程量少於15%要全部調價
這和成本有關
,我們的成本一般由可變成本加固定成本組成,同一項工作的他的固定成本是不會變的
,工程量增加
相對來說各工程量分攤的單位固定成本就會變小,工程量減少單位固定成本就會增加,同一項目銷售價格不動,工程量增加
固定成本分攤變小自然利潤就變大,工程量減少,固定成本分攤變大自然利潤就變小,所以工程量變小
就要調增單價,才能達到平衡
❸ 建設工程工程量增加超過15%,綜合單價如何調低
對綜合單價進行調整根據最新的GB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九章合同價款調整9,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統一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定,由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人根據市場行情和本企業實際情況自主報價,經評審低價中標的工程造價計價模式。
其特點是「量變價不變」。與中國建築市場的迅速發展,並逐步完善招標投標制度,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中國建築市場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預算定額計價方法,在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方法是建立開放、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工程成本定價和有競爭力的價格。
逐步解決規范計價中不符合建築市場的因素,徹底消除當前招投標工作中的弊端,也是市場經濟體制對建築市場發展的必然要求。
(3)工程量減少15如何調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12號法令的頒布和實施國家七部委《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的頒布一些有關規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標投標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和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依法招標投標法律。
工程量清單招投標是推進和完善招投標制度,完善行政監督機制,引導招投標走向市場經濟,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科學合理途徑。
❹ 清單中規定 工程量超出15% 或減少15% 單價調低 或調增; 是否為強制性條款合同中未對單價調整進行約定
1、按合同約定來。
2、工程量超出15% 或減少15% 單價調低 或調增,不是強制性標准條款,是參考性標准。
3、合同中未對單價如何調整進行約定,那麼就執行合同單價,無需調整,哪怕工程量超過100%以上也一樣有效。
❺ 當工程量偏差超過15%而工程量清單發包人與承包人綜合單價價差未超15%如何調整
如果是合同內的項目,綜合單價肯定是按承包人的,工程量偏差15%的話,要看合同有沒有規定單價不可調,規定了那還是按合同單價,沒規定就按國家規定,工程量少15%,綜合單價上調15%,工程量多15%,綜合單價下調15%。
(5)工程量減少15如何調價擴展閱讀:
合同里一般都會規定,與清單項目一致或相似的都按一致或相似的清單綜合單價計取;如果沒有一致或相似的,一般也會說明計價辦法,通常是按定額;
如果不是按定額的,就是按市場價,市場價就按人材機管理費利潤稅金來計價,人工可以參考政府公布價格,如果政府公布價格太低,可以適當調整,材料費按市場詢價,機械要看增項項目是否需要,可以詢價,稅金按國家規定,管理費利潤按投標報價的費率,沒有可參考定額。
❻ 建築工程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候綜合單價的調整 濫竽充數的就不要亂復制了。謝謝
本題工程量減少超過15%,單價要調增。
100*(1-5%)*(1-15%)=80.75元
報價(綜合單價)為120元時=81*120=9720元
報價(綜合單價)為80元時=81*80.75=6540.75元
報價(綜合單價)為90元時=81*90=7290元
以上計算完畢,請斧正。
❼ 老師當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其調低或調高的綜合單價應如何確定
我也在尋求答案,也沒有找到,比如:如果原工程量是1000.現工程量是10.原控制價是200元每平米,中標價是195元每平米。那麼結算新價怎麼確定呢?
❽ 建設工程工程量增加超過15%,綜合單價如何調低
1、如果工程量的變化超過15%時,乘以新價格結算。
新工程量>1.15原工程量時,結算價=1.15*原價+(新工程量-1.15原工程量)*新價
新工程量<0.85元工程量時,結算價=新工程量*新價
2、根據最新的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第九章合同價款調整——9.6工程量偏差——9.6.2條的規定:對綜合單價進行調整。
3、舉例:
打個比方100m2的石材地面,清單量和定額量都是一樣的,即定額含量為1,定額子目單價假設是100元的話,那清單綜合單價(100/100)*100=100元/平方,若清單量改成50m2的話,清單綜合單價(90/90)*100=100元/平方 這樣看來,不管工程量為多少,綜合單價都沒有影響,可是為什麼會有工程量增加正負15%,綜合單價就要調整。
❾ 結算工程量增加超過原清單工程量的15% 但原報價過低 怎麼辦
一、工程量增減超過原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正負5%的按增減工程量乘以該項目中標單價進行結算調整; 一般在後一句話就註明是按超過5%以外的工程量增加費用、5%以內不計取,如果沒有註明可按6%全額計取。
二、工程量清單的概念:
工程量清單(Bill Of Quantity BOQ)是在19世紀30年代產生的,西方國家把計算工程量、提供工程量清單專業化為業主估價師的職責,所有的投標都要以業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為基礎,從而使得最後的投標結果具有可比性。 工程量清單報價是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中,由招標人按國家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提供工程數量,由投標人自主報價,並按照經評審低價中標的工程造價計價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