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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15 01:57:42

❶ 工程建設設計變更工程價款超過10%的該如何辦

看建築性質,是否有政府投資或補助,有政府投資就麻煩了,要去部門重新批的

如果是建設單位造成的話,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至於工程價款按照什麼進行計算,這個問題得看看材料並詳談。

投標依據當地定額估價表及投標時的造價部門發布的信息價並且在合同條款標明採用可調價格合同,並註明調整方法:預算價+設計變更+各種政策性因素文件。

簽訂的合同同樣採用可調價合同,但調整方法:中標價不調整,如何調整,應有設計變更、圖紙會審、經濟簽證進行調整,

其結算依據當地實行定額估價表、與工程同步的當地價格信息按相應費用標准執行。

(1)建設部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

1、《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合同法》 第七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合同法》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的價格計價。

逾期交付的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

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式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

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6、《建築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

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❷ 建設部市政工程出現造價與建設內容變化的重大變更須怎樣處理

造價員是指通過考試,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人員。為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員的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員的從業行為和提高其業務水平,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制定並發布了《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中價協[2006]013號)。、
[編輯本段]資格考試
(1)報考條件。
(2)資格證書的頒發。
2007年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報名及培訓
第一部分 關於考試/報名
一、考試時間:一般為每年的10月份。2007年考試時間等待通知。
二、報名時間:一般為每年的6、7月份。
三、考試科目:《建設工程造價必備知識》、《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鬃工程)兩個科目,《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分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工程等四個專業。報名時可選報其一。
四、報考條件: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1、工程造價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2、其他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工作滿一年。
五、考試管理:必須同時參加兩個科目的考試,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兩科成績同時合格方能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六、報名手續:1、身份證復印件和最高學歷證復印件各兩份;2、學歷原件(審核後退回);3、一寸紅底照片六張;4、填寫《資格考試報名表》並經單位審核蓋章;5、單位開具的相關工作證明兩份。
造價工程師考試雖然是全國統考,但是在報名的時候各個地方的具體要求又不一樣,比如湖南省要求報考造價師必須有造價員證書,其他地區就鮮有此項規定。所以你一定要看好當地的造價工程師報考條件,以免出錯。下面給你看看造價工程師考試具體介紹:
造價工程師考試詳細介紹
造價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注冊登記,在建設工程中從事造價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1996年,依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國家開始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設部下發了《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實施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發〔1998〕8號),並於當年在全國首次實施了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由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考試科目設置
考試設四個科目。具體是:
《工程造價管理相關知識》、《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本科目分土建和安裝兩個專業,考生可任選其一,下同)、《工程造價案例分析》。其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為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餘3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試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工程造價管理相關知識》和《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的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的考試時間為3個半小時。
考試成績管理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參加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工程造價專業大專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6年。
(二)工程造價專業本科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4年;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5年。
(三)獲上述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和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3年。
(四)獲上述專業博士學位後,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年。
在《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77號)下屬發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工程造價管理相關知識》和《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兩個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本科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大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經濟類中專畢業,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滿25年。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一般從每年的4月份開始(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准)。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注冊管理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編輯本段]從業
造價員可以從事與本人取得的《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相符合的建設工程造價工作。造價員應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業務文件上簽字、加蓋專用章,並承擔相應的崗位責任。
造價員跨地區或行業變動工作,並繼續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應持調出手續、《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專用章,到調入所在地管理機構或專業委員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資格證書和專用章。
[編輯本段]資格證書的管理
(1)證書的檢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原則上每3年檢驗一次。
(2)驗證不合格或注銷資格證書和專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不合格或注銷《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專用章:
1)無工作業績的;
2)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3)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
4)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的;
5)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有不良記錄的;
6)塗改《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轉借專用章的;
7)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以造價員名義從業的。
[編輯本段]繼續教育
造價員每三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30小時,各管理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各地區、行業繼續教育的教材編寫及培訓組織工作由各管理機構、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
[編輯本段]自律管理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行業自律工作受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指導和監督。
[編輯本段]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考試大綱
一、造價員資格考試分「工程造價基礎知識」和「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工程)」兩個科目。其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工程)」分若干個專業,由各地方、各行業管理機構自行編制考試大綱,送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備案。
二、造價員資格考試的兩個科目應單獨考試、單獨計分。「工程造價基礎知識」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小時,考試試題實行100分制,試題類型為單項選擇和多項選擇題。「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工程)」科目的考試時間由各地方、各行業有關管理機構自行確定,試題類型建議為工程造價文件編制的應用實例。
三、考試大綱對專業知識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個層次。掌握即要求應考人員具備解決實際工作問題的能力;熟悉即要求應考人員對該知識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應考人員對該知識有正確的認知。
第一科目:《工程造價基礎知識》
一、工程造價相關法規與制度
(一)了解工程造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與制度;
(二)了解造價員管理制度和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
(三)了解工程造價咨詢及其管理制度。
二、建設項目管理
(一)了解項目管理的概念;
(二)了解建設項目管理的概念、內容與程序;
(三)熟悉建設項目、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概念與劃分;
(四)了解建設項目的成本管理內容、控制理論與方法,了解建設項目風險管理的基本知識。
三、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一)了解合同法的有關內容;
(二)了解建設工程管理涉及的相關合同,熟悉工程造價管理相關合同;
(三) 熟悉建設工程合同類型及其選擇方法;
(四)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組成,熟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造價相關條款;
(五)熟悉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的訂立、履行與變更的基本原則;
(六)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四、工程造價的構成
(一)熟悉我國建設工程造價的概念和構成;
(二)熟悉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的概念和構成;
(三)掌握建築工程費、安裝工程費的概念和構成;
(四)熟悉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概念、構成;
(五)了解預備費的概念和構成;
(六)了解建設期利息的概念。
五、工程造價計價方法和依據
(一)熟悉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方法和特點;
(二)熟悉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分類、作用與特點;
(三)了解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定額、概算定額和投資估算指標的編制原則和方法;
(四)熟悉人工、材料、機械台班定額消耗量的確定方法及其單價的組成和編制方法;
(五)掌握預算定額、概算定額單價的編制方法;
(六)熟悉建設工程費用定額的構成;
(七)了解工程造價資料積累的內容、方法及應用。
六、決策和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
(一)了解決策和設計階段影響工程造價的主要因素;
(二)了解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和作用;
(三)掌握投資估算的編制方法;
(四)掌握設計概算的編制方法;
(五)掌握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方法;
(六)了解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的基本方法。
七、建設項目招投標與合同價款的確定
(一)熟悉建設項目招投標程序;
(二)熟悉招標文件的組成與內容;
(三)掌握建設工程招標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方法;
(四)掌握工程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的編制方法;
(五)熟悉評標定標方法和合同價款的確定;
(六)熟悉工程分包招投標,設備、材料采購招投標合同價款的確定方法。
八、工程施工階段工程造價的控制與調整
(一)熟悉工程變更的處理,掌握合同價款的調整方法;
(二)了解合同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法;
(三)了解工程索賠的概念、處理原則與依據;
(四)掌握工程結算的編制與審查。
九、竣工決算的編制與保修費用的處理
(一)了解竣工驗收報告的組成;
(二)熟悉竣工決算的內容和編制方法;
(三)了解新增資產價值的確定方法;
(四)熟悉保修費用的處理方法。
附錄:
1. 工程造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2. 工程造價相關綜合性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3.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有關文件
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程造價相關法規與規章

❸ 關於更換項目經理(建造師)的相關法規要求

建築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規定:

項目經理必須按規定報告質量安全事故,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保護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經理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項目經理履職不到位的,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按照規定程序更換符合條件的項目經理。

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經理履職情況的動態監管,在檢查中發現項目經理違反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對相應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記分管理行政處罰及記分情況應當在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上公布。

(3)建設部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經理的,對項目經理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3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擔任項目經理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8條或第66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的,對項目經理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37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❹ 建設部關於有哪些工程可以調整工期延期的規定

工期可以順延的是沒有規定的

但是根據合同示範文本中對延期的約定包括:
1、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下列情形,屬於發包人違約: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
(3)發包人違反第10.1款〔變更的范圍〕第(2)項約定,自行實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轉由他人實施的;
(4)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
(5)因發包人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暫停施工的;
(6)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的;
(7)發包人明確表示或者以其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的。
發包人發生除本項第(7)目以外的違約情況時,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28天內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承包人有權暫停相應部位工程施工,並通知監理人。

發包人的違約責任承包人都是可以要求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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