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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工程師周報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15 02:11:13

㈠ 企業IT管理制度

IT管理制度
一.總則
為引進現代化計算機工具,推動現代化管理,以創造及鞏固企業好的信息化發展的軟環境及硬環境,使公司IT管理規范化、程序化、迅速快捷,特製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則和體制
2.1公司按集中與分散相結合原則,設立機房,各部門配備電腦。
2.2計算機系統本著一次總體規劃、分步建設方式實施。
2.3計算機系統建設應綜合考慮成本、費用、效率、效果、先進性適用性,選擇最優技術經濟方案。
三.相關人員職責
3.1公司技術總監是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的領導者,負責系統的遠景規劃和決策。
3.2系統管理人員是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的主要執行者,負責系統的設備保障、運行監測、及時維護、數據備份以及信息系統規劃、計劃、方案的起草工作;同時,負責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統和各工作站系統軟體、應用軟體的安裝、調試和維護工作。
3.3采購部負責IT設備及耗材購買。
3.4系統管理人員及各部門經理負責經常性指導一線操作人員崗前培訓和不定期的專門培訓。
3.5各部門經理負責監督本單位內一線操作人員的作業情況,回饋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統的BUG、修改建議。
四.IT設備管理
設備管理包含設備申請、選型、采購、領取,保管及歸還。
4.1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申請采購電腦及周邊設備,需填寫<<物品申請表>>。在申請表備注中詳細標明用途和要求,表單填寫完畢必須經過部門經理,IT管理部,總經理審批後方能列入公司采購計劃統一采購。
4.2 IT管理部在收到部門申請後,需針對設備具體用途,認真審核檢查申請設備選型、配置是否合理、正確,並提出相關的建議。
4.3申請表審批完畢,由IT管理部保存,統一匯總。於每個月月底提交給采購部統一采購。如申請設備屬於緊急需求的,可酌情予以優先辦理采購。
4.4設備采購完畢,由IT管理部帶領申請人到倉庫領取設備,同時登記設備相關信息。
4.5員工領取辦公用IT設備後,設備交由領取人保管,領用人有責任保護設備安全。如在使用過程中造成設備人為損壞或遺失,需按價賠償。公司機房內設備由網路管理員負責保管。
4.6 IT設備歸還給公司時,需經過網路管理員檢查設備是否正常,確認無故障或損壞後歸還入庫。
五.系統管理
5.1軟體管理
(1) 所有公司辦公用電腦只允許安裝辦公軟體。
(2)未經許可,員工不能私自安裝與工作無關的軟體和硬體設備,否則由此引起的故障由自己負責。
5.2帳號管理
(1)公司通過域管理內部電腦。每個員工都有相應的域帳號和密碼,員工有責任保管好自己的密碼,防止泄露。
(2)系統管理人員應熟悉並嚴格監督網路使用許可權、用戶密碼使用情況,適時更換、更新用戶賬號或密碼。
(3)新員工入職由人事部通知IT管理部,建立賬戶,分配相應組的許可權,電子郵件地址,以及一些其他系統或項目存取的賬戶。
(4)員工離職時,需經過IT管理部確認。停用帳戶,電子郵件和一些其他系統或項目存取的賬戶。
六.伺服器和客戶機管理
6.1伺服器和客戶機主機必須放置於通風、防塵、防水、防靜電、防磁、防輻射、防鼠、移動方便的位置,切忌近火源、水源、化學物品及多灰塵的地方。
6.2公司伺服器由專人負責,任何其他的人不得私自操作。如確實因工作需要需對伺服器進行操作,必須有網路管理員在現場,並配合網路管理員做相應的操作記錄。
6.3網路管理員負責機房主機的定期清潔工作,客戶機由使用人負責定期清潔工作。
6.4非公司指定網路管理人員,未經批准不得對伺服器和客戶機進行硬體維護、拆卸等操作。
6.5各部門對客戶機和相關設備主機參數及配件進行調整或更換,應經單位主管提出申請,並由公司IT管理部批准,必須填寫申請單,管理人員應填寫工作日誌記錄相關情況。
七.電腦維護
7.1公司確立專職或兼職工程師負責電腦系統的維護。
7.2電腦發生故障時,使用者作簡易處理仍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報告主管。
7.3電腦維修維護過程中,首先確保對公司信息進行拷貝,並不遺失。
7.4電腦軟硬體更換需經主管同意,如涉及金額較大的維修,應報公司領導批准。
7.5 UPS只作停電保護之用,在無市電情況下,迅速作存檔緊急操作;嚴禁將UPS作正常電源使用。
7.6對重大電腦軟體、硬功夫件損失事故,公司列入專案調查處理。
7.7外請人員對電腦進行維修時,公司應有人自始至終地陪同。
7.8凡因個人使用不當所造成的電腦維護費用和損失,酌情由使用者賠償。
八.計算機保密
依據公司保密管理辦法,公司計算機管理應建立相應的保密制度,計算機保密方法有:
8.1不同密級文件存放於不同電腦中;
8.2設置進入電腦的密碼;
8.3設置進入電腦文件的密碼或口令;
8.4設置進入入電腦文件的許可權表;
8.5對電腦文件、數據進行加密處理。
(1)為保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更換不同保密方法或密碼口令。
(2)特殊申報批准,才能查詢、列印有關電腦保密資料。
(3)電腦操作員對保密信息嚴加看管,不得遺失、私自傳播。
九.電腦病毒的防治
9.1公司電腦必須安裝電腦殺毒產品。
9.2未經許可證,任何人不得攜入軟體使用,防止病毒傳染。
9.3凡需引入使用的軟體,均須首先查殺病毒防止傳染。
9.4電腦出現病毒,網路管理員不能殺除的,須及時報主管處理。
9.5建立雙備份制度,對重要資料除在電腦貯存外,還應刻錄在光碟上,以防遭病毒破壞而遺失。
9.6及時關注電腦界病毒防治情況和提示,根據要求調節電腦參數,避免電腦病毒侵襲,並在伺服器更新相關病毒的專殺工具。
十.資料備份工作制度
10.1 系統備份
(1)伺服器備份採用雙硬碟鏡像方式備份。
(2)客戶機系統採用ghost鏡像來實現備份。
10.2數據備份
備份規則:凡是公司重要的資料、資料庫和文檔都應該採取備份機制,防止數據丟失。所有備份光碟由行政統一保管,並負責查詢,提取,登記工作。
(1)公司數據備份採用伺服器備份和光碟刻錄備份方式。
(2)項目相關數據備份採用光碟刻錄備份方式。
(3)公共數據備份採用伺服器備份。
(4)個人數據備份採用個人電腦備份,數據存放在C盤以外的其他盤符。
10.3 備份計劃
(1)公司數據備份採取每月或每季度方式備份。
(2)項目相關數據備份,在項目結束後所有相關項目資料都統一備份,由公司保管。
(3)公共數據備份採用反刪除方式,由網路管理員在伺服器上備份。
(4)個人數據備份由個人進行備份
十一.處罰制度
11.1部門經理未能安排、監督一線操作人員工作,或者一線操作人員沒有按照指定流程及時有效完成系統操作的,系統管理人員有權向公司提出申訴,一線操作人員將接受相應處罰,同時,單位主管必須承擔連帶處罰責任。
11.2指定操作人員和非操作人員利用公司電腦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或者未經許可進行軟硬體的安裝、拆卸和移動,系統管理人員將報告公司處理。
11.3指定操作人員和非操作人員以惡意破壞、刪除、拷貝、拆卸等行為造成公司系統數據或設備損壞或丟失的,系統管理人員將報告公司處理;如果觸犯法律的,將由公司報請相關執法單位處理。
11.4相應的經濟和行政處罰細則由公司人事部門制定執行。
十一.附則
本制度由信息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准頒行。

㈡ it部門管理制度

一, 藉助互聯網低本高效的宣傳手段和寬松的管理環境,協同市場部,為誠美企業形象的提升,多樂士等品牌的打造提供支持。
二, 不斷的調整和優化誠美企業網站,使其能夠更好的向外界傳遞公司信息、展示企業形象。
三, 通過對多樂士網的運營,提升多樂士品牌形象,拓展公司B2C業務規模和贏利能力。
四, 運營中國性網,中國安全套網,為誠美企業網和多樂士網提供有力的廣告支持和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五, 不斷尋求基於互聯網的新的利潤增長點。
六, 維護公司區域網以及每一台工作電腦在最優狀態下運行,使公司各部門可以順暢的使用各種現代化辦公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七, 建立最適合公司經營狀況的辦公自動化系統。提高部門內部、部門之間的團隊協同能力,強化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㈢ 公司的IT管理制度如何制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員工招聘與培訓教育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社會保險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保護
第七章 勞動紀律與員工守則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九章 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規范公司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 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 公司負有支付員工勞動報酬、為員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 員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則,特殊工種或崗位對性別、年齡等情形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6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先內部選用後對外招聘的原則,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
第7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符合崗位錄用條件。
第8條 員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員工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9條 員工應聘時提供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公司。
公司錄用員工,不收取員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員工的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
第10條 公司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員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員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1條 公司用於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另行約定。
第12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試用期為1至6個月: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二個月;合同期限滿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並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13條 公司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即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員工領取勞動合同時應當簽收。
第14條 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簽字、公司加蓋公章方能生效。
第15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16條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當簽署雙方協議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等。
第17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是指(不限於)造成公司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 元以上。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a、未能完成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全部工作;
b、無正當理由經常不能按時完成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按國家及本省、市有關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的,另多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代通知金);
第19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可以依據本規定第1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 公司與員工可以依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員工違反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1)公司錄用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21條 非公司過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員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本規定第20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公司的損失。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法律、法規、規章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23條 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本規定第17條的情形除外)。
第24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在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不再續簽的,在合同期滿前通知員工,向員工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在合同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25條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在勞動者提供必要證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26條 經濟補償的支付標准按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不滿半年的發給半個月工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 公司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准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實行非全日制、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28條 員工作息時間根據季節和工作特點由各部門自行安排。
第29條 員工加班加點應由部門經理、主管安排或經本人申請而由部門經理、主管批准;員工經批准加班的,依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第30條 員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公司執行法定休息休假,休息休假的具體日期根據實際情況安排。
第31條 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婚 假: 員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
(2)、喪 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喪假3天;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
(3)、產 假: 女員工生育,可享受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以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7天。
(4)、年休假: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司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公司按照該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五章 工資福利與勞動保險
第32條 員工的最低工資不低於當地勞動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中夜班津貼、高低溫津貼和公司為員工交納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33條 公司實行結構工資制,員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工資的決定、計算、增減等事項另行規定。
第34條 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以員工的基本工資(即員工本人的崗位工資標准)作為計算基數;員工的正常日工資=基本工資÷21.75天,小時工資=基本工資÷174小時;加班加點工資是正常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法定倍數。
第35條 按勞動法的規定,平日加點,支付基本工資的150%的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基本工資的200%的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第36條 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員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7條 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員工需查看工資清單的,公司應給予方便。
第38條 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工資;每月15日前發放前一個月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員工工資並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後15日內支付員工依法享有的經濟補償金。
第39條 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1個月內)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准支付員工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發給員工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的標准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0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不超過六個月的,其病傷假工資為: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基本工資的60%;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齡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基本工資的80%。
第41條 員工醫療期在一年內累計超過六個月的,停發病假工資,按下列標准付給病傷救濟費: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工資的50%;工齡滿五年及五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的60%。
第42條 病傷假工資或救濟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43條 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員工賠償,並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全額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依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處罰的罰款可以在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過員工當月全額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資總額不超過本人全額工資的20%,扣除後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員工因私事請假,事假期間公司不發放工資。
第44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員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
(2)代扣代繳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扣除經員工確認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5)扣除員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6)勞動合同約定的可以減發的工資;
(7)依法制定的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減發的工資;
(8)經濟效益下浮而減發的浮動工資;
(9)員工請事假而減發的工資。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45條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員工的各項福利待遇,改善員工工作條件,增加各項津貼和補貼。
第46條 公司依法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並依法支付應由公司負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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