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如何辦理
公司先工商注冊,等營業執照辦理完成後,再弄齊相應等級資質所需要的人員證件,到行政許可的建委口去辦理資質申請。
三級資質的建築工程公司辦理資質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企業機構代碼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公司章程復印件
5、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6、驗資報告復印件
7、企業法人、財務負責人、經營負責人、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照片5張一寸。
8、項目經理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照片5張;能代表該工程項目業績的施工合同;擔任該項目負責人的證明文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工程質量安全評價證明。
9、企業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職稱證;畢業證;身份證;聘用合同等。
10、企業所有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及經濟管理人員的養老保險。
11、施工機械及質量檢測設備購買發票、調撥單、設備台帳等。
12、代表工程資料(中標通知、設計總圖、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備案表;如以上資料不能反映工程的技術指標,企業還應提供能反映工程技術指標的設計圖紙、施工許可證、工程量清單、工程結算等有關證明材料,達不到《標准》要求的工程不能作為代表工程)。
❷ 總承包企業的資質管理是怎樣的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於2006年12月30日經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汪光燾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陳政高
2015年1月22日
第一章總則折疊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築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築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築材料,開展綠色施工。[1]
第二章申請與許可折疊
第八條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築業企業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下列建築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築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並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1]
第三章延續與變更折疊
第十八條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築施工活動的,應當於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第十九條企業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後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合並、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築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其建築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准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1]
第四章監督管理折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是否滿足資質標准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後歸檔。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企業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准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後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於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築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准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築業企業資質,並向社會公布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築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築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1]
第五章法律責任折疊
第三十五條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准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准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准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准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折疊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1]
辦理程序折疊
(一)受理
申請人登錄北京建設網網上辦事大廳,填報相關信息,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內資建築業企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兩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新設立企業除外);
(4)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復印件(新設立企業,申請增項最低資質等級的除外);
(5)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新設立企業應提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文件);
(6)企業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復印件;
(7)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8)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
(9)資質標准要求的企業必須具有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反映專業類別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10)資質標准要求企業具有設備、廠房的,企業應提交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廠房產權證或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11)代表性工程的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復印件(新設立企業,申請增項最低資質等級的除外)。
2.企業因重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的,除第1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組、改制、分立方案;
(2)股東會決議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復印件,企業股份中含有國有資產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材料復印件;
(3)分立後的新企業分別申請原企業的同一項資質類別的,應當提交承繼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3.由建設部負責審批的外省市建築業企業遷入北京,除第1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批復材料復印件;
(2)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三年市場行為證明材料復印件;
(3)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檔案遷移證明材料復印件;企業名稱如發生變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材料復印件。
4.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申請辦理上述事項的,除提交對應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兩份;
(2)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各方近期的銀行資信證明復印件;
(4)企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的委派函、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5)企業聘用外國服務者為本企業有職稱經濟、技術管理人員的,還需提供身份證(或護照)、學歷證書復印件,以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6)直接申請二級及二級以上資質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需提供其外國投資人於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國企業資質證書》或《承包工程批准證書》復印件。
企業申請資質每增加一類專業的,需相應增加一套申請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後退回申請人。
標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受理標准查驗申請材料。
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並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不符合標准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或者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即時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時限 :即時
(二)審查
標准:申請人條件符合《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3號)、《關於印發〈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07]241號)、《建設部關於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建市[2003]73號)、《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准》(建建[2001]82號)的規定。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按照審查標准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在北京建設網上核查人員資格和工程業績,同時將申報資料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電各市級專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各市級專業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反饋市建委。其中:涉及消防、供電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同建築業企業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審查程序。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後,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時限:15個工作日
(三)決定
標准:同審查標准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
時限:4個工作日
(四)告知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對准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並在10日內將資質證書送達申請人。
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製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辦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時限 :1個工作日(不包括送達期限)
❸ 工程總承包企業需要資質嗎怎麼辦理
必須要有資質,否則就不能承接總承包工程。可以找有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掛靠,交相應的管理費。
❹ 工程總承包需要哪些資質
全過程工程咨詢和工程總承包兩種模式相輔相成,相互促進。根據《關於進一步推行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和最新的發布的《關於徵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建市設函〔2017〕65號)對建設單位項目管理提出的要求,都明確提到「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督促工程總承包企業履行合同義務。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託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項目管理單位可以是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單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單位,但項目管理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具有利害關系」。
即表示一個項目建設可以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也可以同時委託項目管理公司對其進行監督。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的企業利用自身在管理、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接受業主的委託,通過對總承包商的監督、管理和咨詢服務,將對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有利於工程總承包市場的健康發展。
❺ 總承包企業有哪12個資質類別 謝謝
施工單位資質分總承包、專業承包及勞務分包,總承包分為特、一、二、三級總承包。工程總承包資質序列一共有12項,具體有以下種類:
1、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2、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3、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4、港口與航道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5、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6、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7、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8、冶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9、化工石油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11、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12、機電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
(5)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❻ 建設部1992年4月3日發布的《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廢止了嗎現在是否有效
是廢止了的
❼ 工程總承包資質(EPC)和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是一回事嗎
不是。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合同乙方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能夠承擔EPC總承包的公司需要具有相對應工程規模的設計、施工等資質。
施工總承包是發包人將全部施工任務發包給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建設單位負責,承包完成施工任務。能供承擔施工總承包的公司須具有相對應工程規模的施工資質。
(7)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擴展閱讀:
工程發包模式確定了業主與其他項目參與方之間的關系和相應的合同安排。不同的發包模式適應項目特性的功能不同,所反映出的合同關系和各參建方之間的職責的不同。
建築市場發展到現在,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出現了多種發包模式,發包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的建設速度、成本、質量和合同管理方式,不同的發包模式的特點不同,適用范圍不同。採用不同的發包模式,其技術經濟效果差異很大。
國內主要存在的發包模式有:①設計-招標-施工模式(簡稱:DBB 模式);②工程總承包模式(DB 模式,EPC 模式);③建築工程管理模式(簡稱:CM 模式);④設計-管理模式(DM 模式)。
設計-招標-施工模式為傳統的工程發包模式,指業主在發包時將建設程序中包括設計、施工、管理,分別分發給不同的承擔單位。施工總承包就是這種模式的其中一個步驟。
工程總承包模式是為了適應工程項目的多變性和復雜性而產生的。在這種模式下,總承包公司與業主簽訂合同,承擔工程建設中需要設計方和施工方完成的任務,並為整個工程建設的各個方面負責。根據總承包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可將其分為兩類:設計 - 施工(DB)總承包;設計 - 采購 - 施工(EPC)總承包模式。
建築工程管理模式代表的是建設與管理的模式。其指導思想是採用「邊設計、邊施工」的方法加快項目建設進度。
設計-管理模式可以被看作為 CM 模式與設計—建造模式的組合,由於該模式的運用較少不屬於經典的發包方式,但在某些特定的環境下,DM 模式比較適合工程項目。設計-管理模式的優勢在於可以對總包或是分包採用階段式發包的方式,選取最優的承包商,加快工程進度。
參考資料:網路-施工總承包
網路-EPC
網路-工程發包
❽ 項目總包採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公司需不需要資質
一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業資質等級標准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
特級資質標准:
1、企業注冊資本金3億元以上。
2、企業凈資產3.6億元以上。
3、企業近3年年平均工程結算收入15億元以上。
4、企業其他條件均達到一級資質標准。
一級資質標准:
1、企業近5年承擔過下列6項中的4項以上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體工程承包,工程質量合格。
(1)25層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構築物或建築物;
(3)單體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4)單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5)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群體;
(6)單項建安合同額1億元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
❾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施工總承包序列企業資質設( )等級。
A,B,D
答案解析:
關於施工企業的資質,建設部第87號令《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於2001年4月18日發布,自2001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資質將施工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大序列。施工總承包序列企業資質設特級、一、二、三共四個等級,分為12個資質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