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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

發布時間:2021-08-15 03:21:43

❶ 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新).

1.貴州花溪磊庄部隊轉業到貴州水利部門兵渣吳林,大毒梟直系親屬吳林家族中,賣淫嫖娼離異的;吸毒販毒 斃命的; 不贍養老人, 群渣家族成員公眾場合拿磚拿棍扯住頭發血淋淋廝打的;小偷小摸行竊的;設局下套 詐騙人的; 腦膜炎腦殘家族性標志的典型人物聲名狼藉的;這就是群渣中魁首,吃著人血饅頭的施陰謀,設置 圈套,坑蒙拐騙欺詐嫖吸販幫凶吳林,低素質劣品德的「特殊身份」吳林身邊的人和事,披著「軍人幹部」 外衣,陰險的兩面人性,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不能正己,何以正人? 作為我黨鮮明的正能量共產黨員 旗號,兵渣吳林不配!典型就在身邊,要弘揚正能量,由身邊人說身邊事,用身邊事衡量身邊人!
2.貴州花溪磊庄部隊轉業到貴州水利部門兵痞吳林,素質太差,品德太壞。虛偽的外表滲透了卑鄙, 暗箱操作著寡廉鮮恥的蠅營狗苟的群渣,不擇手段的小丑演繹著坑蒙拐騙偷詐騙吸販精彩的「故事」, 披著「黨員」的外衣隱藏著操縱販毒團伙「作惡的行跡」,這樣的逆社會人性的兵渣,大毒梟家中的吳林, 危害社會的主謀,吃著人血饅頭的陰謀家,難道還怕被戳破?還怕被公之於眾?
3.貴州花溪磊庄部隊轉業到水利部門的兵渣吳林,陰險的人渣,詭計多端,包藏禍心,素質太差,品德太壞。 物以類聚,人以群分,吳林這個綠頭蒼蠅身邊裹的一層一層臭味相投的蛆,這群骯臟的蛆不知羞恥,不知所謂! 社會渣滓!吳林是群渣中的魁首,眾蛆中綠頭蒼蠅!做著禍害家庭,危害社會的事情!吳林是寡婦堆香品, 極品!社會渣滓,做人一輩子,人品做底子!

❷ 黑龍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工程保護

第十五條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必須劃定保護范圍。堤防工程保護范圍根據《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劃定;水庫工程保護范圍為設計最高洪水位至分水嶺;其他水利工程保護范圍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根據批準的設計和工程安全的需要,報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相連地域劃定。劃定的水利工程保護范圍應樹立標志。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及其附著物的權屬不變,但應按本條例的規定使用。
第十七條禁止在排澇、輸水河道和渠道內設置影響行水的建築物、障礙物或種植高桿植物。
第十八條不準擅自在河灘、湖泊、蓄滯洪區、行洪區及水庫庫區內圍墾造田、修建建築物和其它工程設施。
第十九條禁止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擅自打井、鑽探、爆破、開溝、埋墳、挖築魚塘、采砂石、采礦、取土、亂伐林木、陡坡開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條飲水水源工程區禁止旅遊;飲水水源工程附近有旅遊區的,應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污染水質。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限制航速的河段內超速行駛船舶。
第二十二條水庫保護范圍內的坡耕地,有水土流失危害的,必須採取等高種植、營造水土保持林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庫等水域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廢渣、煤灰、殘土等廢棄物。
第二十四條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設計方案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建設工程確需阻斷或損壞堤壩、排灌渠道、涵閘、涵洞、渡槽、管道等水利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將設計文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施工。凡對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響或損害其效能的,建設單位應採取補救措施或予以補償。
第二十五條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碼頭、貨場,應經水利工程主管部門批准。通車路面由公路管理單位負責維修養護;碼頭、貨場由使用單位或個人負責維修養護。
負責維修養護的單位和個人,應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設計標准,或交納養護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維修養護。

❸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的條例內容

(200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工程管理和保護,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與正常運行,發揮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加大經費投入,保障水工程的安全,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積極推廣和應用先進科學技術,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的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交通、農業、林業、公安、建設、環境保護、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管理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水工程管理單位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授予的工程管理和保護職責。
第五條 鼓勵集體、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興建、經營水工程,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侵佔、損壞水工程的行為進行制止、控告和檢舉。
對保護水工程設施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工 程 管 理
第七條 國有水工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受益和保護范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國有水工程, 由當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跨行政區域的水工程,由共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受益和保護范圍在一個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小型水工程,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第八條 在依法制定國有水工程建設方案的同時,應制定管理方案,明確管理體制、管理機構和運行管理經費來源;沒有制定管理方案的,不得立項。
水工程管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建設;管理設施未完成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正式移交水工程管理單位時,必須同時移交水工程土地使用權證書、水工程建設檔案以及劃定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文書。
第十條 國有水工程管理單位根據其所承擔的任務,分為純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經營性三類。
純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工程運行維修養護經費,按照水工程隸屬關系,由相應的地方財政承擔,工程更新改造費用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准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單位所承擔的公益性功能部分所需經費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經營性功能部分所需經費由水工程管理單位自行承擔。
經營性水工程管理單位的工程運行維修養護經費,由水工程管理單位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按照水工程管理許可權,定期對水工程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水工程,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積極採取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確定管理主體,定期組織檢查,保證工程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水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國有水工程的管理、運行和維護。
國有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服從防汛抗旱和水資源調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有關技術標准,定期對水工程進行安全監測, 確保水工程完好和安全運行。發現水工程安全運行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處理措施,並報告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推行管養分離,提高養護水平,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三條 非國有水工程由其所有者依法自主經營管理。
非國有水工程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應當保障工程完好和安全運行,依法服從防汛抗旱和水資源調度,並接受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國有水工程管理單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設施和設備,因地制宜地開展有關經營活動,純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實行管理和經營分開。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國有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經水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實行有償使用。
利用國有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應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國有水工程管理單位所獲得的經營收益應當用於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和維護。
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不得違反水功能區劃,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水體。
第十五條 國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國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轉讓、租賃、承包;改變工程原設計主要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水工程建設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兼顧,與生態環境相適應。
水工程因喪失功能、嚴重影響環境,確需報廢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全鑒定和技術論證,報有批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報廢水工程的拆除清理,由其所有權人負責。
第三章 工 程 保 護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劃定國有水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
(一)有堤防的河道(含湖泊)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含湖泊),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線以下的區域。
(二)堤防管理范圍為堤防本身、兩側護堤地、開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充填區、堆土區等;在管理范圍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內劃定堤防安全保護范圍:
1、長江幹流大中型堤防的護堤地,臨水側不得窄於50米,背水側不得窄於30米;
2、長江幹流其他堤防、淮河幹流(含潁河茨河鋪以下、渦河西陽集以下)及其重要支流堤防的護堤地,臨水側不得窄於30米,背水側不得窄於20米;
3、其他河道堤防的護堤地,臨水側和背水側均不得窄於10米;
4、與人工堤防形成圈堤的高地,其管理范圍不小於相鄰堤防。
(三)水庫庫區的管理范圍為其周圍移民線、征地線或者調整土地線以下的區域;山區、丘陵地區水庫從校核水位線起向外200米至500米為植被保護區。壩區的管理范圍為水庫擋水、泄水、引水建築物及電站廠房的佔地范圍及其周邊一定范圍:
1、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庫為建築物邊緣線起向外50米至100米,主、副壩背水坡壩腳線外200米至500米;
2、中型水庫為建築物邊緣線起向外30米至50米,主、副壩背水坡壩腳線外100米至200米;
3、小型水庫為建築物邊緣線起向外10米至30米,主、副壩背水坡壩腳線外50米至100米。
(四)水閘(涵閘、船閘)的管理范圍為:
1、大型閘為上、下游各500米,兩端堤防(地段)各100米;
2、中型閘為上、下游各300米,兩端堤防(地段)各30米;
3、小型閘為上、下游各100米,兩端堤防(地段)各20米。
(五)泵站管理范圍為廠區,前池、進出水道等建築物周邊10米至30米。
(六)渠道管理范圍為總乾渠背水坡坡腳外5米至30米,乾渠背水坡坡腳外3米至10米,支渠背水坡坡腳外2米至5米。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有水工程和非國有水工程的管理與保護范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參照前款規定劃定。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城建、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水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邊界設立固定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破壞。
第二十條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其他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和施工方案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水工程管理單位批准,並在建設過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方案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批准機關同意。
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小型建設項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水工程管理單位審批,大中型建設項目由其提出意見後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國家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應當附具防洪評價報告。防洪評價報告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二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水工程管理單位自受理建設方案申請之日起60日內,應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的書面決定。需經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依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因建設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費用。
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設施報廢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責任單位負責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繳納開發補償費。開發補償費應專項用於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開發項目和灌排技術設備改造。
第二十四條除執行防汛搶險、水工程管理和維護的車輛外,禁止其他機動車輛在未鋪路面的堤頂、壩頂及水閘工作橋上通行。
確需利用堤頂、壩頂、水閘、戧台或者護堤地兼做公路的,須經上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單位負責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維護,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工程狀況提出車輛限制通行的要求。因維護不善等原因影響水工程安全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提出暫停通車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行蓄洪區內安全撤退道路的管理和維護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活動,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圍內采砂活動的審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行洪、排澇的河道和渠道內設置影響行洪和輸水的建築物、障礙物或者種植高稈作物或者在堤身種樹;
(二)傾倒、堆放、排放影響水工程安全運行或污染水體的廢棄物;
(三)在堤身、護堤地和水庫大壩、渠道、水閘、電站管理范圍內建房、放牧、開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墳、採石、取土、扒口、開采地下資源以及開展集市貿易;
(四)向水庫傾倒垃圾或渣土,在水庫內築壩攔汊或者填占水庫;
(五)損毀、破壞水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六)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
(七)其他影響水工程效益發揮、有礙水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
第四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水工程管理和維護的;
(二)不服從防汛抗旱和水資源調度的;
(三)發現破壞水工程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四)發現水工程安全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或者報告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經營收益的;
(六)其他不履行水工程管理職責行為。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經營活動妨礙水工程安全運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改變水工程原設計功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移動、破壞水工程邊界固定標志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相關設施;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清除障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強行拆除、清障,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水工程管理單位,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實施本條例規定的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所稱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包括河道、堤防、水庫、水閘、泵站、水電站、渡槽、溝渠、塘壩、機電井等各類工程和設施。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純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單位是指承擔防洪、排澇等水工程管理運行維護任務的水工程管理單位。
准公益性工程管理單位是指既承擔防洪、排澇等公益性任務,又承擔供水、水力發電等經營性功能的水工程管理運行維護任務的水工程管理單位。
經營性水工程管理單位是指承擔城市供水、水力發電等水工程管理運行維護任務的水工程管理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❹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一)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包括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屬於國家所有的灘
地、兩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圍;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
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滏陽河在市區內無堤防段的管理范圍為河道中心
線兩側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
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壩管理范圍為下游壩腳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為開挖線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築物兩側及其他建築物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外緣線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
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護渠地的范圍為,有堤防的從外堤腳向外量起,無堤防的從渠道上口
邊緣向外量起,乾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圍可適當放寬。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20米至50米。
(四)輸水隧洞的管理范圍為進出口建築物和豎井外緣線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和洞頂兩側50米至100米。
(五)閘涵、排灌站、水電站的管理范圍為建築物邊緣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管理范圍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條 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著物
屬全民所有的,使用權歸工程管理單位;土地屬集體所有的,使用時必須
服從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統一管理;安全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使用
時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條 集體和個人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興建的塘壩、水池、排灌
站、渠道、機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
定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毀壞。
第九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
須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履行基建審批手
續,並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施工監督和驗收。在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築物及設施。
第十條 對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歷史遺留下來的生產、生活設施及其
他建築物,在險工險段或嚴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的,應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應結合工程整治、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建設發展規劃時,應當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河道岸線的利用,應當服從河道治理規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河流
走勢,不得填堵和佔用舊河段。
第十三條 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應予以補償。開采
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對水利工程造成損失的,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
應當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 水庫水面的開發和利用,應當服從水庫安全管理的需要,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定協議。
第十五條 河道、堤防、閘壩、水庫、灌區等水利工程的整治與建設
,應當服從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設規劃,按照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許可權,嚴
格執行審批、監督、驗收程序。
第十六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設施的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維修和養護,保證農田灌溉和防洪排澇的需
要。
第十七條 加強機井管理,逐步完善機井的保護設施。國家和集體興
建的機井,應當提取折舊費,用於機井的維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機井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技術資
質證」、「施工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門批準的取水許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條 供水管理按照統一調配,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計劃用水
,科學用水,節約用水,有償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單位遇水、旱災害年份,應採取應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調控手段,保證城市生活和重點企業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費用,經市政
府核定後,由受益單位負擔。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防洪標准、流域規劃和防洪
工程狀況,制定防禦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汛期調度運
用計劃,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上級人民政府防
汛指揮部門備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防禦洪水方案和調
度運用計劃,對各項防洪工程組織汛前檢查,發現影響防洪安全的問題,
限期處理,不得貽誤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保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應利用蓄水工
程相機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根
據情節輕重,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堤、壩、水電站、渠道、閘涵、機井等水利工程建築物及
其附屬設施的;
(二)侵佔、毀壞通訊、報汛線路、台站、供用電設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監測設施、水利物資、防汛器材設備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炸魚、燒窯
、采礦、採石、鑽探、挖築魚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邊界河、渠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決堤、開閘擴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設置阻
水或縮小河、渠斷面及過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沒收違法所得,根據情節輕重,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侵佔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土地上附著物的;
(二)在河灘、行洪區、蓄滯洪區、水庫庫區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
築物的;
(三)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河灘造地
的;
(四)在堤、壩、渠坡上移動護坡砂石及濫伐、盜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庫庫區內及堤、壩的頂、坡、戧台設置有礙安全
管理的建築物和障礙物的;
(六)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河渠、水庫、
塘壩及其他水域亂設、擴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河、渠內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導流、挑流工程和種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壩、渠坡上墾植、放牧、鏟草,對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頂、壩頂、水閘交通橋梁行駛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車輛和
未經工程管理單位批准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雨後泥濘行車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根據情節輕重,可並
處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
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
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一)攔截或搶占水源、破壞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預和阻撓工程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員操作閘門及各種設備的。
第二十四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安全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
措施,並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計算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向水庫、河、渠、排洪溝內傾倒垃圾,棄置砂石、礦渣
、煤灰、尾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清除,
並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計算處以罰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清除,並由責任者負擔全部清理費用。

❺ 什麼是水工程管理范圍

水工程管理范圍的具體內容如下:
水利工程的運用、操作、維修和保護工作,是水利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利工程建成後,必須通過有效的管理,才能實現預期的效果和驗證原來規劃、設計的正確性。工程管理的基本任務是:保持工程建築物和設備的完整、安全,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正確運用工程設備,以控制、調節、分配、使用水源,充分發揮其防洪、灌溉、供水、排水、發電、航運、水產、環境保護等效益;正確操作閘門啟閉和各類機械、電機設備,提高效率,防止事故;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更新改造工程設備和提高管理水平。主要工作內容:①開展水利工程檢查觀測;②組織進行水利工程養護修理;③運用工程進行水利調度;④更新工程設備,適當進行技術改造。工作方法是:①制訂和貫徹有關水利工程管理的行政法規;②制定、修訂和執行技術管理規范、規程,如:工程檢查觀測規范、工程養護修理規范、水利調度規程、閘門啟閉操作規程等;③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據以開展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制度有:計劃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經濟管理制度、財務器材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衛制度等。

保護和合理運用已建成的水利工程設施,調節水資源,為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的工作。水利工程建成以後,只有通過科學管理,才能發揮最佳的綜合效益,還可以驗證原來工程規劃、設計和施工質量的優劣;水利工程管理主要服務於防洪、排水、灌溉、發電、水運、水產、工業用水、生活用水和改善環境等方面。

❻ 與水利工程管理有關的規范,標准有哪些

以下法律、法規及規范均適用於水利工程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招標投標法》
《合同法》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

《水利工程工程量計價規范》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農田排水工程技術規范》、
《灌溉與排水工程技術管理規程》SL/T246-1999
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建設「民辦公助」專項資金管理試點辦法》
水庫工程管理通則
水閘工程管理通則
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則
灌區管理暫行辦法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水利工程水費核訂、計收和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編制定員試行標准》
《關於水利工程分級管理職責劃分的若干規定》。
《關於修好管好小型水庫的幾項規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水辦〔2005〕480號)
國家檔案局、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的《重大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檔發〔2006〕2號)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驗收管理辦法》水辦〔2008〕366號。

❼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有哪些

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有:

1.河道、分滯洪區堤防的管理范圍從堤腳量起,堤防內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護范圍為堤腳以外50米至100米。

2.水庫庫區管理范圍為正常蓄水位或水庫周圍移民線或土地征購線以下的面積;安全保護范圍為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3.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渠邊、堤防及護渠地;無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渠邊及護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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