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
(一)樹立以法理財觀念
項目單位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統籌處理好當前發展和長遠發展的關系,做好理財用財的文章,帶頭執行財經紀律,不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切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用財。以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的宣傳為契機,轉變專項資金的管理觀念,提高對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重要性的認識。
(二)健全和完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科學的、對各個項目主體既有約束又有獎懲的激勵制約機制。將專項資金的范圍、預算編制與執行、項目合同方法、支出范圍標准績效預算管理、項目監督機制、獎懲措施等有關專項資金問題以制度化的形式確定下來。建立從政策控制、過程式控制制到效率控制的支出控制機制。出台關於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若干規定,確定總體原則;在此基礎上,再制定特定項目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一個專項資金一個管理辦法,以構建一個較為完善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框架,保證專項資金在監督、管理中有制度可依。
(三)創新財政專項資金監管方式
一是建立兩個層面的財政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發改委、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為主體參與、各行業主管部門有項目就參與的專項資金項目財政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各自掌握的項目信息,解決部門協調中存在的問題,便於各部門及時調整自己的工作方向,避免項目多頭上報等情況的出現。同時,在財政部門內部,建立各職能股室參與的財政監督聯席工作會議制度,定期通報各自掌握的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加強對項目資金的事前、事中監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二是堅持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控。財政部門要改變過去的事後財政監督方式,將監督的重心向事前、事中前移,要創新檢查方式,建立內部制約監督機制,明確各自監督職責,達到有效監控的目的。三是依託金財工程,實現網上查賬,更新監督手段,採用先進的監督管理軟體,實現對專項資金從資金撥付、使用、決算、績效評價的全過程監督。
(四)抓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一是積極開展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對資金使用實施「跟蹤問效」,進一步明確管理部門及用款單位的責任,驗證和考核預算分配目標的完成情況,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提高資金分配的科學性、有效性。二是建立完善績效評價工作制度。要求項目承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資金使用情況,主管部門匯總後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結合項目決算、驗收等工作,建立健全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考評制度和績效考評檔案,提高財政監督的技術含量和工作效率。通過制定相關指標和標准,對項目抽樣檢查評價,對承擔單位進行量化打分,為今後專項資金管理提供可靠依據。三是加強評價結論即評價等次的應用,將部門預算安排與評價等次掛鉤。對績效結果為優良的,在安排預算時給予優先考慮,並予以重點支持;對績效差劣的,暫停安排資金,並停止已安排資金的撥付,實現資金安排與績效優劣真正掛鉤。
Ⅱ 秦皇島市政府資金撥付管理辦法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印發《秦皇島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工程預算評審
第三章工程決算的評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行政企事業單位:
《秦皇島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秦皇島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預、決算評審和建設資金結算管理,規范工程預、決算行為,合理控制基本建設支出,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財政部關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承擔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包括與工程配套的設備訂購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管理部門。
第三條財政性投融資建設工程,是指經政府職能部門批准立項,由各類財政性資金全額、部分投資或由財政負責進行融資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建設項目,包括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城市維護建設投資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財政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
第四條市財政局負責本市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的評審工作,統一出具建設項目評審結論書,並對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主要工作包括:
(一)參與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方案的評審工作;
(二)評審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制度執行情況;
(三)評審項目招標標底的合理性,參與標底編制及工程采購的有關工作;
(四)評審項目概算、預算、竣工決(結)算;
(五)評審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簽署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意見;
(六)評審概、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局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提供評審所需的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需要核實和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的資料;
(三)對財政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建設項目單位應在自收到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負責人蓋章簽字,若在評審機構送達建設項目評審結論五個工作日內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結論。
第二章工程預算評審
第六條建設單位施工預算編制完成後,應及時送市財政局進行評審。送審的施工圖預算若超過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批準的投資額,不予受理評審。
第七條建設單位送審的工程預算資料應包括:
(一)有權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立項批文;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設項目施工圖、預算書、工程量計算書、鋼筋表、工料分析表、施工組織設計等;
(四)其他與預算審查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八條評審工程預算的主要依據是,工程項目施工圖、國家和地方統一制訂的建設工程預算定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准)、材料價格、直接費價格指數,以及其他有關的計價取費規定。
除此之外的定額缺項補充,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方可作為工程預、決算評審的依據。
第九條評審工程預算的主要內容是:
(一)建設項目及其概算是否經有權部門批准;
(二)建設項目工程預算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內,是否合理;
(三)工程量的計算、定額的套用與換算、費用和費率的計取是否准確、合理;
(四)材料、設備訂購取價等是否合理;
(五)設計變更、工程項目及單位工程增減內容是否合理,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第十條市財政局對建設單位送審齊全的工程預算評審文件、資料建設項目,應盡快組織評審,建設項目預算審核完畢後,出具「秦皇島市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預算評審結論書」,送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建設項目評審結論書是確定項目投資額,調整項目投資計劃,簽定工程合同,辦理工程撥款,貸款和竣工工程決算,實施工程建設資金管理和監督的依據。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和市招投標辦組織的招標投標,均應在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包括標底)審核結論的投資限額內進行。如有疑義,由有關各方復核商定,或由市概算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各方研究裁定。
第十二條市財政評審機構對在建工程行使撥款簽證和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檢查:
(一)撥款簽證。在評審的項目工程預算投資限額之內,根據施工建設情況,按工程進度簽證核撥意見,合理控制項目資金的流向、流量。
(二)跟蹤檢查。對項目建設資金的流向和流量進行跟蹤,檢查工程預算執行情況,合理控制工程造價;並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反饋跟蹤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工程決算的評審
第十三條工程結算是工程竣工決算的重要依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建設和施工建設實際情況,按照「按月支付、分次辦理、中間結算、竣工後結清」的辦法,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結算。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決算之前,財政局撥付的工程款應控制在預算總價的80%之內,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款,應控制在預算總價的75%之內,其餘部分待按規定辦理工程竣工決算後進行清算。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竣工決算,並做到竣工文件資料完整、齊全、有效,手續完備。工程竣工決算文件資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圖、決算書、工程建設有關合同、開工報告、工程監理報告、設計變更情況報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驗收證明、建設單位現場簽證,工程量結算計算式、鋼筋用量表、工料分析表和有關材料設備供應情況證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後,應按規定時間,將審查簽證後完整齊全的竣工決算文件資料送市財政局評審。市財政局在對建設單位送審的竣工決算評審後,出具「秦皇島市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決算評審結論書」,送有關單位和部門。建設項目評審結論書是辦理工程投資尾款清算,項目投資財務決算,項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資產登記的依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局開展投資評審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局將予以通報批評,並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十八條對財政投資評審中發現項目建設單位存在違反財政法規行為,可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市財政局應當建立健全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遵紀守法、廉政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從事投資評審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Ⅲ 《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吉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活動和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為腰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和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其范圍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准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建立的各項基金、專項資金及附加收入等;
(四)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或者省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從其所屬的單位集中上繳的資金;
(五)用於鄉鎮人民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
(六)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必須全部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人民銀行、物價、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
第七條 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和省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有關文件規定的項目、范圍、標准和程序執行。
第八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和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必須依據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審批。各市、州、縣、鄉級人民政府和其他各部門均無權審批。
設立政府性基金,須由省財政部門審核,經省政府同意後,報財政部審批。
第九條 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必須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各項基金、專項資金、附加的單位,必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者監制的票據。
第十條 預算外資金必須由各單位的財務機構統一核算和管理,不得賬外設賬或者公款私存。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管理專用賬戶,用以核算預算外資金的繳撥業務。
第十二條 有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單位經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在指定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收入和支出賬戶。
未經財政部門批准,銀行不得為有預算外資金收入的單位開設預算外資金賬戶。
第十三條 預算外資金收入賬戶是核算各單位收取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存款的專用賬八
其資金只能繳入財政專戶,不得直接支出或者轉到其他賬戶;預算外資金支出賬戶是核算各
單位預算外資金支出業務的專用賬戶,其資金來源為財政專戶撥款,其他任何資金不得直接
存入該賬戶。
第十四條 各單位收取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必須依據財政部門規定按時足額繳人財政專
戶,不得截留、坐支或者挪用;逾期不繳入財政專戶的,銀行從該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賬戶
中將預算外資金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第三章 預算外資金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財政財務制度使用預算外資金。
各單位所需支出,須編報預算外資金支出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從財政專戶中撥付。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依據核定的預算外資金支出計劃和單位存款情況,及時為單位撥付資金,不得延誤資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 預算外資金用於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和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須執行財政部門核定的項目、范圍和標准,並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預算外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須經財政部門審批資金,並按照國家規定立項,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財政部門應按照計劃部門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撥款。
第十九條 預算外資金用於購買專項控制商品的,須經財政部門審批,並按照有關控購管理規定力、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預算外資金嚴禁用於計劃外房地產投資和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外,各級財政部門經同級政府批准,可按照隸屬關系對預算外資金結余進行統籌調劑或者根據省政府規定對預算外資金全額按照一定比例集中使用。
第四章 預決算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各單位編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結合財政預算經費使用情況,核定各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組織預算外資金收入,按計劃安排支出。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各單位編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編制本級政府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預算,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根據預算外資金收支執行情況,編制單位年度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各單位編報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編制本級政府的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預算外資金預、決算收支科目和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確定專職人員負責預算外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設立預算外資金總會計,保證預算外資金核算及時、准確、完整。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加強對各單位收取和使用預算外資金情況的日常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一條 人民銀行應加強預算外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工作,監督各單位和有關開戶銀行按照規定開設賬戶和劃撥資金。
第三十二條 審計部門應嚴格審查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對預算外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財政、物價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收費項目、范圍、標准和票據使用情況的監
督和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對預算外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不得拒絕監督檢查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給予下列處罰:
(一)擅自設立預算外資金收取項目、擴大收取范圍或者提高收取標準的,由財政、物價或者審計部門責令其退還或者投收其全部違法所得,並視其情節,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二)不使用財政部門印製或者監制票據的,由財政部門收繳違法票據,並視其情節,處以50田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財政或者審計部門收繳違法資由財政或者審計部門收繳違法資金,並依據《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子以處罰:
(一)預算外資金未全部繳人財政專戶,截留、坐支或者挪用預算外資金收入的;
(二)擅自擴大預算外資金支出范圍、提高支出標準的;
(三)用預算外資金濫發獎金、津貼、補貼和實物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或者審計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預算外資金用於計劃外房地產投資和股票、期貨等交易活動的,收繳全部違法資金,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二)預算外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或者購買專控商品,未經財政部門審批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預算外資金收入未納入財務機構管理,賬外設賬,公款私存的,收繳全部違法資金,予以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准,擅自開設預算外資金賬戶的,責令其撤銷賬戶,予以警告,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監督檢查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視其情節,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和監督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jlcf.gov.cn/zwgk/gkzf/200410/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