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內部)工程項目承包管理辦法
2020年建築行業的十大關鍵詞,與你息息相關!-工保網
7、智能建造與工業化協同發展
2020年7月,住建部、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聯合下發《關於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築工業化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未來5年建築業大方向敲定。
10個關鍵詞:
支柱產業、轉型升級、拉動內需、裝配式、智能化裝備、機器代人、智能控製造樓機、全產業鏈、工程總承包企業、CIM
2020年7月,住建部、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聯合下發《關於推動智能建造與建築工業化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大力發展建築工業化為載體,以數字化、智能化升級為動力,創新突破相關核心技術,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設各環節應用,形成涵蓋科研、設計、生產加工、施工裝配、運營等全產業鏈融合一體的智能建造產業體系,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效益和品質,有效拉動內需,培育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
8、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
國務院第728號令《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中小企業被拖欠的款項及時支付,《條例》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 30日內支付 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60日 。
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的 ,將對機關、事業單位 追究責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 ,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 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 中小企業款項。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 應當支付逾期利息 。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於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 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 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 應當主動告知其屬於中小企業 。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禁止 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 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 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 不得違約拖欠 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
9、企業資質改革
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發布《關於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簡資質類別,歸並等級設置。
改革後:
工程勘察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
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綜合資質、行業資質、專業和事務所資質;
施工資質分為 綜合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
工程監理資質分為 綜合資質和專業資質 。
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資質只設甲級或不分等級),資質等級壓減後,中小企業承攬業務范圍將進一步放寬,有利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文件還提到做好資質標准修訂和換證工作,確保平穩過渡,設置1年過渡期,到期後實行簡單換證,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
1. 建築資質類別的變化,建築資質已經取消主項資質和增項資質之分、取消了數量限制、打破資質序列的變化,企業可以自由申請資質,在資質升級方面,放寬了對建造師數量的要求,細化了項目業績指標。
2. 資質標准主要指標的變化,針對目前空殼化嚴重現象的建築施工企業,對注冊建造師和主要技術人員進行了調整,調整了項目業績等具體指標、添加對現場經理和關鍵技術工人的指標要求;在資質升級方面,放寬了對建造師數量的要求,細化了項目業績指標。
3. 施工資質范圍的變更,取消了施工勞務企業的承包業務范圍限制,承接范圍不在於注冊資金掛鉤;目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正在簡化建築資質。雖然在政策的實際實施中有些困難,但對於具有良好信用額度的建築企業來說,放寬其業務范圍無疑是一項技術和財務挑戰,給建築企業帶來更好的發展機會。
10、電子化證書普及
雖然2019年就已經有一些省市發放了二建電子證書,但是2020年受疫情影響,許多相關工作都轉移到了線上開展,一級建造師也有了自己的電子證書,電子證書的辦理省時省力,查詢起來方便快捷,有效減少了假證現象的產生,電子化證書未來會成為建築行業的一大趨勢。
Ⅱ 交通部第6號令,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廢除了嗎
作廢了。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號)、《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號)、《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號)和《關於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3號)、《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688號)、《關於公路建設項目貨物招標嚴禁指定材料產地的通知》(廳公路字〔2007〕224號)、《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辦法》(交公路發〔2006〕57號)、《關於加強公路工程評標專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3〕46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8〕261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公路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9〕123號)、《關於改革使用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招標管理制度的通知》(廳公路字〔2008〕40號)、《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評標辦法》(交公路發〔2001〕582號)、《關於認真貫徹執行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交公路發〔2002〕303號)同時廢止。
2016.07.04
Ⅲ 誰有《交通部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公設字 [1996]098 號文,請分享我一下,謝謝!
吉林省公路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路基本建設及養護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按照「合理確定投資,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原則,依據交通部《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公設字
[1996]098 號)的規定,結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新建、改建、養護工程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管理、監理、咨詢等工程造價均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造價是指基本建設及養護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具、器具及傢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及預留費用。
第四條
工程造價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國家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制定公路工程計價、定價、控制和監督、檢查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為公路基本建設的各個階段制定合理、科學的計價依據;監督和檢查有關工程造價的規定、各類計價依據的執行及建設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標底、工程決算;管理工程造價編制、審查、咨詢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質;建立信息網路,收集、整理發布有關工程造價信息;制定工程造價管理長遠規劃,研究工程造價發展趨勢。
第五條
工程造價管理應貫穿於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責任期)的全過程,遵循經濟規律,合理地確定工程所需的費用,對工程造價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吉林省交通廳是我省公路建設及養護工程造價管理的主管部門,省、市(州)公路工程定額站(造價管理站)具體負責我省公路建設及養護工程的造價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交通部門有關規定和各類計價依據,對工程造價依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造價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省定額站(造價站)負責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及省定額投資的國道、省道新改建及養護工程項目造價管理工作;市(州)定額站(造價站)負責地方自行投資及縣道(含縣道)以下公路工程新改建及養護工程項目造價管理工作。省、市(州)定額站(造價站)為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隸屬同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業務上受上一級造價管理機構的指導。
第八條
各級造價站管理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熟悉公路工程設計、施工和項目管理,懂經濟並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省、市(州)定額站(造價站)中直接從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該站人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其中業務骨幹應具有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所有工程造價管理人員均須經交通部門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九條 省定額站(造價站)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有關工程建設和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有關計價依據的執行情況,制定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報交通廳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報交通部備案。
(二)、參加交通部組織的全國統一的公路基本建設各階段計價依據的編制和修訂。按交通部的要求,負責編制、修訂本省的補充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報交通廳批准後並組織實施,同時報交通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三)、組織本省勞動定額的測定,編制修訂本省公路工程施工定額,報省交通廳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報交通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四)、受省交通廳的委託,負責審查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決算,以作為上級審批或上報的依據。
(五)、承擔或參與公路建設招標項目的評定標工作,負責標底的審查,監督檢查招投標的合理性,以維護建設各方的利益,保護平等競爭。
(六)、組織由省批準的公路基本建設項目在建設工程中投資執行情況及工程結算情況的抽查,對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省交通廳處理。
(七)、根據交通部的有關規定,負責制定本省的人工費單價、取費標准,及發布材料價格信息並組織實施。
(八)、參與公路建設工程調概、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查。
(九)、參與本省公路基本建設項目的交(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審核工程竣工決算,出據工程竣工決算審核報告書。
(十)、組織本省公路工程造價人員的執業培訓、考核工作,審查申報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資格。
(十一)、參加本省行業優秀勘察、優秀設計的評審工作,對申請省(部)國家級的優秀勘察、優秀設計的經濟性進行質量鑒定。
(十二)、負責本省公路工程造價資料積累工作,建立工程造價信息資料庫,並定期向交通部工程造價信息資料庫提供信息。
(十三)、完成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相關任務。
第十條 各市(州)定額站(造價站)的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交通廳有關工程建設和工程造價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加省站組織的各項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的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二)、負責本地區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及工程決算的審查工作。
(三)、承擔或參與本地區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投標、評定標工作,負責標底的審查,監督檢查中標價的合理性,以維護建設各方的利益,保護平等競爭。
(四)、參加本地區公路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工程竣工決算審核,並出據工程竣工決算報告。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任務。
第十一條
省、市(州)定額站(造價站)的經費,依據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規定收取勞動定額測定費和定額編制管理費,收取的經費應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核算,不得挪用。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計價、定價與控制
第十二條 公路工程計價依據執行國家及交通部頒發的定額、指標、計價辦法和省交通廳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省定額站(造價站)應根據公路基本建設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發展情況及時編制補充計價依據。將其計算數據及有關原始資料報省交通廳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報交通部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
在我省境內參加交通建設的各施工企業應編制本企業的施工定額,並向省造價站提供施工定額的各項基礎資料和工程決算資料,不實行定額管理的單位,不得參加優質工程的評選。
第十五條
投資估算應根據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和交通部頒發的投資估算計價依據等,結合本省的有關規定,以估算編制時的價格進行編制。並應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地預測估算編制年至竣工期工程的價格、利率、匯率等動態因素,確保投資估算的編制質量。
第十六條
初步設計概算應根據已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在優化設計的基礎上以概算編制期相應的計價依據等進行編制,並應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地預測編制年至竣工期工程價格、利率、匯率的動態因素,並嚴格控制在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估算的允許范圍內。總概算突破批準的投資估算允許范圍時,應報請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部門重新審批。初步設計概算一經主管部門批准,即做為建設項目總造價的控制限額,不得任意突破。
第十七條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施工圖設計圖紙及有關規范和確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按照建設階段的計價依據進行編制。施工圖預算的總造價應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范圍內。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單位報送審查時,應提供設計文件、工程造價甲、乙組文件,拷貝的數據文件和單價文件軟盤。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編制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階段編制的概算、施工圖設計階段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經造價管理部門審查後報上級主管單位審批。
第十九條
工程招標的標底,由招標單位或委託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以初步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為基礎進行編制。其標底的總造價應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相應項目的范圍內。
第二十條
招標工程的標底,須經造價管理部門審查認定,其中標價可在標底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浮動幅度。以指導承發包雙方合理簽訂建築安裝工程合同價。應防止不合理的壓價或抬價。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投標報價可依據企業的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優勢自行確定標價。施工企業應制定本企業的報價定額,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凡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以中標價為依據來確定合同價格,按有關造價管理政策,明確造價調整范圍和方式,由承包方和發包方協商確定後報省造價站備案。
第二十三條
凡在承包合同中規定因價格及計價依據變動在工程結算時可調整合同價的項目,應根據國家及我省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和發布的調價辦法和調價系數進行調價,以維護承發包雙方的利益。
第二十四條 工程結算以承包合同價為依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經合法的審核程序審核後確定。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按照設計要求和合同規定正確地計價,建設單位可以對違反合同條款的計價拒絕支付;施工單位對違反合同條款的計價和支付行為可以要求按合同條款的規定支付。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交工驗收後,建設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編制竣工工程決算及有關工程造價資料,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及時辦理移交,並按規定認真做好建設項目後評價工作。
第二十七條
凡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審查、管理的單位(包括設計、咨詢單位),應持有國家和交通部頒發的資格證書,按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的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正確編審工程造價文件,並對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八條
凡從事公路工程造價文件編制、審查、管理人員,應持有國家和交通部頒發的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並應在所編、審的造價文件上簽名(簽章),對所編、審的造價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各級定額站(造價站)對建設項目概、預算及合同價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超過建設標準的工程及違反計價依據的行為予以制止,並督促建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控制。
第四章 獎懲
第三十條
從事工程造價編制與管理的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有關建設工程的法規和規章,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地按公路工程建設各階段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規定編審工程造價,堅持原則,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財經紀律行為勇於抵制;廉潔奉公,秉公辦事。交通主管部門和上級工程造價管理站對成績突出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和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等違法亂紀或因工作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改正或建議原發證機關收回造價人員資格證。
一、不執行有關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粗製濫造或弄虛作假,有意少算,高估多算,編審質量低劣,使工程造價失真,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在工程招標投標和簽訂承包合同中,違反有關規定,泄露標底,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無證編審工程造價或偽造、出賣、轉用工程造價資格證書的。
四、沒有申辦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或不具備咨詢資格,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五、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Ⅳ 湖南省交通廳轉發自交通部的《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湘交計統字[2003]298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
為培育我國公路養護工程市場,規范養護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現將《公路養護工程市場准入暫行規定》和《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請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告部(公路司),以便修訂時參考。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公路養護工程市場准入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培育和規范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提高公路養護工程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道、省道和縣道的養護工程,其他公路的養護工程可參照執行。
改建工程從業單位的管理參照交通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監控、通訊、收費設施維修的從業資質另行制定。
第三條公路養護工程市場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凡進入公路養護工程市場的公路養護從業單位應當取得本規定所確定的公路養護工程從業資質,並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職責與許可權
第五條公路養護工程市場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養護工程市場准入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市場准入的管理工作。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市場准入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交通部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執行國家有關公路養護的政策和法規。
(二)制定公路養護工程市場准入管理的有關規章。
(三)監督行業規章和技術規范的執行。
(四)培育和規范全國公路養護工程市場。
(五)依法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監督執行國家有關公路養護政策、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市場准入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從業單位資質審定和資質證書的頒發。
(四)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市場秩序。
(五)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Ⅳ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5 號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5月8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